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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2021-07-01王兰

中关村 2021年5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社会保险

个人放弃社保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近日,这样一条新闻冲上了热搜“公交公司回应司机猝死不被认定工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引发热议。

事件始末

1月25日,福建福清市一公交车司机陈某某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司机陈某某的弟弟说,哥哥所在上班的汽车客运公司让所有员工签下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只能给每月给500元补贴,因此陈某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称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赔偿10万元。

1月28日中午,福建福清市人社局对于突发心梗司机陈某某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

无独有偶,前不久一男子应聘外卖配送员时被要求“自愿放弃社保”也登上了热搜。

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是否有效?

个人放弃社保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據《社会保险法》第58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而不是“可以”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没有劳动者表示放弃社保而免除用人单位缴纳责任的例外情形。

上述案例中,虽然司机陈某某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该承诺属无效承诺,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陈某某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陈某某作为公交公司的职工,在驾驶工作中突发心梗疾病死亡,无疑符合上述情形,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出现员工未缴社保的现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非自愿不缴纳社保。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自愿不缴纳社保。有些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是改为工资。

那么,员工自愿不交社保“承诺书”行得通吗?用人单位真的能占到便宜吗,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增加工资”或者“把社保换成现金”行得通吗?

行不通。这属于无效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 放弃社保增加工资 ”或者“把社保换成现金”,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亦属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社保缴纳也是对自己负责。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属“自愿放弃社保”的类似声明,将面临什么风险?

工伤、医疗赔偿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并且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增加了经济负担。

劳动用工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养老金的支付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法律诉讼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直接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将会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信用风险:根据人社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第8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且违法,最后照样需要缴纳,并且要面临诸多风险,接受相应处罚,甚至处处受限。

缴纳社保之例外——哪些员工可以不用缴社保?

企业聘请的退休人员。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单位一直干到退休,具备养老金领取条件,可以领养老金,但单位和个人一致同意继续工作下去,这种情况下,单位不需要再为他缴纳社保,而直接协商工资待遇就可以了。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从外面聘请的退休人员来工作,不管是全职还是兼职,都不需要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正职公司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许多用人单位会倾向聘请兼职人员,因为付出的成本较小。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接收单位是按劳支付薪资,劳务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一般都是由派遣单位缴纳,因此劳务接收单位是不需要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保的。

实习生。刚毕业出来的大学生,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兰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工主动表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合理缴纳社保,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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