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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
——基于中介效应检验

2021-06-02飞,周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9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专利申请

沈 飞,周 延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上海 200241)

1 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将环境污染治理列为三大攻坚战中主要攻破的发展任务之一,也被看成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政治任务之一,战略地位极为重要。然而,当前面临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生态环境仍然具有众多挑战,以大连石油管道爆炸、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爆炸以及江苏响水化学储罐爆炸等为代表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代表的非传统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这些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对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秩序造成极大影响。不仅如此,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同样也给企业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除了企业产品和服务受到重创与销毁外,后续还面临高昂的诉讼理赔费用,严重影响到企业资金和现金流的安全,甚至威胁到企业经营风险直至破产。

在此背景下,为了积极应对和防范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所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解决因环境污染而产生巨额赔偿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企业在危难之时度过经营难关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纠纷处理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之时,通过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促使企业提高研发的动力和资金实力,从而使企业有更多资源提高其创新能力。

然而,现有文献鲜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的关系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一方面,从保险学理论看,保险具有分散风险,责任共担的特点,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降低风险和损失提供有力支持,将减轻企业理赔支付,保障企业资金安全,从而有利于企业正常的研发活动。不仅如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能激发管理层承担风险的勇气,带领企业投资更为大胆的创新项目,提高企业的创新水平;但从另一方面看,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需从财务中专门划出一笔相当可观的投保金额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样会对企业内部支出产生显著的“挤出效应”,特别是压缩了研发支付,小微企业在这方面体现尤为明显。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究竟是提高还是抑制了企业创新水平,值的深入研究,这也为本文接下来研究提供很好的思路和切入点。

2 文献评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是保险公司对参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风险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产生而作出的理赔保障,并对因为环境污染给他人带来损失依法进行理赔和补偿。王亚男等[1]在研究中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义为环境污染事件类的保险,理赔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特点。除此之外,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不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实践,需系统性的从制度构想与设计、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实践发展等环节入手[2]。武建新等[3]根据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实践,结合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框架,如从市场运行机制、核保审核以及理赔机制、政策监管机制与信息沟通和分享等方面。同时也有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商业化运行角度研究相关问题[4],最终得出只有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商业化运作模式才能够最大化降低理赔成本[5],也可以考虑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再保险化,因为环境污染通常会造成巨大损失,给单个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理赔压力[6-7]。

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何影响企业发展方面的文献目前相对较多,通过梳理发现,基本是从微观层面来阐述的,主要包含企业环境治理、风险管理和资本市场的运行。首先,环境治理方面。刘历歌等[8]通过理论分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的环境治理有效性的关系,得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环境治理的强度和力度均会有所提高,同时也会加强对企业环境治理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还利用Logistic 模型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变化,企业规模和产权属性是影响投保行为的重要因素。其次,在风险管理方面。部分学者认为由于不同企业存在不同的污染行为[9],具体的污染物也存在不同,必须根据企业产品的性质和环境异质性来分析,详细探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不同工业和行业运营风险的影响。最后,赵阳等[10]学者还从资本市场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投资者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认可度较高,更愿意购买其公司发行的股票,这对重污染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更为有利。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的关系研究,相关文献还相对较少,但关于企业创新方面的文献比较集中,主要包含政府角度、市场角度以及企业角度三个方面。从政府角度出发,税负政策、产业政策等相关经济政策是影响企业创新最主要的因素[10],尤其是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而言,减税降负能够显著缓解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有更多资金去提高研发水平,从而提高产品质量[11]。黎文靖等[12]从奖励机制角度研究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将会增加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量,对企业的创新水平有着明显的激励作用。钟凯等[13]学者认为货币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作用微弱,但以税负为代表的财政政策对激发企业创新水平效果显著,说明企业研发的外部力量主要依靠政府所提供的直接资金支持。其次,从市场角度看。时乐乐等[14]研究金融发展水平与企业创新水平关系较为紧密,能够显著提高企业创新活动所需的大量资金和投入。同时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传媒水平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对企业创新产生积极作用[15-18]。最后从企业本身角度看。虞义华等[19]从微观层面详细分析企业高管的个人特征对企业研发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同样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一般国有企业创新水平较高,但创新的动力普遍不足[20]。相类似的结论还在其他文献中有所发现,如吴延兵[21]。

综上所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创新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多,不仅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市场运行等方面,还有企业创新发展相关研究成果,但鲜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关系研究的文献。因此,本文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利用中介效应模型详细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作了进一步的拓展。

