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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体研究

2021-06-20谭伟白启昊

绿色包装 2021年3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快递包装

谭伟 白启昊

摘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要求快递行业及电商平台要对快递包装进行回收,但快递包装回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通力协作才能完成。然而,该法中对于快递包装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是否也应承担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文章首先分析了现行法律法规在认定快递包装回收责任主体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并依据污染者责任承担理论、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及公共信托理论,对消费者、快递包装生产企业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在快遞包装回收中承担主体责任进行了论证。最后依据多方主体承担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的特点,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快递包装回收责任承担模式。

关键词:快递包装;回收责任;责任主体

中图分类号:TB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400 (2021) 03-0048-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8BFX176)

Research on the Legal Liability Subject of Express Package Recycling

TAN Wei, BAI Qi-hao(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 412000, China)

Abstract: It is clearly required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olid Waste Pollution that the express industries and e-commerce platforms to recycle the express packages, but the recycling of express packages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relies on the coopera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However, the law does not stipulate whether the express package manufacturers, consumers and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hould also tak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recycling the express packages or not. The thesis firstly analyzed the problems exist in the current laws in identifying the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for recycling the express packages. It then demonstrates that consumers, express packaging manufacturer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hould take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n express packaging recycl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heory of polluter with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ollution,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Finally, the thesis puts forward a common but different liability bearing model for express package recycling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ultiparty bearing legal liability for express packaging recycling.

Key words: express package; recycling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subject

对快递包装进行回收是解决快递包装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问题的重要方式。第一,回收是对快递包装进行循环利用的先决条件,只有通过回收才能确保快递包装的闭环利用,有效节约快递包装资源。第二,通过回收,便于集中对快递包装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有效防止快递包装中有害物质扩散。第三,加强快递包装回收在实现快递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及促进快递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具有较好效用。但从行为的方式来看,快递包装回收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比如,将已经使用过的快递包装投送到指定回收地点,或者设置快递包装回收场所、配备回收人员等。因此,参与快递包装回收工作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行为负担,而这种行为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却会减弱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快递包装回收的积极性。

从快递包装活动的参与者来看,包括快递包装生产者、快递企业、电商平台、消费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在内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各主体之间在自身利益衡量、具体参与快递包装回收的形式与内容均有不同,加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约束,所以各相关主体主动承担快递包装回收责任的积极性不足,最终限制了快递包装回收工作的全面开展。因此,为充分调动快递包装回收相关责任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快递包装问题尽快有效解决,必须在法律层面对应承担快递包装回收责任的相关主体予以明确认定。

1 法律层面认定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涉及到快递包装回收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正,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最新修正,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由国务院及其下属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

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既有对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体进行间接规定的,也有直接指出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体的,但从整体上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1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对包装物回收提出了要求,但却以包装物必须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为前置条件。依据该规定,生产企业是否承担回收责任须以所生产的包装物是否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为前提。因此,问题的关键又转到了强制回收名录上。

该法中对于强制回收名录所做的规定是:“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截止目前,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并未制定和发布相关产品及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名录,造成法律衔接空白[1]。这一法律衔接空白使快递包装以及其他的各类需要回收的产品及包装物的回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阻碍了生产企业回收主体责任的承担。

1.2对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够全面

2020年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对快递包装回收做出如下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快递包装回收涉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等各个方面,系统化要求较高。仅要求电子商务、快递行业承担快递包装回收的主体责任,对快递包装进行回收,忽略了快递包装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快递包装回收中的责任承担,显然不利于快递包装回收工作的全面开展[2]。因此,为确保快递包装回收工作的开展,需要包括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快递包装生产企业、快递企业、电商平台及消费者在内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

其次,《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对快递包装选用和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却并未见到有关快递包装回收的具体规定。《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作为一部专门规范邮件快件包装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必须要周全到邮件快件包装的方方面面。如果不对快递包装回收进行周详的法律规范,那么这一疏漏将造成快递包装闭环使用和末端管理困难,不利于快递包装问题的全面解决。因此,单就意见征求稿的内容整体性来看,应进一步补充完善。

