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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科学体系建设初探

2021-06-24赵灵运李利

中国化妆品 2021年6期
关键词:原料化妆品功效

赵灵运 李利

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执行,为我国化妆品监管科学划定了纲领性的版图。今后如何贯彻落实《条例》所要求的“放管服”理念,应对未来创新产品的监管挑战,适应世界化妆品产业新发展形势,增强我国化妆品研发创新动力,提升我国化妆品品牌竞争力,是摆在我国化妆品从业者和监管机构面前的重大命题和系统工程。

本文从政策制定、原料管理、安全评估、功效评价和人才建设等方面多层次地对化妆品监管科学体系建设进行初步探讨和展望。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在带给生活巨大改变的同时,也存在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安全隐患。针对如何确保先进技术文明产品与人类需求和谐发展的问题,以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社会科学作为支撑,以“安全有效”为目标,与科学技术相互融合的“监管科学”应运而生。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化妆品在人们

化妆品监管科學涵盖面广

监管科学(Regulatory Science)是一门旨在为监管框架中的决策提供依据的新兴科学,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此后逐渐得到充实和发展。

日本国立卫生研究所的Dr.Mitsuru Uchiyama在1987年提出相关“监管科学”内容:监管科学以实验科学(Experimental Science)得到的数据为依据,将其结果进行整合评估,并阐释这些数据结果对政策制定的意义,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指导原则来对整个产业发展进行规范。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从实际需求出发,对监管科学进行了定义,称其是一门采用新标准、新工具和新方法来对FDA管控产品的安全生活中经历了从奢侈品到日常生活用品的跨越历程,其在爆发式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产品质量不高、品牌认可度低、创新能力不足、非法添加等问题,与之相伴的各种不良反应使消费者备受困扰。面对每年大量涌向市场的化妆品,为了确保其安全性和功效性,急需引入监管科学的理念,建立一套严谨、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监管科学体系。《条例》恰逢其时地为我国化妆品监管科学划定了纲领性的版图,本文以此为指导,针对化妆品监管科学的体系建设进行初步的探讨。性、功效性和质量品质进行科学评价的学科。

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将监管科学定义为一门针对包括药品在内的医疗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品质进行评估,并为其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学科。此外,EMA认为监管科学涵盖与生物医学相关的应用科学、基础科学及社会科学等多领域内容,具有一定的复合交叉学科的特点。

化妆品是涂擦于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和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基于对监管科学的定义,对生命健康能够产生影响的产品应该从研发到上市全过程对其进行科学的监管。因此化妆品监管科学应涵盖支撑政策法规制定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包括原材料特性、产品研发、生产控制、临床研究和风险管理。通过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和流程,高效准确地评估、判断和预测产品安全和功效等质量性能,并权衡其中的风险利弊,促进指导性监管文件的完善和帮助企业有效贯彻执行,从而实现对化妆品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监督管理。

中外化妆品管理制度有差异

美国和欧洲的化妆品管理制度,以上市后监管为主,销售该产品的公司或个人对其安全性负有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完成包含原料、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等内容的统一备案。

我国化妆品监管起步较晚,通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现状的政策法规。相对于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的监管范围涵盖了从原料到产品再到市场的全产业链,同时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如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要求备案人、注册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审核和安全评估,并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针对化妆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和低俗宣传的现象,通过严格审核和惩处违规的方式,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广告及标签宣传。在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方面,要求备案人、注册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及时上报;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实行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我国化妆品行业仍面临基础研究薄弱、创新能力不足和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等制约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改变这一现状,配合《条例》落地执行,涉及化妆品产业各个环节的系列新法规正陆续出台,各地药监系统都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化妆品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组织,都在积极行动,推动企业以主人翁而不是被监管者的身份,来研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分享前沿科学技术进展及其在化妆品行业的应用推广和优秀企业内部管理经验,从而激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和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动化妆品行业的效率变革、质量变革和动力变革。

原料管理将分门别类,避免对已有配方“一刀切”地否定

原料是保障化妆品安全和功效的基本要素,是化妆品监管从源头做好的重要抓手。我国对已知风险的原料通过“已使用”“准用”“限用”和“禁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进行管理。其是针对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和规范命名,未来还应逐步完善或制定各类原料安全和功效的指导性意见。

01.不能罔顾产品实际配方功效

对具有保湿润肤、修复舒缓、控油抑痘、嫩肤除皱等市场需求量大的原料优先给予更多的关注。按照《条例》,对未知原料依据可能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新原料实行备案制,对具有防腐、着色、防晒、祛斑、染发和美白功能的高风险新原料,则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为了对产品和原料实行更加科学的监管,原料的风险判定应该在充分的实验室数据和流行病学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条例》细则或解读应该与时俱进,及时更新,避免出现类似于20世纪美国关于食品添加剂德兰尼(Delaney)条款所引发的市场混乱和巨大争议,即罔顾产品实际配方功效,对原料添加剂风险性进行不合理界定,对市面已有配方“一刀切”地否定。

