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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流”背景下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研究

2021-05-25武莹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双一流图书馆建设

武莹

关键词:“双一流”建设;法律信息素养;图书馆

摘 要: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重点正在由理论向实践转变。法律信息素养作为法律实践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新时代法律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法律信息素养教学的实践情况,从课程设计、培训主体、外部因素三个方面探讨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力求提升馆员的核心技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开展。

中图分类号:G25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02-0091-04

2017年9月21日,教育部等三部委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公布了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中国政法大学进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法学学科进入“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中国政法大学加大了法治人才培养的力度。信息素养与法学教育的融合,能够提升学生获取法律信息资源、有目的地筛选评估资源及进一步分析利用资源的能力。刘明认为,将信息素养教育融入法学教育意义重大,必将促进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的深入发展[1];戴激涛提出,信息技术时代的法律人应具备良好的法律信息素养[2];于丽英提出,法律信息素养教育最重要的实现途径就是法律检索教育,法律检索能力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必备素养[3]。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作为学校学科服务和文献保障的重地,在推广信息素养教育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肩负着提升新时代法律人才信息素养的重任。

1 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现状

法律信息素养根植于传统意义上的信息素養。Mondli Sibanda认为,法律信息素养可以被定义为法律领域的信息素养[4]。Dennis Kim-Prieto等认为,信息素养技能不是僵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信息素养教育在法学范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5],信息素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也需要在特定的学科结构和思维模式下进行语境化。教师在进行法律信息素养教学时,既要吸取已有信息素养教学的优秀经验,也要关注法学的学科特色。首先,法律信息素养教育一般以法律资源的获取与利用为重点,这类资源有其独有的检索渠道和方法。其次,法学有不同的部门法,国内外法律资源的检索和获取方式也不尽相同。再次,法律资源之间存在较强的相互关联、相互引证关系,在授课内容上更加注重系统性、连贯性、时效性和权威性。通识性的信息素养教育无法完全涵盖这些内容,因此,高校图书馆开设专门的法律信息素养课程非常有必要。

我国法律教育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近年来,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发生了变化,越来越注重实用性、职业化。随着法律诊所、法学写作等课程的不断推广,实践性课程在培养方案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是,从已有的调查结果看[6],不少法学院在设置课程时并未单独开设法律信息素养相关课程,即使一些学校开设了法律信息素养相关课程,也大多以选修课或网络课的形式存在。这种培养模式无法满足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导致的突出问题是法学生缺乏基本的信息素养。因此,高校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检索等课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信息素养技能是非常必要的。Phebe E.Poydras认为,具备基本的法律研究能力是法律专业人士必不可少的技能,是法律实务的基础,因此,高校开展法律信息素养教育是当务之急[7]。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律政治类学科为显著特色的高校,积极响应国家“全面依法治国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号召,非常重视法学人才的培养。在本科生培养大纲中,各个法学相关学院将《美国法律文献与信息检索》《法律文献检索》等课程纳入专业选修课的清单中。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从多个方面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开设的法律信息素养培训课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1 研究生《法学信息检索》公共选修课

该课程旨在综合介绍法律资源的类型、检索途径和方法,为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由于公共选修课选课学生的专业、年级存在一定差别,馆员展开针对性培训的难度较大,因此,馆员一般把法律信息素养公共选修课的讲授重点放在通识性法律检索技能培养、常用法律检索渠道介绍等方面,无法满足学生更深层次的学科信息需求。

1.2 各院系专业选修课

一些院系与图书馆合作开设了面向本院系研究生的专业选修课,目前开设的课程主要有法律硕士学院的《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课程、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和《法律文献检索》课程,以及证据科学研究院的《科研方法与文献检索》课程等。馆员能够根据选课学生的专业背景、信息需求、所需资源特点开展针对性强的教学工作。

1.3 嵌入式法律信息素养教育

嵌入式法律信息素养教育是图书馆近几年的推广重点,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通过微信推广、馆员主动联系、授课教师口口相传等方式,已经发展了一些固定合作的教师,打造了良好的口碑。例如,该馆在国际法学院案例研读课程中嵌入“外文案例资源的检索与获取”等内容,帮助学生使用Westlaw和Lexis等专业法律数据库获取国外案例资源;在民商经济法学院相关课程中嵌入“中文法律资源的检索”“论文写作中的法律资源检索”等内容,满足了学生的信息需求。嵌入式法律信息素养课程能够针对具体专业课程中涉及的知识进行讲解,在内容设置及时间安排上更契合学生的实际需求。

1.4 学期系列讲座

以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该馆定期开展系列线下讲座,内容涵盖资源介绍、各类型文献资源的检索等。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介绍、案例资源检索及专业法律数据库使用等。分主题讲座的时间安排较灵活,学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感兴趣的主题参与活动。

