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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诱发因素研究
——基于611份问卷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1-07-01尹延君李增元

关键词:公共服务农民社区

□尹延君 李增元

[内容提要]随着公共服务建设事业的发展,农村社区治理中逐渐会出现因公共服务内外要素引发的职能缺位、需求难以满足、供需失衡及群众上访的社会风险,制约农民的自由全面发展。通过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建构模型的手段分析发现,服务主体权责、农民受教育程度、服务供给机制、地方性社会网络和社区文化环境对诱发社会风险的关联性较大。为此,提出相应的治理模式和防范路径,是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21世纪我国开始大刀阔斧地推行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公共服务逐渐成为城乡之间协同发展的核心理念。从词义来看,公共服务是指满足公民生产、生活和发展的某种直接需求,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益、享受基本待遇的操作性行为。多数学者也认为,“需要以政府组织为发起点的公共部门为统筹城乡发展,扩大社会公平与效益,通过一系列的宏观微观把控与整合活动,对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1]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日益明显,这种不平衡、不公正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方面,还体现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众所周知,早期的城市中心论的发展战略带动了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的发展,城市地区凭借充足的资源优势开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全方位、多领域的公共服务产品,由此逐渐拉开了与农村地区的服务差距,相比较来看,农村地区始终处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边缘位置,以“分税制”为代表的改革模式直接削弱了农村地区基层治理的活力和创造力,农村呈现出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这其实也是两种文明形态发展的区别所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单位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之后,社区就逐渐成为‘国家—单位—个人’这一纵向社会控制体系退出之后的替代性基层治理单元。[2]有学者指出,“社区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和社区共同提供的,满足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公共物品,具有无偿性和准无偿性”。[3]从具体的服务体系实施过程来看,包括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机制、服务效果等各种构成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共同影响着社区内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成效。进入21世纪,特别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以来,农村社区成为乡村社会的微观治理单元和居住场所,开始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社区内部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也日益成为党和国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推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就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因此,近几年来,国家一直致力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调整城乡资源合理配置,这是推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2010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要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2011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也指出“继续开展农村社区服务试点”“将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2015年,党中央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样指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强化公共服务理念,在开展新试点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2018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提升社区服务品质,把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谋幸福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多年来,在党和国家政策的依托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成效显著,农民多样性生活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升。然而,任何改革事业并非一帆风顺、畅通无阻,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与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各种瓶颈问题,并逐渐以各种风险事件的形式潜藏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对未来社区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对这些潜在风险的探索和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引发的社会风险现实表现

随着新时代城镇化、工业化进程逐渐加快,城乡之间变得日益开放和流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在资金投入、设施供给、人才配备及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都出现了制约和影响农村社区服务发展的瓶颈问题”,[4]特别注意的是,随着广大农民身份的转变,他们更加注重追求个人权利和权益的基本保障,同时,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又进一步得到了激发,他们对公共服务的要求也更加多样化,在难以及时满足农民多样需求的背景下,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纠纷事件不断激发,因此,由于公共服务出现的这些瓶颈问题极易可能诱发风险事件的发生。

(一)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易导致权力缺位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主体正由单中心主体向多中心主体转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在“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下严重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原来各级政府作为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单一主体,在承担管理职责的同时,还必须承担服务职责,造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治理格局,也出现了政府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等各种现状,破除这种治理体制就要倡导在上级领导下的分权治理,发挥民众积极性和自主性,强调多元主体的作用。因此,当前社区治理强调一种多元互动的多中心主体治理,即社区公共服务主体是多元的,包括了地方政府、市场、基层领导、农民、民间组织等多元力量的协同参与。在这个重构的互动关系中,地方政府作为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领导者,理应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建设的责任和义务,在吸收上级政策、传达民意的过程中理应去扮演“服务者”的角色,社区是接纳地方政府的各种资源、下放给农民的中介力量,也是各种民事、民意集中办理的服务场所,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民间组织都是提供农民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执行者,与农民的关系最为密切。值得注意的是,多元主体参与服务的模式容易导致主体权责归属模糊,在权责配置上,“政府理应是公共服务的必然主体,但在实际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造成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错位”,[5]而且随着各种主体力量的渗入,政府愈加释放了自己的职责,“唯GDP至上”“唯社会稳定”的政绩考核目标纵容了各级政府的权责落实,在处理具体事务上,将公共服务的各项事权下放到基层社区,然而在出事之后通常又会采取“事后逻辑”的治理思维,这种责任推卸、逃避和权力转嫁导致的缺位、错位的行为引发广大农民的极度不满,容易导致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力降低。

