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网贷账号骗局法律问题研究
2021-06-08姜霜冬
姜霜冬
摘 要:各种通信形式和网络的交融反映了信息网络社会的日臻成熟,与此同时,新型诈骗犯罪随之产生。注销网贷账号骗局本质上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型种类,此类诈骗表现为犯罪对象特定化、手段具有策略性、侵害法益多样化、社会影响恶劣的特点,社会整体防范意识的薄弱致使公安等机关在打击犯罪时面临打击难度大、法律规制缺位等难题,因而有必要多方面加强社会防范意识、多元化协同处理以及完善法律立法等配套措施,以期使注销网贷账号骗局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与解决。
关键词:注销网贷账号;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
据360金融反诈实验室发布的《注销网贷账户电信诈骗分析报告》显示,注销网贷账号骗局2019年呈明显增长走向,七成以上的受害者为高校毕业生,30.4%的受害者被骗取数个网贷账户额度[1]。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于发布的2020年第1号预警称该行为是新型诈骗手段[2],2020年7月8日360金融反诈实验室又联合360手机卫士共同发布《2020年上半年注销网贷账户电信诈骗分析报告》,并发现2020上半年注销网贷骗局大幅激增,4月环比增长178%,其中约63%的受害者此前未注册过网贷账户[3]。
关于网贷问题,很多高校学生基于层出不穷的不良“校园贷”引起的社会事件已经内心有所防备,但令人措手不及的是以此为动机出现的“注销网贷账号”为套路的新型诈骗扰乱了其应有的戒备防范。对方打着某借贷平台客服的幌子电话联系所选对象,以国家政策整治校园贷为由,无论受害者有无在网贷平台注册,都告知其因曾经操作或身份信息被盗用而注册网贷账号,若不及时注销将影响个人征信,随后准确报出受害者详细的个人信息使信以为真,抛出添加客服予以注销账号的话语,并以伪造的“平台营业执照”“客服工作证”等进一步打消受害者的顾虑。表面上是根据对方的指引走“销户”程序、清除所谓的“贷款额度”,实际上却在系列环节中误导受害者用借款额度套现将钱款转移至其账户。上述话术的大肆宣扬让多人陷入被骗的圈套,造成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因其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明防控该类犯罪成为当务之急,采取必要的防范与打击措施势在必行。
一、注销网贷账号骗局的特征
(一)对象的特定性
针对的对象主要是90后、00后在校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且逐渐由个体现象转变为群体现象。通常此类人员的信用良好、贷款授信额度高,且社会经验匮乏或者人际关系相对封闭,同时由于其对金融知识和网贷信息欠缺熟稔掌握,加之防范意识薄弱,个人信息的泄露使得诈骗者能更好地抓住其心理要害。量身打造的说辞伎俩与新型诈骗手法极易攻击受害者的防线,故而使其对此深信不疑、防不胜防地坠入陷阱,因唯恐影响个人征信而进行“维护权益”的尝试,甚至遭遇连环诈骗。
(二)手段具有一定的策略性
尽管披着“校园贷”的外衣,该变种本质上仍归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鉴于国家依法打击“校园贷”,诈骗者抓住该社会热点,假装响应政策精心策划骗术,通过“注销网贷账号”进行手段翻新,借助电信等科技手段骗取财物。即采取的策略循序渐进,首先创设某种对受害者有影响的紧急情形,编造理由诱使其陷入恐慌做出不理性决定,如在注销网贷账号的电话通信中,以若不注销则影响日后征信为情境压力。其次,话术的连续性。因在不停断高速对话的环境下,受害者所能利用的现有认知储备有限,加之对方不停地催促造成心理状态的紧张和焦躁,言语冲击导致头脑混乱动摇心理,为规避所谓的“风险”偏向于忽视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本能的、未经深思熟虑的行为抉择。最后,远程作案固定话术愈加老练,伪装源号码、身份假冒等各种手段递进让有些受害者在被骗后仍浑然不知,甚至还为“规避”风险感到庆幸。
(三)法益侵害的多样性
其一,侵害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诈骗者以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电话及网络形式制造虚假信息等手段使被害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甚至背负上沉重的债务代价。其二,犯罪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对个人信息安全法益构成严重侵犯。大数据下的互联网时代中,个人信息极易被获取,小至生活中丢弃的未经处理的包含个人信息的凭证、快递单,大到黑客攻击网络服务商窃取信息、部分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等,进而滋生“暗网出售”的个人信息黑产业链,广撒网的方式让涉案范围快速扩大。其三,侵犯了被冒名企业的名誉权。诈骗者假借企业之名公然实施诈骗行为,影响了社会对企业的看法,无形中降低了评价。
(四)社会影响恶劣
对于无经济来源的高校学生或刚踏进社会的毕业生而言,所产生的潜在安全祸患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格外突出。受害者因尚在学校或刚步入职场不久,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被诈骗的财产损失和偿还压力无疑是巨大的,有的甚至因此心理遭受严重刺激,个人信息的泄露与维权困境让个人至家庭都倍感艰难,也会牵扯学校陷入窘迫局面。诈骗者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法律惩治力度的不到位使很多犯罪者走上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的不归之路,对社会治安构成重大威胁,缺乏安全的信息网络环境也使得民众人人自危,若受害者的损失利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更是直接践踏法律的尊严乃至正义。
二、防范和惩治注销网贷账号骗局的难点
(一)社会整体的防范意识不足
作為诈骗对象的在校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进行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的过程中安全意识较差,与之有关的法律意识淡薄,单纯简单的心态对社会上的诈骗行为手足无措,还抱有不会被自己遇上的侥幸心理,防范与保护自我的能力不强。而当前金融等平台上信息泄露引发的信息诈骗问题并不鲜见,究其原因主要是信息系统缺乏有效的建设和监管、管理人的风险意识较差,平台更注重经营绩效而疏漏技术维护,致使用户信息更易被攻击和截取,而在整个行业头重脚轻的发展形态下会出现良莠不齐的平台,最终诱发更多的诈骗问题。
(二)打击难度大,难以根除
