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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美德的传承与弘扬

2021-05-29刘月霞刘曼琪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乡村治理传统美德

刘月霞 刘曼琪

[内容提要]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充分发挥中华传统美德的精神引领和价值建构作用。但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由于经济基础、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的嬗变,传统美德在精神引领与价值建构方面正面临着价值取向、法治建设、治理民主化等方面的冲击。需要进一步厘清传统美德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功能与作用,弘扬传统美德,以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乡村治理;传统美德;治理机制

[作者简介] 刘月霞,河北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刘曼琪,河北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1]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历史流传下来,并不断完善、发展起来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优秀文化遗产,反映了全体中华儿女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内生动力,也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资源。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推进。与传统乡村治理相比,当代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更多、环境更为复杂。这就需要激活中华传统美德资源,充分挖掘其在当代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多维度地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形成合力,促进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顺利推进。

一、 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美德作用式微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乡村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传统的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的封闭型“熟人社会”已经被现代的开放型“半熟人社会”替代。由此,承担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化解乡村社会矛盾、保障乡村社会和谐作用的传统美德日渐式微,究其原因在于当代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的历史性变化。

1. 由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美德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由于土地的不可流动性,衍生出世世代代在此地此处繁衍生息的村民,形成了相對稳定且具有封闭性的“熟人社会”。基于传统农耕社会所形成的文化,带有典型的“乡土”稳定性特征,构成了传统美德的基石。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彼此熟悉,孝慈友恭、讲信修睦、邻里友善、守望相助、扶危济困、仁爱万物等传统美德构成维系乡村社会稳定、协调乡村社会矛盾、保持乡村和谐的道德规范体系。这些高尚的道德情感、崇高的精神追求以及自觉的行为习惯等,是传统乡村社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智慧与结晶,是优秀的道德资源,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根”与“魂”。现代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的封闭型乡村逐渐向开放型乡村转化,阶层分化不断加深,曾经的“熟人社会”已转向“半熟人社会”,“原来约束熟人社会的一些道德宗族观念逐渐弱化,传统的宗族、家庭观念淡化,集体意识淡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加剧,传统的权威和礼俗受到质疑和挑战”[2]。市场化和现代性带来双重冲击,乡村利益主体多元化,在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关系时,传统美德、传统道德规范的作用日渐式微。

2. 治理理念的变化

传统乡村的治理理念是“礼治”或“德治”,治理主体是统治者,治理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稳定以巩固其政权。“礼”可以定义为规范、制度、仪式,是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左传》中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3]就是说,“礼”作为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礼节仪式,涉及社会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有社会成员必须认同并践行,以此保障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序运行。管子把“礼”作为支撑国家的四座基石之一:“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4]孔子非常推崇周礼,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荀子更是把“礼”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首要位置:“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6]到了汉代,董仲舒把道德从“礼”中突出出来,认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7],以此奠定了以儒家为官方意识形态的“礼治”或“德治”传统,最终目的是“使天下之人少而习焉,长而安焉。其秀者有所凭而入于善,顽者有所检束而不敢为恶”。[8]作为较早记载乡村德治的文献之一,《吕氏乡约》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作为主要内容,倡导乡村社会成员依照伦理、礼俗、宗法等道德原则调节其思想和行为,以保障乡村社会的有序、稳定与和谐。

当代乡村治理理念是法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乡村法治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之后,党中央在吸收和继承乡村德治传统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在1963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浙江省枫桥镇创造了“矛盾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为此做了“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的批示,可见法治建设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推进现代乡村法治,一要尊重、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强力约束和有力制裁;二要制定村规民约,将村规民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升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乡村居民的思想和行为受村规民约的规范与制约,这既体现了地方适用性,也维护了规则和规范的威严,为地方秩序的稳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

3. 治理机制的嬗变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被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9]。可见,传统的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绅阶层,是一种国家间接控制与乡绅阶层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在这种治理机制下,传统的“熟人社会”有可能由一两个宗族所组成,每个宗族的族长和宗族内部德高望重的人组成了乡村的乡绅阶层,管理乡村事务,处理各种矛盾。而每个家庭依附于宗族,即使外姓人迁居于此,也将受整个宗族的礼教秩序的规范,遵循礼教秩序便成为乡村全体成员的一种自发性行为。这就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0]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11]也就是说,现代乡村治理是要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其中,自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先导,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构建起乡村治理现代化体系。自治是基础,就是要实现乡村基层组织自治,成立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实行民主管理。村民选举成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村实际和村民利益及发展诉求的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2]法治是保障,是指遇事依靠法律和村规民约解决问题,要尊崇和践行我国现代乡村基层自治的成文法和法治精神。法律作为工具理性为乡村基层自治提供保障,是现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德治是先导,意味着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德治作为价值理性为乡村治理指引方向,弘扬崇德向善、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培育淳朴民风,传承优秀的乡风和家风,构建新型的乡村道德文化体系。中华传统美德是以家庭为单位积淀而成的优秀的道德文化遗产,彰显了“以文化人,以文养德”的人文精神。新时代,我国乡村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在全国90%以上的行政村制定了村规民约、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和禁赌会等乡村规范体系,为现代乡村治理提供了内在动力。

