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视域下对“科技向善”治理的探讨
2021-06-08罗雨佳
罗雨佳
摘 要:当今社会已进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时代,一系列前沿科技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福祉,同时也在不断挑战和冲击着人类的伦理底线和价值尺度。引导科技向善发展成为调和科技创新与人类伦理冲突之间的重要方法,这不仅是规范科技伦理秩序、解决科技与伦理风险冲突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科技伦理;科技向善;社会治理
2020年10月21日,中国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并深刻地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1],所谓科技伦理,是指科技创新活动中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准则,它代表着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当下,科技伦理问题频发,催生了科技伦理风险和科技治理挑战,加快转变传统科技管理升级为科技伦理治理,推动科技向善发展,是保持我国科技创新健康且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本文从当前科技创新发展所带来的伦理困境入手,结合科技向善的实在内核,说明在此困境下实现科技向善发展治理的实践路径,以此来解决科技创新与社会伦理之间的风险冲突问题。
一、当前存在的科技伦理问题
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交汇下,前沿科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科技发展也给人类伦理带来了诸如生命健康安全、隐私保护、生态安全、社会关系、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风险与挑战。顺应时代科技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意味着全新的伦理挑战。从当前产生的科技伦理问题来看,粗放式竞争、粗放式创新与粗放式管理是主要原因。
(一)粗放式竞争
科技发展离不开科研人员的努力与付出,每一项科技创新的背后必是经历了无数次的试验与完善,然而,受利益、名誉与地位的诱惑与驱使,一些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时却罔顾科技伦理原则,恶性竞争,损害了良好的科技形象与科研氛围。一方面,学术造假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科研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严重破坏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如哈佛终身教授、心肌再生领域的顶尖学者——皮耶罗·安佛萨(Piero·Anversa)被证实学术造假,最终撤回了31篇顶级期刊的论文,这种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科技精神的向善性,也给世界心血管领域造成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一些科研狂热人员为凸显个人价值,违背学术伦理,滥用科学实验,不顾后果的现象仍然存在,如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实验饱受社会热议,引发了公众对人类生命伦理的讨论和批判思考,这种不顾后果的创新行为给人类生育和世代发展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由此可见,这种粗放式的科研竞争是不可取的,不仅会损害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也有悖于伦理道德。究其原因,还是科研伦理意识不强或学术伦理责任意识不足,若是将科研人员置于道德和伦理规范之下,并使其面向公众、面向社会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就能够让其有责任地保证科研成果造福人类而非贻害社会。
(二)粗放式创新
科技创新的层层推进原本应是以伦理道德的遵守为基本前提,以通达向善为基本目标,并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可知、可控、可用、可靠的理念,为人类造福。从各个方面来看,人类进行科技创新的初衷都是善的。然而,正如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时具备双重性,我们在看到福祉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其所带来的伦理风险。一是前沿科技带来的不可控风险,如基因编辑对人类身体和后代的影响,AI系统的自动决策对人类理智思维的限制,自动驾驶事故所带来的社会性风险等;二是新兴科技往往具有正反双重用途,善意的使用为人类造福,恶意的使用给人类带来风险,如大数据分析能准确预测喜好,节约时间,也能实施大数据杀“熟”,生物合成技术可用来研制疫苗,也可用来制造杀伤武器,塑料袋由于“白色污染”从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变为“最糟糕的发明”,数据共享的同时也带来了信任危机和隐私安全危机;三是新兴科技具有一定程度的未知性,如机器人“索菲亚”未来是否会超越人类智慧并取而代之仍是一个问号,基因编辑技术是否会改变人类伦理秩序也未可知。人类忙于对科技的创新研发,对科研成果所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却缺乏思考,这种粗放式的创新没有将社会责任融入产品与服务之中,或许会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生存性的危机。
(三)粗放式管理
