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多种组合状态的组装关系确定的组件产品视图提交的探讨
2021-07-05杜佳齐
张 静 杜佳齐
一、引言
2019 年修订版《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 年修订版:75、414-415.
上述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进行无效判断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然而在实际的产品中,会遇到具有多种组合状态的组装关系确定的组件产品,但又不同于积木插接类玩具,对于这类产品,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无效判定的相关规定,视图提交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要求。
二、案情介绍
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分别于2018年3 月27 日、2018 年7 月12 日申请了名为“电热水壶”、“电热水壶(多功能)”的两件外观设计专利(如图1、图2 所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8年8 月14 日和2018 年12 月18 日公告并授予该公司两项专利权。
图1 案例1
图2 案例2
针对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王某于2019 年3月7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7 月1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做出决定,均维持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三、案例分析
对于案例1(如图1 所示),请求人提交了申请号201730330626.3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复印件作为证据,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1 款、第2 款的规定,该专利组件1 与其证据对比,认为二者的整体形状相同,包括各部件的形状及排列方式,一般消费者能够看出二者的设计无明显区别,且该专利的简要说明中指明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组件1 立体图。其中,申请号为201730330626.3、名称为便携式电煮壶的视图如图3 所示。
图3 便携式电煮壶
该专利由组件1 和组件2 构成,组件1 为烧水状态的产品,组件2 为内胆,组合状态图是将组件1 中的盖体去掉后与组件2 组合的状态。结合各视图及简要说明可知,该专利涉及的电热水壶为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该产品具有烧水、熬煮等功能,属于一种多功能的产品,其多种功能通过各构件以不同的组合状态来实现。该专利中涉及两种组合状态,其中组件1 本身为实现一种功能的组合状态即组合状态1,使用状态图是组件1 中的两个把手打开一种状态图,组合状态图则是将组件1 中盖体去掉后与组件2 组合形成实现另一种功能的组合状态即组合状态2。从这两种组合状态来看,其组装关系均是唯一确定的。对于有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而言,通常可以分为组装关系唯一和组装关系不唯一两种情况。而本案中,该专利通过产品的不同构件组装成两种组装关系确定的组合状态,既不同于单纯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但也不同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积木插接玩具。针对该案的情况,合议组认为,该专利为一种具有两种组合状态的组装关系确定的组件产品,在将该专利与证据进行比较时,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同时,由于该专利具有两种确定的组合状态,因而比较时需要同时考虑该专利的上述两种组合状态。
其中,该专利的组合状态1 与证据具有基本相同的整体形状、二者在操作面板部分的设计也相近,但证据并未公开该专利的组合状态2,也未公开组件2内胆在组合状态2 中形成的产品形状,使得组合状态2 中的顶部设计与证据明显不同,该设计区别直接形成了明显不同的产品整体造型。并且,内胆是该专利产品的其中一个组件,其组合状态亦为该专利涉及的多功能电热水壶必不可少的两个状态之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议组最终认为,该专利相对于证据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
案例2(如图2 所示)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例1 中的证据相同。该案例比上述案例更复杂一些,产品由4 个组件组成,组件1 为壶体,组件2 为壶盖,组件3 为连接圈,组件4 为内胆,组件2-4 可以与组件1 配合使用,组合状态图1 是组件1 和组件2 组合的状态,组合状态图2 是组件1、组件3 和组件4 组合的状态。该案例中也呈现两种确定的组合状态,因而比较时需要同时考虑该专利的上述两种组合状态。
将案例2 与证据进行对比,两者具有相近的主体形状和操作面板部分设计,与上述案例1 相比,案例2 与证据中的操作面板部分的设计更为接近,且操作面板部分的设计非常独特,但是该专利为具有两种确定组合状态的多功能产品,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判断时,同时要考虑两种组合状态是否均已公开。该案中,组合状态图1 的整体形状与证据有明显的不同,证据也未公开组合状态2 且未公开组件4 的顶部结构,这就使组合状态图2 中的顶部设计与证据明显不同,这一区别点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结合其他的区别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议组最终认为,该案例相对于证据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
四、案件的启示
上述两个案例既不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也不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而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给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写明在两者进行比较时,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两个案例中均涉及两种确定的组合状态,因此在比较时需考虑两种组合状态。从这一点上说,该对比规则参考了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判断规则。因此,可以得出若存在多种确定的组合关系的专利权稳定性远比只存在一种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的专利权要高的多。这也要求申请人在此类产品申请的视图首次提交时要完整清楚地表达该类产品所有的组装关系,即组合状态。
(一)对比判断规则的选用
