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
2021-06-11王学芝
王学芝
摘要:商标在企业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现阶段,企业对商标的重视程度有了普遍性加强。就目前的分析来看,商标是商战中的利器,而我国的有关商标的现行法律存在着缺陷,所以不少商家在竞争中会基于法律缺陷恶意进行他人先行使用的商标注册,这不仅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显著的影响,也损害了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坚决打击这样的行为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就现实分析来看,要进行此种行为打击,需要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分析,同时要借鉴相关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实践进行法律方面的完善,这样,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文章就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与讨论,旨在指导实践。
关键词:商标;恶意注册;法律
商标恶意注册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表现的比较普遍,这种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商标的现有使用者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损害,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从现阶段掌握的资料来看,社会经济活动中之所以出现商标恶意注册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商标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所以给不良商家留下了可乘之机。分析现如今我国社会经济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产生原因,并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解决策略和处理办法,这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标恶意注册的原因分析
恶意商标注册在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实践中表现的比较普遍。就具体的分析来看,要解决商标恶意注册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商标恶意注册是什么,同时需要明确商标恶意注册的原因是什么。
从概念理解来看,所谓的商标恶意注册具体指的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域名使用的行为等[1]。就这种行为的具体分析来看,其是对市场经济稳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其他商标使用者的权益侵害,所以在实践中必须要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对商标恶意注册这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会发现,在我国之所以会有频繁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发生,主要原因如下:1)权利人商标保护法律意识不强。从现阶段的具体分析来看,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在经营生产实践中主要追求的是传统的生产要素积累,所以对商标以及专利价值的积累存在着明显的忽视。而且在生产经营实践中,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管理,企业在新时代发展要求适应方面表现的比较弱。2)利益的驱动[2]。就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来看,其可以概述为“搭便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对其进行恶意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便会被注册者所获得,这种成本低廉且隐蔽的方法能够省去品牌培育费,所以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行为。这种利益上的驱动导致不少人不惜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进行商标注册。3)我国法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就具体的分析来看,我国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的是资源注册的原则,这种原则的利用使得有些商标人怠于注册,给了侵权行为人可乘之机[3]。不仅如此,我国商标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恶意注册商标的人会抓住抢先注册的机会进行抢注,从而实现对他人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这种行为在目前的法律范围内很难处理。在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中虽然实现了“在先使用权”制度的利用,但是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定
就商标恶意注册这种行为的具体分析来看,其不仅在我国比较的普遍,其世界其他国家也具有普遍性,所以不同国家对此种行为进行了积极的管制。就具体的分析来看,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为这种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参考与指导,以下是对各国商标恶意注册的分析与总结。
(一)日本
日本在商标恶意注册规制方面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就日本的相关法律分析来看,其在《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果有人进行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因此而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或其他表明是他人商品的标记,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了这些标记的商品,以致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即日本将恶意抢注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要通过使用获得了某种信誉,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恶意注册并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在竞争法中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4]。简单来讲,日本在商标恶意注册方面有比较清楚的规定,此规定对日本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避提供了法律保护。
(二)欧盟和美国
欧洲国家在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规制中也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具体的分析来看,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恶意”界定为“低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的不诚实”交易或行动(业绩)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无关,总之即“不诚实的意图”,比如德国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做法是只要权利人证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不管是否注册或者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只要已经使权利人实际获得了一定的信誉或者相当的竞争地位,法院即可认定抢注该商标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侵权行为[5]。说到底,该规定还是以诚实信用的"帝王条款"作为基础和依托。从欧洲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其在判断商标恶意注册方面强调的是商标是否存在已经使用以及是否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这种以事实举证的方法有效的杜绝了商标的恶意注册。
对美国的商标注册进行总结分析会发现其在商标权取得的时候强调的是商标的使用,即商标使用者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需要证明其正在使用该商标或者是其具备真正的使用商标的意图。换言之,美国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依据对商标的申请注册进行审批[6],这种方式的利用在对抗恶意抢注商标方面有突出的价值。基于实践做分析可知,因为这种方式存在着非常显著的优势,所以在美国的司法實践中,商标恶意抢注的案例比较少。
三、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