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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

2021-06-18王林

人民与权力 2021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思想

☉王林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应运而生,并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创新发展。学习贯彻和宣传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这里,重点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作一个梳理,谈点个人的学习体会。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首要的是在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中科学理解其理论渊源。

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来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是就法律讲法律、就法治谈法治、就法学论法学,而是把揭露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阶级本质、否定资本主义法治,与创立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科学阐明了法的发展规律、法的价值和功能、法的基本关系等根本问题,是真正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服务的法治理论。例如,法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以社会为基础;实行人民民主;用法律来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国家政权等。这些基本观点和立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各方面均得到继承和发展。

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来看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创新不断回答法治建设的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和伪法统,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制定共同纲领和社会主义宪法,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和法制两手抓两手硬等重要论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重大命题。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性飞跃。

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来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否则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的问题时举例说:“我国古代有徙木立信的典故,说的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取信于民,派人在城中竖立一木,说谁能将此木搬到城门,赏赐十金。搬一根木头就可以拿到十金,民众无人相信,后来把赏赐加到五十金,有人试着把木头搬到城门,果然获赏五十金。这就是说要言而有信。”从历史经验的观察与总结,到具体事例的列举,都体现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发掘中华法治文明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制成败得失,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陈出新、去伪存真的优秀成果。

从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来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对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借鉴吸收,他强调,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吸收,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是在分析中参考、在比较中借鉴、在批判中吸收的,是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消化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精华的科学成果。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脉络

习近平法治思想并非一蹴而就形成,它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地方和中央工作中积累的法治实践经验,并随着治国理政实践的深入不断丰富和发展。以党的十八大为时间节点,可以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分为两大阶段和若干时期。

1982年至1985年,习近平同志在河北正定工作了三年多,先后任正定县委副书记和书记。其间,习近平同志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并付诸实施,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认识源头和实践基础。例如,习近平同志在正定工作时,出台了《关于改进领导作风的六项规定》,指出“少数党员、干部存在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作风散漫等问题,非下大力气抓好不可”,提出“从全国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针对非法宗教活动、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这是他在“从政起步的地方”对法治工作的直接认识和想法。

1985年至2002年,在福建省工作的17年中,习近平同志先后在厦门、宁德、福州等多地任职,与法治相关的思想不断积累丰富。例如,在宁德时他强调,民主的问题要在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坚决反对绝对化的“大民主”。在担任福州市委书记期间,习近平同志于1990年6月至1996年3月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6年间他8次参加市人代会、22次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7次发表有关人大工作重要讲话,提出许多创新理论、开展许多探索实践。比如,他领导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加深全市干部群众对国家根本大法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深入人心。又如,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立法的问题导向和地方特色,强调立法的先行性、可操作性。6年间,他领导福州市人大制定修订了30多部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台商投资条例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和立法工作等方面的要求,与习近平同志在福建时期的探索实践是一脉相承、高度契合的。

2002年至2007年,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探索,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思想,并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他指出,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他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我们系统完整地学习和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领导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思想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例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观点,指引改革与法治相互支持、共同前进,确保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也使法治在改革中不断深化。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正是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生动例证。又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等重要论述,这些都从不同方面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深刻把握其中的精髓要义和逻辑关系,是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1.核心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核心理念在“十一个坚持”中主要体现于前“三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逻辑关系上讲,这“三个坚持”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根本属性、根本路径。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不可避免地打上这个国家基本国情的烙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2.总体部署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主要体现在第四至第八这“五个坚持”中,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可以说,这“五个坚持”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规矩、总要求、总抓手、总布局、总方针。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规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效力。我们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全面依法治国为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才能真正做到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两个“三位一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任何地区、任何组织、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和要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有方针的总结和升华,是新时代坚持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和进一步提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能力和水平的新要求。

3.关键举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关键举措主要体现在“十一个坚持”的后“三个坚持”中,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三个坚持”回答了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突出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主体。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域。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大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主体。“官本位”传统思想在一定层面仍有影响,“公权力”稳定行使在一定领域易受围猎。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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