(二)短暂性大众化的服务内容易导致需求难以满足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迅速加快,党和国家致力于城乡融合发展,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伟大目标,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成为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农村社区逐渐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居住和生产发展的微观单元和重要场所。同时,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社区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日益自由开放与流动的生活形态接纳了更多复杂多样的外来人口,使得农村社区内部的人口构成也变得愈加复杂化、多元化,他们对自身生活需求也开始变得纷杂多样,户籍在村的农民、基层领导、村干部、外嫁女、大学生、企业商人、市场经营人员等对生活保障各有所取、各有所需,不仅局限于医疗、卫生、体育健身、保健等各种物质性需求,也涉及文化、旅游、营养等精神需求,这就对公共服务内容的“产—供—销”产业生产链提出了现实挑战;加上民众对法治观念的加强,他们在获得经济收入、政治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追求具有差异性、优越性的生活需求,这对地方政府和社区而言,面对诸多服务型需求,各级领导和利益相关者都更倾向于应付上级的绩效考核和维稳治理,就可能出现应付服务和短暂服务的服务逻辑,导致提供长久性的符合多样群体的服务内容显得十分困难,只能通过提供暂时性的、大众化的服务内容来缓解需求压力,因此,这些公共服务内容不及时到位,就可能会导致民众对需求的满意度降低的风险。

(三)自上而下的单向服务方式易导致服务供需失衡

传统意义上的服务供给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调政府集权重要性的行政服务供给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目前来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式基本上沿袭传统自上而下的服务模式,由各级政府统一调配各种服务资源,彰显了政府的集权性特征,这种管控型服务模式缺乏灵活性,也无法回应当前现代乡村社会的发展需求,导致农民缺乏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有效性表达,更没有对下放到社区的公共项目的选择权,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等弊端。即便农民已经有了自身多样性的需求表达,也很难落实到地方政府的具体实际操作。从实质上来看,自上而下的服务模式本身不存在偏差,但是农村社区作为农民个人偏好最大化的重要场所,理应考虑民众的需求,不能仅仅考虑政绩目标、注重形象工程,否则会导致服务供需失衡,引发广大农民聚众上访的风险。与此同时,在当前服务需求过程中,结合社会网络和社会政策,倡导一种自下而上的回应型服务与自上而下的服务型相结合的服务供给模式成为公共服务建设的主流,因此,这种越来越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方式可以满足民众多方面的现实需求,通过民意的具体回应意见办理服务产品,可以降低服务混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政府主导下的服务供给机制易引发民众上访风险增加

随着新时代农民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服务供给机制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从历史变迁角度来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经历了地方精英主导的协商供给模式、指令性服务供给模式和混合型服务供给模式的演变,不管是哪种模式都在当时乡村社会服务建设发展中存在显著弊端,如当前的混合型服务供给模式,“仍然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政府强制性供给的推行,带有很浓的计划色彩”,[6]导致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上存在明显问题。从自上而下的服务方式引申来看,随着多元主体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渗入,他们逐渐获得了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任务,形成了一种多元互动、职能交互、前后推动的公共服务链,共同为农村社区建设建言献策、服务广大农民,但实际中,这种公共服务链并非一帆风顺,社区建设所需要的大量物力、人力和财力等资源,都是由中央宏观调控所决定,忽视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政府只注重在政绩考核条项之内的服务项目,如强制拆迁房屋、逼农民上楼的形象工程,征占农民土地、大搞企业建设的绩效工程,而忽视了农民在养老、医疗、保健、餐饮、旅游等方面的服务项目,这种“不符合农民愿望的公共产品不断涌现,造成大量公共产品过剩”[7]的现实情况皆是由于服务供给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而且,党支部依旧是公共服务事务的领导核心,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事务落实的具体执行力量,具有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决策权,忽视了农民、市场和社会等主体的参与需求,仅靠过去的服务供给机制显然无法满足多种人群的服务需求,导致公共服务建设进入瓶颈期,这就导致社区极易引发民众越界上访的风险。

综上来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风险问题,受社会资本、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不仅仅只表现在以上几个层面。本文将探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的社会风险这个新理论议题,可以理解为:在农村社区,由于社会资本、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导致公共服务主体权责、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供给机制存在瓶颈问题,从而可能引发潜在社会风险。因此,规避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的社会风险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发展中值得重视的内容,是推动广大农民群体追求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路径,也是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国家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手段。

三、公共服务风险与影响因素如何界定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已经渗透到社区内部各个角落,内化为影响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重要力量,因此,公共服务建设过程中的风险事件不可避免,界定影响因素、寻找风险发生的诱因是降低风险危害的关键一步。

