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议政:律师代表委员都在关注啥?
2021-06-19李天琪张纯
本社记者 李天琪 张纯
律师,作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每到两会时节,我们都能看到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忙碌身影。他们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履行职责,不辱使命。
今年两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带来了哪些议案、提案,让我们一探究竟。
车 捷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疫情防控服务平台”
目前由于尚无全国范围内的“疫情防控服务平台”,各地疫情防控信息的发布呈现了多样化的态势,各级政府都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甚至独立的手机应用程序,进行疫情防控信息的披露工作。
车捷代表建议,明确由卫健委或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信息平台的建设主体,并由各地确定具体的信息发布主体,建立全国统一的“疫情防控服务平台”。同时,疫情防控服务平台的建设可考虑依托国家已有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如学习强国平台)等,在各省(区市)的学习平台中设置“疫情防控信息”一点通等查询服务,及时提供信息。同时,为确保“疫情防控服务平台”的权威性,应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推行超出“疫情防控服务平台”、层层加码的防疫措施。
迟日大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从三方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
自工信部2019年11月首次组织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以来,至今已有11批657款侵害用户权益的App被点名通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迟日大委员认为:“与当下多如牛毛的App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相比,专项治理的成效仍不能很好地满足群众的殷切期待。”
迟日大委员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应关注以下问题:一是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标准,解决目前存在的数量庞杂、内容交织、效力层级不一致等问题,并对标准、规范加以整合,力争出台内容全面、规范合理、效力层级较高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二是应当严格限制和监管“隐私换便利”情形。通过具体的规则设计和技术手段,解决App协议过度索取权限等问题。三是在法律责任上采取强监管的立法取向。
才 华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
建议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灵魂。一方面,没有创新,企业便失去了发展动力;另一方面,企业因创新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得不到有力的保护,那么创新便会很快被复制,不仅创新成本无法回收,而且会因创新成本而增加产品价格,使创新产品失去市场竞争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尤其需要创新引领和知识产权保护。
为此,才华代表提出了“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法蒂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探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为法官减负增效
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主要由诉讼立案服务组和审判辅助服务组承担。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将审判辅助性事务外包,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为法官缓解繁重的办案压力,有效提高审判质效,全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譬如将诉讼服务、文书送达、卷宗扫描、案件归档、网络拍卖、网络查控、失信录入、财产联查等审判辅助事务纳入社会化购买范围,提升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水平和案件办理质效。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审、判、写,进一步推进法官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冯 帆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
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相关规则,有些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统一本省的医疗损害鉴定出台了不少文件。冯帆代表坦言,这些文件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备案、审查和协调机制,造成鉴定活动相关程序、标准存在差异性。同时,在确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主体范围上,各地做法不一。
冯帆代表建议,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主体、鉴定主体,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文书格式和鉴定费用标准等因素,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收费标准、鉴定程序、鉴定专家库、鉴定文书、组织模式五方面的统一。同时,建立损害鉴定数据库,收集、整理不同程度的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归纳总结、研判,不断优化鉴定流程,提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高明芹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健全醉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果
醉驾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已成为刑事追诉案件数量最多的犯罪。大量的相对较轻的醉酒驾驶案件入刑后引发的附带效果和负面作用也逐步显现。由于醉酒驾驶打击的覆盖面更广,入刑门槛低,导致大量家庭、社会的中间阶层被判处刑罚,对个人、事业、家庭、社会产生附带效应,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副作用不成比例,长期来看会带来更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高明芹代表建议在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多措并举。具体建议措施包括:第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立法。第二,完善执法司法标准。第三,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普法宣传,引入社会参与,推动诉源治理。除了执法司法机关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该承担起预防醉驾的责任,努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醉驾治理体系,避免重查处、轻预防的倾向。
黄 绮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建议为自闭症患儿提供针对性特殊教育
根据2016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中国6~12岁的自闭症儿童总数约为70万。目前自闭症患儿在普通学校融合教育,容易导致患儿在健全孩子群中的自我评价很差,被轻视和嘲弄情况不容忽视。
对此,黄绮委员建议,国家应为自闭症患儿提供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培训机会,提供人财物和场所的保障,不但应将之纳入9年义务制教育中开设专门学校,还应从学前教育班开始;加大培养针对自闭症的师资培训力度,弥补人才空缺;加大筛查和医学甄别力度,采取早期诊断、早期干预、长期治疗的干预原则;自闭症患儿不宜混同在智障儿童的特殊学校中学习,他们有学习能力,与“唐氏综合征”的儿童情况恰恰相反。
韩德云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标准
“电子警察”是一种高效快速惩处交通违章违规行为的自动电子抓拍装置。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韩德云代表提出,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如此高额的交通罚款,或和“电子警察”的“滥用”有关。
韩德云代表建议,一是国务院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国家统一管理层面,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行政执法权空间。二是严格规范通过“电子警察”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的程序,坚决防止滥用“电子警察”,提高交管部门公正公开高效进行交通管理的水平。三是在使用“电子警察”获得的证据进行交通违法违章处罚时,应以结果为导向判定违法行为并适用处罚,提高接受投诉纠正不当判罚的比例,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和改进交通秩序,减少以追求罚款为主的执法导向和处罚方式。
