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平等概念的双重价值维度
2021-05-29熊欣
[内容提要] 平等概念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从早期对虚幻平等的批判,到政治经济学领域中对资本主义法权平等的批判,乃至于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实质平等,马克思平等观念的演进,不仅折射其哲学体系走向成熟之路,而且反映出平等之于马克思主义的关键价值坐标。概言之,马克思在批判不平等现实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平等概念,体现出价值尺度和价值旨归双重维度的统一。在其思想体系中,平等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是马克思用来建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原则的重要价值尺度,而且作为一种终极价值,是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价值旨归。
[关键词] 马克思;平等;价值尺度;价值旨归
[作者简介] 熊欣,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20世纪70年代末,“分析的马克思主义(Analytical Marxism)”在英美学界兴起。20世纪80年代后,在政治哲学的复兴浪潮中,这一学派的研究论域开始逐渐聚焦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围绕平等、自由、正义等价值问题的讨论开始成为重要议题。当然,与罗尔斯正义论所引发的理论涟漪类似,分析的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也出现了立场、观点与范式的诸多分歧。其中,关于马克思对平等问题的理解,就形成了两派鲜明对立的观点。以伍德、米勒为代表的非道德论者(immoralist)认为马克思在拒斥对平等的一般追求的同时,也拒斥平等主义[1]231;而以科亨、罗默等为代表的道德论者(moralist)则提出,马克思承认并追求平等,并以之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主要价值取向之一。然而,在文本研究的还原性限度之外,其实还存在着一个建构性的解读维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仅能够从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提炼出其对平等价值的肯定性评价,而且可以基于“价值尺度-价值旨归”的双重维度建构马克思对平等概念的哲学解析。
一、 平等是马克思重点关注的基本价值
伍德、米勒等非道德论者试图表明,因为平等本身只被视为一种用以维护其他价值的手段,马克思并没有为探讨平等概念问题预留空间。伍德提出,马克思所追求的是共同体、自由和自我实现等善,平等并非马克思追求的内在善[2],而且平等只是马克思用来维护这些内在善的工具善[3],也就是说,平等本身不是马克思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是一种手段。米勒也认为,平等只是被马克思当作实现诸如自由、互惠等重要的善的手段: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当大多数人将‘平等列为他们的战斗口号时,他们所真正渴望的就是‘自由和‘互惠这些善”[1]239。在这一前提下,马克思关于平等的四类基本要求,即分配平等、权利平等、态度平等和正义平等[4],其实都不足以作为有效的价值尺度发挥作用。因此,米勒的结论是,马克思坚决拒绝接受某种特定的平等标准。
诚然,相较于自由、正义等议题,马克思较少对平等概念进行论述,但是通过梳理经典文本中关于平等问题的论述,我们仍可以发现马克思在对各种不平等现象进行深刻批判的过程中确立了他的平等概念,实现了他对平等价值的追求。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从马克思对平等价值取向的关注切入。
首先,马克思在其早期的著作中,通过对意识上的虚幻平等和蒲鲁东虚伪的永恒平等展开批判,从而体现他对平等价值取向的关注。
在对现实社会的观察中,马克思已经注意到,人们往往被政治世界中法权意义上的平等幻象所蒙蔽,以為每个个体都可以得到平等对待,都具备将理念和法理意义上的平等转换为现实平等的可能。然而,在马克思看来,“正如基督徒在天国是平等的,而在尘世则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社会的尘世存在中却不平等”[5]。此外,针对以蒲鲁东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所主张的“永恒平等”理念,以及蒲鲁东把平等视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前提、认为理想社会是一个实现绝对平等的社会等观点,马克思也明确表示了对将平等抽象化和绝对化的反对意见,他指出:“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关系变成一切人对劳动的关系。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6]167而这种“平等不过是德国人的公式‘自我-自我译成法国语言及政治语言罢了……在德国是自我意识,在法国是平等”[6]231。在对宗教式的虚幻平等和蒲鲁东“永恒平等”的批判之后,马克思进一步讨论了平等概念,即“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也就是说,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示人的本质的统一,表示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表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性,也就是说,它表示人同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6]264。
其次,马克思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展开系统批判的基础上全面阐述平等概念的。他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切入对平等概念的解析,并且贯通了批判资本主义法权平等的虚伪性与在理想社会中追求平等价值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
诚然,马克思并未否认资本主义之于实现诸如流通领域内等价交换这种形式平等的进步性。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7]。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超越了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的制度与观念的桎梏。也就是说,马克思认可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资产阶级意义上的法权平等,与旧封建社会相比确是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然而,认可资本主义法权平等是更高程度的平等,并不等于马克思承认这种平等终结了人类社会追求平等的历史进程,更不意味着马克思因为平等所对应的资产阶级法权属性和现实的进步状态而彻底否定其作为一种价值诉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虽然资产阶级法权平等能够确保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平等地位,但这种平等只是针对流通领域而言的,而在生产领域内无产阶级生产的剩余价值被剥削、工人们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生存的境遇并不会因法权平等问题的解决而得到根本改变。事实上,这种平等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现实社会里特权、剥削等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引文中,平等与自由是被并列使用的。换言之,至少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意义上,资本主义平等批判与资本主义自由批判是位于同一层次上的。[8]。简言之,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法权平等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就体现在它仅仅让渡了不涉及核心阶级利益的权利,同时却仍处于其一手编织的法权平等幻想中,巩固了维系不平等现状的合法性基础。