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侵权问题及法律规制研究
2021-06-01刘丽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人们可以通过智能设备足不出户地了解天下事,大数据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近年来,短视频广受人们的青睐,我们可以根据它的保护方式和制作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当前最热门的短视频平台有抖音和快手,大部分人都是这两个平台忠实的用户和粉丝,但用户不清楚短视频的属性和平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引发了短视频侵权的问题。为了避免侵权现象的频繁出现,本文提出三条规制建议:完善《著作权法》中对短视频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网络平台注意义务的范围、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希望为我国之后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让人们面对侵权问题时明白自己的定位,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最后希望全国人民在法律的指引下一起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贡献。
关键词:短视频;网络平台;侵权认定;规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6-0-02
0 引言
对于短视频的含义,不论是法律,还是学术界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目前大多数人都是以时间的长短为关键判断视频的属性。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短视频的持续时间可以是几秒钟,也可以是几分钟。与所谓的长视频相比,短视频最大的特点就是善于利用每一秒钟,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地表达更多的内容。一般而言,短视频是指相对于长视频来说的一种新的视频形式,长度一般不超过15分钟,主要是通过手机完成快速拍摄的,其内容的美化主要是通过手机自带的软件或者专门的修图APP完成的,一切准备就绪后就可以利用网络在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平台上面实时共享。
短视频与微电影、现场直播等都不一样,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他们尽管相似度很高,但仍然有一定的区别。短视频没有微电影的技术含量要求高,它的出现形式主要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分享生活中的细节、表演节目等,它主要立足于用户市场,偏向于资源免费共享的性质,而微电影和普通电影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时间长短的不一样,除了技术要求较高之外,微电影对时间精准利用的要求也很高,微电影主要立足于客户市场,偏向于商业化,两者的播放平台也不一样,短视频主要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播放,微电影则一般是先在院线上映,然后再投放到各大视频软件上。短视频和直播也不一样,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播如果没有设置回放,那么播完之后用户就看不见其内容,而短视频能反复观看。
《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如下图所示:3/4的用户最常使用的网络直播平台是抖音和快手,此现象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跟着进入了快节奏时代,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每个人基本上都处于机不离手的状态,而他们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短视频平台刷小视频,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为典型。
1 短视频的分类
按作品的保护方式和作者的独创性程度可划分为:
第一,认定为视听作品并拥有完整的版权保护。由短片制作者首次创作的短片作品,所有内容均由作者独立完成,表达作者的某些想法或感受,获得原创的短片作品,作者及作品自然受版权保护。
第二,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再次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类作品是指视频的原始材料不是制作人自己制作的,而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重新创作的结果,构成了《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比如,电影解说视频,视频的画面不是由作者本人制作的,而是作者对电影打乱编排并加上文字说明,这种作品的描述是独特的。观众最关心的不是视频的原始模型,而是作者重新处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它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呈现出了与原始作品不同的效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解说视频符合演绎作品的概念,因此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20年《著作权法》送审稿删除了录像制品一类的相关规定,将视频类的作品统一定义为视听作品。
第三,构成相关权保护的作品。相关权与著作权相对应,著作权是创作者的文学、艺术或其他作品的法律的总称,相关权与著作权紧密相关但又互不相同,它赋予的权利与著作权相似,但有时会有更多的标准对作品进行限制,相关权的受益人是有权表演的表演者,如:歌唱家、相声演员,等等;录音制品的生产者,例如传统的磁带和CD的生产商,他们享有录制权;有权播放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播放组织,如:CCTV、电台,等等。
第四,不受《著作权法》及相关权利保护的作品,这类作品主要是指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带有法律属性并且禁止传播的作品。
短视频根据制作方式可分为:
第一,UGC,即用户可以自己制作视频并将其上传到应用程序中,用户可以注册为平台用户并成为非专业的短视频制作人,例如快手、抖音等,这些平台的视频具有独特的个性和广泛的受众,2020年的短视频用户在2019年的基础上增长了近4个百分点。
第二,PGC,即专业组织制作短视频后将短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例如西瓜视频。
第三,PUGC,即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用户可以完成短视频的创建和上传,这些用户通常是网络名人或在某个领域具有丰富知识的个人或组织,例如微博[1]。
2 短視频的侵权认定
常言道:“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确实如此,正是因为短视频广受人们的喜爱,也造成频频出现短视频侵权的现象,总的来说,短视频侵权问题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
2.1 短视频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由于短视频的属性在法律上不明确,在实践中很难判定其是否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一定创意的作品才受版权的保护。要判断一段短视频是不是作品,关键要分析它是否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特征。短视频的创作是通过一种载体(通常是手机)录制的,其传播主要通过作者上传视频,人们点击观看或者转发视频进行,转发的过程体现了短视频可复制性这一特点,所以最终的指向是看该视频是否为原创。冯晓青教授认为作品的原创性主要表现在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和作者运用自己独特的想法或方式这两个方面[2]。王迁老师认为,高雅的艺术作品可以称为作品,低调有个性的创作也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因此,只要上传的短视频有独特之处,投入了作者一定的努力,就可以被认定为原创作品,构成视听作品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2.2 网络平台的侵权
