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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统计与分析

2021-06-15齐运锋陈丽娟

高教学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独立学院质量

齐运锋 陈丽娟

摘  要:独立学院作为一种特殊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对于深化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也经历了依托举办高校到自我授予的阶段,随着国家对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的改革与调整,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也将会带来相应调整。文章通过对江苏省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统计分析,探索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編号:2096-000X(2021)10-0189-04

Abstract: As a special mode of running higher education, independent colleg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deepening the popular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 The work of bachelor's degree granting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has also gone through the stage from relying on running colleges to self-granting. With the reform and adjustment of the mode of running independent colleges by the state, the degree granting of independent colleges will also bring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Through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s of bachelor's degree granting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of Jiangsu Provinc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ways and method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bachelor's degree awarding.

Keywords: independent colleges; bachelor degree granting; quality

200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对规范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摸索和不断规范,独立学院基本走上了一条健康发展的轨道。2008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简称教育部26号令),提出了完成独立学院的改革,并指出了独立学院继续作为独立学院存在、转设为独立设置本科学校、撤销或合并等改革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而学士学位作为三级学位制度中最基础的学位,在该文件中也给出了具体说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也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因为独立学院也是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所以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独立学院的学生和其他本科院校的学生一样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但在“26号令”颁布之前,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都是由举办高校进行。而“独立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是“26号令”的核心内容之一,意味着自2008年考入独立学院的学生开始,他们的学位证也将和毕业证一样由独立学院自行授予,而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学生的学位证仍可由举办高校授予。

一、江苏省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分析

2008年,教育部“26号令”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于2011年8月起对全省独立学院进行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全省25所独立学院符合自行授予学位的条件,自2012年起可以按照各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程序,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直接填写独立学院名称,不再填写举办高校的校名。

(一)学士学位授予特征

2008年起江苏省各独立学院都按照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和举办高校特点,制定了本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了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标准和程序。同时,也将相关内容和要求等写入了《学生手册》等管理文件中,并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内容之一。此外,各学院还建立了学位授予工作申诉处理机制,对达不到学位授予标准或因故撤销学位授予的学生也制定了相应的文件等。

由于各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条例一般参照举办高校制定,但各独立学院的举办高校的学位授予要求本身就存在差异,再加上各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因此各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必定存在差别,特别是在学习能力和技能的要求以及是否可以补授与缓授等方面差别更加明显。

(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从25所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内容分析其授予标准,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合格即授予,即对于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同时授予学士学位;二是优秀可授予,即对于正常毕业的学生,还需要满足一定的附加条款,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一定要求、等级成绩符合一定的标准等,并以此作为符合优秀的标准,达到这一标准才可以申请授予学位。

二、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标准分析

尽管各独立学院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实施办法,在各自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主要规定了学生品德和纪律、课程成绩、计算机或外语等级、毕业论文要求等,有的还提出了补授方式等。但由于各独立学院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各举办高校的学位授予标准也并不完全一致,各学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文件理解也存在差别,所以各学校提出的具体授予条件必定存在差异。

通过调查分析25所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标准,发现各独立学院仍然存在着对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认识不够统一、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授予质量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从各学院公布的学位授予条例内容中可以看出各學院在思想政治、知识技能和研究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各学院在学业成绩方面的要求相对差异较大。

(一)政治思想条件

各校都规定了政治思想条件,并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作了描述。如各学院都明确了毕业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行,并以此作为对政治思想的考核依据。其中有24所学院明确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等写入授予条例之中,并在政治思想条件里,都从肯定和否定两个维度作了规定。25所独立学院都把“受到记过处分”作为否定条款,另外有9所学校,特别提到了“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不授予学位。而在政治思想条件的肯定条款的表述上各不相同,有的比较简练,有的表述则比较复杂。

(二)学业技能条件

所有独立学院无一例外的都把“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作为对学业和技能的考核要求,并把符合毕业条件作为肯定条款。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要求相一致。大多数学院都把学生能够毕业作为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而“成绩优良”才是充分条件。因此,各学校又对“成绩优良”作了具体描述,但这一描述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有12所学校要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或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其中有10所学院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在2.0 以上,有1所学校要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4;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在1.5-1.8之间的有4所;还有3所院校规定只要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即可授予学位,对学分绩点没有提出任何要求。

(三)研究能力要求

25所学院中有17所学院明确将学生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有16所学院将毕业论文单独提出要合格的明确要求,还有个别学院将毕业论文的成绩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或者绩点在2.0以上。

(四)等级考试要求

多数学院要求学生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用机操作能力。其中有18所独立学院明确将英语等级考试合格作为学位授予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占比为72%;10所学院将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作为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占比为40%,9所学院将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同时作为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占比为32%。

(五)补救条款描述

所谓补救条款,也就是对于在毕业时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院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允许学生可以有再次申请学位的机会。有20所学院明确提到有补救措施,占独立学院总数的80%,但补救方式不尽相同,并且对是否补授,不同的学院也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有5所学院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以补授。这说明大多数独立学院对于学位授予问题都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也说明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

三、存在问题

通过江苏省25所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条件分析,可以看出各独立学院在学位授予方面还存在不一致情况,如对学位授予标准认识不够统一、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因此,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既要有约束性又要有激励性,如何使二者达到一个最佳结合,进而促进学生更加努力学习是我们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学位授予细则上描述的差异性

通过查阅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发现,虽然几乎所有独立学院都将有关的思想政治要求明确写入授予条例之中,并在政治思想条件里从肯定和否定两个维度作了规定,但只有14所学院与学位条例中的表述完全一致,只占学院总数的56%,其他学院要么只描述一句要么只描述其中一部分。

