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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平等与有限差异:养老保险内生公平的理论逻辑与模拟评估*

2021-07-08□仲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内生

□仲 超

内容提要 公平是养老保险这一关键再分配领域中备受争议的长期核心议题,而内生公平又是中国养老保险公平性研究中被长期忽视的本质问题。从分配公平理论的演化和发展来看,“基本平等-有限差异”导向的折中主义公平观,正在超越“起点、过程平等”导向的自由主义公平观和“结果平等”导向的平均主义公平观,成为一种趋同存异的公平价值。在养老保险领域,“基本平等”与“有限差异”相结合的内生公平逻辑亦逐渐成为国际共识。本文据此构建分析框架,进行模拟评估后发现,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较为严重的内生公平性缺失,其中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极为不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有限差异性”较为不足。这导致不同收入水平、工资增长速度和缴费年限的职工参保者之间存在极大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究其根源,现行制度设计扭曲和异化了公平价值。在当前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背景下,增强养老保险内生公平极具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问题的提出

民生保障的本质在于再分配,而再分配又必然论及公平。党的十九大提出“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明确了“老有所养”等“民生七有”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养老是民生的支柱领域,公平则是“普惠”、“基础”和“兜底”的本质要求。养老保险的公平性无疑是影响民生保障成效的重要因素。然而,公平从来都不是一个确切概念,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不同价值立场下的公平意涵均不尽相同。正是由此,公平成为养老保险这一关键再分配领域中备受争议的长期核心议题。

公平是一种属性。从来源上看,属性可以分为内生属性和外生属性。前者是指主体固有的、起决定性作用且自身能够选择的本质属性,后者是指主体从其存在的背景和场景中获得的实践属性。与之对应,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也可以分为内生公平和外生公平。内生公平是指同一制度环境下所有参保对象之间的公平性,也即身份属性、缴费率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同时的公平性,是由养老保险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属于本质公平。外生公平则是指不同制度环境下所有参保对象之间的公平性,即不同身份属性以及同一身份属性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平性,是由养老保险的客观实施条件因素所决定的,属于实践公平。回顾近20年的既有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养老保险公平性研究呈现出“重外轻内”、“外合内分”的研究格局。

“重外轻内”即重视外生公平研究,而对内生公平关注不足。由于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制度分割、地区分割等外生因素引发的公平问题一直是中国养老保险领域的核心问题。学术界关于养老保险公平性的大量研究亦集中在外生公平层面,侧重分析不同制度群体(城乡居民、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①和不同统筹地区之间②的公平性,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本身的公平性尚属既有研究的薄弱领域。

“外合内分”即外生公平研究达成了高度共识,而内生公平研究存在分化。在外生公平层面,学术界对公平概念的认识较为统一,且不断缩小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金差距已成为共识。但在内生公平层面,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不仅较为有限,还存在社会公平与精算公平的分野。一些学者认为,“多缴多得”性质的个人账户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追求的社会公平存在价值冲突,降低了互助共济性,从而主张缩小甚至取消个人账户,同时弱化基础养老金的“多缴多得”属性。③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个人账户是权利义务统一律的体现,且有助于激励参保,促进制度长期财务平衡,从而主张扩大个人账户以及增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激励效应,以实现精算公平。④

外生公平研究趋向反映了“碎片化”等养老保险领域长期突出的现实矛盾,但同时也忽视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本身的公平“内核”,造成对同一群体和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公平性缺乏足够重视。实际上,近年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对外生公平问题做出了充分回应。例如,2014年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2018年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伴随居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整合归并的持续推进以及全国统筹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金差距将逐渐缩小,外生公平的缺失将逐步得到改善,养老保险内生的公平问题则将从隐性转化为显性。然而,学术界在内生公平问题上却长期存在严重分歧,社会公平与精算公平何者优先成为论争焦点。此外,关于内生公平的既有研究聚焦在个人账户层面,对社会统筹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鲜有关注。鉴于此,本文拟在梳理分配公平理论的基础上,尝试厘清养老保险内生公平的理论逻辑,探索构建内生公平分析框架,并据此模拟评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生公平性。

