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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分析

2021-06-15王昶季宇

学理论·下 2021年5期
关键词:霍布斯公共治理当代价值

王昶 季宇

摘 要:公共治理是当代公共管理发展的重要趋势,公共治理可以从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追寻到思想渊源。霍布斯认为,人除自利独占的一面外,更借以互惠合作的人性基础组成社会,规则之治是实现有效社会运作的必要条件,而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平等地得到重视。霍布斯契约论的上述理论观点实质上揭示了对公共治理人性预设、实现条件和价值取向的深刻理解。对霍布斯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进行分析,对当前我国公共治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霍布斯;社会契约论;公共治理;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05-0025-03

公共治理在我国已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提升公共治理水平,不但需要了解当前实践界的管理经验,还要借鉴国内外理论家所提出的公共治理思想。其中,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尤其值得关注。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契约理论之一,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包括了互惠合作、规则之治和社会平等三个基本内容,蕴含着公共治理思想的深刻理论渊源。分析霍布斯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把握其治理思想源流及其内在逻辑,对当代中国公共治理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一、互惠合作:公共治理的人性预设

在霍布斯看来,人性中不但有自利独占的一面,还有互惠合作的需求。人性的这种双重性是社会构建的基础。“个人之所以服从社会,是因为他明白与同胞联合起来对自己有利”[1]。霍布斯在论述社会契约的发生时指出,人民不仅仅与统治者通过订立统治契约相约而立政府,而更首先在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相约而建社会。自由且孤立的个体正是因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而联合起来,从而构成了签订契约的一方整体。人这一从“独占者”向“互惠者”身份的过渡过程体现了人性中最为深刻的一体两面。

霍布斯指出,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关系是敌对关系,人必然会为独占有限的资源而过度竞争,他们对权力角逐永不停息的欲望只有到死才会停息。人们之所以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作为独占者永远陷入对立状态,而订立社会契约是人类在激情挥洒后理性思考的结果,这就是自然状态终结、社会状态诞生的时刻。霍布斯认为,人若作为独占者,终其一生将会沉溺于满足私欲的漩涡,但若作为互惠者,则绝不可能不会对因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无动于衷,社会契约的本质就是权利之相互让渡[2]。即使当最严格意义上的绝对个人主义告知人们服从社会契约有违自然理性,互惠的约定理性也会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责成自己服从。于是,自然的敌对关系就被约定的关系所取代[3]。进一步说,社会稳定以及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对人性进行“互惠合作”的基本预设。对于每个人而言,他的义务表现为人与人之间践行契约的互惠合作行为。这一行为确保了一种可被接受的利益交换,使每个人安全、自由和财产等根本需要都能得到满足和保障。从人完全自由地拥有独占一切事物的权利,到不得不承认任何人权利的享有都必须以其互惠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这是人性使然,因为没有任何人会选择退回到权利无限但战斗不休的“霍布斯丛林”。

霍布斯契约论中所隐含的人性观表明,如果说人的独占性是一种物欲激情的心理流露,那么人的互惠性则表现出社会公共性的价值取向。一个好的治理结构设计不应该假设当事人是完全自私自利的,“一个为流氓而设计的制度可能只会产生流氓”[4]。“互惠共赢”是霍布斯式契约社会主体所普遍信奉的道德金科玉律,这意味着人被看作是一种关系的存在,是一种“关系中的个体”。因此霍布斯断言,国家的本性和机体是设定在人性、人的欲求、嗜好等基础上[2]。人们会因其互惠合作本性接受一种社会约定,即使它需要人臣服于一种拥有无限权力的专制力量。从逻辑上可以进一步演绎,人们在治理模式上最终会采用互惠精神与合作主义更为凸显的多主体和公民普遍参与的公共治理模式,这必然成为由人性本质所驱动的不可阻挡的社会进化趋势。

延续霍布斯契约论中的人性观点,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利害相关的全体公民,这无疑需要一种互惠合作的人性论作为假设基础。在公共治理中,公民需要就某项共同关切的公共问题进行对话协商和展开合作,运用公共理性和善意观念彼此交流并达成一致性共识。基于对治理主体与公共问题的这一理解,公民在公共精神和合作理性上的人性发展显得更加重要。当然,这种基于公民互惠合作的治理结构不会自动生成,有效的社会运作还需要通过对规则遵从和制度约束作为其必要的实现条件。

