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关系研究
——以监狱服刑人员为样本
2021-06-02
再犯罪问题是罪犯改造面临的难题,受教育程度低是再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受教育程度低的个体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受教育程度高的个体的1.3倍。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风险最高,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风险大幅降低。提升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对于降低再犯罪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服刑人员在被监禁期间的文化教育应当受到重视,应努力普及高中教育,鼓励开展大专及以上的高等教育。
犯罪学理论认为,刑罚具有惩罚与改造功能。[1](P239)个体接受惩罚后会体验到刑罚带来的痛苦,认识到犯罪造成的危害,进而改变不良行为习惯,避免因再次犯罪而遭受惩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仍旧有很多接受过刑罚的个体会再次犯罪。再犯罪现象让犯罪学研究者深思其背后的原因,努力探索影响再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其中的一些研究探讨了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之间的关系。有研究表明,教育赋予个体知识和技能,使其具备满足经济需求的能力[2](P813);受教育程度直接代表个体的就业资本。[3](P195)由此推论,对于已经服过刑的个体而言,如果其受教育程度没有得到提高,出狱之后仍旧会面临就业困难、经济窘迫的局面,再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简言之,受教育程度低有可能是导致再犯罪的因素之一。本研究旨在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确定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①的关系,分析受教育程度对于再犯罪的预测效力,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针对罪犯改造和降低再犯率的改善建议。
一、文献回顾
国外关于教育与再犯罪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末期。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认为,教育的普及不仅不会降低犯罪率,反而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而且受过教育的犯罪人更易成为累犯。[4](P101-103)不过,观察龙勃罗梭引证的数据可知,他论述的受教育程度只包含“文盲”与“接受过教育”,并未对非文盲的受教育程度进行详细划分,变量设置过于简单,并不严谨。20世纪70年代,在探讨少年犯罪产生原因的过程中,一些研究者分析了受教育与犯罪的关系。例如,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1935—2017)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认为依恋是个体社会联系的关键成分,依恋的对象之一就是学校,并且认为青少年学业水平差,逃学甚至辍学的行为导致青少年失去对于学校的依恋,这条社会联系(social bond)纽带的断裂是导致青少年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5](P110-132)20世纪末至今,英美国家的一些研究者考察了再犯罪风险的评估问题,他们将监狱服刑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作为变量纳入再犯罪的预测模型。[6][7](P1)[8](P191)[9](P80)多数学者认为,受教育程度是再犯罪的预测指标。例如,劳拉·贝丝(Laura Beth)以受教育年限为自变量,经过回归分析发现,受教育年限越长,再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10](P165)再如,苏珊·洛克伍德(Susan Lockwood)等人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5年的追踪研究,结果发现,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个体再犯罪的可能性要小于未完成高中学业的个体。[11](P380)也有学者得出不同的研究结论。例如,琳达·巴克蒙(Linda Buckmon)以有精神障碍和毒品滥用史的犯罪人为样本,分析再犯罪的预测因素,结果发现这些人的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并不相关,不能预测再犯罪行为。[9](P80)但不得不说,该学者对于受教育程度这个自变量设置得比较粗糙,将未完成高中学业编码为“0”,高中以上包括专、本、硕均编码为“1”,编码过程不够精细,所得结果的科学性有待验证。总而言之,国外关于受教育与再犯罪的研究并未取得一致的研究结论。
国内关于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2005年,邬庆祥对上海市1994年-1999年释放的全部15000名上海籍的服刑人员进行的调查发现,受教育程度不同的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同。文化程度越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12](P222)同样的结果也出现在孔一[13](P91)及曾赟[14](P149)[15](P137)的研究中。
回顾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再犯罪风险评估研究兴起之前,多数学者仅将研究重点放在受教育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关系上,用受教育程度解释犯罪行为,很少关注再犯罪行为。随着再犯罪风险评估研究的兴起与发展,研究者开始重视受教育程度对于再犯罪的预测能力,但是多数研究只是简单验证了受教育程度是否能够作为预测再犯罪的因子,并未深入分析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的关系,忽略了受教育程度作为服刑人员就业基础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忽略了在监禁过程中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学历教育机会对于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作用。因此,需要采用实证方法进一步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设计