随着社会科技伦理问题的出现,逐渐暴露出科技伦理管理的真空地带越来越多,正是由于各个部门在科技伦理方面的各个环节的粗放式管理,导致了生命健康安全隐患、公民隐私泄露、生态破坏、资源分配不公等社会风险和社会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从科研人员伦理意识的培养到科技伦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科研活动各个环节的审查监管都存在着漏洞与不足。如科研治理理念相对滞后,相较于科技发展的迅猛速度,我国的科研伦理治理研究方兴未艾,一些研究人员倾向于事后管理,而非事前预判或事中同步监测,在此情形下,受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可控因素影响就容易产生难以挽救的后果;科技伦理规范不够健全,科技伦理问题变化迅速,涉及面广,需要法律、监管、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的综合体系的保障,而目前我国虽提出了“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但在具体的实施方面还未有一个全面完整的体系;科研伦理监管不到位,伦理监管需要各个部门在各个环节上都严加把守,认真审查,但从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看出,从立项直至科研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的全链条存在着伦理审查漏洞;违规问责力度不够,学术道德违规成本低、惩戒力度小的现状仍然存在,使得一些科学狂人、投机分子、沽名钓誉者跃跃欲试。
二、科技伦理治理下的向善追求
科技发展的初衷本该是为社会发展进步、为国家富强、为人类造福,但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基因编辑工程、合成生物工程、纳米技术、大数据分析等一系列前沿科技的不斷面世,科技与人类伦理之间产生了碰撞与张力。在此情形下,引发了社会对科技向善发展的思考与讨论,向善是一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选择,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科技向善则蕴含着丰富的人文主义关怀和生态主义情怀,意在倡导人类善用科技来放大人性之善。
(一)增进人类福祉
马克思曾经说过:“科学绝不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享乐,有幸能够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首先应该拿自己的学识为人类服务。”[2]社会的不断前进、时代的发展进步、国家的富强兴盛离不开人的付出与努力,人作为社会存在的重要主体,在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科学的发展应该是以增进人的福祉为出发点,人才是技术的尺度,而不是技术的奴隶,一味盲目地追求利益化、商业化的科学创新行为是不可取的,这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向善追求。因此,科技创新要避免将科学技术和商业利益过度结合,应从人类关怀的角度,把一切以人的福祉为依归作为每一位科研人员的使命与责任,将科学创新活动中可能引起的对人和环境的风险降至最小化,以此来增进人的福祉,造福人的生活,从而实现人和环境的受益最大化,这样也就达到了“善”的程度。
(二)尊重生命
生命是最宝贵的东西,从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来看,其核心是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思想的前提就是要尊重生命、珍惜生命。例如,在进行科学临床试验研究时,要将知情同意作为伦理规范,尊重人的自主权和知情权,将人看作目的自身,而不仅仅把人看作是手段或工具,在看到生命的外在价值的同时也要尊重每一条生命的内在价值,认真谨慎地面对科学试验,防止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诚信原则、损害受试者和消费者身心健康或利益,反对将人视为仅有外在价值或工具性价值。此外,尊重生命也包括保护个人隐私,互联网数据共享所带来的双重性虽促进了信息流通、知识交汇,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泄露的担忧,导致信任危机和安全危机的产生,任何以牺牲人的生命和损害人的利益的科技创新发展都不是真正的发展,这种不尊重生命的科学发展是不符合“善”的要求的。
(三)公平正义
每个公民在社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因而在进行科学创新活动时应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永恒主题,隐含着对“善”的追求。因而,从“善”的角度来讲,在科技创新时,一是追求“公平竞争”或“机会公平”,也就是说,在进行科学创新研究的时候,应从公正的角度出发,保证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科研人员都能享有合理的科研资源,只有合理分配科研资源,才能确保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妥善应用,促使科研事业百花齐放;二是追求“享有公正”,社会贫富差距大导致科研成果享有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利益化、商业化行为使得以公共资金发展的科研成果不能惠及全社会,这样的科研成果没有让社会各个阶层得到相对平等的享受,也没有为人们的美好生活添砖加瓦,更没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生活追求,也就没有达到科技向善发展的目标。
(四)负责任的创新
从科技伦理的角度来讲,科技创新应该是负责任的创新。科研成果无论多么新颖和便捷,要在可控的状态下才能真正惠及大众、造福人民,否则只会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与祸患。因而,科技创新要保证科研成果的可持续性和社会伦理的可接受性,才能达到“善”的追求,一方面,我们在研发创新时要坚持科研诚信,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进行试验研究时,要尊重人与动物的主体性,保护人与动物的安全和利益,对生命主体负责,同时也要防止科技污染带来的环境破坏与侵蚀,对人类生存环境负责。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创新活动中会产生难以预知的后果,我们需要对科研成果在未来的影响做出预判,若是发生损害人类利益或环境破坏等事件,就能够实现问责、追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说明一点:科技创新应该是以正确价值追求为引领的创新,而不是不顾科学共识和伦理规范,违背学术伦理的创新。
三、科技伦理治理下的向善践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要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1]的要求。因而,在面对这些科技创新所带来的伦理风险时,我们要从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下解决科技伦理问题,时刻把握科学向善的深刻内涵,积极引导人们实行科技向善发展,在治理过程中要做好个人、社会、国家层面上应对伦理风险和公共危机的常态化准备,只有这样,才能在世界科技浪潮中守住伦理底线和把握好创新边界,防止伦理失范问题的产生。
