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方志看清代福建学田

2021-07-01谢章辉

关键词:书院福建学校

□谢章辉

[内容提要]福建古代的学校教育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至清时达到顶峰。而福建学田的设置,也具备同样的特点,有一定的典型性。学田作为中国古代各级各类学校治下的田产,是其办学治学、养赡诸生的重要经费来源,尤其受到清朝官府和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关注。这一时期,福建学田来源广泛,除官府拨置外,以个人捐助为主。学田的管理经营,亦趋于精细化,并出现商品经济因素。学田的设置和发展,促进了福建地方教育的繁荣。现存地方文献资料中关于学田制度施行情况的记载,对我们进一步探究清代福建地区的土地制度,继而对福建古代社会经济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学田,专指附属于古代中国社会各级各类学校的田产,其获得渠道多样,以租佃形式获取租米或租银,“除完纳正供外,以田中余利,为修葺考课之需,并以助给诸士之极贫者”[1]1182,是学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这种伴随着传统文化教育的发展而出现的以田赡学的土地制度,肇始于北宋(一说是南唐时期),历经数百年的发展,至明代臻于完备,而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一种较为独特的土地分配形式。

福建的古代学校教育起步较晚,而发展势头迅猛,其大致发展历程如下:始于晋,兴于唐,盛于宋,元时一度衰落,至明、清两代继续发展。总而言之,自宋以后,福建学校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虽存在一定问题,但仍属于发达地区。而福建学田的设置,亦开始于宋,史载:“自宋庆历以来,(闽)郡县皆得立学,学之有田者相望也。”[2]677这种设置学田“以赡学校”[3]467的制度延续至清朝时达到顶峰。与此同时,福建作为清代学田设置的重要省份之一①,下辖各府、州、县儒学,乃至于书院、社学、义塾等私学,广设学田,数量不一,出现“田之多寡,租之重轻, 各学不齐, 旧无定额”[4]考四九六二的局面。

中国古代的商品货币经济在明清时期,尤其是在清代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旧有的自然经济格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剧烈冲击着福建传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影响同样在官田②之一的学田上得到体现。因此,本文在基于大量地方志资料及其他文献记载的基础上,拟对清代福建地区学田的来源、管理经营和历史作用等问题视做探讨如次,以冀为福建古代社会经济的研究提供一个可行的视角。

一、清代福建学田的设置

学田之设,肇始于北宋。宋仁宗乾兴元年十一月,判国子监孙奭奏请“‘以杨光辅为充州讲书,仍给田十项,以为学粮。’从之。诸州给学田始此。”[5]177元朝建立后,在统治者“讲前代之定制”[6]65观念的指导下,学田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学之制大小不同,学士之版众寡不同,然莫不有学田以充储廥焉。”[7]7491学田制度的基本完善与全面推行在明朝时得以实现。洪武十五年,朝廷正式确定学田规制。四月,朱元璋下令:“凡府州县学田租入官者,翻归于学,以供祭祀及师生俸廪。”[8]2263清人入关后,出于巩固统治秩序与拉拢汉族地主等因素的考量,大兴教育,并于“顺治元年,令直省各置学田。”[4]考四九五九

有关福建地区学田设置的较早资料见载于地方志的宋元时期部分,其来源方式主要是朝廷“赐地”或“赐田”。如兴化府学,“宋咸平元年诏立”,“诸生方仪、陈诩请于朝赐地为夫子庙”[9]1283;“建宁府学,宋宝元间始建,赐地五顷。”[9]1323可见朝廷拨给是这一时期学田创设的主要方式。然而,由于朝代更替或是其他原因,至明清时,这些学田多已隐匿无存。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福建地区商品货币经济的活跃促使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变动,激化了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导致城市、农村的各种反抗斗争此起彼伏。统治者为了加强政权控制和稳定地方秩序,将发展地方文教事业视作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认为“欲正人心,厚风俗”,“必自振兴学校始”[10]406。故有清一代,福建地区的教育事业较此前更为发展,有置学宮“六十又六”[11]373之说。

