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失灵”与理性复归

2021-05-27

关键词:失灵权责章程

余 利 川

(中国矿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学院在学校组织管理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并逐步演变为大学内部的权力聚集区,担负着大学办学的主体功能,因此,确保学院组织的有效运行是激发大学办学活力的基础[1]。高校学院学术治理指在高校实体性学院学术组织层级,聚焦于学院层面的学术事务,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及相关行动者主体在实现基层组织学术决策、审议、咨询、评价权责过程中形成诸多作用关系的总和。高校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常见治理组织载体代表行使学院学术权力,治理参与主体一般包括学院党政管理者、普通教师、院外顾问等。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指具有正式组织权力支持与保障的学院学术治理章程、办法、条例、意见,通过正式的理性规则约束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价值、运行原则、权责范畴、议事与决策过程及行动者个体的权责边界。学院学术治理规制遵从理性逻辑,以制度性的奖惩机制为工具,以外显而正式的理性章程、规则、条例、办法等正式制度设计,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性约定限制、激励学院学术治理相关组织或行为主体,规制不同权力组织以及组织内部参与主体的权力边界并形成相应治理结构,规制的直接目的在于有效实现制度并完善高校学术治理制度。

2014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完善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组织架构与学术治理制度,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是高校学术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设现代大学学术治理制度的底部支撑,提升大学学术治理能力呼唤高效运行的学术治理制度保障。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相关条例、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是大学章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应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性制度供给,内嵌着工具理性与学术理性的双重价值。加强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是增强高校学术治理制度有效性与合法性,释放基层学术组织学术创新内在活力与竞争力,持续激活大学学术创新心脏地带,提升大学学术水平与学术质量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学校自主管理能力,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继续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为此,研究以“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为样本,以内容分析揭示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学术理性为主导的应然规制与实然制度间的主要实践差距,探究在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制度建设中学术治理的理性规制能否“如愿以偿”,进而诊断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理性“失灵”表征并推论其生成的制度逻辑及其理性复归路径,为完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制度提供参考。

一、 研究设计

1. 研究工具

内容分析依据实证科学方法论,以名目定义方式界定概念并建构理论,划分分类范畴和分析单位进而探索相关分类范畴间的差异。内容分析旨在将一大串文本或其他的符号导入一套标准的可操作的符号中,以表达同社会科学相关的现状、强度或频数等特征[2]。研究使用内容分析法,以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公开的章程文本为检索对象,编码公开可获取的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规则、议事办法、意见等。

2. 数据整理

依据2017年公布的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依次在教育部大学章程核准信息网站、“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官方网站等检索大学章程(1)对所得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收集和编码分析,考虑到了部分高校两地办学的情况,在收集、编码相关章程时,分开考虑。,考虑章程文本的权威性、时效性、公开性、可得性,共获得257个相关文本。其中,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分别为129个、101个、27个,所得的相关章程文本数据均以Nvivo 11软件开展深度编码分析。

3. 文本编码

首先,开放式编码阶段。开放式编码是一种确认和发展概念相应特征和维度的过程并形成相应节点和范畴。通过浏览、逐字阅读“双一流”建设高校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逐一编码三类章程文本的组织结构、权责关系、议事运行的类属子节点。初步得到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结构、委员产生程序、议事与运行、规章制定、职责范围、校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关系、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关系等概念。

其次,主轴编码阶段。主轴编码将初始编码中分裂出来的数据重新排列,使其重新恢复为连贯的整体。主轴编码核心在于通过对初始编码的不断精炼和对比,横向上把握范畴与范畴之间的关系,纵向上把握主范畴和次级范畴间的关系,聚焦编码。为此,通过归类、合并、整合自由阶段的编码节点,得到如下概念: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权责、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结构、学院学术治理组织运行、校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关系、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关系。

最后,选择性编码阶段。选择性编码处于更高层次的抽象水平,通过整合、归并再编码核心范畴和与核心范畴有重要关系的范畴,收集与补充章程文本并完善数据,达到信息饱和的过程。最终,得到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组织结构、组织运行、组织权责界定,校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关系,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关系三类核心概念。

