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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21-06-11方芳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公民

方芳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信息保护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来自网络环境的挑战。由于我国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因此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围绕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概述、目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措施,从而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性受到了一系列挑战。公民个人信息是自身合法的,并不愿受他人支配的隐私,具有关联性、隐私性和识别性的特征。由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不愿意被他人所了解,具有一定的保密需要,一旦泄露会对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公民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等信息如果被违法分子所窃取,很有可能威胁到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大数据时代是指数据数量快速增长,并具有重大利用价值的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机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便利,各类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从海量的数据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和处理,发挥数据的利用价值。政府在履行社会职责时,会通过建立大数据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信息采集和分析,从而根据公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行为特点和各类诉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企业也会通过大数据技术,了解客户的兴趣和购买心理,从而制定相应的营销方案。

(三)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多种属性,在不同领域有着一定的利用价值,社会中一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公民信息,进而达到犯罪目的。例如,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公民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通过补办手机卡等操作,将被害人的支付宝现金转移。同时,手机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出现的频次越来越高,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自身的人格利益,侵害个人信息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恶意散播公民隐私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造成自杀等严重危害。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对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执法力度,维护公正有序的社会氛围。

二、互联网环境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成本较低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程度较低,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巨大,不惜铤而走险,通过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例如,前几年在我国有重大影响力的人肉搜索案,由于当时法律存在一定欠缺,该案件被定性为民事案件,并不涉及刑事方面,因此相关犯罪嫌疑人只承担了较低的民事责任,相关处罚也没有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这一系列问题容易诱发不法分子的犯罪动机,进而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二)犯罪分子对法律认知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宣传工作还不够完善,没有通过各渠道对公民进行相应的法律教育。一些网民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后果认知不足,很容易在较高的经济利益面前产生违法犯罪动机。同时,一些受害者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信息保护意识淡薄,容易陷入犯罪者的圈套,导致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屡禁不止。

(三)公民信息安全意识有待于提升

我国公民的信息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在网购、填写病历、申请服务的过程中很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所窃取。不少公民对身份证、银行卡丢失重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引起的一系列风险。根据半月谈民情调查结果来看,截止2019年底,我国有将近20%的公民并没有对个人信息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仅有50%的公民在网络社交和浏览网页的过程中能够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正是由于公民的风险意识不足,给了留下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

(一)完善刑法立法思路与审查程序

互联网中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可以归属于公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的犯罪,在立法保护中,除了要对传统隐私权进行立法工作,还应当结合当前网络犯罪的类型和特征,拓寬立法思路。要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立法的审查程序,保证立法工作能够满足当前的迫切需求,并推动立法的精细化与专门化。在明确了大数据到个人法益的关联和内在结构后,要构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和大数据整体性防护的不同层次的信息刑法体系。

(二)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界定与分类工作

由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较广,并且重要性和隐私性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界定个人信息时,要考虑刑法裁决的必要性,对一些影响较小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民事或刑事手段进行解决;对于一些严重的侵权案件,例如金融诈骗等,应当纳入刑法范围内。我国的《刑法修正案》要扩大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要结合互联网时代下的公民行为特征,将交易短信、指纹、语音、虹膜图像等纳入到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内,从而满足当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

(三)对公民的关键信息提供特殊保护

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并没有对公民个人的关键信息进行区分,但是随着互联网数据种类的日益增加,涉及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数据越来越多,例如个人账户二维码、个人位置等,都需要纳入到刑法保护范围。因此,相关立法机关要按照不同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对公民的关键信息提供特殊保护。

四、结语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要积极完善刑法立法工作,要结合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行为特征,对个人信息进行完善的保护,要优化立法审查程序,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科学分类与界定,并加强司法解释,从而填补法律方面的空缺,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玮玮,孟高正. 基于大数据背景的隐私权刑法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8(35):15-17.

[2]董一博. 论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 法制与经济,2019(01):123-124.

[3]张宁,陈晓燕. 大数据时代的深度报道:本质、特点与生产机制创新[J]. 南方传媒研究,2017(06):73-79+2.

(江苏省苏教国际教育文化交流中心法务及客户关系部 江苏 南京 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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