办学需要经费,而土地则是最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所谓“田者,财以之生,养以之成者也。”[12]卷四十三清代福建地方政府对学田的设置尤为重视,各级学校普设学田。据同治重修《福建通志》记载,当时拥有学田最多的是福州府下辖的闽县,共计一千九百六十亩四分零[9]1272;面积最小的是汀州府下辖的武平县,只有六亩九分零[9]1348。而就福建省在有清一代学田设置的情况来看,则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但是清时福建全省各类学田的总数究竟有多少,现在并没有确切的记载,只有几个片段的统计数字。举例而言,雍正二年(1724年),全省学田总面积为八千六百五十亩[4]考四九六一,至乾隆十八年(1753年),上升为九千零八十亩[4]考四九六二。前后才三十年时间,涨幅达百分之五左右。此外,笔者据同治年间重刊道光本《福建通志》记载所统计,至清道光年间,福建全省官学田的数量更是增至一万四千两百余亩③,这个数字大约占到嘉庆十七年全省土地总数一千四百四十四万二千二百二十三亩[13]567的千分之一。以上这些还只是官学田的总额,若是再加上各类私学田的数额,涨幅应该会更大。

那么,这些数量众多的学田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增殖起来的呢?我们可以从现存于各地方志的相关记载中找到答案。为了更为清晰地梳理出这一线索,笔者选择资料保存较为完整的南平县儒学田[14]427-428为例,并辑录如表1,以期更详尽地阐释清代福建学田来源的一般情况。

表1 清代福建省延平府南平县儒学田来源情况一览表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相较宋朝时学田大多来源于官府的拨给或赏赐,清朝时期官学田的来源途径则要更加广泛,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通常而言,一个学校学田的占有、增殖方式有官府拨置和个人捐助两种。这两种方式基本上笼括了清代各级各类学校学田来源的一般情况,而其中,又以个人捐助的方式为主。以下将对这两种增殖方式进行探讨。

(一)官府拨置

这种方式一般是由地方官员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将土地拨给学校,收益者上及府学,下至书院。这也是学校学田来源的基本方式。如福宁府学,于康熙二十一年由陈名蟠“拨归小云峰田七十亩六分二厘”;浦城县学,在雍正六年由“知县张秉纶拨入学田二十石养赡贫生”[2]236;樵川书院,于乾隆三十四年由“知府张凤孙、知县沈之本增拨仁寿寺田租以助膏火”[15]202。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拨为学田的土地,来源较广,见诸方志记载的主要有无主荒地、寺田或废寺田、没官田,以及少量民田。

无主荒地,主要是指原先已经被开垦或本身就是学田,但后来由于战乱、迁徙等原因而遭到抛荒的土地⑤,也存在有少量未经耕作的土地被划为学田的情况。前者如长乐县学,原有明朝时留下来的六百余亩土地,因“顺治间迁界田荒”,随即在“康熙间复报垦二百五十一亩四分零”[16]190,其收入仍旧作为学校师生的日常开支;连江县学,原有田亩若干,“清初山寇焚掠,民逃田荒”,后由乡人“招佃开复”,不久又被教谕强占,“历经三任”,直至最后一任调去,“始将此田归之诸生”[17]119;后者如凤池书院,建成时本无经费,经乡人倡议,“于是巡抚颜检以其地本宋相许”,并制定了完整的“延师养士章程”[18]95。

寺田或废寺田,这些由佛、道两教所经营的土地,有时也会被官府强行拨为学田,且数量多者至数百亩,少者亦有数十亩。这是官府拨置学田中最为重要的来源。蓝溪书院,于乾隆四年建立后,由署守姜顺龙、邑令饶安鼎“捐俸延师,续拨宝镜寺田四十八亩六分”,“为师生膏火之资”[19]200;桐山书院,于乾隆十六年扩建后,由巡抚潘思榘“拨西湖观、荷峰庵、江井庵并士民捐归等田,共一百五十八亩二分九厘零”[19]205;三贤书院,于乾隆二年迁址改建,“旧拨龙山观田租银百两,以备延师课士”,三十五年经乡人呈请,知府张凤孙“拨归清釐废寺田租十一处,拓其经费”[20]214。

