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特征、农村土地与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
——以重庆市中心城区为例①
2021-06-15刘媛媛王恒伟刘秀华
刘媛媛 王恒伟 刘秀华
(西南大学 资源环境学院,重庆 400715)
1 引言
人口城镇化是城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课题。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年递增,近十年来维持在每年2.2亿人以上,其中农业转移人口约占七成。以劳动转移人口为主的流动人口已成为城市常住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定居和落户意愿均不高[1][2]。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最近五年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56.10%提升至60.60%,户籍城镇化率也由39.90%上升到44.38%,但两者始终存在约16%的“真空层”,映射为“两栖城镇化”现象。农业转移人口会依据城市融入与农村土地利益的考虑而理性做出迁移决策,其中居住层面的融入是城市融入至关重要的方面。住房作为安身立命之所,是人口城镇化的首要条件,也是稳定城镇化成果的重要保障[3]。但受限于自身住房购买能力与保障性住房可及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面临着居住分割[4]的局面。与此同时,农村土地作为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在农村的固定“物资”,仍对其具有回流拉力[5],成为市民化抉择的重大顾虑。相比城城流动人口,限于城市感知及利益获得的劣势,城乡流动人口永久迁移意愿更低[6],甚至出现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定居城镇的意愿与行为不进反退现象[7],“流而不迁”的中间形态始终存在。
作为唯一未实行积分落户制的超大城市,重庆市在引导人口流入、放宽人口落户门槛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先于2008年探索建立地票制度,以宅基地复垦来置换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实现了用地指标的城乡流通,并对退地农民给予经济补偿,切断土地“脐带”与提供进城资金双管齐下,推动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后于2010年开全国之先河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对外来务工人员开放申请门槛,凡在本地有稳定职业、无稳定居所者无论户籍均可申请。可见,重庆市人口城镇化具有制度上的优势与独特性。
近些年来,随着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人口回流趋势开始显化,由此引发我国人口迁移流动空间格局发生转变,表现为农业转移人口由东部向中西部回流数量增加[8][9]。重庆市作为西部唯一直辖市,有着“大城市大农村”的基本市情,区别于其他直辖市,重庆长期以来人口流出大于流入。2013年开始,重庆借助“一带一路”机遇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市内流入人口数量开始增长,人口净流出状况得以改善。2014年以来市内流动、流出至市外、市外流入的人口规模维持在5:4:1结构[10]。截止到2018年,重庆市地域范围内流动人口总量842.45万人(包括市内流动人口665.01万人与市外流入人口177.44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四分之一。2018年重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了59.69%和65.50%,分别超出全国整体水平16.32 %和5.92%,对人口的集聚效应逐渐凸显。本次研究重点关注居住特征与农村土地对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的影响,明确其影响方向及作用机制。研究结论或可为未来重庆市人口发展规划与公共服务供给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有望对其他中西部地区大城市,或处于人口发展期的中小城镇有所广益。
2 研究进展
2.1 关于人口迁移的界定
联合国《多种语言人口学辞典》对“人口迁移”定义如下:人口在两个地区之间的地理流动或者空间流动,这种流动通常会涉及到永久性居住地由迁出地到迁入地的变化。由于国外人口的流动与迁移往往是同时发生的行为,故这一定义并未严格区分“流动”与“迁移”。而我国的人口迁移并不等同于人口流动,尤其在是人口的乡城转移过程中,虽然农业转移人口表面上已实现地域转移,但循环流动、“流而不迁” 已成为人口流动常态。Goldstein[11]关注到这一现象,将中国人口迁移区分为循环(即流动)和永久迁移。关于永久迁移的界定,学界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不转变户籍的条件下长期居住在城市,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持久性迁移[12]。于是,地域转移成为了界定人口迁移的常用标准,相关研究以是否打算在流入地城镇长期居留或定居来衡量迁移意愿[13-17]。但在中国现行制度下,户籍转移是农业户籍人口从地域转变跨越到身份转化的必要程序[18]。只有完成户籍转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市民”。因此,户籍转移成为界定人口迁移的又一重要标准[19-23]。另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户籍转移与地域转移是为人口迁移的不同层面。如蔡禾等永久迁移划分为行为性永久迁移和制度性永久迁移[24];杨巧等从居留与落户两方面来考察迁移意愿[25]。通过上述梳理可知,地域转移是人口迁移的首要条件,而户籍迁移则是必要程序。因此,对于不具有地域转移前提,即不计划在流入地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本文认为其不具备永久迁移意愿。
