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据知识产权及保护问题的综述
2021-07-04谷云锐
谷云锐
摘 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在当今世界,科技飞速发展,给每个领域都带来日新月异的改变,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再向过去那样只局限在纸质和光盘等层面,也不仅仅固定在某一地域,而是逐渐呈现出多地域、多形式的发展趋势。在形式上由于信息科技的发展,逐渐衍生出数据知识产权的新形式。计算机网络和AI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催生出超越国家这一地域界限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逐渐出现向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新表现形式——机器生成数据知识产权的学理发展
(一)知识产权数据表现形式
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核心是数据的搜集和使用,因此,数据已经逐渐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经济和各方面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某种程度来讲,数据甚至可以被当作一项新的能源来看待。在数据驱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和机器都在对数据进行搜集。数据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其既可以单独被使用,也可以和其他数据进行结合来发挥作用,因此数据的价值并不如同传统资源例如石油、天然气等对人类的价值是实用价值,数据对人类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可选择的特性上。目前的信息技术推动了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物联网设备呈现爆炸增长态势,数据的储存成本得到大大降低。而在国际贸易领域,数据发挥的最大作用体现在对跨国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向、企业的主要优势和企业多年积攒的客户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这种数据并不具有纯粹价值,而是其象征的附加价值。
(二)机器生成数据权利涉及领域
在目前,对数据的搜集和使用仍然基于互聯网技术的运用。同时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方面得到运用。这些进步的新技术不仅仅改变了数据生产、运用的形式,而且带来了全新命题:是否应该对数据的生产和利用领域进行一定的立法来进行保护。即机器生产的数据是否具有保护价值。以往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人类的智力成果,那么由机器生产的具有价值的数据是否具有保护意义。目前国际经济的发展中数据已经成为主要的推动力量,如果对数据的保护缺乏清醒认识,那么世界经济发展将存在巨大漏洞。
拟议数据生产者权利有可能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权利重叠”的问题。对机器生成的数据的保护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对数据库的保护上,而且体现在对数据本身的保护上。欧盟数据库目前的指令是继续使用版权来保护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但其同时也会为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数据库提供特殊保护,而拟议的数据制作者的权利将为这两层权利增加一层用来保护不可复制的机器生成的数据。这种保护有可能威胁到商业秘密的保护,拟议的权利也可能导致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这些冲突也有可能反过来破坏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全球信息化背景下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数据处理领域
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中,对数据的挖掘和采集一般采用ETL技术,此种技术的关键之处在于在缓存或随机读取器中转换数据,然后加载数据,这种技术无可避免地会对数据进行临时复制,这样就会涉及临时复制在著作权法上的问题。
除了临时复制外,数据挖掘还有可能涉及永久性复制,数据挖掘必须转化成不同的机器可读形式,关于永久性复制问题,各方在此问题上均持一致看法,即永久性复制属于复制权的涵盖范围。目前,国际上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美国和欧盟最为完善,尤其体现在对复制权的保护上。
(二)国际贸易领域
数据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域主要体现在于1994年4月在马拉喀什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提出了三个目标,首先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可用性、范围和使用方面的适当标准和原则。其次是提供有效和适当的手段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同时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最后是确立多边预防和解决政府间争端的有效和快速程序。以医药和农业化学产品的测试和其他数据为例,制药和农业化学公司不提交所要求的数据,他们将无法获得其所销售产品所需的批准。但是如果其遵守规定提交了这些数据,那么他们的竞争对手就可能会利用他们的专有数据来获得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三.数据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
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跨国界和多辖区纠纷中行使其权利时经常面临困难。执行过程常常需要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转换,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数据知识产权的维权过程变得复杂和昂贵。一国投资者试图在海外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例如商业往来的信息、长年积累的客户数据等,他们将发现自己正面临着不可预测的结果,尽管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的每一起纠纷的案件事实都十分类似,但实施的结果却不尽相同。在欧盟、美国和中国实行着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难以获得统一,在数据知识产权方面,统一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更是无从谈起。
(一)跨国数据知识产权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法由领土边界划定,来源于主权国家的国内法,传统上受地理位置的限制。网络空间的相互联系对知识产权的地域基础提出了挑战,国际商业的相互联系也是如此。根据属地原则,国家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边界内强制执行。这就造成了一种情况,即注册的权利,例如专利、涉及和商标,都需要在它们将受到保护的每个管辖区正式记录。即使知识产权是自动产生的,没有正式的登记要求,但是其也必须在每个法域分别处理和保护。这就导致了通过实施权利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来解决多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本和复杂性将令人望而却步。
(二)国际对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困境的应对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实践已经持续发展了数百年,这些条约主要是通过给予基于国家的知识产权的海外承认,并使一个法域的国民能够获得知识产权并在另一个法域强制执行其权利,这些条约使不同管辖区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正式化,从而更容易地在国外获得知识产权利益。许多条约都涉及非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承认问题,无论是通过正式登记的财产权益,还是通过自动版权存续或承认的未注册商标,这些协定从包含知识产权条款的双边贸易或投资条约到涵盖知识产权法多个领域的全面多边条约。无论其性质如何,此类协议通常采用“国民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