3 理论基础和研究假设

3.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

根据上述文献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的关系进行理论探讨,亟需给出理论解释。

理论上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产品的一种,具备保险分散风险,责任共担的特点。普遍而言,重污染企业通常在原料采购、产品制作和运输、产品的仓储等环节中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要求,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这对企业来说损失会很高,将会面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理赔款。而这有可能影响企业的资金安全,包括整个研发资金。因此,从事安全性较高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直接将企业部分安全风险转嫁出去,在面对后续的理赔和诉讼费用会节省大笔开支,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研发减轻相当压力。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的风险转移机制,具备一定的外部监督功能,这对企业创新也具有益处。已有文献显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保部门对重污染企业要求购买的强制性保险,尽管存在完善地方,但对环保部门介入公司治理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公司的业务审查,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说,保险公司在充分评估投保企业经营风险后,为了减少保险公司自身的赔偿损失,将会对投保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包括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管和督促,从而发挥制度外部性的好处,刺激企业加大创新力度,不论是技术本身还是管理创新水平,都会形成一种良性的创新氛围。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一个假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具有正向影响。

3.2 中介效应的影响(融资约束与环境规制)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创新的中介变量主要包括两类,首先是融资约束。根据上述推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显著降低企业发生保险理赔和诉讼支付时产生的巨额款项,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从根本上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更易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企业创新行为本身就是资金需求比较大的项目,部分企业研发费用甚至占据整个企业当年利润相当大比例。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根本上起到了信号传导的作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就是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这更会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有利于提升企业获取更多资金投入研发活动。因此,提出第二个假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显著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难题,以此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其次是环境规制。根据学者研究发现,提升企业创新的波特效应,不仅需要解决创新过程中融资约束问题,还要考虑环境规制。环境规制与其他政策制度一样,无形之中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种监督效果。具体来说,环境规制能够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有效的市场环境,在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有优势时,与环境规制互相配合共同促进企业的创新水平。同时,环境规制能够有效的抑制企业管理层投机主义和腐败现象,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经营的监督,因此有益于企业创新活动顺利开展,避免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不思进取,仅依靠垄断特权霸占市场的行为。因此,提出第三个假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显著通过发挥环境规制作用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4 模型构建和数据来源

4.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4.1.1 样本选取

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火电发电、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等16 类行业,而这些企业是环保部门要求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等环保信息的,也是保险公司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销售的重点客户,这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有关重污染企业的划分规定,遵循样本选取一致性原则,将石化钢铁业、水泥冶金业、火电发电业、酿造与造纸印刷业、采掘业、纺织业、建材业、制革业、食品饮料业、塑胶业、水电煤气和生物制药业作为本文研究的重污染行业。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和证监会2019 年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名单,共有2 985 个样本企业。但样本中含有26 家ST 和ST*公司,36 家公司部分指标和数据不全,同时在剔除样本异常的基础上,共筛选出1475 个样本观测值。上述数据均来自中经网和WIND 数据库。

4.1.2 倾向分值匹配

按照上述方法筛选出符合参保的企业仅有1 475个,但现实存在样本遗漏现象和选择误差,导致与实际的样本数量不符,这不仅会使分析结论与实际出现偏差,也会产生显著的内生性问题。对此,本文将倾向分值匹配法,以解决模型内生性问题,其主要原理是将样本匹配成两组:实验组和处理组。在此基础上,构建协变量并与上述两组样本进行充分匹配,匹配过程中遵循随机性和大样本性。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1)组别设置。一是实验组,参保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二是处理组,未参保企业(未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需注意的是,在匹配过程中实验组的结果变量和处理组的状态须同时进行。

(2)匹配变量选取。匹配变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公司财务特征,如企业现金流(CF)、资本结构(Lev)等,一类是反映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特征变量。如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等。

(3)模型回归。采用Logistic 回归模型和检验方法对实验组和处理组进行倾向匹配处理,最终得出结论,并采用1:1 近邻无放回抽样匹配方法,从而构建了本文的研究样本。

4.1.3 模型变量设定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创新(Patent/Invent)。首先是专利申请,专利申请量是反映专利申请最重要的衡量指标,也是反映企业创新活跃和水平最直接、最基本的指标。一般而言,原始的创新性发明是最能反映企业创新能力,因此,为了突出发明性专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文章除了采用专利申请量作为衡量企业创新能力外,还单独将发明专利量作为企业核心创新变量。

