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与林业相关的行为要入刑
2021-05-27张雨林
林业与生态 2021年3期
张雨林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10多种罪名,其中5种罪名与林业息息相关。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取消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