1.3有关消费者责任承担的规定缺乏强制力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以企业为主承担各類可回收资源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较多,对于消费者承担回收责任主体责任的规定较少。并且,对消费者责任承担的规定多以鼓励性及倡导性用语为主,缺乏强制力[3]。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等。这种鼓励性的表述只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行为上的倡导,难以使社会公众感受到自身所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如何将不同消费者手中的快递包装进行统一集中回收是快递包装回收面临的主要难题。因此,快递包装回收工作的全面开展需要以消费者的积极配合为基本保障。如:将快递包装送至回收点、对快递包装进行分类放置等都离不开消费者亲身参与。若在法律层面对认定消费者承担快递包装回收责任继续沿用倡导式和鼓励式的规定,显然难以满足快递包装回收工作的实际参与要求。因此,必须要依靠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行为要求,将消费者纳入到快递包装回收活动中。

2 认定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体的理论依据

目前,仅有2020年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及电商平台应对快递包装进行积极回收。但是对于快递包装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是否应承担快递包装回收的法律责任,在《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未进行明确规定。立法现实虽有缺憾,但并不意味着快递包装回收的法律责任仅仅只能由电商平台和快递企业进行承担。通常,当立法实际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时,可依据法学理论及立法理念对立法不足进行补足。因此,可依据以下法学理论对快递包装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应承担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进行论证。

2.1依据污染者责任负担理论的认定

污染者责任负担理论是指:由污染者承担因污染环境而造成的损失和防治责任,而不是将损失和责任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承担[4]。该原则要求污染者不仅要承担污染的治理责任,并且要积极防范可能因自身行为而出现的环境风险。依据污染者责任负担原则,可以根据污染结果,逆向认定法律责任主体。即,根据环境污染结果的发生由哪一主体造成,则这一主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依据污染者责任负担理论。在实践中,快递包装伴随快递物品一起被消费者签收,最终流入到了消费者手中,为消费者所有。而消费者的关注重点往往在于快递包装内的物品,在获取自己所需之后,通常将快递包装作为普通生活垃圾一扔了之。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加大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和快递包装回收的难度,同时污染了环境,造成了快递包装资源浪费,侵犯了社会环境公益。

消费者对快递包装的不当处理方式是快递包装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消费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快递包装回收承担主体责任。所以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加强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与管理,确保快递包装回收工作得到初步保障。

2.2依据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的认定

生产者责任延伸概念作为一项环境政策,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要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特别是对产品在使用之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5]。对生产者的责任进行延伸,主要是由于:第一,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人”,享受了生产的产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应承担与企业社会影响力相当的社会义务;第二,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企业更加了解产品的本质属性,尤其在产品是否具有污染性、污染程度如何、应如何使用及回收等方面拥有更加专业的认识与条件。

快递企业、电商平台使用的快递包装一方面来源于自有工厂生产,另外一方面则是从其他专门从事包装生产的企业进行采购。目前,快递企业、电商平台承担快递包装回收责任已经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但对于为快递企业及电商平台生产并提供快递包装的企业来说,是否应对快递包装回收承担主体责任未有明确规定。但依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显然这类快递包装生产企业也须对快递包装承担回收主体责任。

2.3依据公共信托理论的认定

公共信托理论要求政府应作为民意的代表机关,代表民众行使环境管理权,其主旨是保护土地、河流、大气及其他各类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以达到维持良好的社会环境状况的目的。由于人类对于土地、河流、大气等各类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最终导致了生态环境与社会公共资源不断恶化,使当代乃至后代的共有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必须要以信托的形式将自身维护和管理良好环境的权利转交给政府机关来统一行使,而政府机关则要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公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通过对快递包装进行回收来达到节约快递包装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本质上是对社会共同的环境权益与资源权益的维护。该理论虽然未直接涉及到快递包装的回收,但根据快递行业由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以及快递包装问题所表现出的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的特征来看。政府职能部门中的邮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应对快递包装的回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其次,快递包装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快递企业或是消费者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在协调配合上有一定难度。且参与快递包装回收意味着承担一定的行为负担,对其参与积极性有一定影响。所以需要借助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督促及监管作用,才能够确保快递包装回收工作稳步推进,使因快递包装废弃物所侵犯的社会公共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维护。因此,主管快递行业的邮政部门、涉及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及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对快递包装回收承担主体责任。