二、 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传承与弘扬传统美德的现实境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13]在我国漫长的历史演进中,传统美德在乡村治理中一直发挥着思想教化和行为引导作用,是乡村社会稳定有序、村民之间互助友好、民风民俗淳正厚朴的重要道德支撑,是“善”的原则和价值追求的典型呈现。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傳统美德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也面临困境,其作用的发挥亦受到诸多挑战。

1. 价值多元冲击乡村价值取向

马克思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14]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双重冲击与推动下,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浪潮中,这一方面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更多的机会,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多元文化、多元价值的交流与碰撞。不可否认,西方文化及价值观念对我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尤其是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更甚。同时,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在我国广大乡村尚未建立起与城市文化相接轨的经济基础,城市文化、西方文化快速流入,更是让村民们陷入了价值混乱与迷茫之中,乡村文化受到侵蚀,传统美德受到冲击。“仁、义、礼、智、信”等美德被肢解,守望相助、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的淳朴乡风亦愈行愈远,而拜金主义、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和攀比之风盛行,影响着村民们的价值信仰和行为追求。

2. 法治意识淡薄

对于乡村社会中的村民来说,“厌讼”思想依然根深蒂固,“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使得农民厌诉厌讼,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15]。村民们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一旦出现矛盾和纠纷,要么借助于民间调解,要么停留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层面上,甚至还有人仗“势”欺人、压人,势单力薄者因“势”不如人而利益受损的事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非理性行为,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未能在广大乡村中得到普及,村民现代法治观念的养成尚待时日。有些乡村干部把宗族礼法和手中权力结合起来,其影响力有时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使乡村治理变成了宗族的“一言堂”,严重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民主性、公平性,阻碍了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3. 传统美德的约束力不断削弱

传统礼制根源于一系列沉淀深厚并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可并自愿遵循的道德规范。例如,在处理家庭关系时遵循“百善孝为先”的孝道观念,“夫孝,德之本也”[16];在处理义利关系时崇尚重义轻利、以义制利的观念,“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5]25;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追求“立木为信”,“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17];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遵循民胞物与、人与天一的万物平等观等。这些规范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成为中华儿女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准则,构建了稳定、温暖、和睦、和谐、和善的社会生活,是我们独特的精神标识。

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利益是驱动人们行为的首要因素。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个别基层干部为了满足私欲而肆意放纵,破坏了基层政府与公职人员的形象,也威胁与损害了普通村民的利益。在人与人交往方面,由于相互间凭借“熟悉”关系举债不还的事情并不鲜见,不遵守承诺、不履行债务责任的“老赖”也时有出现。在家庭生活中,不尽赡养义务,为争夺遗产、财产而兄弟姐妹之间无视血缘亲情甚至反目成仇者并不少见。为满足一时利益而掠夺式开发自然资源,肆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凡此种种,无不与传统美德式微以及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奢靡之风甚嚣尘上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1] “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19]

三、 传统美德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独立性并且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节点,乡村社会所具有的人情性、熟人性特征依然明显,乡村社会的道德根基、人心向上向善的根本仍在,因此,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 巩固乡村意识形态建设

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上层建筑,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是适应社会生产生活发展要求而产生的,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物质力量并作用于社会存在。对乡村社会而言,传统美德的作用直接表现为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无不把道德问题作为乡村社会稳定、国家意志贯彻的重要领域。改革开放后,随着乡村和城市以及国际社会交流的日益频繁,西方自由主义和“普世价值”等思潮乘虚而入,使乡村思想阵地陷入危机。同时,与市场经济推动乡村生产力水平快速提升同步,乡村的伦理道德和淳朴乡风正在不断趋于功利化。天价彩礼、聚众赌博、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攀比炫富现象的存在,无一不与传统美德的式微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倡导的爱国、诚信、友善、节俭、自律等一脉相承,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内容,能够为乡村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方向指引。清除西方文化和腐朽思想对村民的侵蚀,维护乡村意识形态安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乡村的顺利贯彻落实,必须加大乡村美德教育,保护好、传承好传统美德基因,讲好美德故事,继续发挥传统美德教化育人的作用,不断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道德素质和甄别能力,以正确的理论武装村民,牢牢掌握乡村思想阵地,紧紧依靠村民,最大限度地发挥村民的智慧和力量,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2. 促进乡村法治建设