(一)个人层面:自律与教育并行
从个人层面上讲,一方面,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观,培养正当的科技伦理意识,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思想体系,并使之转化为内在的自律机制,让科技伦理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因为只有将伦理规范深深地植根于个人价值观底层,才能转化为无须提醒的自觉行为,从而有效防范与规制科技创新活动中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科研人员良好自律意识的培养、自律机制的建立,离不开科技单位和相关组织对科研人员有关科技伦理以及道德素质的教育和培训,因而,要将科技伦理道德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此外,科研工作者个人也应积极参加科技伦理的专业培训,通过对科技伦理准则和治理原则的解读,加强科技伦理规范意识,并将科技伦理规范意识运用于工作之中,严格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将内在的伦理需求置于创新研究之中,在创新社会产品与服务时注入更多的社会伦理视角,将价值权衡与伦理考量纳入科技创新活动的全過程,从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运用系统、整体、全面的伦理学方法将理论与现实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和分析,最终减少和避免相关决策或行政举措所带来的科技伦理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正确伦理价值观的指引下实现科技向善发展的目标。
(二)社会层面:监管与问责并行
从社会层面上讲,一方面,需跨领域跨圈层实现多元合作治理,即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参与和关注新技术的层层推进,无论是政府、企业、媒体与公众还是学术界,都要对科研项目实施全程监管,明确实施过程中由谁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出现问题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科研项目申报前,加强研究项目的伦理合理性预审查;立项后,坚持伦理先行,持续跟踪,实时监测,建立基于防范原则的“适应性治理”,不断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的评估和监管;到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从技术、产业、道德伦理、法律监管等安全方面做好全方位的新技术应用风险防范,形成全过程的科技伦理监管整体合力。另一方面,健全的问责体系是对科技活动进行反向伦理规制的必要前提,也是妥善处理科技活动的各种后果的必要保障。科技企业以及相关组织应建立相关的问责机制,若是出现重大风险问题,也能明确向谁问责、如何问责、如何解决。这样,一方面能防止问题发生时及时追根溯源,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也能给予一些投机分子、激进分子警醒,违背学术伦理原则,不顾科技向善发展目标的违规科研行为并不是零成本。总之,科技的向善发展离不开社会监管与社会问责的健全完善。
(三)国家层面:法律化与制度化并行
从国家层面上讲,面对日益复杂的科技伦理问题,现代社会对前沿科技及其应用的伦理规范已不再局限于道德规范层面,必须要借助法律与制度的刚性约束来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实现其向善发展。一般来说,科技创新活动包括选题、立项、研究、实验等各个环节,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伦理道德规范问题,但这些道德规范在约束力和强制力方面还相对较弱,容易使不法分子、投机分子钻空子,再加上当前的伦理审查已远不能满足现实的科学伦理审查需要,因而把科技伦理中的一些重要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与制度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必须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加快科技伦理立法,增强法律权威,提高法律层级,实现治理方式转型,建设伦理敏感的敏捷治理体系,在面对变化无常的科技伦理问题时,才能够快速做出伦理层面的敏捷反应。另一方面,必须健全科技伦理监管体系。由国家领导、政府牵头、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对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每一环节如选题、规划、研究、实验等进行有效的法治规范,并依据科技伦理监管条例对科研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及时纠正,从而保证科技创新活动的正当有序开展,防范利用科技作恶的行为,最终实现科技向善发展的目标。
四、结语
科技让善意更有力量,善意让科技更有温度,智能时代的科技创新发展始终面临着一个如何向善的难题,“科技向善”不仅是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使命与愿景,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命题,唯有让善意和科技更加紧密地结合,才能重构科技伦理人文精神,走出当前的科技伦理困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必须牢牢把握“科技向善”的深刻内涵与价值追求,在人文指引和伦理制约的基础上将社会责任更多地融入产品与服务之中,让其应用于合理化、合法化的利益追求,并在国家、政府、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协同治理下实现向善践行,使其最终向着绿色科技的方向不斷前进,保持科技事业的向善发展,从而真正地做到惠及大众、造福于民、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类的美好生活。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 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推动改革补短板强弱项激活力抓落实[N].人民日报,2019-07-25(1).
[2]保尔·拉法格,等.回忆马克思恩格斯[M].马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