没官田,即因触犯法律而被没收入为官府所有的土地。乾隆年间曾颁布“凡军民隐地一亩以上至一顷以上者分别责惩,所隐入官”[21]75的法令。但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因为争夺田产而导致归属权不明的土地,同样会被没收入官,并充作学田。前者如双溪书院,乾隆二年时由邑人清查出被港头乡寺僧宏哲所侵没的土地,计三十九亩六分,皆“充入书院,以供束脯膏火”[22]437。后者如南门社学,“乾隆二十年,知县蒋元枢蹴断李、陈二姓控争南门外宫塘园地二亩零”,“判系官地,归入书院膏火之资”[23]34;又如长泰县义学书院,乾隆十五年,由于王姓族人为了争夺田产,“互相攻讦,各无确据”,故官府将所涉及的四亩多土地“充入义学”[24]129。

以上所论及到的三种土地类型,在性质上,均属于官田。这也是官府拨置学田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除此之外,方志中还有少量官府将民田充作学田的案例。如长泰县义学书院,雍正六年,知县杨翼成就将“(旌孝里)谢姓有田九十九亩三分一厘四毫”“勘断归官,以充膏火”[24]129;邵武县学,于康熙四十七年,由知县严德泳“拨民人危细毛古山田二十六亩三分,供祭文昌阁”[15]206。这类民田在拨归学校之后,其土地所有制性质就随之发生变化,成为官田。

(二)个人捐置

个人捐赠助学是清代福建学田增殖最为重要的来源途径。由于统治阶级的大力倡行,清代民间捐助学田的风气尤为盛行。以汀州府、县新置学田[25]171-225为例(缺武平县),见表2。

表2 汀州府、县新置学田一览表

很显然,捐赠者捐助学田的方式又可细分为直接捐助田地和捐赠田租两种,其中,直接捐助在学田增殖过程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是捐赠田租所占比例还是相对可观的。另外,宁化县学和清流县学中出现的官员捐出俸禄购置土地或田租以充实学田的现象同样值得注意。大量的土地通过买卖的渠道被充作学田,这是清代福建学田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福建学田来源的一大特点。而且,有相关资料表明,这些被买作学田的土地大多数来自于民田,试举数例证之:尤溪县儒学田,于康熙二十一年,总督姚启圣发银四十一两六钱买民田一十三石有余[26]96;沙县儒学田,在康熙二十一年,总督姚启圣发银五十两买得贡生叶高登苗田七段[27]574;大田县儒学田,总督姚启圣发银四十两买陈衷祯田四亩有余[28]449;建宁府儒学田,康熙二十一年,总督姚启圣捐银一百两买民田大苗米四十箩九斗五管,计产二十七亩六分[29]99。这种情况在其他府、县亦有所表现,反映了这一时期经济形势的重要演变。

若是以莆田县学田[30]419(表3)为例,考察其捐赠主体,也可以获得有意义的发现。

表3 莆田县学田一览表

其中捐助者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官绅阶层,包括现任各级官员如总督、知府等,以及地方社会名流,主要是监生、退任的官员等。“士绅和官员同属于统治集团,是统治集团的后补或实际成员,他们都是以科举制为核心传统政治制度的获益者,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31]282在地方上,官绅阶层拥有便宜行事的权力和雄厚的物质基础,他们积极参与地方基层教育事业,是地方建设的倡行者和主力军。一是当地百姓,究其原因,大多是受到当时风气影响。正如《清闽县王皋记》所载:“嘉庆间,游万圜公捐腴田供阖邑文武乡试卷资……嗣卷帙多,经费绌,经游氏续捐,尚未敷用。节妇黄氏公曾孙从纪之妻慨然命其嗣子道荣捐田补其不足。”[17]121但综合其捐助次数、数量等因素,官绅阶级当是个人捐助学田的主体,他们的捐助数量在捐助总数中要占到绝大部分。