上述案例的对比未参考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判断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即不是按照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是因为上述案例与插接类组件玩具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作为消费者来说,购买电热水壶会重点考虑产品的外观,即组合后所能实现的产品功能,而非仅仅单个构件的外观;对于插接类组件玩具,购买者一般不会重点考虑插接后的具体外观结构,而会对所有的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来考虑具体的插接情况,即插接过程中单个构件的使用情况。其次,作为设计者来说,电热水壶必须在满足其功能的情况下再考虑产品的外观结构,这一关注点以及关注顺序与消费者是一致的;插接类玩具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何提高或者锻炼孩子的动手动脑能力,因此单个构件为设计中的重中之重。无论是从消费者还是设计者的角度来说,对这类具有多功能的电热水壶产品的关注点均是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判断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为准,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作为认定原则,因此,上述案例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若上述两个案件参考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判断规则,即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在该案中可能不会影响最终的判断结果,但是这就需要对比文件必须是完整的单个构件。若对比文件1 和2(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对比设计)分别公开了案例2 中的组合状态图1、组合状态图2,并没有公开完整的组件2,但对比设计1 和2 的组合仍然无法评定案例2 的专利权,无法认定案例2 的专利权无效。但是,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判断时,即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审查判断时,是将该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进行对比分析或者将设计特征进行比对分析或者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进行比对分析,同时也防止将设计要素的相似等同于外观设计的相似。这样,若分别公开了案例2 中的组合状态图1、组合状态图2,依据无效判断原则可以认定案例2 的专利权无效,因此这种判断结果与上述按照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的结果是相矛盾的。可见,参考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判断规则这种方式并不可行。
因此,具有两种或者多种组合状态的组装关系确定的组件产品应以所有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二)视图提交讨论分析
以多用猫砂盆(申请号为CN201530304475.5)为例(如图4 所示),分析该类产品的视图提交情况。
图4 多用猫砂盆
该申请中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的四个组件的各视图以及四个使用状态图,使用状态图1 为组件1 和组件3 组合使用的一种组合状态,使用状态图2 是为组件1 和组件4 组合使用的一种组合状态,使用状态图3是为组件3 和组件4 组合使用的一种组合状态,使用状态图4 是为组件3 和组件2 组合使用的一种组合状态。该申请中涉及了四种确定的组合状态,因此在比较时需考虑四种组合状态,即在无效或者专利权评定时均应将四种组合状态下的组件产品分别进行对比分析。从申请策略上说,该申请提交了四个组件的各视图,即可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视图看,四个组件的组装关系并不唯一,其组装关系可以为:组件1+组件4、组件1+组件3、组件2+组件3、组件3+组件4、组件2+组件4。在申请中只提交了前四种的组装关系,并没有考虑组件2+组件4 的组装关系,即使这种组装关系非常常见,然而这种组装关系并不能得到保护。
我们知道,保护范围越大,将来他人落入保护范围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越大,相应地同时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增大。从保护范围、权利稳定两方面来说,提交所有的组合状态图,可以使所有的组装关系得到相应的保护,但保护范围较小,而相应的专利权更加稳定;提交部分组合状态图,虽然不能使所有的组装关系得到相应的保护,但相对来说保护范围较大,而相应的专利权并不稳定。
(三)视图提交的建议
在2019 年修订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中写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可以看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必须提交完整的单个构件视图,并未规定提交相应的组合状态的视图。在实际审查中,申请人并不理解上述这种多组件组成的“成套外观设计”,认为所有的组件提交完整,至于组件的组合状态,提交一种或者其中的几种都可。从视图的提交要求上来说,这是符合要求的,但是从保护范围和权利稳定两方面来说,申请人选择视图提交的形式非常重要。申请人在提交视图时,有多种选择。以上述的多用猫砂盆为例,共有三种选择,一是仅提交四个组件的完整视图;二是提交四个组件的完整视图和部分组合状态下的组合状态图;三是提交四个组件的完整视图和所有组合状态下的组合状态图。对于这类产品,目前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视图提交方面的规定,主要以产品能够清楚表达为主。结合上述的分析,为了权利的稳定性和所有的组合状态都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笔者建议在首次申请时可以按照上述三种形式在同一日按照三件申请进行提交视图,考虑到保护范围和权利稳定性,申请人也可以按照相似设计进行提交。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实现更多的功能,这种具有多种组合状态的组装关系确定的组件产品也越来越多,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其组合状态的视图的提交并没有相关的要求和规定。笔者从无效判断的角度出发,为了权利的稳定性和所有的组合状态都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给出了一个倾向性的意见。本文仅是笔者对两个无效案例判断的初步思考,以此希望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能获得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