(2)控制变量。借鉴已有研究和成果,本文的控制变量设置如表1 所示。除了专利申请量(patent)、发明专利量(invent)、环境污染责任保险(insurance)、融资约束(SA)和环境规制(ER)等五个变量外,其余均为样本模型的控制变量。其中,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量是被解释变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核心解释变量,融资约束和环境规制是本文的中介变量。此外,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甚至不同行业模拟出的结果都存在较大差异,对此将这三个变量作为固定变量。具体变量的定义如表1 所示。

表1 变量的定义

4.2 模型构建(中介效应检验模型)

理论上,中介效应的产生和作用发挥是通过中介变量(融资约束和环境规制)来衔接,主要的检验方法有三种,即检验显著性的系数差异乘积法(Difference in Coefficients)、检验回归系数的因果步骤法(Casual-steps Approach)和最优中介效应检验方法与效果测量指标。由于前两种方法操作简单易于理解但存在众多缺陷,如无法同时报告多种变量的影响大小,在对效果量的测算效果上偏差较大。因此,本文将使用第三种中介效应模型,即最优中介效应检验模型,模型的含义如图1 所示。

图1 中介效应模型图

鉴于此,借鉴以上理论模型和已有研究,建立最优中介效应模型如下:

5 实证结果分析

5.1 描述性统计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包括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量,其中专利申请量包括发明专利量。从表2 可以看出,专利申请量最大量达到了5 724 件,最小值为0,均值为31.98,明显高于中位数,标准差过大,表明不同企业在创新水平上差距巨大,并且大部分企业属于中低水平,整体创新能力较低。同样,发明专利量也呈现相同的特点,这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表2 全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

(2)解释变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变量均值较低,标准差也较低,出现双低情况,表明大样本中的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例不高。

(3)控制变量。除上述变量外,其余均为控制变量。从数值上看,有两点需注意:一是,重污染企业财务状况差异明显。从公司盈利能力可以看出,重污染企业盈利能力较其他行业普遍较低,固定资产比例过高,这与行业属性有关。二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从公司治理结构变量可以看出,如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规模过大,管理层持股比合理等。除此之外,重污染企业基本属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较少,这也是导致竞争力不强的重要原因。

由于核心解释变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样本均值不高,为避免对模型产生内生性问题,已将数据采用倾向分值匹配进行处理,从而全面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表3 均值差异检验是反映投保与未投保企业在创新方面的差异,结果显示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作用明显高于未投保企业。具体来看,购买保险对企业专利申请量均值的影响为2.673,并呈正向影响,显著高于未投保企业的1.743;而在发明专利量方面,投保企业在发明专利量上的表现明显好于未投保企业,并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

表3 均值差异检验结果

5.2 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5.2.1 基本回归结果

(1)不考虑控制变量的情况下。从表4 可以看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水平影响显著,其中对专利申请量的影响系数达到了0.832,对发明专利量的影响更是超过了0.9,并且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有助于企业转移经营风险,加强政府法治与环境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最大程度降低外部环境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2)在考虑控制变量的情况下。表4 中第二列和第四列分别显示在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加入控制变量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影响显著,但影响系数要小于没有控制变量情况下的数值,其中对专利申请量的影响为0.461,对发明专利的影响为0.472。此外,从控制变量角度看,部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变量对企业的创新发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从表4 的回归结果看,企业规模、资本结构和盈利能力对企业创新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规模越大、资本结构良好以及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是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条件和基础。一般而言,企业规模越大,创新的“试错成本”就越高,对创新的投入也就越大;而良好的资本结构和盈利能力是创新投入的有力支持,特别是重要的创新项目,需要持续不断的进行人力与物力投入方可见到成效。而资产状况较差的企业,不仅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也无法承担巨额的科技研发费用。

表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基本回归结果

表4 (续)

5.2.2 中介效应分析

从表5 可以看出,融资约束的中介效应作用显著。首先,从第一列回归结果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呈现显著的正向作用,影响系数为0.051,表明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难题。其次,从第二列和第三列来看。在未考虑融资约束中介变量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专利申请量的影响为0.461,而在考虑了融资约束问题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专利申请量的影响系数为0.427,两者相差不大。但进一步看,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融资约束对企业专利申请量的影响系数达到了-0.832,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显著的降低融资约束对企业创新水平的不利影响,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最后,从发明专利量来看。在考虑融资约束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的创新水平正向影响系数为0.472,而融资约束对企业发明专利量的影响为-0.698,与专利申请量的影响基本一致,符合文章上述的假设2。表明重污染企业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显著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筹集能力,拓展了企业发展的资金流,明显缓解了企业融资约束问题,从而有更多资源进行研发创新,进而提高创新水平。注:括号内为t 值;*、**、***分别为10%、5%和1%水平上显著。