当然,马克思对平等问题的思考并未止步于此,他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平等这一形式平等的同时,还设想了实质平等的社会图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的所谓“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的观念当作一种“陈词滥调”加以批判。他强调:“‘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显然只是些空话。问题的实质在于:在这个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9]432在此,平等获得了超出现有的资产阶级法权平等范畴的实质性分配含义,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平等的目的在于追求实质平等的实现。由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对平等问题的解读已经从解构层次进入到建构层次。在马克思的认识中,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亦即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才能保障每个人享有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否则,即使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9]435。
再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权平等展开批判性分析,最终要解决的是如何实现实质平等的问题。显然,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实质平等,这在一定意义上揭示出其对平等价值的承认。而这种价值性认知,又是与对平等的工具性认知交织在一起的。一方面,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设想的人类终极理想社会的美好图景,共产主义社会必然是实现了平等的社会;另一方面,争取实现全人类解放和实现共产主义的斗争也需要诉诸对平等目标的追求,并以平等的实现程度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
总之,马克思主義平等观首先是建立在消灭阶级社会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人类解放作出了论断,“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在这个联合体内每个人的生活都很重要并且同等重要,人们不仅仅期待自由发展,而且希望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自由发展的机会。然而,无论是将平等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还是实现自由价值的工具来加以理解,只要是处于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差别都构成了天然壁垒,使得各个阶级的利益无法得到同等满足,因此,破题的唯一希望便在于实现无阶级状态的共产主义社会。
同时,实现实质平等的希望,又需要把反对不平等和追求平等作为一种有效的策略。对此,马克思设想了一种通过争取工人阶级解放从而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实质平等的斗争策略,最终推动平等目标本身的实现。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无产阶级肩负着推翻资产阶级并最终实现无阶级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可以通过争取自身的解放带来全人类的解放,进而实现共产主义条件下的实质平等。“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6]16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受到马克思的关注,原因不仅仅在于无产阶级人数众多、苦难深重,更在于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蕴含了历史进步的方向,而历史进步又必然意味着人类社会在实现平等目标方面的质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的一生没有加入任何政党,他将解放全人类的理想寄希望于由国际工人联合体,因此,对于工人阶级所要争取的解放是什么,马克思亦有明确论述。1864年9月28日,英国工联在伦敦圣马丁堂召开群众大会,大会根据英法工人代表的提议,决定建立一个国际性的工人协会,即国际工人协会。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并修订了《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对加入协会的成员提出了基本条件:“对于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9]227马克思提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9]226在此,马克思显然是把追求实质平等视为无产阶级的天然目标,同时也指明了,只有最彻底地践行平等理想的无产阶级才能真正成为推动人类解放的力量,才能使平等的适用性跨越阶级的藩篱,成为一种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原则。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平等概念是通过在现实生活中批判平等的对立面而建立起来的。马克思将平等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诉诸无产阶级,希望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来实现实质平等。可以说,马克思始终将平等作为重要的基本价值予以承认和追求,并且他对平等的关注内含着平等作为一种工具价值和终极价值双重维度的统一。
二、 平等是马克思建构分配原则的价值尺度
正如前文所言,吉尔伯特、罗默和凯·尼尔森等道德论者相信马克思承认平等是一种重要的基本价值。然而,相对于对平等的纯粹工具性认知,这种认识的要旨或许不仅表现为一种思辨方式的差异,而且还对应于基本价值的有效性评判问题。正如凯·尼尔森提出,平等“可以同时既具有内在善(intrinsic goods),又具有工具善(instrumental goods),可以都具有内在价值,也常常体现出工具价值”[1]240。吉尔伯特认为:“平等和自由、自主、联合等价值一样都是马克思伦理图景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平等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扮演着重要的政治角色。”[3]罗默则认为:“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应该平等地将社会资源分配给每个人”[11],也就是将平等视为一种衡量是否合理分配资源的方式。凯·尼尔森曾指出,马克思所希望实现的平等本就不是每个人获得同等数量的物品,而是每个人的需要得到同等分量的尊重,即平等的对象不在于分配的内容,而在于分配的资格。他还提到:“在物质财富充足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利益和需要都应得到最大满足,平等地获得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只有在物质财富较为匮乏时,才应考虑个体的利益的多少和需要的迫切程度”[12],这无疑与马克思建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原则时的观点是一致的。依据上述观点,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平等在现实中具备成为一种价值尺度的效用,而对于马克思用来建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原则时,平等则意味着一种不可或缺的价值衡量依据。