(一)既有研究对公共服务风险与影响因素的讨论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发生,既有外在环境的影响,也有内在因素的推力。要构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风险治理的回归模型,就要对可能诱发社区公共服务中的社会风险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假设、梳理和筛选,从而进一步确定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诱因并得出实证性结论。那么,都有哪些影响因素可能会诱发社区公共服务中的社会风险呢?学术界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治理的困境和风险治理研究相对广泛。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复杂性,也由于相关政策还比较笼统,加之学者的惯性思维甚至固化倾向,致使对其定位至今不明,认识也不到位”,[8]这势必会影响社区公共服务治理的理念和方式,容易引发公共服务风险;也有学者认为,“当前社区内部受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是物业企业的经济理性过强且掺杂着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利益,二是社区社会主体势弱,难以抗拒行政和市场的强力渗透”,[9]才会导致社区公共服务治理的困境。也有学者从定量研究的方法分析农村公共安全服务,认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总量不仅仅是社区内部的原因,“也受警察主体、政府公共服务满意度和司法机构的非法干预状况的外部因素影响”,[10]才会加重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产生程度;也有部分学者从服务主体、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等单一视角去阐释公共服务的困境。总体来看,学界所探讨的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受社区内外双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研究方法上更倾向于定性研究,采用统计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的发文相对较少。本研究从先期实证调研获取的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表明,大致认同学术界对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诱发因素的探讨,但本文认为,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影响因素不仅局限于此,而且可以从社区内部公共服务的构成要素出发,探讨包括公共服务主体权责、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供给机制以及农民受教育程度五个社区内部重要的影响因素,其可能会不同程度上诱发社区公共服务中的社会风险。

(二)本研究对公共服务的社会风险与影响因素的界定

本文将研究农村社区内部诸多要素对可能诱发的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之间的关联性问题。从学术界既有研究来看,农村社区内部公共服务建设的理念选择和行为偏差受诸多社区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文从社区内部公共服务的构成要素出发,将其作为可能诱发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指标之一,再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潜在因素,如社会资本、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观察对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影响效度。那么,我们可以建立公式为:

公共服务中的社会风险Y=公共服务内要素i1+公共服务外要素i2+其它可能性要素i3

公式中表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过程中引发的风险问题是可能会受公共服务内要素(i1)和外要素(i2)以及其它可能性要素(i3)的影响,内要素(i1)包括服务主体不匹配(x1)、服务内容不到位(x2)、服务方式不专业(x3)和服务供给机制不健全(x4)等可能诱发公共服务中的社会风险,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这些构成要素形成一个前后互动、彼此关联的服务链,在当前更加倡导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服务体系引领下,服务内容也会随时更新换代,服务方式也会推陈出新,服务供给机制也要摒弃传统的管控型服务运行机制,这些内要素(i1)反映了公共服务建设中引发的潜在风险的现实情况;在外要素(i2)中,地方政府整合力(x5)、社区信任(x6)、社区认同感(x7)、地方性社会网络(x8)构成社会资本(m1),是社区内部各个主体之间紧密联系的状态和特征,存在于社区社会结构之中,更多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反映社区发展的现实问题;社区公共服务制度(x9)和风险化解机制(x10)构成社会制度(m2)的构成要素,成为在公共服务建设中解决和预防社会风险发生的主要方案;社区生态环境(x11)和社区文化环境(x12)成为社会环境(m3)的主要指标,反映了社区内部公共服务建设在运行中能否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除此之外,本研究还考察了其它影响因素(i3),如农民受教育程度(x13)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可能会诱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测量指标,据此可以判断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发生程度。

(三)调查数据

本文选取山东省聊城市、日照市和潍坊市三个地级市作为调研地,主要原因是三个地区依照经济发展程度分别呈现出落后、适中、发达三种不同的经济状态,人均收入和人口数量也存在显著差异;同时,在地理位置来看,分别处于山东省的西部平原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丘陵地区,受地理因素的影响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人员、技术投入力度均有差异。因此,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2019年6月至8月的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搜集,通过比较三个典型的经济现状、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等方面的显著差异,按照多阶段比例抽样和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最终的农村社区样本量和受访对象样本量(表1)。

表1 样本基本数据

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山东省各地级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均有显著成效。截止到目前,聊城市共建成农村新型社区410处,日照市共建成384处,潍坊市共建成180处,对三个地级市的农村社区进行比例抽样,分别抽取了17处、8处和15处不同城市的农村社区作为研究样本,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社区的农民展开随机抽样调查。2019年6月至8月,共发放调查问卷720份,回收到有效问卷611份,有效回收率为84.86%(表2)。

