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不是工伤认定的砝码
2021-06-23左崇年
左崇年
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因司机所在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所以未被认定工伤。
福州市人社局已经会同福清市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监察大队也将进一步调查。按规定支付赔偿。
目前,我国对工伤的认定正在逐步规范,但从总體情况来看,还存在模糊地带,有些基本问题并没有明确,诸如,某些员工因故需要在家上班,但是员工在家上班发生意外,单位却不予认定工伤;有的单位用自定“协议”让工伤员工放弃工伤认定等等附加条件,使员工合法权益受损害。
“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不是工伤认定的砝码。“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一种不法添加,无理绑架。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公布。2010年12月,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调整,但是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的规定。为更好地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四种情形,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为工伤。而“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是一种土规定的“制度妄加”,是对法律效率的解构。
工伤认定不能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提到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认定标准亟待法律规范和明确。诸如企业的“土规定”通过一纸协议,要求员工“自愿放弃”工伤认定,一律视为无效,并督促企业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伤认定上不能打折。诸如员工在家工作,哪些情况算工伤、哪些不算应获得相应的福利保障,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详细条例,制定统一的标准,梳理分歧产生的原因,不仅理论上要有支撑,实践中也要加强解释性,要通过每一个个案传达工伤认定的标准、理念,向社会释放明确的信号。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统一工伤认定工作,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