本研究按照下列思路进行。首先,在初犯及再犯组中对不同受教育程度者的分布进行差异性研究,确定受教育程度是否能够影响再犯罪行为。其次,进行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的回归分析,了解受教育程度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预测再犯罪行为。根据这个思路,在样本的选择和具体研究的设计方面,做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样本
本研究的样本来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进行的分层随机抽样。②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在全国范围内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选取七个地区的监狱进行抽样:北部选取北京市和天津市;西部选取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南选取贵州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选取广东省;中东部选取安徽省。样本涉及24家监狱以及2家未成年人管教所;为保证女性服刑人员的样本量,每个地区选取1所女子监狱。抽样监狱的分布情况见表1。
表1 抽样监狱分布情况
本研究抽样的监狱的具体情况是,北京市的男子监狱6所,女子监狱1所,另外还有1所未成年人管教所;天津市的男子监狱2所,女子监狱1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男子监狱2所,女子监狱1所;贵州省的男子监狱3所,女子监狱1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男子监狱1所,女子监狱1所;安徽省的男子监狱1所,女子监狱1所,另外还有1所未成年人管教所;广东省的男子监狱1所,女子监狱1所。
抽样工作结束后,以监狱为单位进行团体调查,作答前统一说明作答要求,针对难以理解问卷内容的服刑人员,我们采用个别调查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在24家监狱以及2家未成年人管教所随机发放了10000份调查问卷,所得有效问卷9283份,问卷有效率为92.8%。
在9283名服刑人员中,男性7180人,占77.3%,女性2103人,占22.7%;初次犯罪的服刑人员7644人,占82.3%;再次(两次及以上)犯罪的服刑人员1639人,占17.7%。详细情况见表2。
表2 被测服刑人员基本情况(n=9283)
(二)具体研究设计
为了验证服刑人员入监前的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行为是否具有预测关系,我们设计了两个子研究:
1.子研究一。这项子研究探讨不同受教育程度在初犯及再犯组中分布的差异。将总样本分为初犯组和再犯组,并使用卡方检验进行差异性研究。卡方检验适用于计数变量之间的差异比较,基本原理是检验理论频数与实际频数之间的差异。[16](P185)假设不同受教育程度在总样本中的比例分布是T,在初犯组中的比例分布为R,在再犯组中的比例分布是S。R与S在数值上不可能完全一致,在检验之前无法确定这种不一致是来自于抽样误差还是来自于初犯组与再犯组之间受教育程度的差异,但是不同受教育程度在总样本中的比例分布T是确定的。如果R和S的差异是由抽样误差导致,那么两者与总体中的频数分布T应该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此处总体中的比例分布T则应该是R、S的期望比例,R、S本身则是实际比例。按照总体中的比例T重新分配初犯及再犯中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数,则获得了期望频数。将两个实际频数与期望频数进行比较,如果R和S之间的差异仅仅是由抽样误差造成的,那么R与T之间以及S与T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差异显著那么就能推测这个差异并非来自于抽样误差,而是来自于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在检验之前,我们提出假设1:不同受教育程度在初犯组和再犯组中的比例分布差异由抽样误差导致,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2.子研究二。这项子研究采用回归分析,探讨受教育程度对犯罪次数的预测效力。本研究的因变量为犯罪次数,包括“初犯”和“再犯”两个类别,为二分变量,因此利用二项logistic回归的方法检验服刑人员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是否存在相关。虽然受教育程度能否预测再犯罪并没有确定的结论,但仍有一部分研究已经证明受教育程度是再犯罪的预测因子,据此,我们提出假设2:受教育程度可以显著预测再犯罪。
三、数据分析结果
在整理分析数据之后,我们制作了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的交叉表,进行了卡方检验及二元logistics回归分析,主要结果如下:
(一)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的总体状况
分析每一类别的受教育程度在初犯和再犯中的频数分布,我们可观察到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的总体状况,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犯罪次数与受教育程度交叉表
由表3可知,在初犯组中,占比最多的是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服刑人员,占58%;其次是受教育程度为高中的服刑人员,占19.6%;再次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占10.60%;小学毕业的服刑人员,占7.3%;占比最低的是文盲,占4.4%。再犯组中的排序与初犯组并不一致,从多到少依次为:初中(63.5%)、高中(17.7%)、小学(9%)、文盲(6.6%)、大专及以上(3.20%)。
仔细观察表3中的数据结果,我们可以发现两个特点:第一,与初犯组相比,在再犯组中,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的再犯人员明显减少,从初犯组的第三名(10.6%)直接降为最后一名(3.2%)。第二,初中以下的三种受教育程度以及高中以上的两种受教育程度在初犯组与再犯组中的比例分布呈现相反的趋势:一方面,再犯组中文盲、小学、初中三种受教育程度占比要比同种受教育程度在初犯组中的比例数高(初犯为4.4%、7.3%、58%,再犯为6.6%、9%、63.5%);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服刑人员所占的比例却比初犯组的比例低(初犯为19.6%、10.6%,再犯为17.8%、3.2%),说明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上的服刑人员出现再犯罪现象的情况少于初中及以下的服刑人员,见图1。
图1 不同受教育程度初犯、再犯占比分布图
(二)子研究一:不同受教育程度在初犯及再犯组中分布的差异检验