李大进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加强数据产权立法
当前,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数据与社会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无论是推动产业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还是加快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基础建设,都迫切需要加快数据产权立法的进程。既要促进数据流通,又要做好数据保护,解决二者平衡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就是加强数据产权立法工作。而数据资产特点容易导致数据产权界定难,规则不清晰。
此外,数据流通的监管依据和标准尚不明确,不利于数据交易安全的保障,增加了企业数据资产管理的难度,容易导致数据经济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影响产业营商环境。数据产权规则不清还可能滋生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现象,导致资本无序扩张。
李大进委员建议,加速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产业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切实可行的数据产权制度,并在立法中进一步明晰数据财产收益权及数据的利用规则。
刘守民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有效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更好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
刘守民代表建议,明确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建立各部门机构之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联动机制;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特定机制,确保人身保护令的及时受理、审查和裁定;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维护和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和执行;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人的打击力度;多措并举,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
黎 霞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开发未成年人专用手机及专用网络、软件
手机、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却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未成年人在用手机、互联网学习之余,也容易沉迷在网络游戏、短视频以及各种社交软件的聊天交往之中。
黎霞代表建议,国家扶持相关手机生产商开发未成年人专用手机,限制未成年人每天使用手机登录网络的连续时长与累计时长,避免其过度沉迷手机,影响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专用手机必须且只能使用未成年人专用网络、软件,不能登录其他网络,不能下载其他软件。
吕红兵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建议在乡村振兴中加强法律服务供给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也特别指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因此,在乡村振兴中,提升乡村干部及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关键,是重头。
对此,吕红兵委员建议,进一步提高“法治为本”的认识,把握一条“主线”。加强民法典下乡村工作,突出一个“主题”。开设乡村法治课堂,打造一个“载体”。推进律师担任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塑造一个“主力”。评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乡村法治建设落实情况,形成一个“推手”。
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来说,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受到了高度的重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物联网的大环境下,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问题已经成为了关键性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快速度去改善我们的档案信息在物联网下的安全问题。营造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环境已迫在眉睫,只有网络安全了我们的档案管理建设才能随之安全,所以加强网络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对档案管理经营监督的形式管理,加强网络安全问题,避免不法分子和黑客盗取我们的档案信息进行不法之事。
李正国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科学规范失信“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效果非常显著。然而,李正国委员认为,当前“黑名单”已呈现出泛化使用趋势,“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处罚过当、信用修复难等问题”。
李正国委员建议,对失信“黑名单”制度进行立法规范,从明确联合惩戒实施主体、合理划分失信行为类型、明确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建立信用修复救济制度等方面,科学构建“黑名单”制度。“促进失信主体通过纠错步入诚信守约的轨道,持续推动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
彭 静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近年来,“内容点击10万+”日趋成为自媒体生存的法则。受此驱动,通过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内容篡改、语序调整、结构重塑和表达转换,将他人作品“包装”为自己原创作品的“洗稿”现象频繁发生。“洗稿”现象屡禁不止,暴露出法律对原创者著作权保护不完善、网络运营平台对作品审核不力、精准打击“洗稿”行为难度较大等法律问题。
为了有效规制“洗稿”行为,切实维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彭静委员建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她建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洗稿”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建议立法部门完善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方法,增加“洗稿”的条文规定,确保打击“洗稿”行为有法可依。
皮剑龙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完善法治保障 规范“直播带货”健康发展
“直播带货”存在三方面主要问题。一是虚假宣传屡见不鲜,“全网最低价”“销量冠军”等使用极限词问题最为突出。二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区分难。从现行的运行模式上看,“直播带货”存在互联网平台、主播、主播经纪公司、商家、厂家等多位主体。出现的产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三是售后服务和维权难。目前“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维修难、换货难、退货难,赔偿更难,这些内容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失。
皮剑龙委员建议,要完善法律法规,厘清法律法规中关于直播带货各主体的责任。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者通过新的立法,对经营者与主播进行责任划分,对消费者遇到售后问题产生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维权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王俊峰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建议加强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仍然在不同程度上面临会见难、阅卷难、材料提交难、在庭审过程中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和辩护意见得不到尊重和采纳、被控妨害作证、人身权利受侵犯、投诉后得不到回应等问题。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建议通过立法形式固化既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所取得成效,持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对此,王俊峰代表建议,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立法;完善律师执业豁免制度;建立律师强制执业保险制度;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保障机制。