一方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生产力欠发达、物质生产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是分配生活资料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社会所实现的平等是每个劳动者都通过按“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生产资料,马克思指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9]435也就是说,受个体发展状况的不均衡和体力、脑力等能力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人们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也必然存在差异,所以马克思提到的依据劳动来实现分配平等的权利是有限度的,本质上还没有突破形式平等的束缚。但相较于资产阶级法权平等,这种平等仍然是有意义的,是在阶级消亡、生产力极大发展之前人类社会所能够达成的最大限度的平等。马克思进一步对此作了解释说明,他明确提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9]435
在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平等问题的理解上,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显然存在着认识分歧。伍德声称,马克思并未认定社会主义的分配框架就优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框架,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的平等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范畴内的一种形式平等。而尼尔森的观点与伍德不同,他认为相比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是一个更好的社会,原因就在于“后者(社会主义社会)具备更广泛的平等条件,从而涌现出更多的自由,人们能够获得更大的自主性和更多的自我實现”[1]266。他指出,马克思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论证平等概念的,即社会主义社会因为物质财富相对匮乏,只能先采用“按劳分配”的原则,虽然“这种分配原则仍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财富差异和不平等的分配仍将持续,但是如果在生产力尚未充分发展之前就试图采用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则是一种糟糕的乌托邦主义的表现”[1]265。但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9]435,那么“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3]112。总而言之,在尼尔森看来,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实质平等之前不可或缺的过渡时期,这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只能先实现相对的平等。但即便如此,相对于资本主义阶段的形式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所实现的平等仍然具有某种质变的意义,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暂不发达的情境中,“按劳分配”显然是确保人与人之间的剥削不再出现,并在生产领域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人平等的制度原则。总而言之,上述争论的要点其实并不在于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平等程度的进步,而在于判断这种进步是否突破了形式平等的临界点。
然而,在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的情况下,我们倒大可不必拘泥于这种伍德-尼尔森式的文本辨析问题。这是因为,在实现无争议的、更高层次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平等目标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在实现平等方面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超越都是完全必要,且更具可能性的。也正是在这个阶梯式进步的过渡阶段,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真正平等的经济基础才得以奠定,而集中体现在直接关涉所有个体切身利益的分配原则上的进步,则扫除了阻碍平等实现的制度与思想障碍,使平等从自由主义者所奉行的自由至上的教条中解放出来,成为一种可预期的共识性价值目标。
另一方面,马克思设想的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9]435-436可见,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的原则,马克思认为只有这样实质平等才有可能实现。而问题在于每个人的需要不尽相同,那么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真的能如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就能实现实质平等吗?正如伍德提出,马克思所讲的“按需分配”原则没有号召人们“要从某些观点出发平等地看待人,而是要个别地考虑人,考虑到每个人有不同的需求和能力”[1]266。凯·尼尔森指出了伍德的错误之处,他认为马克思真正要说明的是,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时每个人是否获得资源上的平等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每个人的需要都能得到平等的满足,因为平等的实现只与需要相关,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每个人的需求都会得到满足,也就意味着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人们有不同的需求,因此他们不会拥有完全平等的资源”[1]267。同时,马克思还提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实质平等“是以这样一种信念为前提的:工业进步将使社会达到一种物质财富极大涌流的状态,以致能够满足每个人实现美好生活的需要”[14]。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分工不复存在,每个人都能有自我实现的权利,权利也完全摆脱了资产阶级权利的束缚,这时平等的意蕴不在于物质资源是否平等分配,而在于每个人的需要是否能够被平等地重视和满足。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下实现的相对平等,还是在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原则下达成的实质平等,平等都作为一个潜在的价值尺度,成为马克思建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原则的重要依据。
三、平等是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价值旨归
事实上,在马克思那里,平等不仅是一种可以用来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价值尺度,具有某种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其本身也蕴含着某些价值内容,可以作为共产主义阶段实现人类全面解放价值旨归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一些学者以共产主义的实现会自然带来平等成为既定的事实为理由,认为“马克思在这里使用平等概念并不意味着任何实质性的平等原则”[15]259。但正如科恩所指出的那样,即便认识到社会财富的极大涌流、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以及最终推翻资产阶级而实现全人类的解放都面临着实践中的困难,因而难以成为实现共产主义的前提条件[16],马克思也绝不会因为共产主义很难达到就放弃对共产主义的追寻,也绝不会因为这种平等无法实现就放弃了对平等原则的捍卫。如果我们不曾忘记他的名言:“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6]539,那么,我们就不会过于理想化地认为,平等在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阶段时已经成为一种完成时,而不再具有实质性的价值旨趣。相反,如同在消除了阶级与国家的阶段中自由的价值尺度依然有效一样,只要平等还作为一种分配领域的价值尺度发挥作用,只要平等还意味着一种对于现状的超越性诉求,它就天然地具有了价值内涵,从而可以被视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价值旨归中颇有意义的成分。这就说明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绝不是一句响亮的口号,只有人人的需要得到同等的对待和满足时,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才最终达成,对共产主义的追求就是要实现实质平等,亦即平等是马克思追求实现共产主义的价值旨归。