二、清代福建学田的管理与经营

学田作为学校各类经费开支的主要来源,对其进行程序化的精密管理自然是学校的日常工作之一,方志中“学田”一条下经常出现的“册籍”字样和各书院制定的相关院规便是明证。其中,学田管理主体的变化可以看作是学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一个突出表现。相较于宋代学田创设之初即被朝廷严密控制的情况⑥,至明清时期,尤其是在清代,学田的管理主体则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具体而言,又可划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一)地方官府直接管理

从法律层面上看,学田属于官田的范畴,志书中说其是“系之官而佃于民者”[10]379,也就是说,官府拥有学田的所有权。那么,官府自然就能够对学田的租佃、收租、支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出指示。这一点在府、州、县儒学田的管理经营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据志书所言,除了继承明朝时存留下来的学田外,各官学田此后的增殖部分大都来自于政府官员的捐置。其中,又以康熙年间闽浙总督姚启圣对福建全省官学田进行的大规模捐赠为盛。史载,姚启圣为了“兴儒”以“兴于家,兴于国,兴于天下”,“从兵饷量筹之余,节缩得数千金,分布八郡一州五十七县之学校。因其大小而次第分给之”,作为各府、州、县学的经费补贴。为了更好地对这些学田进行管理,他还将佃户组织起来,“另置一户于首图,甲首之名同姚兴儒”[32]612。由此可见,官府对部分学田拥有处置权,他们将这些学田直接出租给佃户,同时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如确定租额,收取租税,编排户口等,对其进行严密的控制。此外,官府对某些书院学田还享有一定的处置权力,如福安县的紫阳书院,“书院所有田亩给佃耕种,由县发串票,饬房向佃收租。”[33]100不过,这种情况在志书上并不多见。但这也从侧面说明,官府与这些佃户之间确实存在着租佃关系,官府是这部分学田的实际经营者。

(二)学校与士绅共同管理

各地书院的学田大多由学校自行管理。同时,士绅阶层也广泛参与到学田的管理工作中来。清初,政府对于书院的控制一度趋于严厉,其普遍下令解除对各省份自由设立书院的时间是在雍正十一年,史称朝廷决定“各省府州县书院,或绅士出资创立,或地方官拨公经理,俱申报该管官查核。”[34]4017此后,福建各地的书院才蓬勃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福建书院共有351所,其中新建书院302所,修建前朝书院49所。书院数量的不断增加为士绅积极参与教育事业提供了机会。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院产,主要是学田的管理权逐步下放到这些士绅手中。以南安诗山书院为例,其《章程》中明确指出,“自辛卯冬,诸绅董焦心竭力,鸠买断底之田……其现耕钱,每年订收两次……如再不交,以抗违论。绅董闻官,立派差勇严收。”又如,书院在接受捐款或是买断田地后,“俱勒石碑。即将石碑印一二百部,颁各乡绅耆,嘱其与家乘珍藏勿替。”[35]68这些史料足以说明士绅不仅是书院学田事实上的管理者,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士绅对书院的经费收支还享有监督权。另一方面,书院对这些“绅董”的人事任免拥有决定权,“倘有徇私,凭众另举董事接理。”[2]260

在上述学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福建各级学校普遍采用基于定额租制的小块土地租佃制。以仙游县在顺治九年至康熙五十七年间部分捐助学田的租佃情况[36]286为例,详见表4。

表4 仙游县部分租佃情况一览表

仙游县儒学田的经营方式具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另一方面,它也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福建省学田经营的基本情况。具体而言:

第一,多数情况下,学田并不是完整地租给单一佃户。从表4看,可以发现,在共计二十四亩一分的学田上,就有参与佃耕者七人(只计入亩数和佃户记载完整者),且佃户确定的承租人数均在二人及以上。这说明学田确是采用以小块土地承租制。其中,承租亩数最多的约有三亩七分,最少的也有三亩,人均租佃土地约三亩三分。但是,仙游县儒学田的租佃情况是否具有普遍意义?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选择资料较为完整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宁化县、浦城县、建阳县三个地区部分学田的租佃情况为例,如表5,以便与仙游县的例子进行对照研究。

表5 宁化县、浦城县、建阳县部分学田租佃情况一览表

由表5可知,宁化县、浦城县和建阳县部分所捐学田的佃户人数分别为七人、六人和九人,也都体现出承佃人并非单一的特点。事实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所捐置的学田本身就不是完整、集中的。具体而言,如上述宁化县儒学田,就分别坐落于白沙、笼勾屈、三坵里、长迳□、长迳坵、雀子□、官田坑、南山□、南山□脚下、蛇坑尾等十处不同地方,面积最大为三亩八分,最小为七厘一毫。此外,人均租佃亩数的差距也不是很大。其中,人均租佃亩数最多的是浦城县的五亩三分,最少的是宁化县的二亩,与仙游县人均租佃土地三亩三分差额在二亩左右。由此可以看出,学田的分散性决定了其必须采取小块土地多人承租的方式。

第二,关于学田地租的收取,存在有货币地租⑦、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并行等三种收取方式,且普遍采用的是定额租制。而根据现有的方志记载,清代福建省大部分学田的收租方式是以缴纳实物地租为主。至于田租的征收标准,各地实际操作不一。以实物地租为例,如康熙二十一年所捐建宁府儒学田,每亩年征租米一石四斗[29]99;同年所捐建阳县儒学田,每亩年征租米一石九斗[29]102;二十二年所捐的南平县儒学田,每亩年征租米一石五斗[37]174。平均每亩年征租米一石六斗,若以“每石折银二钱五分”[36]287计算,则每亩平均征银四钱。货币地租方面,如顺治九年郑女奥所捐仙游县儒学田,每亩年征田租二钱七分;十四年苏宏祖所捐田,每亩年征田租七钱一分;十六年谢世美所捐田,每亩年征租银二钱九分[36]286(这三者还不包含交纳实物田租在内)。平均每亩年征租银四钱二分。按照规定,清朝福建“学田每亩科银六分四厘三毫至六钱九分九厘五毫零不等”。而“民赋田”最多至“一钱六分二厘五毫零”,“官折田园地”最多至“四钱一分七厘五毫零”[4]考四八五七。据此,清代福建学田的租额还是相当重的。

总而言之,随着学田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客观实际的需要,学校自身和士绅阶层从官府手中分得了较为自主的学田管理权力。同时,他们也获得了一定的监督权力。这些对于学田的使用和田租的收取无疑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清代福建学田的历史作用

学田设置的目的是使“士得所养,学术人才胥赖焉”[35]78。清初,福建各府、州、县均广设学田,以维系学校的日常运转。虽然各级学校所经营的学田数量不一,但学田收入作为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还是对学校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传统的教育事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不过,中国古代传统教育在成为科举考试的附庸后,其根本目的转变成为专制皇权培养人才。那么,学田既然是古代传统教育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设置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朝廷培养候补官吏提供基本的物质支持。因此,对学田的评价也不应该过分拔高。