在我国目前法律背景的影响下,虽然人们的维权意识在逐渐提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有大量盗版东西出现,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并没有跟上法律的步伐,仍然处在一个比较落后的阶段,以网络平台为例,网络平台背后的操纵者经常未经创作者许可就擅自转发其作品,侵犯创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比如非常典型的“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权纠纷案,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百度公司)未经其允许传播并不加水印进行传播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其理由为在该案件中百度公司尽了相关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了措施制止损害的进一步加深,百度公司在侵权后才采取删除的行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这对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法律这样规定肯定有其道理。这仅仅是其中一个小小的例子,在现实中还有很多网络平台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不经意间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并且没有意识到侵权问题的出现,导致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有平台采取上述类似方法故意侵犯别人的权利。
3 短视频侵权现象的法律规制建议
3.1 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立法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日益繁荣,侵权问题的出现也日益频繁,因此本文针对此类现象提出了以下三个具体的改善措施:第一,从根源上对其进行改善,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短视频的属性和其法律地位,只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才能够有法可依,否则就只能依靠自己的生活经验行使自由裁判权,这一定程度上会出现滥用自由裁判权的现象,因此,为了防止该现象的出现,有必要在立法上对短视频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第二,适当调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此调整主要是为了解决短视频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一些困难,比如,对于短视频的传播,应该以“先授权后使用”为原则,应该在具体分析的原则上,严厉打击于先斩后奏的行为。第三,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条款,甚至可以设立专门的章节明确平台的责任行为,让平台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它能在维护好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3.2 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
与其他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短视频的最大特点是时间短、传输速度快和创作的要求低。此特征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制作相同或相似主题短视频的空间,给大家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制造了很多矛盾,因此,为了使短视频侵权问题能够得到有效遏制,明确平台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例如,欧盟通过的《版权指令》第17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平台在传播信息时应注意的事项,指令颁布实施之后获得一致好评,人们都认为它对规范短视频平台的侵权现象有很好的作用。《版权指令》第17条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避风港”原则应予以标准化。从侵权的角度来看,短视频平台可能稍微不注意,比如直接或间接提供作品就要承担各种侵权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网络平台也可能出现无心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的现象,例如,平台为用户提供访问或者搜索服务时也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适当被避免。“避风港”原则虽然是一项有利于平台避免承担责任的条款,但是为了避免该条款被滥用,相关部门很有必要对其使用条件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并进一步巩固和维护平台的责任,从平台这一角度入手消除侵权的可能性。二是应该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责任。例如,短视频应用软件中的报告功能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平台可以将报警按钮放置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如果用户在平台上传侵权内容的次数比较多,该平台就可以采取一些类似警告、暂停服务、短暂封号、永久封号等措施规范其行为[4]。
3.3 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
各种网络平台侵权现象的出现不仅因为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漏洞,还因为人们的缺乏法律意识,侵权现象的出现其实都源于背后的人的操纵,所以不仅要提高短视频创作者的法律意识,还需要提高传播者的法律意识。
可以对学生和学生以外人群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学生,首先,要加强最基本的普法教育,当然,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应该学习法律。现在很多高效虽然都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课程,但它们大多是非法律专业的,而且开设的基本上都是公共课,课程时间短,学生们对课程也不太重视,只有少量学生在认真听老师讲课,大多数学生都是采取期末考试的前狂背的方法获得学分,这与教育部设置该课程的初心完全背道而驰。所以,应该将基本的法律常识课设置成必修课,在课堂上,也要采取互动的方式,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其中,另外还可以做一些小测试,检验学生掌握的程度。当然,不仅要对高校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的学生,也应该设置一门法律课,让学生们懂法、知法、会用法。其次,要组织学生参与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但是仅通过书本普及法律知识根本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毕竟普法教育的针对性不强,所以,要想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更加具体有效的措施。我们可以针对学生的年龄和性格,把培养法律意识和组织活动相结合,力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举行模拟法庭活动、观看庭审直播网、举行法律小常识的辩答赛、邀请实践部门的人员或法学专家来学校举办讲座,等等,这些方法都可以让学生受到法律知识的洗礼。
对于学生以外的人来说,他们每天都在忙于生计,几乎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法律,所以政府部门需要在这方面带头作出一些改进。首先,应当系统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这样既可以使它们能够轻松有效地解决老百姓遇到的法律困难,又可以让老百姓在获得法律帮助的同时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其次,应当加大在电视、手机、电脑等智能设备上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力度,可以拍摄一些有关法律的电视剧、电影或者其他类似的宣传片。总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要靠学校和政府的教育和宣传,还要我们主动接触和学习法律。
4 结语
面对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引发的种种问题,我们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还要从道德上约束人们的行为,形成法律与道德的合力,让人们在娛乐的同时也不忘遵守“武德”,共同建设一个真正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严海.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保护难点与策略[J].传媒,2020(09):79-81.
[2] 刘思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3(01):72-75.
[3] 曾繁金.短视频市场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9.
[4] 高菁.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20.
作者简介:刘丽(1997—),女,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