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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则案例谈“溢短装”条款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2021-05-27孙静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4期
关键词:信用证

摘 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保证货物实际装运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进出口双方通常会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设置溢短装条款。然而出口企业因对溢短装条款理解得不准确、不全面而遭到银行拒付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几则案例,结合溢短装条款在对外贸易实际应用中容易被忽视的几个知识点,深入分析企业在使用溢短装条款时需要满足的条件。通过这些分析,希望可以给出口企业使用溢短装条款时提供一些帮助,提升企业的业务能力。

关键词:溢短装条款;信用证;商品数量

在外贸实务操作中,有些商品因为其本身特性和运输条件的限制,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准确地计算商品的数量,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会设置一定数量的机动幅度,在幅度范围内允许溢短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溢短装条款。虽然溢短装条款在对外贸易的理论教学中没有进行大篇幅的论述,但在外贸业务实践中却被广泛地应用。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历,通过几则案例分析溢短装条款容易误操作的几种情况,提出在外贸业务的实际应用中企业应如何避免因溢短装条款使用不当而遭到银行拒付,希望对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案例简介

(一)分批装运中溢短装条款的使用是否因装运要求而改变

青岛祥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与尼日利亚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过几轮磋商,于2019年8月签订一份出口铁矿石的贸易合同,在合同中有如下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数量为10000公吨,10%的溢短装,允许分批,最迟装运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祥云公司按照生产情况,于2019年8月装运了5000公吨、9月装运了6000公吨铁矿石出口到尼日利亚,货物装运后,受益人顺利结汇。2019年11月应A公司的请求,双方签订第二笔出口铁矿石的合同,支付方式仍为即期信用证,来证显示数量为26000公吨,10000公吨最迟于11月22日交货,16000公吨最迟于12月22日交货,信用证金额和数量允许增减5%。祥云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发现还是上次的开证行,条款内容也差不多,且第一笔合同顺利结汇,于是就按照上次的操作来装运货物,在11月20日装运了10000公吨铁矿石,顺利结汇,12月1日装运了17000公吨铁矿石,12月3日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开证行以“超装”为由拒付。受益人称同样的开证行、同样的进口商,都允许分批装运,相同的操作,为什么一笔顺利结汇,一笔就拒付了,受益人百思不得其解。

(二)信用证表面金额用完的情况下,是否允许装运溢装数量

2019年3月,青岛宇通贸易公司与澳大利亚B贸易公司签订一批出口大豆的销售合同,随后青岛宇通贸易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显示:金额about10000美元,数量about10000公斤,2019年5月前装运,允许分批。4月10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第一次交单,数量为10000公斤,金额为10000美元,单证相符,开证行付款。4月22日开证行收到了受益人的第二次交单,数量为1000公斤,金额为1000美元,开证行以“信用证金额已用完为由”对受益人拒付。

(三)溢短装条款是否适用所有商品

2019年4月山东贵全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收到德国C贸易公司购买电视机的发盘,经过几轮讨价还价,双方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合同,不久德国C贸易公司开来以山东贵全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来证规定:商品名称为电视机,数量为2000台,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最迟装运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5月20日受益人在将货物运送码头的途中,发生剐蹭,经检验有三台电视机外壳变形已不符合买方要求,于是受益人装运了1997台,货物装船完毕之后,承运人向出口商签发海运提单,显示货物数量为1997台,受益人向开证行交单结汇,银行以单据上的数量与信用证的数量不符为由,对受益人拒付,受益人援引货物有5%的溢短装条款进行抗诉,最后也是以失败告终。

(四)溢短装条款中金额和数量的增减是否同步

2019年6月青岛江顺贸易公司与韩国D贸易公司签订一批出口毛绒玩具的合同,7月韩国D 贸易公司开来信用证,根据信用证要求,青岛江顺贸易公司向韩国D贸易公司出口毛绒玩具狗和毛绒玩具猪共3000只,其中毛绒玩具狗单价为每只1美元,毛绒玩具猪单价为每只2美元,总金额约4000美元,2019年7月底前发货,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审核没有问题,按照要求备货装运,2019年7月25日,出口商根据“约”字含10%的增减幅度,将2200只毛绒玩具狗,1100只毛绒玩具猪,总金额为4400美元的商品发往了韩国D贸易公司。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向开证行交单,银行以货物数量与信用证数量不符为理由,对受益人拒付。受益人则认为在总金额前有“约”字,金额可以有10%的上下增减,在单价不变的情况,只有数量的增减才会引起金额的变化,也就表示数量有10%的增减,金额和数量的增减应该是同步的。