二、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失灵”的表征

应然层面,理性价值驱动的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性制度建设应具体、完善、可行,能够为学院学术治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实然层面,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性制度供给有效性不足,主要表现为学院学术治理章程同质化、“校—院”学术权责界定不明确、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交叉。

1. 学院学术治理的章程同质化

(1) 委员遴选方式与退出规定相似

“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校、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的规定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其一,校、院学术治理章程关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要求相似,“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是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主要程序。对比校、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委员遴选办法,可以发现:委员主要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与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的主要要求有“教师民主选举”“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高级职称教师内选举”“学院院长提名”。与之相似,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产生途径有“教师民主选举”“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高级职称教师内选举”。经对比发现,校、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均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师民主选举”“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高级职称教师内选举”三种途径产生。其二,校、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退出规定一致。分别有12所和14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在校、院学术治理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退出的具体情形:“身体、年龄、工作调离”“书面申请退出”“无故缺席”“违背职业道德”和“违反章程规定”。

表1 “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校、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的规定

① 将“双一流”建设高校校名的各首字母简写,例如“bjdx”代表“北京大学”,下同。

(2) 委员任期规定与遴选条件趋同

一方面,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的规定相同,“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校、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委员任期以4年/届任期为主,4年/届是“双一流”建设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委员的主要任期规定。分别有19个和23个“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章程明确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4年/届或2~4年/届。另一方面,校、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均注重考核委员“客观条件”“学术德性修养”“学术能力和学术素养”“遵纪守法程度”。具体来看,一是考核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是否具有学术能力和学术权威评价、评定、审议学术材料;二是考核学术德性修养,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严谨、积极履行学术委员权责;三是突出客观条件,包括高级职称(教授、副教授以及其他相同层次专业技术职称)、身心健康、年龄;四是考察委员的遵纪守法程度。

2. “校—院”学术权责界定不明确

从纵向权责分配的制度规约情况看,“校—院”学术权责界定关系到大学内部不同层级学术权力的分配和校级行政权力与学院学术权力的边界。因此,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性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厘清“校—院”学术权力的集权与分权程度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作用关系:一方面,校学术治理组织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如何“切割”学术权力并保证校、院两级学术权力配置的秩序化与规范化;另一方面,校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与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学术权力在“交锋”过程中,如何确保行政科层管控与学术自主的制衡。

(1) 校院学术治理组织权责规定泛化

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未界定校、院学术治理组织间的权责关系。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权责界定多表现为大而化之的原则性约束,多为“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等模糊表述,存在泛化倾向(见表2),却并未清晰地厘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权责范围。模棱两可的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并不能为学院学术组织在实现“决策”“评定”“审议”“咨询”权责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也就变相地为行政干预或学术集权提供了可能。因为,“决策、评定、审议、咨询”权责实现的具体运行机制缺失,高校学术治理组织实际上在学系、学院、校级层面的学术组织权力演绎着行政权力的逻辑:从学系到校级学术组织,权力逐渐增大[3]。这也就决定了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并无实质学术决策权力,而更多是依附于校学术委员会的集权与放权程度。

表2 “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权责界定

(2) 校院间行政与学术权力边界模糊

校院间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不清晰,校行政权力主导着学院学术权力(见表3)。大学章程应具有操作性,权责边界界定明确,对比大学管理操作的原则及程序[4],同已有研究相似,在92个大学章程中,21个章程较详细界定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权责[5]。在明确规定内部管理体制为“校—院”两级管理的115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中,仅约三分之一的大学章程界定了学院学术委员会权责具有“咨询”“审议”“评定”“决策”“评审”权责或为本单位“最高学术机构”,绝多数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大学章程尚未厘定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具体权责范围,存在制度“空档”。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没有厘定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权责范围相似,多数大学章程并没有明确厘定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权责边界。在制度“空隙”下,校行政职能部门科层集权的惯性得以保留,“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行政标准传递和扩散至学院学术治理组织,行政主导学术、学术话语权式微的惯性仍未转变。

表3 “双一流”建设高校大学章程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权责界定

3.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交叉

大学治理行政化并非是中国独有的现象,而是世界各国大学均面临的共同问题[6]。高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核心决策形式,在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实践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权责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决策、咨询、审议、审定”权责存在交叉。