2.2 住房与土地对农业转移人口迁移的影响研究
在农村土地的影响方面,有研究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及土地权益对乡城迁移具有负向影响[26-28]。基于土地价值及放弃土地的机会成本的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会降低[29]。从承包地来看,均分化的农地制度使得我国劳动力外出务工工资性收入作为农地经营的一种额外补充,导致了劳动力迁移的不完全[30],农业转移人口必须依靠承包地来应对外出打工的风险[31]。因此,拥有承包地阻碍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制度性永久迁移[32],而且承包地面积大小也对迁移行为具有负向影响[33-35]。同时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中不稳定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使其不愿以农村土地换取城市户口[36]。也有研究认为,承包地未对落户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宅基地才是影响落户意愿的关键因素。城市购房困难迫使农业转移人口倾向保留农村宅基地而不愿落户城镇[37],且宅基地面积越大,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也就越低[38-40]。
在城市住房的影响方面,学者们从不同维度进行了探索。从住房产权及居住质量来看,研究普遍认同本地购房促进了农业转移人口或流动人口的户籍迁移意愿[41-44],对居住条件的满意程度对其城市定居意愿具有正向影响[45],采取家庭居住模式和租住正规住房者留城意愿更强烈[46],合适的城市住房是农村流动人口愿意以农地换城市定居的关键因素之一[47]。从住房负担来看,住房价格攀升导致迁移成本增加, 由此形成的巨大推力对外来人口构成排斥和筛选[48],农村流动人口更不愿意落户现居城市[49]。房租支出比对农业转移人口长期居住意愿呈现“倒U型”影响[12]。城市高房价通过提高农业转移人口预期购房成本进而降低其定居意愿[50][51]。从居住分布来看,外来流入人口与流入地社区产生的强大社会联系会促进他们选择永久定居[52],而居住隔离削弱了其与本地市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加剧了社会距离[53][54],由此抑制了城市定居意愿。
整体上,已有研究密切关注了人口“流而不迁”现象,普遍认同流动人口居留、定居或落户意愿是其迁移倾向的直观反映,但对于“迁移”的界定标准存在地域转移或户籍转换二者取其一的局限,综合考察二者的研究不为多见,其中有代表性的比如:林李月等以长期居留、户籍迁移、永久定居意愿的指标加和来定义迁移意愿[55],拓宽了考察指标的维度,为后续研究提高了良好的思路借鉴。同时,基于流动人口在居留意愿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定居上的事实[56]。于是,本文以定居意愿与落户意愿来综合测度农业转移人口的迁移决策。
3 研究区、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3.1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
重庆市作为中西部唯一直辖市,既具有超大城市、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地位,又具有西部地区整体发展的相对滞后性,仍处于人口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市内约四分之三流动人口分布在中心城区[10](范围涵盖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北区、渝中区),且以农村户籍人口为主。中心城区既是全市金融、商贸等高端要素聚集区,也是产业发展的“火车头”,是推进市内人口城镇化进程的主战场,因此以重庆市中心城区作为研究区域。
研究数据来源于2017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从全国监测数据中提取出重庆市中心城区的样本数据,即被调查前一个月前来重庆中心城区居住、非重庆中心城区户口且受访时年龄大于15岁的流动人口,并进行以下处理:(1)过滤户籍性质为非农村的流动人口案例;(2)剔除样本中年龄不足16周岁未达到劳动力年龄的案例及缺失、异常值案例,最终得到2693个案例。
3.2 变量与模型选择
3.2.1 变量解释
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流入重庆市中心城区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迁移决策,以定居意愿与落户意愿的交互形式加以表现。本文借鉴蔡禾等将永久迁移意愿分解为行为性迁移意愿与制度性迁移意愿的做法[18],对永久迁移意愿进行如下定义:首先,以是否愿意定居评测永久迁移意愿的有无,然后在此基础上,以是否愿意进一步落户本地区分行为性迁移与制度性迁移意愿。即以不定居、定居不落户、定居且落户分别定义循环流动、行为性迁移、制度性迁移三类决策(表1)。