二、规则之治:公共治理的实现条件

为在全社会实现有效的公共治理,当事者被要求自觉遵守“受限制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这一最低层次的伦理原则,从而实现治理过程中的互惠和合作,因此制度规范的保障必不可少。就社会契约而言,契约伦理影响和渗透于现代法律精神中的首要体现是法律至上原则和观念的确立[5]。霍布斯指出,人们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是不容侵害的,若主权者侵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那么对主权者的命令,个人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以致抵抗的权利[6]。规则之治实质意味着对契约的一种制度保护。霍布斯主张通过制定规则明晰缔约者所有权的界限,并运用国家权力保护所有权,惩罚和纠正侵犯所有权的行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必然要遵守这一规则,政治统治者不能凭借任何理由逾越这一规则所保护的社会状态。

霍布斯所理解的社会具有一系列的经济性、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規则。这些规则源自人们为巩固契约团结而达成共识的行为规范,其确立必须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们有着平等地位的社会里,其利益往往处于冲突状态,为了确保社会和平需要一定程度的规则发挥约束作用,而自然法提供了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一道门槛。迈入这一门槛的前提虽是霍布斯式心理利己主义,但这种利己同时被严格的底线规则所约束,即是福音书上的那条戒律,“你们愿意别人如何对待你们,你们也要如何对待别人。”[2]为避免社会互惠关系中的薄弱环节断裂,合理的规则之治成为社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无论是经济性规则或道德性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上升为法律规则。霍布斯的观点体现出一种鲜明的守法主义思想[7],即同处社会互惠关系下的社会治理主体,理所当然地应接受既定规则的约束,且社会规则必须存在并维系巩固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关系。这是最底线的行为标准,否则任何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都不可能存在。对规则的服从和尊重,在霍布斯看来是一种“绝对命令”,并凭此维护着社会治理结构的稳定与持续。

不难看出,霍布斯主张对规则的服从是必要且充分的。甚至可以认为,霍布斯眼中政治秩序的终极构建是法治而非政治。霍布斯契约论对于法治的基本立场是:法治的要害不在于它能够强加一个具体规则给那些价值观相互冲突的个人,而是因为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能够表述和包括一个令所有的人都感到满意的伦理标准。近现代政治文明发展历程清晰地表明,由法律所强制设为底线的行为标准既是维护社会良性运转的核心要素,又是规训政治权力理性行使的最强大武器。人类社会从统治型治理阶段、行政型治理阶段再过渡到管理型治理阶段,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体系已经成为政府能力提升的必然要求。

霍布斯契约论中的规则之治同样是当今达成治理和善治的关键所在。在公共治理中,无论是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还是公民介入政策制定都需要遵循必要的规则和秩序,以确保公共协商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得到正义的分配。人们对共同规则的遵从和承诺,外在表达为公共治理的协商环境和参与途径的不断完善,使公共治理中的公共性得以实现。可以认为,对规则的服从和对法治的推动是公共治理最为根本的工具性价值——它为社会公平这一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取向的实现提供了基础条件。

三、社会公平:公共治理的价值取向

传统公共行政如官僚制一直以组织内的工具理性为价值原则,在如今社会多元化利益和格局中已经难以适应公共行政的需求。公共治理全过程的价值原则体现了其作为一种多主体合作为基础的目标追求,社会公平是公共治理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作为一种社会的最高善而存在,有违公正价值的社会不能被称之为好的社会。在公共治理中,公共治理的环境对所有公民平等开放,利害相关的治理主体无论是在法治上还是政治事务上,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霍布斯认为,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社会状态下的人,都具有天然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人们不仅要求在政治经济上被平等对待,同样希望在道德立场上被一视同仁。可以认为,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断是霍布斯契约论的一个基本理论出发点。

在霍布斯契约论的视域中,缔约主体的平等是社会契约缔结之初时的一个基本假设,社会秩序的构建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个谈判结果。自然平等是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在霍布斯看来,这是人类本性在经验和描述性意义上的一个客观事实。自然使人们在身心两方面都趋于平等,虽然有差别,但绝没有大到一个人能够要求其他人所不能要求的利益。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了实现目的之希望的平等[3]。因此,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既然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社会契约的根本任务是解决行为准则的共同选择的问题,个人订立社会契约加入政治社会的旨趣在于获得比在自然状态更多的合作利益,如果社会合作中整体利益都有增加,但一些人增加得过多,另一些人增加得太少,社会公平价值无法得到实现,政府的合法性势必会受到质疑。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契约具有交换行为的本质属性,交换双方必以获得自我利益为目的。某一方不能从交易中获利,却仍然要进行或继续这一交易行为,这无疑是违反人性的。可以想象,假使社会公平始终不能得到保障,弱势群体不能与强势群体分享社会合作成果或分享得太少,弱势群体则不必再与强势群体维系这一社会契约。概言之,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须要公平地增进每一个人私人利益。如若不然,社会契约便不可能,人类只得重返“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霍布斯丛林”[2]。