(1) 行政与学术权力的权责交错

“双一流”建设高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权责关系规定呈现“交错”形态。对比“双一流”建设高校大学章程对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和党政联席会议权责关系的界定,129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大学章程之中有121所大学章程明确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表明绝大多数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内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具有最高的决策地位。涉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权责关系界定中,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研究、人事、财务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领域分别有22、22、24、51所高校的大学章程明确指出学院层面的实际决策权力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相对于大学章程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权责的明确界定,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主要权责约定却未能在大学章程之中得以肯定。因此,在学院学术事务决策上,既表明多数高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权责边界存在明显“交叉”,也表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学术事务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

(2) 学院学术决策主体界定冲突

多数高校并没有厘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党政联席会议中党政共同决策的管理机制实质上决定了学院学术事务。党政联席会议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之间形成谁“强势”谁决策的二元对立关系——党政联席会强势,那么教授委员会失灵;教授委员会强势,党政联席会失灵[7]。依据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与党政联席会议权责界定和校、院学术治理组织作用关系,提炼出学院学术治理作用的四种基本模式:受控型(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党政联席会负责)、双重受控型(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党政联席会和校学术委员会都负责)、操控型(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之间分工协作)和半操控半受控型(学院教授委员会同党政联席会分工协作,同时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教授委员会对党政联席会负责,同时同校学术委员会之间处于平等关系)[8]。实质上,不同学院学术治理基本模式都不同程度地指向了一个问题:规约学院学术治理决策主体的制度并不完善,以致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干预、挤压了学院学术治理决策主体的作用空间。

三、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非理性逻辑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理性“失灵”实践内嵌着复杂的非理性逻辑,上位规制主体与下位执行主体间形成利益趋避的“自然默契”,“自上而下”的行政理性压力和遵从行政理性获利达成共识,行政集权与学术集权的双重效应使“校—院”学术权责界定不明确,行政科层理性驱动下的强势扩张与学术羸弱的被动应付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交叉。

1. 利益趋避:学院学术治理的趋同诱惑

不同国家的学术委员会组织方式与功能不同,体现出组织的多样化与差异性[9]。应然层面,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应坚持特色化、差异化与共性发展的辩证统一;实践层面,校、院学术治理的规制性制度供给却保持“较高水平”的一致,两者的共性远超个性。表面上看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组织遵照学术委员会设计章程,似乎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有的规制效应得到有效地执行;从深层来看,不同学科组成的学院之间的差异天然的存在,学院学术治理实践的复杂程度不一,从而决定了学院学术治理章程的特色。学院学术治理章程作为规制学院学术治理的准则,过度趋同是行政理性“自上而下”介入和学院学术治理惯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为,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到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再到学院学术治理章程的制定、修订过程中,《规程》与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之间形成了“自上而下”行政主导的层层传递的“外生性”作用机制,即《规程》是高校学术委员章程的制定依据,不能与之抵触、违背,而学院学术治理章程遵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大学过度依附公共行政部门推动《规程》却并不能转变行政主导的惯性,而是间接强化了行政科层作用机制和行政“唯上”效应。

为此,趋同的学院学术治理章程内嵌着强制性趋同和模仿性趋同的理性趋避逻辑。一方面,遵循强制性趋同逻辑将获得行政“合法性”认同。就行政规制作用逻辑,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与修订标准参照《规程》,强制规制效应延展并适用于高校内部学院学术治理章程,公共行政权力也就间接实现了规制的目的。学院学术治理章程并不能违背《规程》,一旦违背将失去“自上而下”的行政合法性认同基础并受到行政惩戒,学院学术治理制度供给也就失去了创新的可能。另一方面,学院主动选择了模仿性趋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为降低创新章程的不确定性风险与成本转而学习和模仿已有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不愿意创新学术治理章程。模仿已有章程既减轻了学院创新章程的时间与机会成本,也减少了章程反复修订、协商而耗费的成本,更降低了同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相抵触的潜在风险。

