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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

2021-06-09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司法机关公平正义

童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 吕红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围绕公正司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根本保证、根本目标、基本要求、基本路径和重要保障,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公正司法、实现什么样的公正司法以及怎样实现公正司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篇”,为做好新时代司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延展,司法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形势、肩负新的时代重任。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对于司法机关在错综复杂中抱元守正、在矛盾风险中胜利前进,不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

一、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准确领悟这一重要论述精神,正确把握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关键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与公平正义辩证关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

一是“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重要论述精辟而深刻地阐明了公正司法之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不懈追求。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准绳,但法律又只是写在纸上的公平正义,要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司法起着关键作用。司法公正属于矫正正义,是对被破坏了的公平的恢复,是对被扭曲了的正义的伸张。只要司法是公正的,社会很多不公现象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

二是“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一重要论述从正反两个方面阐释了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辩证关系。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大的规矩。司法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对合法行为予以确认、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犯罪行为予以惩治,清晰告诉人们哪些行为是国家和社会允许并受到保护的,哪些行为是国家和社会禁止并将受到惩罚的。这就是司法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指引和导向作用。如果司法是公正的,规范指引和导向就是正确的、正向的,就会对社会公正产生引领、推动作用。反之,如果司法行为是不公的,规范指引和导向就是错误的、负向的,就会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破坏。而且,由于“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司法不公还会纵容和放大社会不公,冲破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三是“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一重要论述从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层面指明了公平正义之于司法工作本身的重大意义。古往今来,公正都是人们对司法应有伦理品质的最主要界定。确保司法的公正,进而通过公正的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天职。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涌入司法领域,期冀通过司法得到公正解决。这一方面说明司法机关面临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另一方面也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厚望。司法机关必须做到明辨是非、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公正司法的根本政治要求。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既是由司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决定的,是对公正司法“质”的规定性,也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政治前提。

一方面,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对司法工作来说,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主张和意志,依法办案就是落实党的政策。推进公正司法,要结合司法办案实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融为一体,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和各环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另一方面,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党鲜明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司法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和政治优势,也是与西方国家所谓“司法独立”的本质区别。推进公正司法,既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要通过公正司法赢得民心,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捍卫党的领导。如果否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搞所谓“司法独立”,我们的司法机关就会变质,司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

三、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公正司法为了谁、依靠谁的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指明了司法工作的根本奋斗目标。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落实这一重要指示。

首先,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在社会生活中,司法承担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等功能,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人民权益就有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人民权益就容易受到侵蚀。司法办案只有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才能使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其次,做到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确保公正。

司法公正作为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正的一把“标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主要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的公正体现出司法的整体公正。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往往通过某些具体个案,尤其是事关自身利益的个案来评判司法是否公正乃至社会是否公正。司法机关要牢记“100-1=0”的道理,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天大的事”,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以求极致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实现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相统一。

再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否公正,评判主体在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只有认为司法是公正的,才会接受司法裁判、信任司法机关。这就要求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否则即便司法机关“自认为”是公正的,也很难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把严格司法与柔性司法结合起来,还要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采取公开听证等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努力让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一个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关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关于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警醒我们,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深刻启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一是坚持严格司法。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从司法实践看,执法司法不严问题不仅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时限履行职责,决不搞变通执法,决不搞选择性执法,决不搞下不为例。

二是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作为一个整体。严格是司法的基本要求,文明是司法的基本职业素养,规范是司法的基本准则。推进公正司法,必须与严格、规范、文明司法有机贯通起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必须作为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来强调,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落实。司法机关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司法目的与司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三是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司法权事关“生杀予夺”,如果缺乏有效约束,就会导致冤假错案。坚持用制度管住司法权力、约束司法人员,是确保司法权依法正确行使的治本之策。要抓住司法活动容易出问题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覆盖各个司法岗位、各个司法环节的司法标准、司法规则,明确司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标准要求,形成严密的司法制度体系,努力使各项司法行为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坚决防止司法不作为、乱作为。

四是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以情代法。

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逢事喜欢讲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必定会影响司法公正,甚至带来严重问题。要完善和落实回避等制度,杜绝人情和关系对司法的影响,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五是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有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全方位提高司法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六是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领导干部要正确把握领导、指导与干预、插手司法工作的界限。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司法机关要持之以恒抓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三个规定”落实,真正做到逢问必录,建起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隔离带”。

五、公正司法的基本路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解决司法领域存在问题,促进公正司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关于改革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改革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于改革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关于改革成效的评判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关于改革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关于改革的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这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深刻阐明了司法体制为什么改、改什么、怎样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操作指南。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攻坚期,要突出抓好几项关键性的改革落实。

一是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要把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放在跟踪问效上,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制落实后,综合配套措施能否及时跟上,直接关系改革成效。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是完善司法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解决司法不严、不公、不廉问题的基本途径。随着司法责任制全面推开,司法权分散行权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司法人员容易受到干扰、诱惑。近年来,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等“纸面服刑”案暴露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问题十分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司法制约不到位、监督流于形式,导致权力成为脱缰的野马。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一系列部署,既要完善权责清晰、全程覆盖、有效管用的内部监督机制,也要推动形成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还要完善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机制,形成对司法权运行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保证司法人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三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解决当前诉讼环节案多人少、效率不高、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的根本之举。重点任务有两项: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要内容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二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新时代治理犯罪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政法各机关的协作配合下,2020年全年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司法效率更高,办案效果更好,对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适用不平衡、质效待提升等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继续共同努力,狠抓准确规范适用,不断提高办案质效。

六、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工作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司法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是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政治灵魂。司法人员长期面对各种风险和挑战,长期面对各种社会阴暗面,只有始终用坚定的理想信念铸魂补钙,才能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把我们党建立和发展人民司法制度的历史融入百年党史,深刻领悟党的领导下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建设的“红色基因”,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全面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司法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裁决,如果没有对法治精神的笃信,没有对法律职业的热爱,没有对法律知识的纯熟,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裁决,司法公正就无以保证。提高职业素养关键要牢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精神真谛,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提高专业水平,重点要聚焦能力短板,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通过专业思维的培养、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术的运用,全面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三是培育司法职业良知。对司法人员来说,职业良知就是基本的善恶观、是非观。司法过程中,只有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基本的道德评判、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才能让公平正义直抵人心。一方面,要牢记“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心中时刻装着群众、想着人民,通过司法办案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另一方面,要牢记“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把司法职业良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养成崇善向上、嫉恶如仇的职业品格,树立公平如度、清廉如水的浩然正气。

四是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一般的司法队伍。司法人员掌握权力大,面临诱惑多,廉政风险高,在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必须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揭露出来的政法队伍中的问题让人触目惊心,一些司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为虎作伥,为害一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司法机关要以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抓手,坚持严的主基调,在加强纪律作风教育和整治顽瘴痼疾两个方面下功夫,以教育擦亮底色、增进自律,以整顿刮骨疗毒、纯洁队伍,树立和维护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司法工作处在法治建设的前沿和一线,司法机关领导干部是公正司法的组织者、领导者,毫无疑问要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方面走在前列。在思维习惯上,要更加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行为方式上,要更加自觉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法律底线不可越,确保司法权行使不偏离法治轨道、不突破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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