二、养老保险内生公平的理论逻辑

(一)分配公平的论争与调和

公平与其说是一种客观结果,不如说是一种价值判断。正是价值判断的非客观性赋予了公平丰富的内涵,引发了持续的论争。但也是价值判断的趋同性使得主流公平观的产生成为可能。从介入和影响分配的逻辑序列来看,公平可以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⑤起点公平是指个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过程公平是指个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规则和程序的平等;结果公平则是指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平等。⑥在实践中,各种先天、后天条件的必然差异以及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个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起点、过程和结果都必然存在差异,而非处于自然的平等状态。因此,起点、过程和结果层面的公平要求均需要通过调和差异、促进平等的方式来实现。然而,人们对公平环节的关注以及对其平等程度的考量和调和却一直莫衷一是。功利主义、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理论流派都对分配公平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这些观点相互继承、批判与发展。总体来看,两种对立的公平观搭建起了长期以来分配公平的论争平台。

一种是自由主义公平观。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⑦其代表人物为洛克、斯密、穆勒、哈耶克、弗里德曼等。自古典政治经济学开创以来,自由主义者就对财富的公平分配进行了探讨。自由主义公平观集中体现为对自由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平等的推崇和对追求分配结果平等的批判。⑧也即是,自由主义者强调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同时否定结果公平。自由主义者认为,公平的分配不是以经济社会活动的结果(如社会产品或效用水平)为标准,而是以获取结果的权利(生存、劳动、财产、交换等)为标准。只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中的个人自由,保证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基于此的分配即为公平分配,至于分配结果是否平等则不在考量之列。

另一种是平均主义公平观。与自由主义相对立,平均主义主要关注结果公平,倡导互助共济和平均分配。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的分配思想是平均主义公平观的集中体现。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者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描绘了一个财产公有、按需分配、人人互助的理想社会,提出全体国民均匀分配社会产品。⑨康帕内拉在继承莫尔公平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实行严格监督的按需分配,更加突出了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理念。⑩摩莱里则进一步提出实行减量的平均分配,即一种社会产品若无法普遍供应,则应停止或减量供应,以确保社会成员之间的均等性。⑪此外,中国儒家思想亦蕴含着平均主义公平观。例如,孔子在《论语·季氏》中提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盖均无贫”,⑫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农不行大同则不能均产而有饥民”、“商不行大同则人种生诈性而多余货以强物”,⑬都强调了平均分配的必要性。

进入工业化社会后,自由主义公平观与平均主义公平观一直处于论战状态。在自由资本主义占据主流意识形态的背景下,自由主义公平观亦长期主导着分配实践。然而,由于忽视了结果公平,自由主义公平观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化,最终酿成总体性危机。20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矛盾以及周期性经济危机即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萧条时期,人们开始对自由主义公平观进行批判与反思。二战后,平均主义公平观迅速取代了自由主义公平观的主导地位。但平均主义公平观同样存在缺陷——脱离了生产力基础,超越了客观发展规律——最终亦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转。在20世纪70、8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陷入“滞胀”状态,社会主义国家则面临解体或剧变危机。实际上,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便可以发现,除了原始社会外,完全意义上的结果公平在实践中并不存在。⑭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平均主义公平观成为众矢之的、自由主义公平观亦饱受批判,折中主义公平观开始摆脱其长期所处的边缘地位,逐渐成为分配公平的主流价值。折中主义公平观是在自由主义和平均主义两种极端公平观之间产生的调和产物,是一种力求平衡的包容性发展取向。折中主义公平观兼顾了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一方面,折中主义尊重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维护,认同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承认分配结果存在差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折中主义又吸收了平均主义的互助共济思想,致力于缩小分配结果的差异。这种公平观强调基本或底线的平等,在此之上可以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应被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并不断缩小(见图1)。马克思主义和改良主义的分配思想均蕴含着折中主义公平观。例如,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阶段只能选择按劳分配,只有生产力得到全面发展、进入共产主义阶段后,才能实行按需分配;⑮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力水平差异带来的分配结果差异属于合理现象,但收入分配的最终目标是在共产主义阶段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⑯马歇尔提出了“社会权利”概念,主张通过社会权利来维护传统和习俗所要求的基本的社会平等,但同时强调,自由竞争提供的机会平等神圣不可侵犯,应承认差异和天赋及其产生的结果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又必须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处于对抗状态。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平等,在现实中个人享有社会价值的份额可以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必须符合最少受益者的利益,且要尽可能缩小不平等的差距。⑱