虽然从总体情况上能够观察出不同受教育程度在初犯与再犯组中分布的差异,但是未经验证性分析,并不能确定差异是来自于抽样误差还是来自于受教育程度对于犯罪次数的影响,为此,我们进行了卡方检验,结果见表4和表5。
表4 受教育程度实际频数与期望频数表
根据表4可知,在初犯组中,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的实际频数为337、556、4436、1502、813,期望频数为581、367、4510、1475、711;而在再犯组中,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的实际频数为:108、147、1041、291,期望频数为125、79、967、316、152。
使用卡方检验将初犯与再犯组中受教育程度分布的实际频数与期望频数进行差异检验,结果显示无论是初犯还是累犯,其实际频数均与期望频数差异非常显著(P<0.001),如表5所示。因此,假设1不成立,每个受教育程度在初犯组和再犯组中的比例分布差异并非由抽样误差导致,而是由于受教育程度对犯罪次数的显著影响造成的。
表5 卡方检验表
(三)子研究二: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的回归分析
差异性分析只能证明受教育程度对犯罪次数存在影响,但是并不能说明影响的程度,为了深入了解受教育程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预测再犯罪行为,我们在本研究中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6。
表6 二元logistic回归方程中的变量
由表6可知,服刑人员羁押前受教育程度与再次犯罪的相关性非常显著(P<0.001)。受教育程度的系数值B=-0.251,这表明,从总体上来看,服刑人员受教育程度能够显著负向预测再犯罪行为,假设2成立。详言之,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随着其受教育程度的降低而越来越大。受教育程度的比数比Exp(-0.251)=0.778,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犯罪次数影响的情况下,受教育程度高的个体再犯罪的风险是受教育程度低的0.778倍。[17](P437-441)换言之,受教育程度低的个体再犯罪的风险是受教育程度高的1.3倍(1/0.778)。
四、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关系讨论
通过研究设计,我们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些结果。为了更加准确地分析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行为的关系,我们进一步与已有的研究进行对比分析,提炼出以下几个观点:
(一)初中文化程度的特殊性
通过分析表2可知,初中文化程度占服刑人员总人数的59%,无论是在初犯组还是在再犯组,初中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都远超其他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由于初中文化程度服刑人员的特殊性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初中文化程度原本就在全国人口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监狱中才会有这么多初中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在每十万人口中,文盲人口占比为9%(服刑人员中占比4.8%),小学文化程度占比为24%(服刑人员中占比7.6%),初中文化程度占比为38.8%(服刑人员中占比59%),高中文化程度占比为15.4%(服刑人员中占比19.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比为12.4%(服刑人员中占比9.3%)。[18]将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中不同受教育程度所占的比例与服刑人员中不同受教育程度所占的比例进行对比,我们发现:尽管在全国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同样也是最多的,为38.8%,但是,在监狱服刑人员中,初中占比比在全国人口中的占比高出20.2%,这样大的比例落差在其他受教育程度人员中是不存在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初中文化程度占监狱服刑人员主体部分是由于初中文化程度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对于犯罪的消极影响最为严重。
第一,初中时辍学的个体更易产生犯罪行为。初中文化程度在初犯组中的占比为58%,这不仅远高于其他受教育程度服刑人员所占的比例,而且远高于全国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意味着初中文化程度的个体更易产生犯罪行为。这与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研究4077名中学少年时所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③社会控制理论的前提假设是每个人的犯罪倾向与生俱来,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取决于个体的社会联系是否完好及其坚韧程度。学校作为青少年的重要的社会联系纽带之一,在个体的青少年时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初中辍学意味着青少年时期学校纽带丧失。因此,在青少年时期脱离学校的个体,与继续在学校读书的个体相比,更易走上犯罪的道路。[5](P110-132)在此处可能会产生的一个疑问是,本研究的样本并不是青少年,与赫希所使用的中学生样本不一致,将社会控制理论中“中学生因对学校的依恋断裂而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观点做为论据,是否存在证明力不足的嫌疑?我们认为,此处应该借鉴发展心理学及社会心理学的理论观点来解释。根据发展心理学对个体发展阶段的分类,年龄在初中阶段的个体正处于青春期,这个时期的生理发育加快,性意识萌芽,好奇心及独立意识发展,是社会化的危险时期。[19](P481)社会化的功能就是使个体的行为表现符合他所属的社会文化规范。[20](P79-81)初中阶段社会化的任务是学习知识,提高技能,掌握社会规范。如果个体在这个阶段脱离学校管理,不仅无法掌握知识技能,也无法习得社会规范,这与其成年后违反社会规范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密不可分。由此可见,个体初中辍学的行为不仅不利于青春期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影响其成年后的行为,比继续读书的个体更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初中比其他文化程度更易产生再犯罪行为。