首先,信息泄露现象大肆泛滥。大数据时代中许多个人信息能被网络或手机软件收集,如2019年9月中国信通院对超13万款金融行业App进行统计,发现超七成存在高危漏洞易被侵入捕捉用户数据、实施App仿冒等[4]。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的相关监管机制不完备,防控机制缺位形成多种隐蔽渠道倒卖信息的非法产业链;相关企业和职能部门也未做好充分防范和监督,通信部门、支付平台等都存在自身系统漏洞,即便未曾注册网贷也会因其他平台信息缺乏保障留有信息泄漏的可能。其次,随着信息的承载类型和数量日趋庞大,保护范畴被显著拓宽,且传播的速度与广度带来的问题就是一旦信息泄露难以判断传播源和切断危害后果。最后,由于该诈骗行为的非接触和隐蔽性,存在诸如证据取证、源头追踪、技术支持、地域跨度大、辐射范围广、潜在受众数多等系列难题,还因部分受害者碍于面子或法律成本会放弃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助长了诈骗者的嚣张气焰,也无形中增加了查处的工作困难。
(三)法律规制缺位
1.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分散且空白多,尽管《民法典》在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侧重赋权与事后救济,却缺乏事前防范的规定,延续的“告知-同意”路径使处于欠缺专业能力和技术知识的信息主体不能判断处理信息的风险,且即便同意也不可知其个人信息是否被非法处理,无法真正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引发公民对条款是否会流于形式的担忧。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故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还需要进行不断地实践与理论探索。
2.刑法缺乏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
国外有国家已将电信网络诈骗单独定罪,而我国对此刑事立法存在滞后性,未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予以专门的法律条例规定,更不用说对该类新型诈骗犯罪有具体的法律规制。当下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衍生的类型关注度尚不够,从过去的实践中可以发现是以普通诈骗罪作为兜底处罚。但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法益的复杂性,现有法则不足以体现对其的威慑力,无法包含新型犯罪类型,导致出现应对该问题无法可依,不仅不能满足民众的维权需要、实际中的可操作性未达标,低违法成本也让犯罪者铤而走险。
三、应对注销网贷账号骗局的处理建议
(一)多方面强化社会防范意识
成为犯罪目标的高校学生或毕业生群体,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关注社会相关事件和维权部门及方式。应当明确认识到个人征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管理,任何人无权删除或修改。对于找上门来的“利益帮助”要仔细甄别,尤其是涉及钱财交易时需提高警惕,在确认对方身份前勿轻易向不明人士转账。在现实及网络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即使对方能轻易说出个人信息也需要多方面核实情况,如有疑问要向警方或者官方平台进行情况求证,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若遭遇权益侵害或损失应及时报警,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积极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工作,挽回损失或将损失降至最低。
高校应与公安、法院、金融等部门交流协作,通过选修课、讲座、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强化高校学生防范意识,优化对学生信息进行采集的安全和维护。针对受害者所具有的社会经验少、认知尚不成熟的心理弱点,形成相关体系帮助不谙世事的高校学生提升思维分析、心理情绪调整和冷静后做判断的综合能力,以便更清醒地辨别及抵制各种诈骗[5]。
平台需提高行业监管、监控信息保护工作,内设监督机制。同时为了避免自身以及被假借企业名义进行诈骗的情况,企业内部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信息监管部门,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评,提升预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遇到诸如此类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预先的产品和服务中让个人信息安全理念贯穿其中[6],特别是对学生群体予以明确重申,规避不法分子的假冒举动,安全性基础措施的完善能产生系列良好的连锁效应。同时,需要严格行业规范来约束网贷平台的运行,准入条件及操作流程应需经过规范的管控与审查。
(二)多元化加强协同处理
当前注销网贷账号骗局层出不穷,预示着今后此类诈骗犯罪将继续成为增长点,高发不下的现实证实解决问题的根本不单在于公安机关,更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共同整治。首先,在源头上做好顶层设计与监督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应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加资金投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的普法,规范大数据、相关企业等行业的职业道德与守法自律。注重构建打击犯罪的网络体系,着力从源头解决,创造干净的信息网络氛围,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其次,运用高科技手段。为应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公安机关可以组建专门队伍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进而重点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高科技企业合作,借助互联网优势进行技术反制精准发现潜在犯罪者,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在未来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潜在作用[7],同时利用新媒体深入揭露作案手段,让防诈反骗深入人心,并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对于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需要由专业人员予以技术获取,其脆弱性要求在取证过程中注意防止损害,最大限度地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8]。