图1 折中主义公平观

综上可见,社会平等与自由市场存在天然的冲突,实现平等的运动必然存在限度且具有二重性。因此,公平理应持有一个基本平等的“内核”,在此基础上的一定限度内的差异应被视为合理的存在,同时,公平的本质仍在于调和差异,增进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的平等。

(二)养老保险内生公平的分析框架

折中主义公平观意味着现实中的公平并不等同于平等,而是一个平等与差异交织调和的谱系。这在养老保险领域得到了直观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单一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制度陷入财务平衡危机、难以持续,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逐渐成为主流趋势。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为强制性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为强制性完全积累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为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⑲三支柱体系自提出后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在许多国家得到应用。经过10年的改革实践、总结与反思,世界银行又于2005年对三支柱进行了修正,增加了零支柱和第四支柱,提出了“五支柱”体系。零支柱为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第四支柱为家庭成员或代际之间的非正式支持。零支柱属于普惠性质,强调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防止和减缓老年贫困。第一、二支柱与个人收入和缴费关联,强调在保障基本权益的基础上适当发挥缴费激励功能,有限度地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第三、四支柱具有自愿性和非正式性,强调满足老年群体对养老保障的进一步需求。⑳

纵观五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难发现,其遵循“基本平等”与“有限差异”并存的折中主义公平观。具体而言,零支柱具有“基本平等性”,倡导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共济,推崇养老保险平均分配,从而实现基本养老保障权利平等,兜住养老底线公平;第一、二、三、四支柱具有“有限差异性”,倡导权利与义务大致对等,推崇养老保险有限度的差异化分配,通过适当的“多缴多得”激励功能,激发个人和家庭自我保障效能,同时增进制度活力和运行效率。由此可见,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内生公平是一个“基本平等-有限差异”的变化谱系,最低支柱为最大限度的平等,最高支柱为最大限度的差异,从低支柱到高支柱,平等性逐步减弱,差异性持续增强(见图2)。

图2 养老保险内生公平分析框架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追随国际潮流开启了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20多年来,中国相继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业)年金制度,同时大力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在中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中,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即基础养老金扮演零支柱的角色,其核心价值取向在于保障基本平等;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分别扮演第一、二、三支柱的角色,旨在提供有限度的差异化保障。鉴于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规模较小,不确定性较大,不属于普遍性的制度安排,故本文不予重点讨论。本文接下来主要关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生公平,重点考察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有限差异性”。

三、模型构建与参数设定

中国三方负担、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于1997年,经2005年改革后延续至今。本文将以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构建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精算模型,模拟测算同一统筹地区内不同工资水平的职工参保者在不同缴费年限下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分别考察二者的“基本平等性”和“有限差异性”,以综合评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生公平。

(一)前提假设

假设1:本文旨在评估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生公平性,因而仅以“新人”为例,不讨论受制度变迁等历史因素影响的“老人”和“中人”的情况。故假设H(代表高收入群体)、M(代表中等收入群体)、L(代表低收入群体)三人2019年首次开始工作,并参加C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人职业生涯均不发生流动,且均为连续参保。

假设2:本文不考虑性别差异,且从国际养老保险改革趋势来看,男女职工将趋于相同退休年龄,因此假设男女职工统一按照60岁的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提前或延迟退休情况。同时,本文也不考虑预期寿命情况。

假设3:在模拟测算区间内,C市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H、M、L三人工资增长率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恒定。

假设4:在模拟测算区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完全按照现行办法执行,不考虑国家调整养老金待遇。

(二)模型构建

1.基础养老金精算模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不予发放基础养老金。由此,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式(1)中,Pb表示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表示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示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n表示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则为历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可以表示为:

式(2)中,Wj表示职工参保后第j年的工资,表示职工参保后第j年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除了缴费年限外,个人工资增长率和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亦是影响基础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因素。故式(2)可以扩展为:

式(3)中,g为个人工资增长率,G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养老金旨在满足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其实际价值与物价密切相关。宏观经济发展必然造成物价变化,使得养老金待遇的实际价值无法在不同年份之间进行比较,因而还需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假设以2019年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c,则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在2019年的现值为:

2.个人账户养老金精算模型

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便于比较,本文亦将其处理为分期领取。假设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Pi,个人账户缴费率为θ,职工参保后第1年的工资为w1,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r,个人工资增长率为g,缴费年限为n,计发月数为k,以2019年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c,则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在2019年的现值为:

(三)参数设定

1.C市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本文以中国西部C市为案例,根据C市2020年统计年鉴数据,C市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892元,故设定C市2019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8000元。

2.C市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根据C市历年统计年鉴数据,C市近五年(2016—2020年,下同)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分别为11.2%、6.7%、6.1%、9.5%、9.3%,波动略大。结合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设定模拟测算区间内C市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6%。

3.个人工资

工资在个体层面具有异质性。受一系列个体性因素(如人力资本、单位性质、行业部门、工龄等)的影响,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水平存在差异。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也即是,职工个人工资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实际异质性区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呈现个人异质性同时增强代表性,本文设定H、M、L三人2019年的工资分别为234000元(C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78000元(C市社会平均工资)、46800元(C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

4.个人工资增长率

不同参保者之间工资增长率存在明显的差异,且通常情况下高收入行业工资增长率高于低收入行业。本文设定模拟测算区间内H、M、L三人的工资增长率分别为7%、6%、5%。

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根据C市历年统计年鉴数据,C市近五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上年同期为100)分别为101.1、102.2、102.0、101.4、102.8,涨幅控制在2%左右。本文设定模拟测算区间内C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上年同期为1)为1.02。

6.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根据人社部公开数据,近五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分别为8.31%、7.12%、8.29%、7.61%、6.04%。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形势,本文设定模拟测算区间内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7%。

7.个人缴费率和计发月数

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个人缴费率为8%,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其中60岁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四、评估结果与分析

(一)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评估

从现行计发办法来看,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主要通过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和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来实现。从表1可以发现,当不限定缴费工资基数且不参考社会平均工资(以实际缴费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时,不同参保者之间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同一缴费年限下的极差为6.5—10.4倍;在不同缴费年限(以15—40年为界,下同)下的极差为7.3—57.4倍,且均与缴费年限呈显著正相关。同时,缴费每增加1年(以15—40年为界,下同),对应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幅极大,且高收入群体的增长率(7.6%—11.9%)明显高于低收入群体(5.6%—9.8%),平均高出2.0%。

表1 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标准(不限定缴费工资基数且不参考社会平均工资)

首先,本文考察了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对“基本平等性”的贡献。当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后(见表2),不同参保者之间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同一缴费年限下的极差下降到5倍,与缴费年限的相关性消失;在不同缴费年限下的极差下降到5.5—34.9倍,仍与缴费年限呈显著正相关。同时,与缴费年限关联的基础养老金增长率在所有参保者之间趋同,但增幅仍然较大,为6.6%—10.8%。

表2 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标准(限定缴费工资基数)

其次,本文考察了参考社会平均工资对“基本平等性”的贡献。当参考社会平均工资后(见表3),不同参保者之间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同一缴费年限下的极差下降到2.9—3.3倍;在不同缴费年限下的极差下降到3.2—22.2倍,仍与缴费年限呈显著正相关。同时,与缴费年限关联的基础养老金增幅仍然较大,且高收入群体的增长率仍然高于低收入群体,前者为7.0%—11.3%,后者为6.4—10.7%,平均高出0.6%。

表3 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标准(参考社会平均工资)

最后,本文评估了现行计发办法(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同时参考社会平均工资)下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从表4可以发现:(1)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者无法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2)不同参保者之间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同一缴费年限下的极差为2.5倍;在不同缴费年限下的极差为2.8—17.4倍。(3)缴费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长率最低为6.6%,最高为10.8%。由此可以判断,限定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参考社会平均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但作用较为有限,不同职工之间基础养老金标准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个人工资及其增长率呈显著正相关,收入水平低、工资增长慢和缴费年限短的参保者基础养老金标准极低,收入水平高、工资增长快和缴费年限长的参保者基础养老金标准极高。这意味着,基础养老金产生了明显的马太效应,其“基本平等性”严重缺失。

表4 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标准(限定缴费工资基数且参考社会平均工资)