在再犯组中,初中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由初犯组中的58%增加至63.5%,增加了5.5%;其他受教育程度所占比例的变化分别是,文盲增加了2.2%,小学文化程度增加了1.6%,高中文化程度降低了1.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降低了7.4%。这表明,原本占比最高的初中文化程度,在再犯组中的比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增长得最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初中文化程度的个体更易产生再犯罪行为。这种现象可以用犯罪学中的紧张理论解释。紧张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1910-2003)等人发展起来的犯罪学理论,该理论认为,长期的失业和贫穷是引发犯罪行为的因素之一,这是因为,失业和贫穷会阻碍个体在社会中获得成功,导致他们产生紧张感(挫折感和愤怒);为了消除紧张感,一些个体就可能用非法手段谋求成功,从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21](P1034-1042)初中辍学的个体受教育程度低,监禁不仅没有提升个体的文化程度,反而为其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个体出狱后同样因为受教育程度低而长期失业,除此之外,“犯罪人”的标签很可能阻碍个体找到正当的经济来源,造成个体实现经济目标受到阻碍,容易引发再犯罪行为。
(二)受教育程度可以预测再犯罪行为
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的差异性分析及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是再犯罪的影响因素,能够显著预测再犯罪行为。
首先,假设1的证否与假设2的证成说明,受教育程度可以预测再犯罪行为。一方面,子研究一的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在初犯组与再犯组的频数分布上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异。因此,受教育程度能够影响个体的再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子研究二的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低的个体再犯罪的风险是受教育程度高的1.3倍。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也证明,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行为之间有显著的预测关系,通过服刑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其是否会产生再犯罪行为。例如,张婧等将“教育”作为影响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因素之一,并认为受教育程度低会强化刑满释放人员的消极观念,不利于其回归社会。[22](P40)邬庆祥将刑满释放人员的各项可能影响再犯罪的因素作为自变量,对他们进行两年的跟踪研究,以2年内的表现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筛选出14种与再犯罪行为显著相关的因素,其中包括受教育程度(P<0.001,负相关关系非常显著)。[12](P222)曾赟以2886个服刑人员为样本建立再犯罪预测模型,其中个体受教育程度同样与犯罪次数呈显著负相关,且比数比Exp为0.703,与本研究接近。[14](P149)科学的研究结果是可被验证和重复的,大部分研究结果与本研究的结果较为一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本研究所建立的预测模型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
其次,初中文化程度是预测再犯罪的临界点。数据结果显示,初中以下的三种文化程度在再犯组中占的比例高于其在初犯组中占的比例,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在再犯组中占的比例低于初犯组中占的比例,这两种趋势是截然相反的,并且以初中文化程度为分界点。因此,初中文化程度以上、接受高中及更高教育(包括高中、大专及以上)的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要低于初中及以下(包括文盲、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这个研究结果得到了国内外研究结果的支持。例如,张亦驰等人对岳阳市某监狱的3538名男性服刑人员进行的调查,探索了家族犯罪史及受教育程度④与重新犯罪的关系。排除家族犯罪史因素,受教育程度与犯罪次数简单效应分析结果显示:不同受教育程度在犯罪次数方面差异显著,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再犯罪的情况最多,显著高于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虽然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与高中文化程度的差异不显著,但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再犯罪的情况仍旧高于高中。[23](P125)该项研究结果也证明,初中文化程度在预测再犯罪行为时具有临界意义。又如,洛克伍德·苏珊(Lockwood Susan)对美国印第安纳州刑满释放人员长达5年的追踪研究证明,高中文化程度是一个临界点,即高中文化程度以上、接受高等教育的服刑人员出狱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要小于高中及以下(包括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11](P380)这与本研究的结果反映相同的趋势,所不同的是,本研究证明在中国,初中文化程度是一个临界点。
最后,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是再犯罪大幅减少的临界点。数据结果显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在再犯组中的比例大幅度减少,从初犯组中占比第三降至再犯组中占比最少。这个规律说明,接受高等教育的服刑人员的再犯行为明显减少。这种现象的可能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个体入狱前很可能在企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工作,较多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身份犯罪,犯罪人在入狱服刑时已经失去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身份条件,因此发生再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降低。第二,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服刑人员自省力及领悟力相对较强,改造效果好,而且重返社会后所具有的知识技能等资源相对较好,更有可能实现就业,出狱后能够通过正常方式满足经济需求。
