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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研究

2021-05-27杨文明陈研淑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13期
关键词:农村电商

杨文明 陈研淑

[摘 要] 农村电商产业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而农村电商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及法律责任的严格性对专门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目前的政府培训模式、高校培养模式、社会学习模式都无法单独胜任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的分析,提出应当建立政府、高校与社会合作培养机制,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加强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培养。阐述了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优质法律课程体系,坚持理论和实务结合,教育学习和创新创业结合,注重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 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合作培养

[作者简介] 杨文明(1988—),男,山东德州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陈研淑(1987—),女,山东菏泽人,法学硕士,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13-0026-04   [收稿日期] 2021-02-06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商务部监测大数据,2020年,我国农村网络零售额高达1.79万亿元,同比增长8.9%。这一数据表明,我国农村电商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已经走出一条适合农村产业化发展的路径,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国家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农村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应当成为农村电商产业发展的“推进器”“发动机”,为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应当说,农村电商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支持,尤其是法律人才的支持[1]。因此,培养专门的农村电商法律人才是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农村电商法律知识具有专业性

农村电商发展至少涉及农村电商主体、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电商运营等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就农村电商主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情况可免于市场主体登记。这类豁免之情形同样也适用于农村电商经营者。同时为降低成本,法律还规定经营者可以网络虚拟空间网址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因此,农村电商经营者如果是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产品可以不用登记,如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也不用实体经营场所。但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农村电商经营者都属于登记豁免情形。尤其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农村电商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12条同时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这就意味着从事食品经营的农村电商经营者仍然应当获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电商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就产品质量安全而言,农村电商经营者面临较高的义务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包装标识义务、农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义务、依法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也需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发布、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农产品产地确定保护和基地建设、农产品生产规范等工作。总的来看,涉及农村电商的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复杂,内容相对专业,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处理这些实际问题。

(二)农村电商法律程序呈现复杂性

农村电商法律纠纷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领域,这些纠纷都需要依据专门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从解决上述纠纷的程序來看,至少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就调解而言,农村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平台经营者都可能产生法律纠纷,对此,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协会及行政机关都能够提供调解途径解决双方纠纷。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提供纠纷解决机制,以淘宝判定中心为例。该判定中心专门负责处理淘宝网上的销售争议,在收到双方申请后,判定中心会在48小时内对这些争议进行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也可以就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争议进行调解。并且组织调解是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责,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调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就双方争议组织行政调解。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虽然是行政调解,但仍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达成的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除了调解以外,仲裁和诉讼也是常见的纠纷解决程序。仲裁,即由第三人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中间人的身份,按照一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提请仲裁必须以农村电商经营者与相对人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这一点在农村电商经营活动中并不常见。诉讼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保护农村电商经营者的权利非常重要。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程序相对复杂、专业性强,诉讼期间拉长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上述程序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与农村电商发展不匹配,无法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理方案。

(三)农村电商法律责任具有严格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质言之,如果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那么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加三倍的赔偿。如果该商品是食品,那么增加赔偿的倍数就是十倍。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不再局限于对消费者损失的填补,而在于通过加倍赔偿形成责任威慑,杜绝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违法行为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还要承担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指的是,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产品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当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那么该产品产销环节的所有人应负有赔偿责任且不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还对电商平台的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作出规定,这些义务规定都会继续转化为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由此可见,基于保护消费者的公共政策目的,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电商经营者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责任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电商经营者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弱,生产的产品并非工业化、标准化商品,因而容易成为责任承担主体。为此,为避免农村电商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有必要通过专门法律人才培养解决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服务空白[2]。

三、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

一是政府培训模式。根据国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该体系以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为载体。其中,农村电商培训是公共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该培训以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培训电子商务理论及实操技能,旨在提高农村电商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应用能力[3]。其中,法律培训也是农村电商培训的重要内容。为提高培训整体水平,2020年,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出了开办农村电商公开课的通知。公开课的内容以政策解读分析、经验分享交流、电商技能提升为主。由此可见,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政府培训模式也是目前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

二是高校培养模式。目前在高校法学专业、电子商务专业一般都开设了“电子商务法”课程,为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良好基础。以西南政法大学“网络交易法律实务”“电子商务法”等课程为例,这些课程一般旨在使学生掌握网络交易法律基本理论和实务,培养其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提高其实践创新能力与职业发展能力,使其成长为具备全面职业素养的专门型、应用型人才[4]。着力将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商业要点、法律要点和实务要点有机结合,培养学生懂技术、明是非、有本领的综合素质。但另一方面,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则程序数量极为庞大,制定主体和效力层级差别很大,相互之间还存在许多交叉、冲突之处,因此给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带来不少实际困难。

三是社会学习模式。所谓社会学习模式指的是农村电商法律人才通过自主学习、自我要求,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方式[5]。而且这也是目前大部分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电商行业人员的主要学习方式。当然,这一学习模式也离不开相关机构的支持和保障,但尚未形成持续的、具有目标考核要求的成熟模式。比如,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电子商务法》颁布以后,不少电商平台基于合规的目的宣传法律知识,同时也为平台内经营者规范经营提供了支持。不少农村电商经营者也自发地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比如,在涉税、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与农村电商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经营者也都有自主学习的动力。