3 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承担的模式探讨

通过上文分析,结合《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快递包装生产企业、快递企业、电商平台、消费者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均应承担快递包装回收义务。但由于各个主体之间本质属性不同,所以在实际履行快递包装回收责任的形式与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别。根据这一特点,为促进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各自的回收责任。笔者建议应采取辩证方法,针对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体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履行模式。将共同责任作为促进快递包装回收工作全面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将区别责任作为快递包装回收工作具体展开的关键和核心。

3.1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的共同承担

所谓快递包装生产企业、快递企业、电商平台、消费者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每一个主体都有责任有义务参与快递包装活动,共同对快递包装回收承担应尽之责,履行快递包装回收义务,群策群力推进快递包装回收工作有序开展。

快递包装生产企业、快递企业、电商平台、消费者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本质属性上虽为相互独立的个体,但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了快递包装活动,获得了不同形式的利益。同时,因快递包装所引发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问题,使每一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快遞包装问题的受害者。共同参与、共同受益、也共同遭受快递包装的潜在危害是各个主体共同承担快递包装回收责任的主要原因。并且,为避免责任履行过程中出现“木桶效应”,各个主体之间应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快递包装回收工作[6]。

3.2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的区别承担

所谓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的区别承担,是指快递包装生产企业、快递企业、电商平台、消费者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共同承担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对履行快递包装回收义务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如:

作为快递包装生产者,处于快递包装活动的最前端,其履行快递包装回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原料、改进生产工艺和设计,生产制造易回收、可循环利用的快递包装等。

作为快递企业,是快递包装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快递包装回收中工作中具有突出优势[7]。第一,快递企业拥有广泛的快递网点,便于快递包装回收场所的建立与集中化处理;第二,快递企业的员工在派送过程中,直面快递收件人,能够辅助社会公众共同完成快递包装回收义务;第三,快递企业能够将回收之后且满足再次使用要求的快递包装直接投入循环使用,进一步节约社会资源。

作为电商平台,要尽可能地采购和使用便于回收、可循环材料对快递进行包装。在包装过程中要坚持适度原则,杜绝过度包装。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参与快递包装回收活动。

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改变以往对快递包装一扔了之的不当处理方式,并杜绝暴力拆解快递包装。对于在签收时不方便将快递包装交于快递企业回收的,应在签收之后妥善保留快递包装,并在下次签收快递时交于快递派送人员或将快递包装主动送往回收网点进行回收。对于方便当场签收便可拆解的快递包装,应及时要求派送人员回收或进行分类堆放,主动制造快递包装回收便利条件。

作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是快递包装回收工作的主要管理者。首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需要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快递包装回收工作的开展于法有据,从整体上对快递包装回收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做好有关快递包装回收的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大众进行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还可以对在快递包装回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与组织进行财政上的帮扶,并对快递包装回收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企业与组织进行积极监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及清理整顿。

4 结语

快递包装的回收再利用工作需要包括快递包装生产者、快递企业、电商平台、消费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在内的相关主体协调一致、共同参与。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快递包装回收责任主体规定不全面、责任履行形式及内容不明确等问题,立法机关应及时补充完善。除此之外,全面解决快递包装问题还需利用政策和市场调控手段、加大快递过度包装治理力度、加快包装技术升级以及积极倡导绿色生活理念等方式方法。如此,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快递包装问题,推动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冬梅.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生态化路径研究[J].学术论坛,2013,36(08):97-100.

[2] 李玲俐.循环经济视角下城市快递包装回收利用调查与策略研究——以佛山为例[J].物流技术,2017,36(05):29-32.

[3] 李宗恒.论“快递垃圾”治理中的反身法构造[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02):78-85.

[4] 魏静.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冷思考”[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1,28(04):621-625.

[5] 胡兰玲.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66-70.

[6] 丁天明.基于循环经济理论的我国快递包装“绿色化”发展研究[J].物流科技,2020,43(04):28-33.

[7] 李重莲,范定祥.快递包装回收物流系统及其最优调运方案设计[J].包装学报,2018,10(04):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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