所有学院也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中的“成绩优良”作了各自的具体要求,但由于各学院生源、培养质量标准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对成绩优良的定义也存在差异。如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中自1.8至2.0及以上的都有,还有学院规定只要成绩合格就可以授予学位,还有个别学院甚至允许有补考或重修课程等。

(二)等级水平要求上表现的多样性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过程中,除了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差异外,还存在对一些具体条件要求的不确定性或者可讨论之处,如等级考试要求是否需要列入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等级成绩达到多少为符合要求等。在25所独立学院中有18所将英语等级考试作为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之一,有10所学院将计算机等级考试作为授予条件之一,有9所学院将计算机和英语同时作为学位授予条件。但各学院对等级考试成绩符合标准的描述并不完全一致。

把等级考试成绩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的学院认为,等级考试作为一种国家考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成绩的一致性,并可以在某一层面上证明一个人的英语、计算机水平,但是从授予学位的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条件是不是合适仍然值得商榷,所以以大学外语、计算机等级水平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比较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三)否定条款表述上存在的模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从文件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的基本任务是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思想品德不合格,首先不能取得毕业证书,更不用说学位证书。独立学院作为高等学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要注重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应用型人才。

而处分是由于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的一种惩戒,学生受到惩戒反映了学生在思想品德上存在瑕疵,这种瑕疵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修复或弥补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独立学院在涉及处分条件的审核时也是尽可能模糊处理,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条款。

(四)授予数量质量上体现不平衡性

独立学院既没有举办高校的名气,也没有其他普通本科高校的实力,再加上高考录取成绩相对偏低,基础相对薄弱,所以独立学院的学生就业压力也会远高于举办高校同类型专业的毕业生。而许多公开招聘的岗位要求之一就是必须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因此,在学位授予问题上,独立学院考虑更多的是以宽容的态度缓解就业的压力等,并通过提高学位授予率来吸引报考生源,所以从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数据来看,各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率普遍都高于举办高校。

但从长远看,独立学院内涵发展的根本在于提高教学质量进而提升学位授予质量,独立学院更需要通过学业上的竞争,使部分学生通过努力,达到普通本科院校学位要求的能力水平,这样才能体现出学位真正的价值。因为“学士学位反映了本科层次高等教育所达到的学术水平,是评价学生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也是测量学生本科阶段教育质量的一种标志,严格规范和控制学士学位授予也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五)学院之间授予标准的不统一性

国家学位授予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学位层次最低的质量控制标准,并指出各高校可以在国家制定的学位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各自的办学层次、办学特点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学位标准。但有的独立学院为了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力,缓解学生就业压力等问题,在制订学位授予标准时反而放宽或降低标准,而由低标准普授学位所带来的问题就是缺乏竞争机制,失去了人才培养的梯度。而实行“择优授予”标准的学院,但其制订的学位标准是否能准确反映出本科生所真正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科研能力,并且在审核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时能否严格执行标准?这些都是在具体执行过程需要关注的方面,也是如何维护学位授予条例权威性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国内部分专家学者通过对各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授予方式等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各学院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过分析目前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系,认为应在应用型本科教育中确立规范、科学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完善科学的学位授予质量监控及评价体系,提高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应用型人才培养导向作用。同时,各独立学院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就必须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为抓手,不断提高学位授予质量,进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贯彻国家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在学位授予体系、学位授予规模、学位授予机制上都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尽管仍然存在着学位授予条件模糊,学位授予质量与社会对人才的期待不一致,学位授予纠纷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徘徊等问题,但学位授予是一个循序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所以独立学院仍然需要在贯彻执行国家学位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其他高等院校的优点,不断完善自己的学位授予条例。

(二)优化学位授予条件

独立学院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的理论政策,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位授予条件的优化。要以教育为目的,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强化学位的功能内涵,将反映学位质量的关键因素设置为学位授予条件,为多元化人才培养提供育人环境,为学生成长提供多条路径。

(三)规范学位授予程序

保证学位授予程序既是为了减少甚至避免学位授予纠纷,更是为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由本科毕业生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自我对照,符合条件者可以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因此,作为学院一定要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在审核时履行告知程序和义务,既要书面告知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结果和理由,更要告知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诉权利和期限等。

(四)严格学位授予标准

独立学院要排除就业、稳定等干扰学位授予的因素,坚持学位授予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在学位授予中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制度,严格贯彻学位授予标准,形成良好的学位授予风气,保证学位授予的合法性、严肃性和优良性,提升学位授予和学生培养质量。特别是对于具有补救措施的学位授予条例的执行,应更加严格审查学位授予申请资料,确保授予质量。

(五)加强人才培养改革

教育部于2015年提出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因此人才培养模式也要契合应用型培养模式,同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也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指导。在教学内容上,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在教学方法上,注重课程的开放性和应用性,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在考核形式上,采取多样多元的考核方式,促进学生知识的掌握、能力的提高。在学位授予条件上,注重应用型条件的考核,从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习质量、学位授予质量。

(六)完善评价体系

要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提高,独立学院就需要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效管理,在国家有关学位授予监督或考核机制的框架下,建立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学位授予管理制度,完善学位授予的审核评估机制,加强学位授予的过程监督,提高学位授予过程的透明度,促进学位授予工作的自强和自律,提高学位授予的实效性。同时,在学位授予过程必须坚持原则,严格学位资格审查制度,依法履行学位授予程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学位授予工作,保障独立学院学位授予质量。

总之,独立学院作为一种特殊的高等教育模式,注重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在人才培养模式、人才质量规格、教育教学体系、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上都应在相对统一的基础上逐渐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于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情况的分析也将有利于学位授予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对学院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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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校企合作背景下应用型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编号:201901148036);江苏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学位授予质量研究课题“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升研究”(编号:XYH059)

作者简介:齐运锋(1973-),男,汉族,江苏徐州人,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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