作为一项“基本平等”机制,在基础养老金现行计发办法中,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和参考社会平均工资为平等因子,有助于调节市场经济条件下巨大的个人工资差距。然而,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为何仍然严重缺失?其根源在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每满1年发给1%”均为差异因子,强调“多缴多得”,且作用极为显著。“多缴多得”本质上是一种差异化的储蓄机制,并非“基本平等”机制,在实践中亦在较大程度上承担了个人账户的“有限差异”职能。即使从权责对等角度来看,参保者个人缴费并未进入社会统筹,由社会统筹基金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主要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计发方式亦缺乏合理性。个人承担的缴费义务理应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权益而非与基础养老金权益构成“量”的对应关系。同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同样缺乏合理性。基础养老金旨在保障基本平等、兜住养老底线,因而不应以缴费年限作为待遇领取门槛。而即使根据当前遵循的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参保者每缴费1年,就应享受1年的养老金权益,其中自然也包括基础养老金权益。长期以来,部分农民工、临时工、灵活就业者等群体参保意愿不足,甚至对基本养老保险较为排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缴费年限门槛的设定对预期累计缴费年限难以达到15年的劳动者存在负向激励。由此可见,“短缴不得”机制完全秉持效率至上的差异原则,忽视了短期参保者应有的养老金权益,从而严重违背了基础养老金坚守底线公平的“基本平等”取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有限差异性”评估

为了考察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差异的调和作用,本文基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精算模型,分别模拟测算了不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和限定缴费工资基数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并进行比较。当不限定缴费工资基数时(见表5),不同参保者之间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在同一缴费年限下的极差为5.0—7.1倍,且与缴费年限呈正相关。同时,缴费每增加1年,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增幅极大,且高收入群体的增长率(7.6%—109.8%)高于低收入群体(6.7%—107.8%),平均高出1.0%。当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即采用现行计发办法后(见表6),可以发现:(1)不同参保者之间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在同一缴费年限下的极差有所下降,但仍然高达5倍,与缴费年限的相关性消失。(2)与缴费年限关联的基础养老金增长率在所有参保者之间趋同,但增幅仍然较大,为7.1%—108.8%。这表明,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对缩小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横向差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差异仍然较大,依旧存在一定的调和空间。

表6 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限定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仍然存在较大差异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账户规模过大。从本质上看,个人账户具有私有化性质,沿用了商业保险的精算公平原则,但社会保险毕竟不同于商业保险,属于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行为,而非自由交易的市场行为。个人账户当前的筹资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如此庞大的个人账户积累规模必然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生公平产生冲击,同时在实践中亦存在难以做实、管理混乱、保值增值压力大等一系列弊端。二是缴费工资基数差距仍然较大。个人账户按照个人实际缴费进行完全积累,在记账利率、工资增长率、缴费年限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缴费工资基数差距带来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差距将被进一步放大。长期以来,缴费工资基数维持着5倍的差距(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从而必然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较大差距,最终背离“有限差异”原则。

综上所述,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极为不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有限差异性”亦有待提升,因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生公平性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不同收入水平、工资增长速度和缴费年限的职工参保者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极大。

五、结论与讨论

内生公平是中国养老保险公平性研究中被长期忽视的本质问题。从分配公平理论的演化和发展来看,“基本平等-有限差异”导向的折中主义公平观,正在超越“起点、过程平等”导向的自由主义公平观和“结果平等”导向的平均主义公平观,成为一种趋同存异的公平价值。在养老保险领域,“基本平等”与“有限差异”相结合的内生公平逻辑亦逐渐成为国际共识。本文通过模拟评估发现,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生公平性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其中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平等性”极为不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有限差异性”较为不足。这导致不同收入水平、工资增长速度和缴费年限的职工参保者之间存在极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差距。究其根源,现行制度设计扭曲和异化了公平价值。一方面,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突出差异性,忽视平等性;另一方面,个人账户规模和缴费工资基数差距过大,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差异性难以得到合理调节。

从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来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同样存在与基本养老保险类似的内生公平缺失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迅速、待遇水平高,广大民营企业则发展十分缓慢。如此一来,不同职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被进一步拉大,且与社会分层呈同向分化,即高收入者养老保险待遇极高,低收入者养老保险待遇极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更是同向强化了这一差距。进一步结合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来看,社会保险主要覆盖劳动者,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覆盖非劳动者。收入水平低、工资增长慢和缴费年限短的劳动者较难获得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待遇,从而持续成为养老保障需求极为强烈的边缘群体。