(一)为学校教育提供稳定的经济保障

学田创制之前,学校经费一般依赖于政府拨款,这就造成了学校教育时兴时废,具有极度不稳定的特点。学田制度正式确立后,学校的经费来源有了相对可靠的保障。这不论是对府、州、县学等官学,还是对书院、社学、义学等私学的兴办和发展,都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以邵武县的正音书院为例。“自雍正七年奉文创建,迄今历有年,所旋举旋废,效不及于久远。揆其所以,皆由膏火无资故”,甚至于“尝以樵川书院地租釐为两院膏火”。直到乾隆年间,魏生邦泰“以己租三百三十八石有余,庄屋二所,一并助入正音书院”,于是书院才“人文丕振,士风愈隆”[15]207。这样的例子,在方志中俯拾皆是。如建瓯县学,由董事于“道光辛巳廿一年秋月购置学舍”,计十二处,“给予本学胥斗居住”[38]497,既完善了学校的基础教育设施,还提升了学校进一步容纳受教育群体的能力。此外,一如前文所述,清代福建就书院而言,便有351所。若是再加上其他教育机构,如此数量庞大的学校,仅靠地方政府拨款是难以维系正常运转的。可以说,学田收入的相对富足和长期稳定,保证了学校各类开支的物质和资金供应,从而促进了清代福建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二)接济了贫困学生的学业和生活

根据规定,各省设有一定名额的廪赡、增广生员,其标准为:“廪赡生员,府学四十名;州学三十名;县学二十名;卫学十名。增广生员数同。”[4]考五四八五不仅如此,学校还特地为这些生员提供优厚的待遇,“学校选收生员,免其丁粮,厚其廪赡”[38]512。而这部分经费则“出自田赋”,即所谓的“以本邑之钱粮,供本邑之支给”[2]153。遗憾的是,史料中没有留下廪赡细则的明确记载。但根据现有资料来看,各地实行标准却是一致的,均为每人每年约二两九钱⑧。但这些名额也只会分配给少数成绩优异的尖子生,众多“不限额”的“附学生员”则受到廪粮“以程艺不以恤贫”[39]27的限制。而学田的置办,就极大地拓宽了这种优恤政策的普及面。朝廷一再申明“各省学租,务须通融散给极贫、次贫生员”[40]457。方志中亦多有记载。如建安县学田,“历年收租,除完粮外,余银二十九两八钱零,为□祭先圣生、殁两忌,赈给贫生等费。”[38]513浦城县学田,“康熙二十三年,署县事布政司经历崔起置学田租一十六石,养赡贫生。”[2]235正是由于朝廷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学田租在很大程度上才能“取之于民而还用之于民”[7]153。广大贫困学子也因此才能完成学业,成为专制王朝所需要的各层次人才。

(三)学田的脆弱性导致学校逐步走向衰亡

清代在延续前朝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完善学田制度,把传统的文化教育事业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然而,将学田收入视为维持学校机构正常运行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则存在着致命的弊端。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学田出于种种因素,会不断被隐没、消亡,从而使学校经费受到严重影响。这些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面积减少或是学田毁坏。如邵武府儒学田,康熙二十一年,总督姚启圣所捐“田租二十五石零三升”,“后经水冲,减租二石七斗。乾隆十四年,又冲两处。”又如南靖县儒学田,康熙二十一年,总督姚启圣所捐田产一十一亩五分,于“五十七年,俱被洪水崩陷,今(乾隆七年)垦复未全。”[15]202其二是田产被个人所侵吞和隐没,使学校资产遭受损失。如南平县儒学田,乾隆四十四年,由乡人充入田产一叚,“租谷十五箩”,“此田自捐后,被佃游文汉吞欠”,直到嘉庆七年才再次“充宾兴卷资用”[14]744。又如新罗书院,乾隆元年,由知州张延球“查出额外寺租一百三十七十四斗零,拨充膏火。”到嘉庆十三年,知州郭正谊将学田收归官办,“嗣胥吏据为利薮,租税半入私囊。刁佃亦乘间贿差,通共吞欠,”书院经费自此被侵吞殆尽,“书院亦渐此倒塌”[41]155,直至道光九年才重新筹建完毕。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级学校的田产开始朝私有化的方向发展,即变成个人私产。在上述因素的双重作用下,学校的生存和发展逐步出现危机,传统的教育事业也慢慢走向衰亡。