(三)应当普及高中教育,鼓励高等教育
教育改造是监狱中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方法,也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很多方面来看,现代监狱的最主要职能和最显著特色之一就是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促使他们发生社会所需要的转变。[24](P491)但是,在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中,人们更重视对于服刑人员的义务教育和较低层次的教育,不太重视对他们进行更高层次的教育。例如,《监狱法》第63条明确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与此相比,缺乏对服刑人员提供更高程度教育的鼓励性法律规定,这并不利于预防再犯罪行为。本研究的数据显示,将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从初中提升至高中乃至大专以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受教育程度从初中向高中的改变意味着再犯罪行为风险的显著变化。一方面,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服刑人员占据了全部服刑人员的一半以上,因此,应着重为初中学历的服刑人员提供高中教育,这不仅能够提升其文化素养,而且能够为其出狱后就业提供资本;另一方面,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包括文盲、小学、初中)服刑人员在再犯中的比例高于初犯,但是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比则呈现降低的趋势,这一占比趋势的变化意味着,将初中学历提升至高中,就有可能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不过,我国监狱系统中对于服刑人员文化教育的规定与做法,与监狱法的规定相一致,也是强调实行义务教育,而不重视更高程度的教育。例如,司法部2003年6月13日发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26条的内容是,“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从该条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义务教育(初中及以下教育)和更高程度教育的要求是不同的。司法部2007年7月4日印发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做了类似的规定,该纲要第11条对服刑人员文化教育的规定是,“针对罪犯的不同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阶段教育。尚未完成义务教育、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以扫盲和小学教育为重点,文盲罪犯应当在入监两年内脱盲,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以上。罪犯刑满释放时,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应当逐步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0%以上。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鼓励其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由此可见,在现行的监狱服刑人员教育制度中,我国对于监狱中服刑人员的高中文化教育,只做了选择性规定,提倡力度远不及初中及以下程度的文化教育。与此不同,本研究的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从初中提升至高中,才能减少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风险,单纯重视初中及以下的文化教育,对于减少再犯罪行为而言,收效甚微。所以,在监狱中,我国应当重视普及高中文化,鼓励监狱服刑人员取得高中学历。
第二,受教育程度从高中提升至大专及以上可以大幅度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本研究结果表明,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服刑人员在再犯组中的占比大幅降低;据此我们推测,将高中学历提升至大专及以上,就能够进一步大幅度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关于高等教育与再犯罪率的本土研究十分匮乏,但是美国的一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在监狱中服刑时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体出狱后再犯罪的几率大幅下降。美国早年的一部分调查研究表明,新墨西哥州刑满释放人员总体再犯罪率为68%,而完成了一年以上高等教育的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为15%,明显低于总体再犯罪率;加利福尼亚州刑满释放人员总体再犯罪率为55%,完成了整个高等教育的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为零;印第安纳州是最早推崇监狱高等教育的地区,首批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200名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25](P152-154)近期有学者采用访谈法跟踪访谈了12名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均在监狱中取得了高等教育的学位。结果发现,与未接受高等教育的刑释人员相比,12名被试者全部就业,对于“曾被判刑”的耻辱感更低,自我价值感及自信心更强,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26](P255)因此,在实践工作中,监狱管理部门应大力鼓励服刑人员接受通过电视、函授等形式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有条件的监狱还应该建立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关系,为服刑人员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五、结 论