2. 路径惯性:行政集权与学术集权混合

权力的本质在于对相互作用的多方关系的界定与维护,使之能够保持在一种平衡稳定的状态。克拉克认为如果我们懂得权力,好像就懂得所有所需了解有关国家高等教育系统整合的一切方面[10]。相应地,把握高校学术治理结构也将更好地把握学术治理的整体运行,在没有转变高校内部权力与领导关系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制度难以嵌入当前管理体制中[11]。在学术委员会制度尚未以《规程》明确厘定学术委员会权责范围的情况下,校行政职能部门集聚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各级学术治理组织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学术权力。学术权力被迫依赖行政分权、放权,学术委员会也被置于“悬空”“可有可无”的境地。在“简政放权”整体改革推动下,尽管在不断调整与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然而校行政职能部门以“放责留权”“责任下移,权力截留”的隐秘途径将学术事务运行与管理的责任下放给学院学术委员会而留存学术管理与决策的实质性权力。因高校内部行政集权惯性作用,校行政职能部门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间形成行政发令与学术回应,行政不发令与学术不反应的“吊诡”现象。以“自上而下”的行政科层权力主导、指示、命令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或越轨限定基层学术评价标准、评定条件、权责行使程序。

3. 被动应付:行政权力宰制着学术权力

基于学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强弱属性、价值导向、合法性认同基础差异,探究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之间的四种基本关系模式(见图1),以揭示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作用的复杂实践形态及其生成逻辑。模式Ⅰ: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均强的竞争制衡型,主要表现为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学术治理组织在学术决策中都在相互权力范围内发挥作用,在竞争、制衡过程中实现学术决策。模式Ⅱ:学术权力强而行政权力弱的同行协商型,主要表现为党政联席会议以平等、民主、协商的途径主动和院学术委员会沟通、协调,配合并执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学院学术治理组织能够较好地主导、决定学院学术事务。模式Ⅲ:平庸无为型,表现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行政权力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学术权力均分别高度集聚于校行政职能部门与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自主权有限。模式Ⅳ:学术权力弱而行政权力强的科层干预型,表现为党政联席会议依靠正式的组织权力,以行政逻辑和行政权威干预学术权力,成为学院学术治理的主导模式。结合学院学术治理实践,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作用过程中,基层学术权力受校、院行政权力的挤压成为学院学术治理的常态,彰显学术权力或实现行政与学术的制衡则成为理想状态。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异化作用关系的生发逻辑主要在于具体的、可行的学术治理制度保障仍然缺位,行政宰制学术的惯性仍未改变。

图1 高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

学术治理组织的基本关系模式

四、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理性复归

对标“双一流”建设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失灵”表征及其非理性逻辑,实现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理性复归,需要激活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自主性,消解行政与学术集权的内在惯性,强化行政与学术权力的竞争制衡。

1. 激活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自主性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应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过程而并非单向作用过程,在注重“自上而下”规制同构作用的同时应突出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自主性。一是弱化“自上而下”的学术章程同构压力。在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过程中,应将参照标准制定权下移至学院,保障学院学术组织拥有自主创新学术治理章程的实质性权力。同时,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及其内部多元行动主体应积极参与学院学术治理并充分地表达意见。二是强化学院学术治理组织“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积极性、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院学术治理制度创新积极性与能动性。首先,紧密结合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运行环境与需求,定期修订、更新所在单位的学术治理章程。在以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为制度参考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学院学科建设、教师整体数量与教授职称人数、学术治理文化积淀与传统、学院党政管理者对学术治理的认知与态度差异,进而完善学院学术治理章程,革除“拿来主义”式的机械参照现有学术章程的做法。其次,学院学术治理章程应具有可行性。解决学院学术治理制度设计“规范性不足”“模糊化”“原则化”“泛化”的问题,明确学院学术治理章程的价值导向与组织原则、成员结构、议题提出与召集、议事和票决机制、委员退出办法、异议复议机制、章程修订程序。最后,公示公开学院学术治理章程,转变有章程不公开而仅供“内部传阅”的弊病,提升教师参与学术治理的积极性。三是创新章程制定的程序与模式。参照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整体架构与标准,“自下而上”地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治理章程制定,在广泛吸纳学院教师对学院学术章程修订、更新意见与看法后再提出章程初稿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定,而不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先行拿出学院学术治理章程草案后直接交由学院教师讨论。