1.5 线上培训方式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的线上培训实践主要包括微信小视频“信息素养微课堂”的制作及法律信息检索慕课的筹备。中国政法大学的政治和法律学科师生较多,对社会热点话题,特别是国内外法律议题的关注度较高。Karen Bordonaro在文章中强调了使用热门话题和反思性学习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参与信息素养工作的重要性。学生对热门话题的参与度越高,记忆就会越深刻,就会对所涉及知识点加以应用[8]。“信息素养微课堂”围绕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展开,提供相关文献(法律法规、案例、学术文献等)的检索途径及方法,每期为一个3~5分钟的小视频,并配以简短的背景介绍。

2 法律信息素养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在课程设计方面

2.1.1 实践性不足。设置法律信息素养相关课程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提升在实际法律场景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馆员作为授课主体,大多数不具有法律实务的背景,授课内容偏重于通识性信息素养教育,学生虽然掌握了使用数据库的方法,但依然很难应对现实情境下的问题,无法利用法律思维分析处理已有的资源。馆员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授课内容的局限性,他们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接触相对较少,没有资金和人脉,无法扩充课程的实践性内容,致使授课内容与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性”要求相左。

2.1.2 缺乏层次性。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法律信息素养课程并没有针对年级、专业进行细分。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信息需求是以一种渐进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如果一以概之,就会影响培训的效果。美国的法律信息素养课程包括法律研究与写作(LRAW,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高级法律研究(ALR,Advanced Legal Research)、专业法律研究(SLR,Specialized Legal Research),以及针对不同研究方向开设的文献检索课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合同法专门法律信息检索课程[9]、哈佛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信息检索课程[10]。Cassie DuBay在2014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98家ABA批准的法学院中,有106家设置了ALR课程[11]。

2.2 在培训主体方面

2.2.1 馆员学科背景制约培训效果。图情专业馆员在培训时侧重于讲授信息检索相关理论、数据库的使用方法、文献检索的技巧等,但对法律问题缺乏深层次的解读,不能旁征博引、发散思维,仅能从案例或课题本身的字面意思进行讲解。具有法学学科背景的馆员通常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比较到位,但无法对数据库的使用方法、文献检索的技巧进行深层次的解读,授课内容缺乏系统性。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具有法律与图情双重背景的馆员数量较少。

2.2.2 馆员缺乏教育学理论和方法的指导。承担法律信息素养教育工作的馆员大多不是专职教师,学科专业知识匮乏,在教学方法和教学能力方面无法与专职任课教师相比[12],教学内容的传递或接收没有以一种高效促进学习者理解的方式进行,降低了教学成果的转化程度。国外许多馆员将教育学的相关理论,如逆向设计教学法[13]、分类教育理论[14]、翻转课堂[15]等运用到法律信息素养的教学工作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作为授课主体的馆员,其需要学习教育学的相关理论和知识,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以提升教学水平。

2.2.3 館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馆员虽然承担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的教学任务,但工作性质属于其他专技类,不参与学校的评教,评教结果也对馆员的授课没有任何影响。这就导致部分馆员的培训流于形式,不注重教学成果的反馈。此外,馆员岗位变动较为频繁,这种不稳定性既会影响课程质量,也会降低馆员的积极性。

2.3 在外部因素方面

2.3.1 缺乏理论指导。目前,我国学者在法律领域讨论信息素养教育的研究成果较少,也没有对法律信息素养教育与通识性信息素养教育的异同进行系统阐述。此外,我国高校的法律信息素养课程在课程大纲、授课方式、培养目标上,既没有类似于美国AALL(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的《法律研究能力准则和标准》[16]、英国BIALL(British and Irish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ans)的《法律信息素养声明》[17]等标准为馆员提供理论指导,也没有相关的教学策略指导馆员的实践。

2.3.2 院系负责人重视度较低。调查显示,推广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的主要阻力是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法律资源检索课程价值的认识不足及课程设置不合理。因此,馆员要清晰地阐明法律资源检索培训的重要性,争取管理层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18]。

2.3.3 学生的法律信息素养意识较差。与理工科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的信息素养整体偏低,其参与信息素养教育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查找利用文献资源只是为了完成毕业论文。于丽英在2017年的问卷调查显示,在被调研的9所法学院中,超过50%的馆员认为学生对法律资源检索课程的认知处于较低层次。因此,馆员应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信息素养课程的重要性,提升他们利用法律资源的能力。

3 思考与建议

3.1 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加强馆际合作

建立一个符合我国法律从业人员技能要求的法律信息素养评价指标迫在眉睫。图书馆如何培养、培养哪些方面、如何评价培养效果,都需要一个统一的指导框架。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我国高校图书馆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信息素养评价指标。因此,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为衡量学生的法律信息素养水平提供一个统一的指标,为馆员提供规范化的理论指导,推动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的开展。此外,法律图书馆联盟也需要发挥积极作用,加强馆际合作,在理论研究、标准制定、课程设计等方面推动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的开展。