二、案例分析

(一)在分批装运中溢短装幅度因装运要求而改变

在祥云公司和A公司的案例中,银行对受益人最后一批货物的拒付是有道理的。具体分析如下:虽然两份信用證都允许出口商根据实际情况溢短装,允许分批装运,相同的开证行和进口商,出口商也是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可以溢短装的数量放在最后一批进行装运,但是将两份信用证认真对比发现,两份信用证的装运要求是不同的。第一份信用证只规定了这批货物的最迟装运日期和货物总的数量,允许分批,出口商只要在规定的装运日期前装完规定的数量即可,当然可以把允许溢短装的数量放在最后一批装运。虽然第二份信用证也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和货物总的数量,但第二份信用证是分批对装运数量和装运日期进行规定,这种情况下,溢短装的数量是适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各分批的,而将所有的溢短装数量放到最后一批来装运是不合理的。在祥云公司和A公司的案例中,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数量应该在是16000公吨的基础上进行溢短装5%,也就是最多装运16800公吨,而祥云公司装运了17000公吨,显然是超装了,因此开证行的拒付是有依据的。同时此案例也暴露出祥云公司在外贸业务操作中粗心大意,经验主义严重,没有仔细地甄别两份信用证的不同,就贸然操作导致单证不符,此不符点的产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 信用证表面金额用完的情况下,允许装运溢装货物的数量是有条件的

在青岛宇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B贸易公司的案例中,银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和数量都有about进行修饰,则意味着受益人最多可以装运11000公斤货物,最多可以向开证行议付11000美元,受益人第二次交单的数量为1000公斤、金额为1000美元的货物,是在信用证所规定的数量和金额浮动范围内。其次,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是受益人能够得到货款的一个关键点,此种情况下受益人的操作就是同一合同项下的两批货物,相反,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的操作就会构成不符点;最后,受益人是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对溢装货物进行了装运,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综上所述,银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在信用证表面金额用完的情况下,受益人想装运上浮数量的货物,用上浮的金额来付款,条件是信用证规定货物可以分批装运,受益人只要在规定的装运日期内装运即可。同时也可以看出该公司对溢短装条款理解的比较全面,业务水平较高。

(三)溢短装条款并非适用所有的商品

山东贵全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和德国C贸易公司的外贸业务中,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溢短装条款并非适用所有的商品,具体分析如下:一是在《UCP600》的第30条明确指出,如果货物数量前没有about修饰词进行数量幅度的描述时,货物数量也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支出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货物的数量不是以包装单位或者是个数计数;信用证没有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增减。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溢短装条款并非适用所有的商品,如果货物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进行计数时,货物是不适用5%的溢短装条款的。二是从溢短装条款产生的原因来看,溢短装条款主要是为解决货物在装运时数量不好控制,一般货物的单价不高且数量在一定范围内的浮动在货款金额上对进出口双方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三是从溢短装条款商品使用的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农产品、矿石、原木等大宗商品。综上所述,山东贵全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和德国C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货物是电视机,是单独包装的且以个数进行计数的商品,应该排除在适用5%溢短装条款的范围内;此外交易商品的数量极易控制且单价较高,交易商品不是大宗货物,该商品不适合溢短装条款。因此,受益人应该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少装或多装。同时,该案例也暴露出青岛贵全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对溢短装条款理解得不全面,实际应用经验不足,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四)溢短装条款中金额和数量前的修饰词是相互独立的