四、结语

学田之设,“以为修缮、膏火、瓣香费”,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筹办各级各类学校经费的压力,从此“士有恒产,尚其仰跂前修,由养心养身,充之而极其所养,毅然以肩道义,翊国家为任,庶书田之设为有实效也夫。”[35]78总之,学田收入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教育的主要经费来源,确实是为学校的发展做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与中原地区相比较,福建教育虽然起步略晚,但有清一代,在政府官员和民间力量的慷慨捐助之下,福建学田数量蔚为可观。随之而来的是地方教育机构的兴办和繁荣,大量贫寒子弟因此得以接受文化教育,也因此才能够为专制王朝输送源源不断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学田制度又是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种较为独特的土地分配形式。不过,就整体而言,官府还是掌握着大部分的学田,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巩固其所有权,即所谓“虽经立户免差,诚恐年远法弛,保无毫(豪)强侵隐而邑令不加之意(抑)乎?爰用质言并地瑕坵亩,勒石以告之来者。”[33]97但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官府控制力的逐渐下降,相当部分的学田或被“狡佃欺隐,或老胥蠹吏通同为奸,私相授受”[42]70,通过兼并、占夺或商品交换的方式变成私田,从而给地方教育带来严重威胁,最终在新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冲击下走向没落。

注 释:

①以《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考十二》中雍正二年及乾隆十八年所统计的各直省儒学学田数量为例,其中,福建省分别排在19个省份中的第12位和18个省份中的第13位。且在这30年的时间里,福建省是仅有的10个学田数量稳定增加的省份之一,增长率更是排在了第4位。

②根据《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考十二》“官田”条载:“惟耤田、学田、直省公田、牧地之类编入于此。”可知,在当时人看来,学田归属于国家所有,即所谓“官田”。但在具体实践中存有一定差别,如学田中由官绅、民间捐献的土地,在入学宫前,则是属于私人所有,即所谓“民田”。此外,部分地区还保有地方官员私人置办的学田,其土地性质,似应介乎两者之间。而且,相当数量学田的经营管理也是由民间乡绅全权负责,没有官府介入。由此可见,学田的所有权占有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③这仅是一个大致的统计数字。《福建通志》中关于学田数量的记载,大多以亩为计量单位,但也存在有以(银)两、石、觔、斛、斗、甲等计量单位。其中,笔者为计算方便,将亩、两、甲外的计量单位换算成以石为统一单位,并以二石和零点二两折合成一亩,一甲折合成十亩。

④叚,按县志上下文之意,应做量词,但具体换算情况不明。如表中所列六叚,县志载“各处计田三亩六分四厘五毫五丝六忽二微”;而五叚,则“计田九亩四分四厘”。可见,“叚”确是泛指某一片土地,且土地数额不大。

⑤其中有的土地得到复垦,但依然被指作学田。因方志中没有明确记载这类田产曾上报官府,或是直接为百姓所私有,故仍将其视作无主荒地。

⑥根据《宋史》卷一百六十三《职官三》记载,学田由工部下辖的屯田司掌管,其长官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之政令,及其租入、种刈、兴修、给纳之事”。

⑦清代福建各府、州、县的学田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前朝继承下来的,即方志中所说的“原额”多少亩,这些学田均是征收货币地租。但本文对这部分学田并不做讨论。

⑧这个数值是根据各方志中《度支》篇关于“廪粮银”记载计算后得出的结果。如福宁府学,“廪粮银”约为“一百一十五两七钱”;霞浦县学,廪生生员仅十人,“廪粮银”约为“二十八两九钱”,浦城县学,“廪粮银”约为“五十七两八钱”。其平均值均约为二两九钱。

猜你喜欢

书院福建学校
中国这十年·福建封
十一月 福建党史上的今天
朵云书院黄岩店
那个梦
福建艺术战“疫”
《江阴介居书院成立祝词》
学校推介
本来未来:千年书院的精神和灵魂
I’m not going back to school!我不回学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