2. 消解行政与学术集权的内在惯性

明确学院学术治理的内外权责边界,实现学院学术治理权责结构规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学术规律。坚持“底部沉重”的纵向分权原则,校行政职能部门向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放权,扭转行政集权或行政主导学术的惯性,强化基层学术组织对学术治理章程的合法性认同,激发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承担学术权责的积极性。解读高校内部行政与学术集权的关系,既要厘清校行政职能部门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权责关系,也要实现学术分权的内化。通过探究高校内部学术权力“试点”机制,落实高校内部的权力下放政策,厘清校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关系。一方面,以制度规约、平衡学术治理权责关系。在党政整体沟通、协调基础上,通过“试点”管理模式,就学术事务重要程度、覆盖范畴大小等,先行在部分高校内部探索并实施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将校行政职能部门代理、代收和代管的教师职称评审,学位论文授予,学术评奖评优,学术人才推荐等学术权力下移至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另一方面,强化基层学术治理组织对学院学术治理制度运行的合法性认同,提升学院学术治理的有效性。治理有效性问题源自治理能力与治理需求间的差距[12],针对学院学术事务专业性差异,将教学计划、培养计划、学位授予、教师职称晋升等学术性和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学术权力下放至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将学术资源配置、专业人才推荐、学术道德调查等学术性和行政性交叉事务交由学术和行政组织共同协商和讨论,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应主动提升治理能力,缩小学术治理需求与能力间差距,制衡行政权力扩张。

3. 强化行政与学术权力的竞争制衡

化解学院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的困境需要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发挥学术自主权力,淡化行政权力,发挥教授、学者在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13]。其一,把握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属性、价值导向、合法性认同的差异。 从权力属性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内嵌着冲突。从权力内隐的价值导向看,学术权力崇尚学术民主、学术平等、学术自由,遵循学术规律,追求学术卓越与学术创新;行政权力则遵循效率、竞争、有效性价值,发挥“上传下达”“承上启下”职能。从权力合法性认同差异看,学院学术权力合法性来自对专业学术知识、学术权威的认同,内化且稳定;学院行政权力合法性来自对理性、效率、有效价值认同, 依据理性奖惩、激励、控制等机制,以命令、规则和程序调节治理行为。 其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之间的四种基本关系模式演绎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作用的复杂形态,不同关系模式下的学术治理规制路径不同。 规制平庸无为型关系模式(模式Ⅲ)在于保障同行协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以强制性、惩戒性和激励性制度为增进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互动提供制度保障, 监督“学霸”“学阀”等少数个体“拢权”“专权”“滥权”的问题。而科层干预型关系模式(模式Ⅳ)因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模糊、交错、重叠,制度并不能有效识别并制裁行政越界行为,相应制度应进一步厘清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在学术事务决策中的作用范畴与互动机制。学院学术治理实现竞争制衡型关系模式(模式Ⅰ)应是学院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目标,通过明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权力边界,培育学术权力,破除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对垒、拆台的恶性作用机制,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同向共振的目标。

综上,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是以“规章模式”“技术模式”“功能模式”见长而非内化的价值规范见长。 一方面,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并非理性过度而是学术理性不足; 另一方面,学院学术治理规制处于以工具理性主导的外化阶段,理性“失灵”使大学学术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大打“折扣”,学院学术治理的理性规制未能“如愿以偿”。因此,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制度建设既需理性指导, 更需要内化且深层的学术治理价值规范支撑。 为此,后续研究应由关注学术治理制度文本转向聚焦学术治理制度实践, 进一步挖掘参与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多元微观行动者主体“自下而上”的互动建构过程所内嵌的价值规范与文化认知, 突破结构—功能主义对学术治理制度研究的潜在理论桎梏, 揭示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复杂性。

猜你喜欢

失灵权责章程
失灵的指南针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基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公立中医医院章程建设研究
220kV开关失灵保护浅析
Reconstruction of energy spectrum of runaway electrons in nanosecond-pulse discharges in atmospheric air
2020年一汽奔腾T99智能钥匙失灵
加强“四个保障”推进部队权责清单构建运行
福建: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省级地方标准
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中的应用分析
断路器失灵保护设计及应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