表1 被解释变量描述
当前城市生活体验与未来预期共同构成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的重要考量。迁移决策对应宽泛的时间概念。从长远来看,住房不仅涉及居住舒适度与稳定性,更涵盖家的意蕴,住房支出也是影响收支状况的重要方面。同时,农村土地承担着乡土情结与财产收益的职能,也将对迁移决策构成影响。因此,以居住特征(住房性质、居住社区、家庭化程度、住房负担)与农村土地(户籍地宅基地及承包地产权及面积)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其中住房负担用月住房支出与家庭月收入的比值表示。另外,从微观特征、社会融合与生活保障三方面选取适当控制变量,以提高估计结果的准确性(表2)。
3.2.2 模型设定
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分为循环流动、行为性迁移与制度性迁移三类,为名义变量。由于这三类变量未通过平行性检验(p值小于0.05),因此采用多元logit回归模型。
式(1)中,y是农业转移人口的迁移决策;xk为解释变量,即核心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βjk是估计系数;αj是常数项;ε是具有正态分布特征的随机扰动项。
3.2.3 共线性检验
为防止解释变量间存在多重共线性,利用Pearson相关系数、容忍度(Tolerance)和方差膨胀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来进行检验。根据Pearson相关系数,宅基地变量与承包地变量的相关系数最高为0.333,小于0.6。根据共线性诊断结果,解释变量的最大VIF 1.871<10,容忍度均在0.5以上。综上,可认为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不会对回归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表2 自变量解释及描述性统计
4 特征分析
4.1 迁移决策特征描述
重庆市中心城区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来源于重庆非中心城区区县与四川省,分别占68.3%和23.2%。近八成(79.7%)农业转移人口因工作原因流入,14.9%因家庭原因来此。家庭化流动已成趋势,66.4%为举家流动。女性略多于男性,男女分别占49.5%与50.5%。超七成者(75.7%)已婚。平均年龄37.2岁,新生代占比54.9%。整体教育水平不高,超过半数(56.1%)未及高中学历,大学及以上学历者占18.3%,研究生以上学历者仅为0.3%。居留时间以短期为主,66.6%农业转移人口流入时间低于五年。平均收入为6879元,但收入差异较大,超四成(41.8%)者月收入低于5000元。
对于未来的去留打算,85.4%的农业转移人口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将继续居留,12.4%未置可否,仅2.2%的人数否定了继续居留的设想。定居意愿是居留意愿的进一步发展,最终仅不足一半(37.3%)居留群体分化为定居群体。由于户籍制度搭载着各项制度门槛,农业转移人口对于落户与否的抉择趋于保守。在符合本地落户条件的假设下,只有28.6%的农业转移人口表达出户口迁移意愿。而将定居与落户统一起来的比例仅为14.5%。总的来看,重庆市中心城区农业转移人口居留、定居、落户意愿占比呈现阶梯递减趋势,与此同时,三类意愿的否定与不确定性同步梯度上升(图1)。
图1 重庆中心城区农业转移人口居留、定居与落户意愿比例
从各典型城市(六个超大城市与成都市)的流动人口全样本数据统计来看(表3),循环流动仍是超过半数流动人口的选择,且农业转移人口循环流动的比例远高于非农业转移人口。从六个超大城市全样本数据看,重庆市流动人口具有永久性迁移意愿者占比较高(40.4%),仅次于上海(42.7%)。但与其他超大城市具有明显区别的是,重庆流动人口中具有行为性迁移意愿者占比达到了19.5%,而北上广深津五个城市的对应数值在均在4%以下。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西部大城市——成都的对应数值也仅为重庆的一半。可见,虽然从总体上看,重庆市流动人口永久性迁移意愿强烈,但却呈现出行为性迁移决策与制度性迁移决策并立的局面,“定居而不落户”者众是重庆市内流动人口迁移决策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在农业转移人口样本中表现更为突出,“定居而不落户”占比(21.2%)甚至超过了“定居且落户”(16.1%),昭示着重庆市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的阶段性与不彻底性(图2)。
图2 各典型城市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比例统计
4.2 城市居住特征描述
从住房性质上看,重庆市中心城区农业转移人口以自有住房、租住私房与租住公租房三类方式为主要居住形式。自有住房与租住私房的比例均在40%左右,呈现出租购并举的局面。同时,公租房保障制度为13.6%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了安居之所,而通过借住、单位雇主房、工作场所等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仅为7.8%。租住私房与其他居住形式者循环流动意愿最强,均超过了80%。自有住房者行为性迁移决策占比最高,为42.0%。而租赁公租房者制度性迁移决策比例最大,为20.0%。从居住家庭化程度来看,重庆市中心城区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化程度整体处于较高水平,举家流动者接近七成,个人流动者不足两成。完全家庭化者的制度性与行为性迁移决策占比均最高,个人流动者的制度性与行为性迁移决策比例均最低。从住房负担来看,重庆市中心城区约90%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支出与收入的比值不超过30%。无住房支出者的行为性迁移决策比例最高,而住房支出与收入的比值在0~10%者制度性迁移决策占比最少。从居住社区来看,居住在居委会社区与村委会社区的农业转移人口比例约为9:1。居住在居委会社区的农业转移人口无论是制度性迁移决策,还是行为性迁移决策占比均高于居住在村委会社区者(表4)。