在霍布斯契约论中,任何一个社会中不偏不倚的立约者都会同意在治理中平等地分配所有的资源和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一旦人们逐渐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受他人影响,他们就逐渐获得了对他人以及对公正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忠诚,以及对社会公平出自本性的正义感。我们能够看到,正是在平等关怀和平等尊重的理想得到兴旺发达的社会中,这种必需的正义感获得了最好的实现[8]。

可以设想,在霍布斯契约论中以先验形式的最高善而存在的社会公平,在公共管理领域同样可视为公共治理的最终价值取向。有别于传统公共行政中注重技术层面上的行政手段,公共治理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消除社会不公现象,以及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的不合理分配。公平原则是治理主体对治理全过程的要求和最高层面的期望,可视为公共治理的首要原则。公共治理有赖于对社会公平的实现从而巩固多元治理主体的政治合法性,这与霍布斯契约论中的论证紧密契合。

四、霍布斯契约论中公共治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用现代眼光审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逻辑中蕴含了互惠利他、规则之治以及权利平等这些合乎当代公共治理理论的基本观念。这些观念在霍布斯契约论中得到了相互承接且逻辑自洽的理论演绎。如今我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着手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深入思考霍布斯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可以对我国社会公共治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有效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利益原則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原则,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有效调和。当试图利用社会契约这个概念作为一个道德和政治设施,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意志嫁接起来[7]。霍布斯揭示了人互惠合作的本性,指出人作为合作性个人主义者实质以道德人身份追求自身最大功利。这意味着,在我国创新公共治理制度需要重视协调社会上的各类利益冲突,尤其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正如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社会契约不仅要诉诸自我利益,而且还诉诸对其同伴利益所应有的关怀,并试图寻求所有人同等合法之利益的平衡。因此,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然要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霍布斯契约论所提倡的治理艺术的精髓在于,根据人的利己之心促使他们经常对人公正,促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融合。只有保持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才是合乎人的本性和理性要求的[9]。

(二)持续推进公共治理的法治建设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调和需要借助于一个既反映自我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普遍规则。通过对普遍规则的强制执行,共同利益能够得到维护和促进,同时也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我维护和自我发展。霍布斯指出,法律作为一种最具稳定性的规则,能够维持治理主体在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契约理性。在公共治理领域提高法治化水平,从价值理念和具体方式等层面丰富现代法治社会,完善制度框架。霍布斯认为一个持久的秩序是大多数国民相信的、愿意去遵守的,并且在保护他们根本利益中起重要作用的秩序。因此,对于基于互惠人性原则的社会而言,法律作为普遍意志的书面表达形式,必须要维护和促进共同利益,而不能仅仅维护和促进部分人的个人利益。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法治建设,正是以制度形式確保和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夯实国家根基的积极探索。

(三)寻求体现社会公正的治理绩效分配路径

任何一个治理模式都需要找到效用最大化和有利于每一个人之间的平衡点。在现代社会,这一问题直接表现为公平与效率间的矛盾。霍布斯认为,每个人生来自由而平等,这意味着公共产品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脱离了自然状态的人们,既然都必须承担互惠的义务,同时也理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可否认,追求效用最大化——即提高效率是每一个治理体系所理应追求的核心目标。但正如奥肯所言:社会需要在平等中注入一点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10]。因此,应寻求体现社会公正的治理绩效分配路径,使社会的发展必须有利于互惠社会机制下的每一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要更加注重体现“共享”这一理念。

五、结语

霍布斯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丰富的公共治理思想,这些思想在当今仍有着启发意义。在吸收霍布斯契约论中公共治理思想精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公共治理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度推进,我国社会将走上长期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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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owles,Samuel. Microeconomics:Behavior,Institutions and Evolution[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

[5]夏民, 刘同君. 契约伦理与现代法制[J]. 唯实, 2003(3).

[6]徐大同. 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

[7]戴维·戴泽豪斯. 霍布斯的宪政法制理论[J]. 国外理论动态, 2012(4).

[8]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9][荷]斯宾诺莎. 伦理学[M].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58.

[10][美]阿瑟·奥肯. 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M].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99.

收稿日期:2020-10-21

基金项目: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共建共治共享背景下城市基层治理体制的创新研究(19YJCZH232)

作者简介:王昶(1988-),男,河南项城人,博士,讲师,从事公共行政理论研究;季宇(1986-),男,江苏淮安人,博士,特聘研究员,从事公共治理与政府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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