在乡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乡村人际交往的功利化倾向日益凸显,社会矛盾纠纷也更为复杂,这无疑增加了乡村治理的难度。乡村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乡村作为“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其延续多年并有丰富经验的德治传统因治理成本较低、人们认同度较高而广受欢迎,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德治和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其治理理念、治理机制、治理方式各异,但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20]也就是说,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德治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情感支撑和方向指引,法治为乡村治理提供了行为约束和制度保障。我国具有悠久的德治传统和资源,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德治经验,德治仍然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乡村治理中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有助于以德治滋养法治,使德治在法律和制度调节或触及不到的领域充分发挥调节和规约作用,有效弥补法治的不足之处,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3. 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1]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除了以完善的社会制度作为基础,还需要传统美德等道德资源作为思想支撑。亚里士多德曾说:“谋求优良的生活是城邦的最高目的,要求大家都具有文化和善德。其中,智慧、节制和正义,是一个希求幸福和善业的城邦必须具备的三种美德。”[22]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共同体,伦理道德的规范引导和善的追求是不可缺少的。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有助于增强乡村基层自治的内在动力,增强村民对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文化认同和心理认同,增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权威性和号召力。

四、 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美德传承与弘扬的路径

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美德的传承与弘扬,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1. 丰富传统美德的乡村传播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23]传统美德是乡村文化传承发展的根本,丰富传统美德在现代乡村的传播途径,促进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助于推进乡村意识形态建设,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提升广大村民的精神境界。

首先,搭建传统美德网络传播平台。大数据、云技术、人工智能等对广大村民已经不陌生,现代村民几乎人手一部智能手机,闲暇时间进行网上冲浪是他们生活方式的典型写照。这就启示我们,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和村民的生活习惯,主动利用好各种媒体资源,如建立官方宣传账号,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讲好身边人的道德故事,充分发挥传统美德润物无声的作用,大力宣传传承美德的善行义举,扩大增强道德榜样的影响。同时,也要旗帜鲜明地批评不道德的行为,以舆论引导广大村民弘扬和践行传统美德,以有效减少乡村家庭矛盾和社会冲突。

其次,发挥好民间组织的作用。依靠村委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组织,围绕矛盾处理、突发事件处置、文化水平提高、老年人保障等内容,设立民风协会、应急协会、教育协会、帮老协会等,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大力倡导互助友爱等价值观念,调节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利用民间文艺团体积极开展中华传统美德宣传活动。中华传统美德的发源地在乡村。乡村拥有丰富的传统美德文艺素材,依托各类民间艺术团体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传统美德文艺宣传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还可以潜移默化地提升村民的精神境界,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

2. 充分挖掘乡村道德文化资源

以中华传统美德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必须以丰厚的道德文化资源为基础。丰富乡村道德文化资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要激活乡村传统美德的“种子”,深入挖掘乡村传统美德资源,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并将其融入村民的现代生活之中。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23]“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深入挖掘和阐发其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1]二要使中华传统美德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相衔接,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促进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现代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滋养。

3. 促进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20]我们要认真汲取中华传统美德的精华,将德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不断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与道德,或者说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行政组织规范,都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力量。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道德依靠的是非强制性的社会力量,而法律以强制力量为后盾;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体现为柔性治理,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体现为刚性治理;道德主要依靠人的內在自觉性,法律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二者在社会治理中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1]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硬性保障,道德将无所依托;如果没有道德的引领,法律也难以实现良法善治。因此,只有德治和法治同频共振,才能促进乡村治理走向现代化。正像丹尼斯·罗伊德所指出的,法律与道德“都在热切地推行某些行为标准,没有它们,人类社会将难以存续,而在这许多基本标准中,法律和道德彼此声援补充,构成社会生活的经纬”[25]。因此,将道德准则适当融入法治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乡村道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失为解决乡村问题的恰当选择。

4. 发挥乡村协同治理主体的示范作用

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顺利推进,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各个主体亦是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的重要力量。

首先,基层干部要树立良好道德形象,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对于基层干部来说,要明确权力职责和职业道德准则,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秉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方法,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既要以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又要恪守社会公德、彰显个人品德。要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发挥好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其次,发挥“新乡贤”的民间教化力量。引导“新乡贤”积极参与乡村事务,与基层干部和村民代表共同制定乡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化解乡里纠纷。充分发挥 “新乡贤”道德品质和道德情操的行为示范和引领作用,有效激励广大村民向上向善,涵养积极向善、见贤思齐的乡村文化氛围。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增强“新乡贤”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其独有的能力资本、道德资本、资源资本回报家乡,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

最后,激发内生力量,提升、完善“中坚农民”的道德素养。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乡村治理现代化依靠的主体力量还是广大村民,这就需要加强对村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提升村民的道德素质。如开展好家风建设,传承传播优良家风;发挥好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使乡村治理主体身体力行,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如有“全国文明村”称号的石家庄市岗上村,自1982年始,就把中华传统美德融入乡村治理,探索出了以《功德录》(善行记录簿,共198册)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模式。该村形成了“政工员收集、村委会文书汇总、村支书登录、高音喇叭广播”的善行报送体系;探索出“一月一小结、半年一初评、年终总表彰”的善行评议机制;打造了集《功德录》、功德碑、功德坊、功德林于一体的善行表彰载体;开展了《功德录》教育进商户、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活动;通过治理主体的共同发力,打造了人人行善、家家和乐、邻里互助、乡风文明的乡村治理典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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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牟世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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