表3 2017年典型城市流动人口迁移决策统计 单位:%
表4 重庆市中心城区农业转移人口居住特征
4.3 农村土地特征描述
重庆市中心城区农业转移人口拥有承包地与宅基地者比例分别为65.2%、75.6%。分别以承包地面积中位数(333.3 m2)与宅基地面积中位数(30.0 m2)为分界点对土地面积进行划分,近一半农业转移人口拥有承包地面积超过333.3 m2,近四成农业转移人口拥有宅基地面积超过30.0 m2,这两部分群体的循环流动意愿占比最高,分别为67.4%与65.7%,且具有制度性迁移决策人数占比最少,分别为13.1%与12.2%(表5)。
表5 重庆市中心城区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地统计
5 回归结果分析
5.1 居住特征对迁移决策的影响分析
根据回归结果(表6),在居住特征层面,首先,从住房性质来看,自有住房和租住公租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做出行为性迁移与制度性迁移决策的可能性更大。这是因为,住房不仅仅是一处容身之所,更是农业转移人口完成居住融入、积累社会资本的平台,而且对于自购住房者而言,住房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能带来巨大的获得感。在当前户口产权化的大背景下,在城市购买商品房意味着成为准市民[57]。同时,重庆市公共租赁性住房体系建设卓有成效。截至2018年底,全市累计分配公租房50万套,近150余万住房困难群众实现“住有所居”②②150万余名建设者有了“家”重庆公租房社区治理交出这份答卷.https://new.qq.com/cmsn/20181228/ 20181228003260.html?pc,2018-12-28。除了供给数量可观,租金价格也对低收入群体足够友好。以部分公租房为例,民心佳园11元/m2/月,康庄美地10元/m2/月,城南家园9元/m2/月,再加上约1元/m2/月的物业费,40 m2的单间配套,月租金400余元,60平方米的两室一厅,月租金不足700元③③重庆公租房未来现状深度剖析之一.https://www.sohu.com/a/259888423_349083,2018-10-16。而且中心城区公租房小区均布局在一二环线之间聚居区,具有相对完善的教育、医疗、交通与商业设施配套。根据重庆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要求,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本市人口与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宽松的入住门槛与高性价比的居住条件,使得公租房与自有住房一样也提升了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居住的个体效用,而且入住公租房同自有住房一样也符合重庆中心城区落户之“稳定居住”的要求,由此也正向强化了制度性迁移决策。
从住房负担来看,与住房收入比为0~10%的农业转移人口相比,住房负担为10%~30%的群体更愿意完成制度性迁移。在住房负担为0~10%的案例中,居住在单位雇主房、非正规场所及租住私房,尤其是合租的比例最高,随着住房收入比的增加,农业转移人口的居住条件逐渐由非正规场所向稳定住房过渡,这也侧面体现了农业转移人口消费能力的提升,从而使得农业转移人口更倾向永久定居于本地。但过高的住房负担亦会抑制长居打算,住房收入比超过30%的农业转移人口做出制度性迁移决策的概率会下降。
从居住家庭化程度来看,举家流动的农业转移人口迁移的可能性更大。举家流动避免了一家人两地分居的处境,家庭团聚提升了异地生活的归属感。而且家人也能在本地享受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在子女教育方面。有研究指出,流入地城市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提升是通过公共服务作用于子女教育上实现的[58]。而且,对于半家庭化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也更倾向于做出行为性迁移决策。由此可见,随着家庭迁移的完整度的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永久迁移的可能性会更高,家庭全员流动则加速了其市民化过程。
从居住社区类型来看,相比于村委会社区,居住在居委会社区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行为性迁移决策更占优势。这是因为,首先在区位上,村委会社区位于城中村、城边村或城市边缘地带,而居委会社区邻近城市中心,出行更为便捷。其次,在社区服务上,居委会社区受政府财政支持,基础设施配套和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更为完善。最后,在邻里构成上,城市社区住房供给主要来商品化住房市场与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住房[59],与本地市民的混住促进了农业转移人口城市社区的深层次嵌入[28],而村委会社区住房为本地居民提供的租金更为低廉的自建房,相对封闭的居住圈层与有限的社区资源限制了居住融入。