随着新业态的大量涌现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城镇职工群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亦将在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显著的兜底养老保障作用,但其内生公平性的缺失也极易成为制约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Heel)。因此,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内生公平性是补齐“老有所养”短板的关键举措,亦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本质要求,尤其在当前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背景下极具现实性和紧迫性。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内生公平性优化的关键在于协调平等与差异的关系,既要回归养老保险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平等导向,又要立足现实国情、确保可持续发展。注入更多的平等元素是强化内生公平的基础,但中国人口众多,老龄化发展迅速,且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纪之交经历了重大转型,新制度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面临巨额转制成本压力。在此背景下,承认合理的差异、维持基金长期财务平衡是制度得以延续的前提,过度强调平等原则缺乏可持续性。因此,进一步增强基础养老金缴费激励效应、扩大个人账户和均一计发基础养老金、取消个人账户这两种观点都较为极端,前者违背了养老保险的本质和初衷,后者亦不具现实可行性。

本文主张遵循折中主义公平观,在保障基本平等的基础上,兼容有限的差异,构建既有理论支持又有实践效率的制度模式。一方面,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基本保障标准,降低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计发比例,并取消15年的缴费门槛。对于达到一定缴费年限的参保者,基础养老金首先按照待遇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发,以提供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与缴费年限适当挂钩,给予有限度的“多缴多得”激励。对于缴费年限较短的参保者,既要保障其基础养老金权益,又要避免道德风险、促使其长期参保,可采用现行计发办法中的精算公平设计,缴费每满1年发给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建立国民年金的呼声愈发高涨,若采用上述增进基础养老金“基本平等性”的方式,则有助于在既有制度基础上平稳地实现这一目标。另一方面,适当缩小个人账户规模,进一步限定缴费工资基数差距(提高下限,降低上限)。鉴于低收入者缴费能力有限,提高下限后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人实际工资的部分可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本文旨在提出养老保险内生公平这一研究议题,并尝试构建基础养老金“基本平等性”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有限差异性”相结合的理论框架,据此初步模拟评估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生公平性。未来研究可以基于经验观察进一步探讨“基本平等”和“有限差异”的操作定义,也即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相对贫困标准等因素,围绕基础养老金的基本保障标准、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计发比例、短期参保者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的适度规模以及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等参数设计问题提供更多的实证支持。

注释:

①文太林:《当今养老保险中谁受益,谁受损——中国养老保险公平之质疑》,《现代经济探讨》2009年第6期;余桔云:《并轨前后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率和公平性评估》,《改革》2015年第7期;张彦、李春根:《企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的公平性研究》,《财政研究》2016年第12期。

②郑功成:《实现全国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既定目标》,《理论前沿》2008年第18期;穆怀中、闫琳琳:《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给付水平及适度性检验》,《人口与发展》2012年第6期;贾洪波、方倩:《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再分配效应的比较静态分析》,《保险研究》2015年第1期。

③林毓铭:《体制改革: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经济学家》2013年第12期;何文炯:《中国社会保障:从快速扩展到高质量发展》,《中国人口科学》2019年第1期;郑功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评估与政策思路》,《社会保障评论》2019年第1期。

④张世伟、李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基于微观模拟的研究途径》,《人口与经济》2008年第5期;林宝:《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待遇确定方法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16年第2期;郑秉文、周晓波、谭洪荣:《坚持统账结合与扩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改革的十字路口》,《财政研究》2018年第10期。

⑤杨杨、陈思:《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辨析》,《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⑥孙敬水、吴娉娉:《初次分配公平满意度研究——基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微观证据》,《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⑦冯彦君:《劳动权论略》,《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⑧刘斌:《西方经济学中收入分配公平观述评》,《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⑨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页。

⑩托马斯·康帕内拉:《太阳城》,陈大维等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2~45页。

⑪埃蒂安-加布里埃尔·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安、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9页。

⑫孔子:《论语》,刘兆伟译注,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88页。

⑬康有为:《大同书》,邝柏林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275页。

⑭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90页。

⑮刘斌:《马克思主义公平分配观的形成及其核心思想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3期。

⑯李济广:《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本来思想》,《东岳论丛》2011年第6期。

⑰托马斯·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0页。

⑱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79页。

⑲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9~10页。

⑳世界银行:《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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