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理财套利被监管
2021-06-28方斐
方斐
6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新规明确了现金管理类理财的监管尺度,基本弥合了公募货基现金管理类理财的监管差异,正式确立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具体监管要求。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新规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放宽了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業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10%调整为20%;二是将过渡期安排延长至2022年底。现金类理财与货基监管已处同一起跑线。
新规对现金类理财的投资范围及期限均做出明确要求,私募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或长期国债、国开债将在过渡期内逐步退出现金类理财。随着高风险资产占比降低,产品久期缩短,现金管理类理财收益率与货币基金利差将逐渐收窄。
新规较征求意见稿小幅放松,与当前货基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但全面对标货币基金监管仍然会带来产品的调整压力。平安证券认为,考虑到新规在投资范围、久期管理、T+0赎回限制等方面保持了征求意见稿的严格要求,因此对现有现金管理类产品带来的约束依然存在,可以预见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仍然会面对较大的调整。
新规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各项管理细则严格对标货基等同类产品,目的是为了针对此前现金管理类与货基等同类产品监管要求不一致问题以及存在监管套利的现象。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投资范围限制对标货基,只能投资现金、1年以内的存款、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以及397天以内的债券,不得投资于股票、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可转债、AA级以下信用债及ABS和其他监管禁止的品种;第二,产品的久期管理方面,要求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与货基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第三,投资集中度方面,对不同投资产品仿照货基设置了相应的比例限制,如明确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第四,产品赎回方面,明确单日赎回额度不能超过1万元(净值型产品除外),原先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实现 T+0大额赎回的优势不复存在;第五,杠杆率、流动性管理等其他方面也均与货基保持一致。第六,在规模限制上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明确同一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月末净值不能超过全部理财产品月末净值的30%。
现金管理类产品作为短期产品,过去普遍采用资产端拉长久期、信用下沉和投资非标等方式提高投资收益,因此在收益率上较货币基金更有优势。根据《2020年中国理财报告》,2020年行业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在3%左右,而目前市场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在2%左右。
在新规要求下,未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或将逐步下行,向货基等同类产品的收益率中枢靠拢。
此外,30%的规模限制也会对部分银行带来约束,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全行业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已达7.3万亿元,占银行存续理财规模的29.3%,虽然整体来看仍未触及监管要求的上限,但个体超标的情况仍有发生,存在一定调整压力。
根据平安证券的分析,新规的出台会使得现金管理类理财的吸引力明显下降,考虑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后资管新规时代银行理财规模增长的利器,随着产品的调整,短期规模的增长或受到一定的制约。
但从长期来看,对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与以货基为代表的同类竞品相比,在收益率无显著差别的情况下,渠道能力对于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从目前来看,银行在渠道端的竞争优势依然存在,有利于客户留存。当然,需要注意银行个体间服务能力的差异问题,这或将引导投资者进一步向头部机构集中。其次,随着各项类存款产品的规范,不排除部分低风险偏好资金回流银行存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