5.2 农村土地对迁移决策的影响分析
在农村土地层面,在户籍地拥有承包地或宅基地且面积超过中位数水平(宅基地面积超过30.0 m2、承包地面积超过333.3 m2)的农业转移人口不倾向制度性迁移,而这对其行为性迁移决策并不存在显著影响。若农业转移人口在老家拥有宅基地或承包地,土地面积较小时二者对其制度性迁移决策的阻碍效应并不显著。而当面积超过上述数量后,承包地或宅基地对农业转移人口制度性迁移的制约作用便开始显现。这是因为,与非农收入相比土地收益较低[60],而且土地流转产生的财产效应有限,土地的物质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加之土地确权和农民进城落户“三权”不变政策④④2016 年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的“三权”,即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此即通常所说的“农民进城落户‘三权’不变政策”。提升了农业转移人口流向城市的积极性,于是土地产权拥有状况未对行为性迁移决策构成显著影响。但在落户问题面前,拥有农村土地产权的农业转移人口依然缺失主动性,究其原因,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下,土地产权具有不稳定、不完整的特性[61],农民个人不具备土地所有权,农村户口则充当着类似身份标识的角色,农业转移人口即使身处异处,出于“家中有地,进退有据”的考虑,也更愿意用农村户口对农村土地进行绑定。这可以用禀赋效应理论[62]予以解释,土地作为农村人口物质保障与情感依附[63]的载体,农村人口基于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流转或收益资格,但由于 “厌恶损失”心理的客观存在,失去土地的负效应将远超拥有土地的正效应,在面临土地退出时农业转移人口内心会产生更高补偿预期,而现有的补偿标准并不能完全满足其心理预期。而且,在“带地进城”政策的推行初期,虽然政策上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允许“带地进城”转移人口在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内自愿选择是否退出土地,但过渡期之后若不退地又该如何,后续规定尚未明确,于是农业转移人口在涉及落户问题的制度性迁移决策上依然有所迟疑,农村土地对农业转移人口彻底实现市民化的抑制效应依然存在。
表6 迁移决策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
5.3 控制变量对迁移决策的影响分析
在控制变量方面,在微观特征方面,年龄越大,行为性永久迁移的概率越低。婚姻对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与男性相比,女性更倾向行为性迁移。本地居留时间的延长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做出行为性及制度性永久迁移决策。学历的提升会显著促进行为性迁移决策,人力资本优势与人才福利待遇为其在城市的长久居住奠定了坚实基础。重庆市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制度性迁移概率更低,此类群体更倾向循环流动。
在生活保障方面,就医疗保障而言,享有本地医疗的农业转移人口均会更倾向于制度性迁移,可见本地医疗已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实现本地市民化的重要考量。从职业保障来看 ,相比办事技术管理人员,商业服务业及农业产业从业人员永久迁移的概率更低。这是因为此类群体职业稳定性性不高,职业收入难以充当未来长期在本地生活的可靠保障。在经济保障层面,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行为性迁移的几率随之提高。
在社会融合方面,从文化认同来看,不认为按照老家的风俗习惯办事更重要更倾向永久迁移。从社会网络来看,与本地人的来往有助于了农业转移人口做出永久迁移决策。参与社会事务较频繁者行为性与制度性迁移决策概率均会得到提升。这是因为,流动行为的发生意味着脱离流出地原本的社会网络,而后在流入地发展出新的社会关系类别,比如业缘关系和趣缘关系等[12]。随着本地符号逐渐渗入到生活日常之中,地方归属感便逐步形成,从而居留稳定性与落户主动性也得以提升。家人拥有本地户籍者更倾向于制度性迁移,这种情况一是由于在本地缔结婚姻,二是由于先有家人落户本地而后其余家人阶梯流入所致。
6 结语
6.1 研究结论
永久迁移决策的分化主要体现在是否定居和是否落户的分异上,定居意愿与落户意愿的产生并非同步的过程。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而言,居住地与户籍身份共同转变的制度性迁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化。通过定居意愿与落户意愿的交互分析,识别了城市居住和农村土地特征对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的影响,结论如下:
(1)重庆市农业转移人口永久迁移意愿较为强烈,“流而不迁”处于较低水平,但迁移过程呈现出行为性迁移决策与制度性迁移决策并立的显著特征。行为性迁移决策既对其乡城迁移过程提供了有效缓冲,但也对实际的市民化水平造成了“挤压”,延缓了人口城镇化进程。
(2)居住特征主要影响农业转移人口是否迁移与迁移决策选择。具体而言,完全家庭化、自有住房与租赁公租房的农业转移人口更倾向永久迁移,表现为这些因素对行为性迁移与制度性迁移决策均有显著正向影响;居住在居委会社区与半家庭化促进了行为性迁移决策;住房负担在10%~30%的群体更倾向制度性迁移,超过30%的住房负担则会降低永久迁移决策的概率。