表2 样本人口基本统计量表

从样本人口基本统计量表可以看出,本次调查受访者男女比例为56.14%和43.86%,男性受访者居多,性别比例相对基本合理;年龄组比例按照18-35周岁、35-59周岁和60周岁以上设置,分别占到65.79%、17.02%和19.19%,青壮年受访者居多;所调查的在该社区生活年数调查中,按照“不到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三年”“三年以上”设置,分别占比22.26%、0.65%、31.42%和45.66%,该社区成立年数也是按“不到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三年”“三年以上”设置,分别占比15.06%、6.06%、28.48%和27.82%,剩余有22.58%选择“不清楚”或“不方便回答”选项,整体来看,农村新型社区起步较晚,外来人员占有一定比例,表明农村新型社区人口的构成多样性。

(四)变量说明

本研究围绕农村新型社区治理中的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为主题进行研究,那么,本研究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风险作为本研究的唯一因变量Y。从上述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因素界定来看,可能会诱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因素包括内要素(i1)、外要素(i2)和其它影响因素(i3),如农民受教育程度(x13)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可能会诱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测量指标。本文选择了22道题项作为其评价指标,并通过赋值操作的方式计算各指标的平均值与标准差。变量具体操作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变量赋值与操作

四、各影响因素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风险的多重影响

现代性社会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了社会、文化、思想基础和内在的精神动力。[11]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社区公共服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给农民生活居住和生产发展都带来了现实困境,因此,对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诱因分析就显得非常重要。在理论假设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影响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发生程度的各种因素,对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有效规避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影响因素对公共服务风险的显著影响

相关性分析是研究两个变量或多个变量的相关关系的方法,用来描述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密切程度。文中提到的可能会诱发公共服务风险的因素繁多,采用相关性分析可以更好地判断诸多内要素(i1)、外要素(i2)和其他影响因素(i3)对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影响程度和相关程度(表4)。

表4 各类影响因素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风险的相关矩阵

通过相关性分析可以发现,部分影响因素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相关性较强,也有部分影响因素与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相关性较弱。具体来看,在有效观察值为611的基础上,13个影响因素的P值均为0.000<0.05,观察r值发现,内要素(i1)中的四个指标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相关系数均较大,说明如果公共服务主体权责不匹配(x1)、公共服务内容不到位(x2)、公共服务方式不专业(x3)和服务供给机制不健全(x4),就会导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就可能会引发社区公共服务的社会风险。这些内要素(i1)作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构成相互互动、相互影响的公共服务链,能够进一步反映相关主体在公共服务建设中的服务效果和具体成效。外要素(i2)中的八个指标与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相关系数存在差异,观察发现,地方政府整合力(x5)、社区信任(x6)、社区认同感(x7)与社区公共服务风险的r值分别为0.617、0.602、0.604,说明与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具有高度的关联,地方性社会网络(x8)、社区服务制度(x9)、风险化解机制(x10)、社区生态环境(x11)和社区文化环境(x12)与社区公共服务风险的r值分别为0.296、0.376、0.343、0.442和0.217,说明与社区公共服务风险的关联性较弱,是否对造成公共服务风险有待进一步证实。其它影响因素(i3)中的农民受教育程度(x13)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相关系数为0.666,说明农民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会影响农民对应急事件的判断和处理。由于家庭条件和经济基础的限制,农民是难以享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的弱势群体,思想道德教育和个人品德教育成为制约个人全面发展的现实障碍,在处理社会矛盾、冲突和利益纠纷问题上很难以理性的思维寻找解决方案,因此大多数农民只能采取盲从、随波逐流的心态去考虑眼前利益,因此,农民受教育程度越低,就越可能会导致诱发公共服务建设中的社会风险。

(二)各影响因素对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影响度的证实

在统计学意义上,回归分析是一种预测型的建模技术,是根据已有数据建构未来防范机制和路径的数学工具。为了进一步证实上述结论,在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展开多元回归分析,通过建构回归模型。首先,公共对模型的多重共线性诊断发现,公共服务内容(x2)、公共服务方式(x3)和地方政府整合力(x5)的允差均小于0.1,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大于30,在建构回归模型前要进行变量剔除。只有Eigen value均大于0,Condition Index均小于10的时候,才能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问题。①接下来观察各变量显著性,发现社区信任(x6)、社区认同感(x7)、社区服务制度(x9)、风险化解机制(x10)和社区生态环境(x11)的显著性没有通过,因此需要继续剔除。因此,在剔除这些变量之后,各变量的允差均大于0.1,且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10,其Eigen value均大于0,Condition Index均小于30。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从模型1到模型5,其拟合优度依次从0.523提高到0.675,且都在1%显著水平上(表5)。