表5 融资约束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表5 (续)

表6 所显示的是环境规制变量的中介效应回归结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规制的影响不明显,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从表6 中可以看出,不论是专利申请量还是发明专利量,在考虑环境规制作用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量的影响均呈下降,系数明显小于未考虑环境规制的情况。同时还发现,环境规制变量对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量的影响系数不显著,这与假设3 不相符。上述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并不是通过环境规制来体现的,而是更多通过降低融资约束来实现的,证明环境规制的中介效应并不明显。

表6 环境规制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5.2.3 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上述研究所得出地相关结论是否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与稳健性,避免模型出现偏差和失误,本文将作进一步的稳健性检验。具体来说,将之前的1:1 样本选取换成为1:2 近邻有回放取抽样调查以及核匹配法进行匹配;同时采取滞后一期作为企业创新的新代理变量,同时为体现企业创新的多元化,将企业的授权专利数量设定为另一个新的代理变量,在保持中介变量和其他控制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模型通过了稳健性检验,所得出的结论基本和上文研究结论一致,具体结果如表7 所示。

表7 稳健性检验结果

5.2.4 产权性质与环境规制失效的探究

(1)产权性质失效探究。在财务管理学理论上,产权性质是划分企业属性重要衡量标准,本文按照国有和非国有属性来划分企业的产权性质。从上述研究发现,产权性质没有成为企业创新的有力支撑,反而降低了企业创新动力。为此,本文将产权性质的内在调节机制作进一步的分析。从表8 产权性质的调节机制可以看出,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对列(2)中发明专利量的影响显著,并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国有企业创新影响不显著,同时也对总样本企业创新水平影响不显著,但对非国有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具有正向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不同产权性质下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异质性,主要原因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企业规模还是政策竞争力均处于不利地位,为在市场上获取一席之地,必须在创新水平上抢占主动位置。相反,国有企业作为全体国民所有,享有众多政策优势,缺乏足够的忧患意识,更是因为拥有市场垄断而丧失创新的动力,导致整体创新能力动力不足。

(2)环境规制失效探究。从表8 环境规制调节的回归结果看,Patent(3)中变量对创新水平(专利申请量)的影响不显著,但在Invent(4)中对创新水平(专利申请量)的影响是负向作用,并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发展没有起到积极作用,部分抵消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创新水平提高的作用,即两者存在显著的“挤出效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规制下不能完全发挥其影响,降低了两者间的协调作用,使得部分企业必须做出取舍。主要原因可能是:一是,我国企业和政府,特别是和环保政府之间的协调不够紧密,政策缺乏连续性和衔接性。不仅如此,政府部门间,如环保部、金融监管部以及工商部门均缺乏足够的政策协调;二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环境规制发展水平较为落后,未能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同时政策落实不到位,企业研发投入不高,依旧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甚至“不治理”的死路,从而导致企业研发动力非常低下。

表8 产权性质与环境规制的调节作用

6 结论与启示

在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下,本文通过1475 家企业微观数据,着重分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并利用中介效应模型详细分析融资约束和环境规制在两者关系中的作用和机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水平,不论是企业专利申请量还是发明专利申请量,均有明显提高。(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显著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问题,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研发提供资金保障。(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规制的协调作用不显著,未能发挥制度优势,对企业创新作用不明显。(4)产权性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创新的关系存在异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国有企业创新水平影响微弱,对非国有企业影响较为显著。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与法律制度建设。政府生态环保部门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实际出发,依法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路径。在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投保”的基础上拓展到“强制性投保”为主,“自愿性投保”为辅,两者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形成政府生态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和企业良性运转的有机结合体。(2)提高环境规制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一方面加强各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增强政策的配合度,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另一方面,强化环境政策落实执行的效率,加强政策监管,提高政府对小微企业创新的补贴,禁止占用企业创新资金,降低企业生产和研发成本。(3)保险公司推出更加多元化的投保产品,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由于不同企业对生产产品和运输仓储要求不一,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条件也不一样。因此,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在环保政策制度内尽可能在保险范围的界定、具体的费率和理赔与赔付细节更加差异化。(4)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动力。在一些行业可适度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国有企业对市场的绝对垄断,提高竞争意识,增加企业研发的动力从而提升自身创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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