(3)农村土地所带来的收益补偿抑制了农业转移人口做出制度性迁移决策。失去土地的负向效应导致农业转移人口内心的补偿预期更高,土地数量越大,负向抑制效应越显著。拥有超过中位数水平的承包地或宅基地的农业转移人口并不倾向制度性迁移。
(4)从控制变量的影响来看,本地医保和家人具有本地户籍是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制度性迁移的积极因素;行为性迁移意愿表现出女性、高收入、低年龄、高学历优势的特征;流入时间久、社会参与频繁、与本地人来往密切及职业稳定性强对行为性迁移决策与制度性迁移决策均有正向推动作用。
6.2 研究启示
保障性住房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政策思路。在多数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或落户意愿的研究中,保障性住房“留住”农业转移人口的优势作用鲜少被发掘,一方面是因为多数地区公共住房保障供给尚为缺乏,而且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面向本地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被排斥在外[32]。另一方面,特大城市比如上海的保障性住房价格也偏高,难以覆盖到中低收入群体。重庆公租房以低廉的租金、多样化户型、宽松的入住门槛与充足的市场供给为中低收入外来群体的住房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一“以住房促市民化”的举措对其他城市的住房保障规划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人口城镇化面临的不仅仅是让人口“流入”,更要筹谋“留下”这一长期性问题,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优势值得重视。
现阶段农业转移人口与土地仍然难以分割开来,对农村土地的妥善处置是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环节。以重庆市为例,政策允许“农转城”转户居民最长三年内继续保留农村原来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权益。另外,重庆市实行地票交易制度,给予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转户居民9.6~12万/亩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针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前期相关政策促进 “农转居”的成效是显著的,但在现阶段却表现出后劲不足之势,相比跨省流入人口,重庆市内农业转移人口的制度性迁移意愿并不高,这可能与地票制度实施时间较长以致存量宅基地退出潜力下降有关。而“带地进城”政策实行时间尚短,在放开转户限制的初衷下又存在三年过渡期之后退地后续不明确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重庆市2020年与2030年预期户籍城镇化率分别为50%到65%,市内农业转移人口是未来户籍城镇化的主要及重点对象,从目前的政策效应来看,转户之后农村土地的处置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除了城市居住与农村土地因素,职业稳定性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长久定居乃至市民化的重要前提。职业薪酬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城市生活的主要甚至唯一收入来源,是其在城市生活发展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稳定性强的职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更高,尤其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而言,获取一份稳定职业需要付出比城市本地户籍人口更多的经济与心理成本。相关部门可重点关注这一群体,按需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面试培训等。另一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薪资标准与发放时间,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和缴纳比例。此外,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制度性迁移的过程中,城市本地医保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重庆市相关政策,落户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且企业承担的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从1.5%提高到9%。这对其他尚处于人口发展期的城镇有一定的政策启发意义。适度放宽本地医疗门槛以及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积极性。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全面取消农业户口呼声经久不息的大环境下,医疗制度在某种形式上依然是户籍制度的附属,在深入推进入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医疗体系的完善也需同步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