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不来的“醉驾”醉驾入刑十年,危险驾驶罪不降反升
2021-06-10法人石魏李俊晔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石魏 李俊晔
(作者石魏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李俊晔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醉驾入刑”至今已经10年。当今中国是机动车大国,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截至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为2.81亿辆,摩托车数量也增速明显。仅2020年,摩托车新注册登记就高达826万辆,比2019年增加249万辆,增长43.07%。10年来,在机动车数量增加、驾驶人员人数显著增多的背景下,全国交通安全整体形势稳定,酒驾、醉驾比例显著下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后拒驾”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群众的自觉行为,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
危险驾驶罪呈高位态势
我们仍需要正视的是,酒驾、醉驾比例下降,并不意味着危险驾驶罪的数量下降。相反,危险驾驶罪的数量始终呈高位态势,2018年更是首次成为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案由。“醉驾入刑”10年,危险驾驶罪数量始终没有明显回落。究其原因,除了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显著增长、基数太大之外,还包括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较低、惩处力度有限、缓刑比例过高等因素。
“醉驾入刑”10年来,一些司法案件的媒体关注度较高,其中的法律问题受到老百姓高度关切。“酒后飙车”是最为深恶痛绝的,也是危害最大的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重要类型。实践中,追逐竞驶不仅包括对向型竞驶,还包括一方竞驶。只要行为人有竞赛的目的,并客观上导致他人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之中,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影响公众对公共安全的信任感,即可构成此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以“情节恶劣”为构成条件之一,属于典型的情节犯。“情节恶劣”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犯罪的成立与否,是判断犯罪与违法的依据和界限。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被告人庞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庞某驾驶无牌照“雅马哈”牌摩托车,由北京市东城区玉蜓桥出发,仅用时13分43秒绕行二环主路外环一周,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最高时速达237公里/小时。考虑到庞某“追逐竞驶”地点是在北京市二环路主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最高达237公里/小时,来回穿插,频繁并线,被告人还曾因飙车多次被行政处罚,摩托车被改装过,且系追求刺激,效仿“二环十三郎”而故意为之,故被告人庞某的行为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条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CFP
危险驾驶案件特征
通过抽样调取中国裁判文书网2011年至2021年审结的500件危险驾驶罪裁判文书(涉及被告人514人,其中14起案件涉及两名被告人)进行研究,发现危险驾驶案件呈现如下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随季节、节日变动规律特点鲜明,夏季数量最多,节假日明显上浮,且集中在20时至24时。夏季是发生危险驾驶案件的高峰季节,数量多、比例大。夏季天气炎热,晚上社交活动时间更长,饮酒后驾车的可能性更大。500件样本案件中,夏季数量为196件,冬季为155件,春季为68件,秋季为81件。节日期间也是酒后驾车高发时段,如春节、元旦、端午、国庆、中秋等,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相对平常时日,数量增长30%以上。考察案发时间,20时至22时是醉驾高峰期,涉案数量高达226件;其次为22时至24时,数量为147件;0时至2时,数量为34件;凌晨2时至12时,案发率较低,数量为16件;12时至20时,数量为77件。
二是年轻化、高学历趋势明显,男性驾驶人员比例高。我国每年增加大量的新领驾驶证人员,如2019年新领驾驶证人员为2943万人,2020年为2231万人。截至2020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高达4.56亿人,男性驾驶人员为3.08亿人,女性驾驶人员为1.48亿人,男性占比约三分之二。样本案件数据显示,514名被告人中,男性被告人为466人,女性被告人为48人,男性比例高达90.7%。究其原因,男性饮酒及驾车人数远高于女性。年龄结构方面,鉴于中青年社交活动多,饮酒频率远高于其他年龄阶段人群,导致醉驾人数及比例居高不下。具体而言,20岁至30岁的被告人数量为127人,30岁至40岁的被告人为196人,40岁至50岁的被告人为77人,50岁至60岁的被告人为53人,60岁以上的被告人为34人,20岁以下的被告人为27人;综合来看,40岁以下的被告人比例高达68%。驾驶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为44人,本科学历为176人,专科学历为96人,高中及以下学历为198人。
三是宣告缓刑比例较高,各地量刑幅度呈地域特点。514名被告人当中,判处实刑的被告人为326人,宣告缓刑的人员为188人,缓刑比例为37.6%。其中,2011年至2015年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为21人,2015年至2018年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为69人,2018年至2021年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高达98人。此数据表明,“醉驾入刑”的前几年,对危险驾驶行为判处实刑居多;最近几年,缓刑比例有所提升。究其原因,可从多方面考虑。危险驾驶案件属于轻罪,最高刑罚仅为拘役6个月,对其宣告缓刑,一般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近年来刑事诉讼改革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危险驾驶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多;为了更好发挥刑罚的矫正效用,让被告人顺畅回归社会,实践中适用缓刑比例不断升高。样本案件中,不同省市的缓刑比例相差明显,如北京地区样本案件缓刑比例不到5%,山东缓刑比例高达40%以上。地域间刑罚适用差异与类案特点的地域分布及地区治理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探讨。
四是机动车中汽车占比最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其中,电动自行车如果超出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动自行车要求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400瓦,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则属于机动车范畴,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样本案件中,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货车、客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其中汽车比例最高,高达49%。随着社会的发展,摩托车、电动车的数量日益庞大,由此导致的危险驾驶案件也不断涌现,样本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比例为8.4%,驾驶电动车的比例为7.8%。
“醉驾入刑”判罚考量
“醉驾入刑”,法官怎么判?一般来说,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要考量如下因素:其一,认罪认罚。是否认罪认罚是考量其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二,酒精含量。酒精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反应能力快慢和危害程度的高低。饮酒后,行为人会出现反应迟钝、视觉下降的情形,此时危险驾驶,其对应急状况的反应严重迟缓,会出现控制能力下降、操作失误等,进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三,案发时间、地点、是否搭乘乘客、驾驶距离、行驶速度、危害后果等。其四,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无前科、有无逃避侦查的行为、机动车车牌是否伪造、是否取得驾照、是否配合民警工作、有无逃跑行为。其五,驾驶机动车类型,如车辆是否非法改装。
危险驾驶罪是“醉驾入刑”后的新罪名,容易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发生混淆。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刑法原理上讲,两者都是危险犯,但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危险。危险驾驶罪的危险是抽象的,只要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成立危险驾驶罪。这些危险行为还包括闹市“飙车”、超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不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判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是具体危险,必须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存在这种具体危险,需要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闹市“飙车”、醉驾、超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首先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其危险程度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程度相当时,还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之最终应适用刑罚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处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也容易混淆。当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驾、追逐竞驶、校车或客车超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引发较严重的损害结果,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都已构成,系两罪的想象竞合。由于交通肇事罪刑罚更重,根据刑罚理论“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时,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多为间接故意,但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多持放任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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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另一个话题是,没有饮酒的乘车人,为什么可能成为“醉驾入刑”共犯?提示参加聚会的朋友们注意,即使没有醉驾开车,如果实施以下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一,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使用的行为;其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三,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10年,弹指一挥间。“醉驾入刑”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意识日渐增强,酒驾、醉驾数量急剧下降,但仍有一些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不仅自己身陷囹圄,还可能失去工作、被开除公职、纳入信用记录,贷款、消费受到限制,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子女,故规劝所有驾驶人员,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一起参加聚会的亲朋好友,也要爱护驾驶人员,文明聚会不劝酒,喝了酒要找代驾。期待“醉驾入刑”20年回顾时,刑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封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