02.需筹建化妆品原料大数据库

从2009年到2019年,我国曾规定所有化妆品新原料都需要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申报,其中部分毒理学相关的评价要求很高,耗时极长。十多年的实践显示,针对原料一概而论的监管方法容易造成新原料上市推迟,从而削减了企业的研发动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技术层面上,今后研究的重点是根据原料来源(植物提取物、化学合成剂、生物制剂等)和种类(防腐剂、乳化剂、着色剂、防晒剂等),采用计算毒理学、文献计量等方法,收集、汇总和分析已应用原料及新原料的物质结构、功效特性、理化性质、质量规格、用法限量、储存条件等基础信息,并重点关注和研究中国特色植物原料,通过对信息的整合,建立起一个化妆品原料大数据库和质量安全评价技术体系。在原料信息数据的基础上,科研院所和机构可利用交叉学科的优势,以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原料的细胞、动物、人体各项实验数据特性,以帮助快速评定原料的安全性和功效性。

化妆品安全与功效评价监管策略

在科学性和可行性的指导原则下,我国借鉴欧盟的《化妆品组分测试和安全评估指南》,并与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相结合,引进了国际上较先进的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理念,起草了《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相关要求、化妆品原料与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毒理学研究、风险评估程序和安全风险报告等。该技术导则对指导和规范我国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01.我国开始重视实验动物保护

基于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理念已形成全球共识,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执行化妆品“动物试验禁令”。以化妆品行业发达的欧美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它们开始逐步采用非动物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进行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

基于国际监管趋势和全球发展战略的需要,我国也开始重视实验动物保护,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用于化妆品安全评价的动物替代模型,诸如遵循3R原则的3D皮肤组织模型、特征细胞模型和微生物模型等替代方法,同时还逐步完善了体外模型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应继续加强相关体外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例如皮肤致敏性荧光素酶报告基因EndoSens模型、皮肤致敏性氨基酸衍生物反应法,重组人表皮模型试验、眼腐蚀/刺激性荧光素渗漏试验和皮肤致敏性U93了细胞系活化试验等替代方法和研究。同时顺应毒理学的发展趋势,初步搭建替代检测方法组合有害结局通路(AOP)的检测策略,用于毒性预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02.净化市场“概念比拼”现象

化妆品功效评价,即通过科学的方法获得客观真实的证据,验证生产企业所宣称的产品功效。功效评价涉及方法学、具体的检验检测技术、生物统计等多个领域。由于新产品新功效不断涌现,故而也不断对功效评价方法的设计与技术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对化妆品监管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按照《条例》规定,功效宣称所依据的研究数据、文献资料和功效评价摘要,应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及时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的出台不仅对企业研发过程的严谨性、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净化了市场“概念比拼”的现象,同时也将极大地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未来针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更为科学的监管和评级,将有助于保护管理完善的企业,促进整个产业质量的提升。目前,化妆品功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分为体外实验和在体实验。

体外实验主要包括理化分析法、生物化学法、细胞实验法和三维重组皮肤模型法;在体实验主要包括人体试验法和消费者试用实验,动物实验逐渐减少。日新月异的生物科学技术,如生物芯片技术、大数据挖掘、基因技术等,进一步丰富了功效评价的手段,必将拓展化妆品安全和功效验证新工具、新方法,推动化妆品监管科学的发展。

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管理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包括对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收集、评估和监测,是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欧盟对不良反应的管理采用“严格监管统计严重不良反应,其余自愿上报”的原则,收集的相关资料会被补充列入上市前备案资料中的化妆品安全性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CPSR)并可被公众获取。此外,主管部门还需要参考责任人所上报的信息,完成化妆品与严重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建立了以医院为主体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利用全国网络大数据来辅助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条例》更加明确地提出国家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医疗机构都应担负上报职责,并鼓励其他单位和消费者积极上报。

当前我国监测收集到的不良反应案例远远低于真实发生的数量。未来还应利用新媒体大数据和舆情收集优势,拓宽监测范围。中国皮肤科医师协会开展的“5·25护肤日”和药监部门近年推出的“化妆品安全宣传科普周”活动,都在努力提高公众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认识,通过不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公众使用安全有效的化妆品保驾护航。

创建化妆品、药品与器械融合产品监管评审

随着产品的迭代更新和科技发展,药品、药械和化妆品二者或三者融合的产品逐渐面世。由于融合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不同于监督部门所管辖的传统类型产品的单一特性,这给产品的政策制定和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需要研究产品安全和功效评估的新方法和新工具,从而建立新的法规。根据产品的主體成分和首要作用模式,由对应单位牵头负责评审融合产品,并对其功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筛查和评估。牵头中心在评估融合产品的具体问题时,若无法解决可向配合中心提出问题,并将相关注册资料转到配合中心,配合中心给出评价意见再反馈给牵头中心,最后由牵头中心对该融合产品进行信息汇总评估并整理出审评意见。

融合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应向药品对标,以实验室和临床数据为基础,构建完整的上市前和上市后监管体系。为了实现1+1>2或1+1+1>3的目的,不仅各个单体的功效应该确定可靠,产品单体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应该得到充分验证。针对已经在市面上成功广泛应用的两项组融合产品再扩充,可构建“2+1”模式简化审批流程,从而提高审批效率,并激励企业对已有产品进行创新升级。

化妆品产品种类多样、批量小、更迭快、销售周期短。这些特点决定了对于化妆品监管既要严把安全关,又要管好管活,激励企业创新发展。作为健康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妆品监管科学也应努力与医学领域相融合,通过不断完善中国人群化妆品及相关皮肤参数大数据库,运用好人工智能(AI)等新技术,为化妆品研发、生产,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持。期待在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能从技术和理念等多个方面,推动化妆品监管科学的发展,从而建立起一套高效而有自身特色的含盖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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