观察模型2可以看出,该模型考察了服务主体权责和农民受教育程度的联合变量指标对可能诱发公共服务风险的影响,从表5中可以看出,“农民受教育程度”这一变量的非标准化系数为B=0.276,该值比较高,这表明随着农民受教育程度的增高对诱发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影响力度变化趋势,当农民受教育程度的频次每增加1个级差,造成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就会增加0.276个级差,显然与受访者的主观认知相悖;观察模型3可以看出,该模型在模型2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供给机制,反映了服务主体权责、农民受教育程度和服务供给机制的联合指标对可能诱发公共服务风险的影响,服务供给机制的非标准化系数为B=0.180,表明服务供给机制不健全的频次每增加1个级差,诱发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加0.180个级差,与受访者主观认知相一致,也证实了相关性分析中的分析结论,即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越不健全,诱发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观察模型4可以看出,该模型在模型3的基础上增加了“地方性社会网络”变量,考察服务主体权责、农民受教育程度、服务供给机制和地方性社会网络四个变量指标对诱发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影响,地方性社会网络的非标准化系数为B=0.050,说明社区地方性社会网络每增加1个级差,诱发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就增加0.050个级差,进一步反驳了相关性分析中两者的关联性不强的观点。具体来看,作为社会资本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地方性社会网络建设是当前新时代农村社区创新发展模式的重要媒介,是为农民及时服务信息、满足农民多样性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打造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型农村社区的重要途径,当社会网络体系建设达到一定程度,能够让农民充分运用之际,就能减轻农民之间的利益纠纷和社会冲突,对诱发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观察模型5可以看出,该模型在模型4的基础上增加了“社区文化环境”这一变量,该变量的非标准化系数为B=0.056,说明社区文化环境每增加1个级差,诱发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就增加0.056个级差,进一步反驳了相关性分析中两者的关联性不强的观点。具体来看,作为社会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社区文化环境是社区各种文化内容赖以生存的综合体,具有地域性、群众性、开放性、多元性等时代特点,随着城乡融合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社区的生活形态也逐渐变得开放与流动,当前农村社区的人口构成也愈加复杂和多样,每个人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不同导致在文化需求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当社区文化环境建设趋于良好时,地方政府能够提供尽可能多样化的服务,每个人就会以更加包容、理解的心态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诱发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就越低。

表5 影响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风险的回归分析结果(OLS回归)

经过排除、筛选,基本可以确定模型5是总结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发生程度的最优模型,该模型强调社会资本、社会环境的相互驱动,在服务主体权责、农民受教育程度、服务供给机制、地方性社会网络和社区文化环境建设上多下功夫,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风险的发生。

总体来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作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社区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涉及到“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主体关系重构,也关系到基层社区建设的功能整合。从数据分析的实证性结论来看,公共服务建设中的社会风险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社区治理难题,这就要厘清规避公共服务风险治理的具体思路,从最优回归模型中建构防范公共服务中社会风险的具体路径,是当前地方政府、社区领导、农民以及相关利益者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从农村社区治理的经验来看,社区公共服务风险治理的主体是社区利益相关者,即政府、居民自治组织、介入社区事务的专业机构等。[1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和治理体系”,地方政府必须调整自己的工作重心,将社区社会服务的任务提上日程。“现行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许多科层制结构”,[13]以“镇、村、组”为代表的三级管理体制依然是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相关利益驱动者,而地方政府需要给农村社区提供大量的财政投入,需要提供大量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充实“补充性扶助”。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社区、民间社会组织、农民个人都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明确分工、互帮互助,不能只是“坐享渔翁之利”,贪图一时利益。在这个首尾互动的服务链条中,加强对农民知识教育和技术培养,提高自身解决矛盾和冲突问题的能力,将社会风险化解在基层;同时,在政府的领导作用下,“倡导以社区为中心、各主体首尾呼应的多元化服务供给机制”,[14]要尽可能去征求广大农民的意愿,给他们足够的创造性空间和利益诉求渠道,在现有选择信息、机会和待遇的条件下,让农民有渠道去反映自身利益需求,从而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要,通过努力创造“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的方式,带动农民积极参与到公共服务事务中来,这样也能减少地方政府的执行阻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有效降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社会风险的发生概率,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一个宜居的社区生态家园。

注 释:

①同时采用Belsey与Welsch(1980)提供的coldiag2法进行检验,得到条件数小于30,因此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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