魏青松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修正“一裁终局”强制制度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仲裁案件代理律师和仲裁员,魏青松委员代理过许多境内外仲裁案件。他注意到,一裁终局制度虽然赋予了仲裁相较于诉讼所特有的便捷与高效,但同时也是双刃剑,使得仲裁缺少必要的监督纠错机制。
魏青松委员今年提交了《关于〈仲裁法〉“一裁终局”强制制度修正的建议》的提案,建议我国仲裁法不反对或允许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复裁。
肖胜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建议通过立法保障平台新型从业者劳动权益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加入到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网络平台新型从业者的行列。不过,网络平台新型从业者往往由于平台用工主体地位的虚化,既不能被归入劳动关系,又难以摆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陷入法律身份认定及权益保障的双重难题。
肖胜方代表建议,应针对平台新型从业者单独立法,给予其在用工类别中的法律身份。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应赋予平台新型从业者劳动基准权利。“我们应赋予平台新型从业者在工作与休息时间、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劳动基准权利。劳动基准是国家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保障方面规定的最低标准。”肖胜方代表表示,在社会权益保障方面,应全面保障新型从业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对于平台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险问题,可根据平台存在一定的管理功能及从业人员存在部分自雇性特征,要求平台与从业者共同付费,实现从业者的职业风险由平台与从业者共担的机制。
阎建国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建议加快政法跨部门数据汇集共享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目前公、检、法等各家案件信息系统局限于条线内部循环,大部分地区之间办案业务衔接主要通过法律文书派员交换、案卷资料派员移送、来回换押提审、案件信息重复录入等传统方式实现,既繁复又耗时耗力。各地开发所谓的智能化办案系统对办案效率略有提高,但是对办案质量提高非常有限。同时,政法机关真正明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高端人才匮乏,信息化队伍整体薄弱,严重制约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应用。
对此,阎建国代表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统筹协调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切实推进政法机关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使检察机关能够真正在司法办案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拥有“千里眼”“顺风耳”,使案件线索来源、各类数据资源更为丰富。具体建议为:探索跨部门大数据办案体系建设;抢抓机遇开展智慧检务工程建设;统筹研发新型智能辅助办案体系。
杨玉芙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建议促进可自诉刑事案件的和解
可自诉的刑事案件和解优势有三:第一,促进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第二,保障当事人双方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增加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第三,有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为促进可自诉刑事案件的和解,杨玉芙委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可自诉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侦办机关应当推动当事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视情况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的处理;第二,当事人主动和解的,如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同时和解条件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侦办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和解意愿,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的决定;第三,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侦办机关不予认可,仍坚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报其上级机关批准。
周世虹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建议取消手机来电显示收费
目前各电信运营商都在向电信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不同运营商、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尽相同,一般为每户每月10元以下,3至6元不等,有的包含在资费套餐内,有的直接注明来电显示费,有的以其他形式收费;更有甚者,有少数地区开通和取消来电显示功能还需要另行收费。如果想取消来电显示功能,需要机主在网上或者到运营商店面办理。
周世虹委员认为,十几年前,来电显示技术不成熟,有一定的成本,运营商收费有其合理性。在当今的技术条件下,“来电显示”是通信设备的标配功能,对运营商而言,信令网和交换机是必备的,而传递主叫号码的过程几乎不额外占用资源,可见,运营商提供“来电显示”功能,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他建议出台文件停止收取来电显示费。
朱 山全国政协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维护金融科技创新风险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间的平衡,成为监管的重点与难点。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更没有针对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机构提供针对性保护。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不健全、行政监管乏力、司法保护力度不足、数据安全内控薄弱、侵犯个人信息情况较多等问题,朱山委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完善金融科技业务监管体系。第二,健全金融经营者数据安全保护制度。第三,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创新,深化金融监管科技产品的应用。第四,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金融安全具有涉及人数多、维权成本高、识别难度大、侵害行为分散等特点,建议金融监管部门主动与最高检、最高法对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问题,完善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建立起公益诉讼和自力诉讼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朱征夫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建议设前科消灭制度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出现越来越大的弊端。前科报告制度将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极易滋生再次犯罪。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前科给前科人员带来的负面效应被无限放大,前科人员遭遇的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的歧视性待遇,使其进一步被孤立和边缘化,甚至连工作的权利都被剥夺而面临生存问题,极易使其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对此,朱征夫委员建议,适时设立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前科消灭或封存的法律效果应同时及于前科人员亲属。
两会时刻,律师界代表、委员聚民意、道民声,奏响履职最强音。这动人的曲子您听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