再次,优化高校反诈队伍的建设,公安机关内部可以设立专门针对高校学生的电信网络诈骗咨询求助平台为其予以帮助和解答,在人员设置和队伍编排上保证专人负责[9],与学校直接形成有效对接。最后,司法机关应牵头多方合作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机关内部应形成工作合力,联合刑事、行政和民事三方力量,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的背景下针对其中电子证据的规定来探索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电子证据收集、举证责任的认定等难题。同时还需要联合相关数据企业强化司法办案人员对大数据、网络通信等知识的理解,提升其电子取证的甄别和审查的能力[10],不仅要打击诈骗犯罪,也要追查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三)完善法律立法
从发展趋势看,电信网络诈骗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蔓延,大数据下法律的制定應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特点,并具有可行性。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层面,后续要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与《民法典》有效衔接与协同,约束大数据行业审慎操作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严厉制裁泄露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实施诈骗的行为。建立非法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处罚泄露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若平台涉嫌泄露个人信息的或者造成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个人信息披露规模大或范围广触犯刑法的担负刑事责任。还可以考虑设置个人信息安全监管部门[11],界定归属责任范围,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力度,如加拿大成立各级独立于政府、直接向国会汇报工作的隐私专员办公室[12]。
在涉及诈骗的刑事层面,基于高犯罪率、低侦破率的现实,建议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诈骗罪大类中剥离出来赋予其单独的法律地位,以增强其法律威慑力,为日后可能继续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留有适用空间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刑事立法中应注意去除法律适用的模糊性,降低案件入刑门槛,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应加大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地剥夺其再犯能力。
四、结语
当前注销网贷账号这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处于活跃上升期,给本已严峻的防范打击形势带来新挑战。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健康发展以及严厉查处此类骗局,要强化社会整体防范意识,多元化协同合作治理,完善法律配套措施,从而对注销电信网贷诈骗犯罪追查到底绝不姑息,尽可能实现全面而系统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与之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营造安全的信息网絡环境。
参考文献:
[1]360金融:注销网贷账户电信诈骗分析报告[EB/OL].(2019-12-01)[2020-07-15].http://www.199it.com/archives/974071.html.
[2]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0年第1号预警[EB/OL].(2020-03-28)[2020-07-15].http://www.xszz.cee.edu.cn/index.php/shows/6/3873.html.
[3]注销网贷骗局上半年分析报告:63%受骗者未注册过网贷账户[EB/OL].(2020-07-08)[2020-07-15].https://www.sohu.com/a/406440224_162758.
[4]2019金融行业移动App安全观测报告[EB/OL].(2019-10-28)[2020-07-15].http://www.caict.ac.cn/kxyj/qwfb/ztbg/201910/t20191028_268058.htm.
[5]赵雷,黄雪梅,陈红敏.电信诈骗中青年受骗者的信任形成及其心理——基于9名90后电信诈骗受骗者的质性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20(3):49-54.
[6]周汉华.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法学研究,2018,40(2):3-23.
[7]李亮.新时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打防对策[J].中国刑事警察,2020(2):25-28.
[8]安俊衡.电信诈骗犯罪防控路径探析[J].警学研究,2020(2):50-59.
[9]姚东升,邬宏伟,沈彦骅.“校园无诈”何以可能?——高校电信网络诈骗打击防范困境破解[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34(2):72.
[10]娄永涛,唐祥.大数据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反思[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4(3):121-128.
[11]方锦浩.大数据时代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分析——以251份调查问卷为文本的实证分析[J].法制与经济,2020(5):127-131.
[12]李晓秋.“需要知道”与“合理期待”——多伦多大学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实践及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09(4):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