本文根据研究的目的以及变量的类别,选用了卡方检验和二元logistic回归两种统计方法,从总体状况、差异性分析以及回归分析三个方面探讨了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之间的关系,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发现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特殊性。与其他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相比,初中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在再犯罪行为上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这类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在服刑人员中所占比例最多,另一方面表现为从初犯组中的比例到再犯组中的比例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第二,发现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通过受教育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个体的再犯罪行为。首先,初中文化程度是预测再犯罪行为的临界点,受教育程度低于初中的服刑人员更容易产生再犯罪行为,受教育程度高于初中(高中及以上)的服刑人员产生再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其次,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是再犯罪大幅减少的临界点,受教育程度从高中提升至大专及以上意味着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会大幅度降低。
实证研究的价值在于外推效度,换言之,其结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样本的分析,更在于对样本所代表的整个中国服刑人员总体情况的推测。结合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特殊性,我们可以有根据地推测,受教育程度从初中到高中的改变意味着服刑人员再犯罪行为风险的显著变化。详言之,初中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占据总体的半数以上,且其在再犯罪中的比例不降反升,如果刑罚执行部门能够着力将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从初中提升至高中,那么整体再犯罪率必然会有转折意义的降低。所以,我们应该系统制定文化教育计划,着力普及高中文化教育。同理,服刑人员接受大专及以上的高等教育,则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再犯罪率。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大部分停留在初中甚至更低水平,而且高等教育需要根据高等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授课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施,并不具有初中、高中文化教育的普遍性,短时间内大批量地让服刑人员接受高等教育是难以实现的,在实践工作中只能采取鼓励政策让有资格申请高等教育的服刑人员积极申请。
诚然,完美的实证研究是不存在的,我们只能在研究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做到科学与严谨,因此,有必要指出本研究所存在的不足,以便为以后的实证研究提供借鉴。第一,本研究中样本的代表性稍显不足。一是取样时北京市的监狱在数量上略多于地方监狱,样本在地域上存在轻微偏差,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外部效度,后续研究中需要补充其他地区的样本数量;二是我们只在北京市以及安徽省两个地区的未成年人管教所进行了取样,未成年人样本过少,可能影响样本的代表性,后续研究中需注意补充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样本。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第二,对减少服刑人员再犯罪行为的对策研究着力不够。本文仅仅分析了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行为的关系,论证了不同受教育程度对于再犯罪行为的预测意义,并未系统探讨如何提升服刑人员受教育程度,从而减少再犯罪行为的具体措施;在后续研究中,需结合监狱部门的实践工作,提出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对策建议。
注释:
①再犯罪是指已经接受过刑罚宣告的自然人再次犯罪的现象,前罪和后罪都应该包括被判处在监狱、未管所、看守所服刑的行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在社区服刑的行为,被单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免于刑事处罚,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收容教养的行为。参见江华锋《我国重新犯罪概念的再界定》(《学海》2017年第3期,第167页)。由于本研究仅在监狱进行了调查,并以“入狱次数”来区别初犯与再犯,因此本文以前罪和后罪均被判处监狱服刑为例对服刑人员受教育水平与再犯罪行为的关系进行研究。同时,在本文中,“监狱服刑人员”“服刑人员”和“罪犯”是同义词,不过,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大体而言,“罪犯”是监狱法使用的法定术语,指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人员,而“监狱服刑人员”“服刑人员”都强调他们所处的状态——正在执行刑罚(服刑),其中,“监狱服刑人员”强调执行刑罚的地点是在监狱中,而“服刑人员”是“监狱服刑人员”的简称。在论述的过程中,根据具体语境和表达习惯,本文分别使用这三个术语。
②分层抽样的本质是根据额外的信息将总体分为数个子总体,或称“层”,然后在每一层中分别进行抽样,分层的标准要保证每一个“层”互斥,参见格雷汉姆·加尔顿《抽样调查方法简介》(武玲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本文使用的分层标准是地理位置,分层后在每个地区的监狱中根据服刑人员的编号进行简单随机抽样。
③根据赫希的调查结果,认为自己能够“学好”的少年中13%有过两次以上犯罪行为,比认为自己不能学好的少年犯罪的比例要低22%。参见T.Hirschi.Causes of Delinquency [M].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
④在该研究中,将受教育程度变量划分为:“初中及以下”“高中”“大专及以上”三个层次,这虽然与本研究的变量划分并不完全吻合,但是在“初中”和“大专及以上”两个临界点上没有本质差别,因此,该研究的结果仍旧可以证明本研究结果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