那么,这种价值旨归具体体现为什么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从考察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真正平等的达成路径入手。毋庸置疑,马克思消灭不平等的实践思路首先聚焦于消灭不平等的根源,即资产阶级私有制和阶级差别,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在解构不平等中建构的平等概念具备与同样逻辑上建构的自由、正义等量齐观的特征。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
一是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进而实现经济领域的平等。在深入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活动中,马克思发现了分配不公是不平等的集中表现,进而发现私有制是导致不平等的根源。马克思尖锐地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出法的关系吗?”[9]432可见,他认为,正是由于资产阶级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存在导致了人对人的剥削与不平等。同时,资产阶级私有制也导致“政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那些从分配不公中获益最多的人手中,它们不断被用来扩大、加强和扩大特权阶层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15]252-253,进而加剧社会不平等状况。只有通过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这就是废除私有制的主要结果”[6]689。此处,马克思是从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意义上而言的,绝非否定个人占有通过劳动得来的生活资料的合法性,唯其如此,人们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人,个人与社会之间才能实现完美和谐的统一,每个人才能真正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而实现实质平等。在这里,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实践前提,则指向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进而达到实质平等这一改造经济基础的关键点,显然,对于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批判和超越內含着价值评判的元素,而这种元素也意味着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价值旨归的属性特征。
二是消灭阶级差别进而实现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平等。人类社会朝向共产主义目标迈进,必须完成经济基础的革命,同时也离不开上层建筑的变革。在对实现共产主义目标策略的探讨中,马克思之所以强调工人阶级应该以消灭阶级而不是实现平等为目标[3],并不是因为他否定或贬低平等的价值,而是因为马克思强调“这种平等要求并不是口号,而是以消灭阶级为目标的无产阶级革命为前提的运动,无产阶级的平等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9]228。其逻辑就在于,不以消灭阶级为目标的平等运动是不可能真正彻底实现平等目标的,也是不可能真正为实现共产主义奠定基础的。工人阶级解放之后实现的平等是消灭阶级差别的平等,这种平等要求,“只要有可能,每个人都能够获得那些实现幸福、相互关心、尊重和消灭剥削的条件”[1]241。马克思还提出:“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或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13]112-113对此,吉尔伯特认为马克思“并没有把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来拒绝,而是从需要的角度来证明它,并把它重新表述为一种消灭阶级的要求”[3]。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说,他希望无产阶级通过消灭阶级差别来消灭不平等,亦即在消灭占有生产资料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差别之后,最终达成一种无阶级的状态;而实现了这种状态,也就意味着“一切由阶级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灭”[9]442。
至此,当资产阶级私有制和阶级差别消灭之后, 实质平等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就应运而生了。马克思着眼于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消灭阶级差别而实现的实质平等,超越了资产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而建立的资产阶级法权平等。这种平等诉求可以转换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动力,也可以在“实质平等”的意义上成为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的价值旨归。
显而易见,在其平等观中,马克思从未停止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批判,并且在批判的过程中始终表达出对更为平等的社会图景的追求。这一共识性结论的存在,或许不会消弭学界长期以来对马克思是否在价值层面上的平等的相关争论。但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从来都不只是在密涅瓦猫头鹰的黄昏起飞中找到其全部的价值皈依,而是把认识世界视为改变世界的坚实第一步。因此,超越文本训诂研究的范畴,探讨在有效的价值尺度和必要的价值旨归的维度上建构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才显得颇有意义。因为,无论马克思本人是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平等,他对平等的强调都使得科学社会主义的追随者们找到了超越现状的革命性目标,从而不再被资产阶级的法权平等所束缚,也不再轻易附和自由主义者关于自由优先于平等的教旨。但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的平等概念仍然面临着诸多质疑和批驳,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继续深入挖掘和研究马克思关于平等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努力尝试从不同维度解读马克思的平等概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妨认为,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把握,大概既没有终结一切问题,也没有被任何问题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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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恩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