青岛江顺贸易公司在向韩国D贸易公司出口毛绒玩具的合同中,银行以数量不符为由,对青岛江顺贸易公司进行拒付是有依据的。因为在溢短装条款中,修饰词所引起金额的浮动并不意味着数量也随之变动,两者之间是独立的。具体分析如下:进口商购买的是两种价格不同的毛绒玩具,信用证没有规定每种毛绒玩具的具体数量,只是规定了总数量,所以两种产品不同的数量组合必然导致总金额变化,总金额前的“约”是为满足不同的数量组合而导致总金额的上下浮动,跟货物数量的变化没有关系。案例中出口商没有领会到修饰词“约”字的真正含义,没有认识到金额和数量前的修饰词是相互独立的,错误地认为,在单价不变的情况下,金额的浮动必定会引起数量的浮动,于是按照自己的片面理解,提交商品数量时按照金额的浮动多提交了10%,造成单證的不符,遭到银行拒付。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合同和信用证的内容没有仔细斟酌,对条款理解的不够全面,缺乏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

三、案例启示

(一)增强业务能力,加深对溢短装条款的理解

从上述几则案例可以看出,与简单的理论描述相比,溢短装条款在外贸实践中繁琐且复杂,容易被忽视和误解的细节较多,外贸出口企业要想在应用该条款时不被银行拒付,就需要不断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辨析溢短装条款的不同之处。

首先,企业要经常组织员工对《UCP600》《ISBP745》中溢短装条款的内容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过程中大家对疑惑点的讨论,实现外贸业务员对溢短装条款的全面理解。其次,企业要关注国际商会中关于该条款案例的判定,一方面可以从案例判定中反思操作失误之处,从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及时地了解国际商会对该条款的最新研究动向,掌握实践中的前沿知识,为以后操作奠定基础。最后,企业可以多向银行审单方面的工作人员学习,了解他们处理该条款时的习惯做法,企业甚至可以和银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邀请他们给外贸业务员做相关讲座,将日常操作的单据进行现场分析,提高员工的实践技能。

(二)对待外贸业务应该严谨认真,不可忽视条款的细节

外贸业务相对国内业务而言,更具有复杂性和风险性,外贸业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不仅需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信用证业务下更需要严谨和认真,很多看起来相似的条款实质上却大有不同。外贸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一般是一些边缘条款或者是条款的隐含意义,受益人一旦粗心大意就容易错过,造成错误的操作而被银行拒付,企业想避免细节条款被忽视,就需要以下几个方面对员工进行培训。

首先,通过实践锻炼,有意培养员工认真严谨的工作习惯。企业可以定期举行业务实践操作赛,将企业这一段时间客户开来的信用证集中起来,让外贸业务员进行条款分析和细节操作,一方面帮助员工形成严谨的工作习惯,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一些被忽视的细节挖掘出来,降低实践操作中的失误率。

其次,归类整理企业出口领域内容易忽视的细节。将整理内容印成便携式小册子,方便同事随时查阅,为减少业务的失误率,也可以将其列为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掌握好的员工进行物质奖励,以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形成良性循环。

最后,研究进口国贸易操作的习惯做法。不同国家文化背景不同、地理环境不同,在遵循国际贸易统一惯例的基础上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而这些细微的差别也是容易被忽略的点,需要谨慎处理,以免拒付。

(三)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溢短装条款的具体内容

出口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条款的内容不能过于笼统,为防止进出口双方对条款内容在理解上有不同观点,建议将可能产生争议的点单独列明,双方进行细致沟通,且将一致性意见在合同和信用证中列出,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准确的理解条款内容,作为操作依据,敦促企业少犯错;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进口商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在该方面做文章对出口商拒付。

参考文献:

[1]马连良.“分期装运”条款辨析——基于CISG与UCP600的相关条款[J].对外经贸实务,2020(7):61-64.

[2]李桂英.从几例“人肉代购”偷税案看我国关税的流失问题与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9(12):72-74.

[3]魏格坤,黄荟霏.中国涉美出口企业合规适用“首次销售”规则的两则实例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20(3):74-76.

[4]程欣.从两则案例看出口信用保险在外贸业务中的重要性及规范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2020(10):64-68.

[作者简介]孙静(1982—),女,青岛黄海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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