(二)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

一是基层政府培训资源有待整合。从培训内容看,不少地方培训重视专门技能培训,忽视法律知识传授和培训。从培训主体来看,从事培训的讲师多为兼职,与高校、职业院校、继续教育等资源缺乏整合与合作。从培训对象来看,政府工作人员参加较多,反而是最需要接受培训的农村电商创业者、从业者未能积极地参加到培训当中。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训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固定场所、办公场地、培训和实训场地,也需要专业培训团队,还需要制度、经费上的保障支持。但从基层调研来看,不少地方政府并未提供必要的支持手段,尚未建立系统的政府培训体系。

二是高校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一方面体现为高校人才培养数量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则体现为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系统性矛盾。就培养数量而言,我国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数量庞大,但是电子商务法律人才尤其是农村电商法律人才规模并不大,难以满足农村电商快速发展的人才需求。由于城乡在薪资待遇、生活环境等方面的明显差异,即便是专门电子商务法律人才,也未积极投入农村电商行业当中。因此,这种结构性矛盾在城乡差异的大背景下短期内还难以扭转。就培养质量而言,高校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社会实践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不少高校师资缺乏、专业不对口,在人才培养方面缺乏专业性、持续性。在课程类型方面,有的高校理论课程与实训课程畸轻畸重,不成比例。在课程内容方面,法学专业偏重一般法学知识传授,而电子商务专业偏重商务知识传授,缺乏“法商融合”的交叉课程、前沿课程。在社会实践方面,在校学生普遍未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不了解农村电商法律实际问题,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和方法。

三是自主学习方式不成体系。就学习主体而言,一方面,农村电商人才对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偏向解决自身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学习思路缺乏全面性、专业性,不能为农村电商运营中的风险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就支持主体而言,虽然电商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主体可能会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服务,但这种培训大多是专题性质,缺乏系统性课程体系。

四、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政府、高校与社会合作培养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政策引导。政府既是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农村电商产业政策的制定者。要想培养更多优质的农村电商法律人才,政府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激励更多法律人才积极投入农村电商产业;另一方面,也应当通过加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政府执行力,让更多更好的农村电商法律人才支持政策落地生根,真正服务于农村、服务于产业。

二是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校是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应当积极发挥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培养体系方面的优势,持续探索高校培养农村电商法律人才的可行路径。企业是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高校培养人才的质量要靠市场来检验。高校培养方向只有与企业需求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农村电商法律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具体而言,校企合作可以通过订单式培养、售后式培养、联合培养等具體机制实现校企合作目标。

三是加强校地合作培养。地方包括政府、农村具有推动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发展的动力,高校具有培养农村电商法律人才的优势,因而,加强校地合作也是合作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秉持共建共享的原则,建设一批校地合作项目,聚焦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的痛点、难点开展研究和实践;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定期协商机制、联席机制、合作机制、共享机制等,推动农村电商法律人才培养长效发展。

(二)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优质法律课程体系

一是在课程体系方面,遵循设定目标、内容学习、成效考核的课程体系标准。教学的目标在于让学生了解网络交易法律的基本范畴、法律渊源、主要原则,掌握农村电子商务法律的基本规则、基本理念和基本方法,同时对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进行理解。让学生成为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事业的传承人、知识的传播者和制度的践行者。

二是在课程内容方面,优质课程在内容方面应分为两大板块。板块之一是理论传授,重点讲授电子商务基础法律关系,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法律关系的基本構造,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销售者和服务者及消费者的民法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既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及适用,也指出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销售者、服务者在网络交易中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板块之二是实务训练,主要通过模拟庭审的方式将网络交易法律实务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训练、学习。在这一板块,实务教师从知识传授、方法训练等多个方面提供全面指导。

三是在教学方法方面,围绕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活动,科学规划在线学习资源,明确学业评价策略和学习激励措施。课程设计、教学安排和呈现方式符合学习者移动学习和混合式教学的需求。开展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翻转课堂等多种方式的课堂教学模式。

四是在教学管理和考核方面,注意提高学生的积极性,通过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在线学习等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保证课堂参与。

参考文献

[1]蒋悟真,黄越.依法治国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121.

[2]陈德启,陈德怀.法学教学视野下的课程思政育人观探析[J].教育教学论坛,2020(46):97.

[3]赵亮.农村电商发展中人才短缺问题的思考和对策[J].统计与管理,2017(9):141.

[4]宋冬梅.农村电商集群发展与电商人才合作培养研究[J].农业经济,2018(12):130.

[5]Marsden T., Internet Co-Regula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Towards European Judicial Review[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Computers & Technology,2012(26).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mmerce has created the demand for all kinds of talents. However, the specialization of legal knowledge of rural e-commerce, the complexity of legal procedure and the strictness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training of specialized legal talents. The current government training model, the training model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other learning models in society are not able to meet the need for the training of legal talents in rural e-commerce. Therefore, we should establish a cooperative training mechanism between the government, schools and society,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 policy guidance,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local needs. We should also build up a high-quality legal curriculum system for rural e-commerce training, adhere to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heoretical training and the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training of students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bility.

Key words: rural e-commerce; legal talents; cooperative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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