3.2 拓展层次化的课程内容,构建学科体系

完善、合理的法学专业信息检索体系,必须以专业为核心,以实际运用为目标,区分不同的学习层次和不同的法学部门。因此,高校图书馆应在构建法律信息素养课程体系的过程中考虑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学生的信息需求特点和学习方式,通过层次性的课程设计,满足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学习需求,在教学内容上体现渐进性,以便于学生的理解和运用。在此基础上,高校图书馆要把信息素养与法律领域的相关知识结合起来,将研究场景置于学生熟悉的法律领域中,开设不同法学领域的针对性强的法律信息素养课程。此外,高校图书馆应借鉴法律诊所和法律写作的推广模式,参考国外法律信息素养课程的内容体系,以法律信息的组织或使用为中心[19],建立体系化的课程结构,设计实践性强的课程内容,为法律诊所和法律写作课程提供补充,提升自身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3.3 建立馆员激励机制,增强馆员的责任感

具备实践技能培训能力对于馆员至关重要。因此,高校图书馆应制定科学的激励和考评机制,增强馆员对法律信息素养课程的责任感。此外,馆员应积极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主动寻求合作机会,打破被动等待的僵局,在法律信息素养教育、法律研究技能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而在法律人才培养中实现职业价值。

4 结语

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法律信息素养教育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的推广,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缩小学校教育与专业实践之间的差距,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与终身学习能力,对于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作为法学实践教育一环的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一些学校也在积极尝试,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律信息素养教育。高校图书馆应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抓住法律人才培养职业化的契机,加强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理论研究,提升法律信息素养教育课程的质量,增强授课馆员的责任感,推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开展。

参考文献:

[1] 刘明.法学教育改革中信息素养培养体系的构建[J].职业教育(中旬刊),2018(4):3-5.

[2] 戴激涛.优秀法律人如何养成?——以美国佩斯大学伊丽莎白·霍伯法学院为例[J].政法论丛,2016(5):153-160.

[3] 于丽英.法律信息素养的思维与实践[J].中国检察官,2016(11):71-73.

[4] Mondli Sibanda.Challenges for Legal Information Provision in Undergraduate Education:The University of Zimbabwe Law Librar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Information,2004(2):383-389.

[5]Dennis Kim-Prieto,Mustafa Kerem Kahvecuoglu.Three Faces of Information Literacy in Legal Studies:Research Instruction and Law Student Information Literacy Standards in the American Common Law,British Common Law,and Turkish Civilian Legal Tradition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Information,2014(2):293-302.

[6] 于丽英,韩宁.中国法律检索教育的新发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6(2):31-52.

[7] Phebe E.Poydras.Developing Legal Information Literate Law Students:“That Dog Will Hunt”[J].Legal Reference Services Quarterly,2013(3):183-201.

[8] Karen Bordonaro,Gillian Richardson.Scaffolding and reflection in course-integrated library instruction[J].The Journal of Academic Librarianship,2004(5):391-401.

[9] Courses|Yale Law School[EB/OL].[2020-12-06].https://courses.law.yale.edu/.

[10] Course Catalog[EB/OL].[2020-12-06].https://hls.harvard.edu/academics/curriculum/catalog/index.html.

[11] Cassie DuBay.Specialized Legal Research Courses:The Next Generation of Advanced Legal Research[J].Legal Reference Services Quarterly,2014(3):203-225.

[12] 趙勇.本科阶段法学专业信息检索教育体系的建构[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4(11):101-105.

[13] Nancy B.Talley.Are You Doing It Backward?Improving Information Literacy Instruction Using the AALL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for Legal Research Competency,Taxonomies,and Backward Design[J].Law Library Journal,2014(1):47-68.

[14]Paul D.Callister.Time to Blossom:An Inquiry into Blooms Taxonomy as a Hierarchy and Means for Teaching Legal Research Skills[J].Law Library Journal,2010(2):191-219.

[15] Catherine A.Lemmer.A View from the Flip Side:Using the“Inverted Classroom”to Enhance the Legal Information Literacy of the International LL.M.Student[J].Law Library Journal,2013(4):461-491.

[16]AARL.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for Legal Research Competency[EB/OL].[2020-12-06].https://www.aallnet.org/advocacy/legal-research-competency/.

[17] BIALL.Legal information Literacy Statement[EB/OL].[2020-12-06].https://biall.org.uk/careers/biall-legal-Information-literacy-statement/.

[18] Steve Mishkin.How Can Law Librarians Most Effectively Provide Legal Research Training?[J].Leg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2017(1):34-68.

[19]Tony Simmonds.Building Proficiency:Approaches to Teaching Legal Research at the College of Law[J].Leg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2010(2):90-94.

(編校:孙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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