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报告书》引发的名誉权大战
2021-06-19易刚
易刚
一对生肖属鸡的同龄男女,男的叫黎宇强,女的叫陈晓莉,两人在朋友和亲属的祝贺中结为连理,可谓皆大欢喜。
但时隔才几年,“相爱容易相处太难”的魔咒便在他们身上应验了!2010年,随着女儿的降生,家务增多,观念相左,各自的性格开始显山露水。或许是两人年龄相仿的缘故,谁也不愿先服软。因而,时间一久,彼此都感到穿在不合脚的鞋子里的疼痛,再呆在一起,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于是,冷静下来后的两人,选择了好聚好散,并于2013年8月,决定正式分道扬镳,女儿跟随母亲陈晓莉一起生活。
4年后,陈晓莉再婚。至此,黎宇强认为自己将来不会再与陈晓莉有任何瓜葛了。
可令黎宇强始料不及的是,数年后,因陈晓莉引发的一件事,惹得黎宇强怒火中烧,备感屈辱,直至闹上法庭仍不解恨!那么,已经各奔东西的昔日鸳鸯,究竟发生了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让彼此不顾旧情而对簿公堂?经过一审、二审,终于有了答案。
起因:表格的父亲一栏为继父
黎宇强和陈晓莉虽然离婚了,但两人都还生活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城区。之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育有一女,取名黎艺萍。2017年9月,陈晓莉与现任丈夫覃灿辉登记结婚。此时,黎宇强与陈晓莉对女儿黎艺萍的抚养及探视问题产生了争议。毕竟女儿已经7岁了,她有选择跟谁一起生活的权利。由于双方都想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相持不下,所以闹上了法庭。
法官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共识。于是,法官经过斟酌,认为女儿黎艺萍由母亲陈晓莉抚养比较便利,于是判决黎艺萍跟随陈晓莉共同生活,黎宇强可以探视。
既然法院这样判了,黎宇强也认为有其道理,便只好接受。可是,有一天,黎宇强在探视女儿黎艺萍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女儿的《柳州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以下简称《素质报告书》)上,“父亲”一栏写的是继父覃灿辉的姓名,他当时心情就缩紧了!觉得这真是不可思议,也太扎自己的眼了——什么时候女儿的生父变成了覃灿辉的?这让旁人知道该怎么想?
越想越觉得窝火的黎宇强,感到这种做法简直是欺人太甚,目中无人!于是乎,犹如受到奇耻大辱的黎宇强,立马找到陈晓莉,要她给个说法。并勒令其立即将《素质报告书》上父亲一栏的姓名更改过来。否则,别怪他反目。
对此,陈晓莉并不觉得有何不妥,因而爱搭不理。
在多次与陈晓莉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黎宇强忍无可忍。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他一纸诉状将我行我素的陈晓莉以及女儿就读的那所小学(下称某小学)一并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该院判令两被告将《素质报告书》“父亲”一栏的姓名变更为原告黎宇强,并请求该院判决两被告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人民币。
一审:填写继父姓名并无不妥
2020年春节过后,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黎宇强认为,女儿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家长姓名一栏载明父亲的姓名为覃灿辉,这会导致别人误以为他就是我女儿黎艺萍的监护人,或者导致他人误认原告,从而使原告受到侮辱及精神损害。而且,因此事也导致原告在单位被同事耻笑。故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被告陈晓莉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说,女儿和我以及覃灿辉在一起生活,为了便于共同抚养照顾女儿,我在填写女儿的《素质报告书》父亲姓名一栏时,写了女儿继父覃灿辉的名字。这并没有侵犯原告黎宇强的任何权利,也不影响他作为父亲应尽的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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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小学的代理人则辩称,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上写的父亲信息,是为了便于学校管理,属于黎艺萍的信息。其《素质报告书》父亲姓名一栏记载为覃灿辉,这并未对原告黎宇强造成任何侮辱及精神损害。而且,该信息是陈晓莉填写的,与学校没有关系。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宇强与陈晓莉原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女儿黎艺萍。双方离婚后,陈晓莉与覃灿辉再婚,黎艺萍与覃灿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即继女与继父的关系。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覃灿辉作为继父,对黎艺萍亦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上父亲姓名一栏填写覃灿辉的名字,并无不妥。
柳北区人民法院还指出,被告陈晓莉和被告某小学并不构成对黎宇强人格权的侵害,加上黎宇强未能举证证实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故黎宇强以被告陈晓莉、被告某小学侵害其人格权或名誉权为由,要求修改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信息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确认覃灿辉作为继父,对黎艺萍同样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陈晓莉在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中父亲姓名一栏填写覃灿辉,无可厚非。
据此,2020年4月下旬,柳北区人民法院驳回黎宇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黎宇强表示不服。于是,在法定时限内,他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终审:未对生父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
6月11日,柳州市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黎宇强陈述道: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这并没有剥夺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改变不了他们皆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而且就公序良俗与传统观念而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亲生父母,随意改变父母的姓名,不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
法官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作为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黎宇强以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家长姓名一栏记载父亲姓名系覃灿辉为由,主张这样会导致他人误认为其被剥夺了对女儿黎艺萍的监护权或者导致他人误认为黎艺萍的生父已经逝世,从而使其受到侮辱及精神损害,而且因为此事也导致其在单位被他人耻笑。但根据本案的事实,首先,黎宇强与陈晓莉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的婚生女黎艺萍经法院判决由陈晓莉携带抚养。陈晓莉与覃灿辉再婚后,黎艺萍与覃灿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即继女与继父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覃灿辉作为继父,对黎艺萍同样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陈晓莉在某小学的《素质报告书》中父亲一栏填写为覃灿辉,并无不妥。其次,《素质报告书》作为黎艺萍的个人资料,其个人基本情况是由监护人填写,目的是为了让学校了解学生的情况并进行管理,同时由学校老师对学生的在校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记载、评价,以便让监护人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该报告并不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陈晓莉在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中父亲姓名一栏填写覃灿辉,并未对黎宇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也未侵害黎宇强的人格尊严。黎宇强主张某小学及陈晓莉侵害其人格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下旬,驳回了黎宇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