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新马克思经济学综合学派的十大政策创新
2021-05-25程恩富
摘 要:马克思主义学者应把对马克思主义的学术研究、理论宣传和政策探讨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新马克思经济学综合学派进行了十大政策创新:一是幸福指数政策,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最佳目标;二是立新核算政策,用“国内生产福利总值”替代“国内生产总值”指标;三是为民财税政策,协调全面建设与民生共享的关系;四是金融实化政策,从脱实向虚转向脱虚向实的举措;五是知识产权政策,自主创新关键核心科技和世界名牌;六是公主私辅政策,公有制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七是改善分配政策,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缩差共富;八是提高福利政策,较快增加免费公共福利的项目和比重;九是抑制通胀政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宏观调控重要任务;十是对等开放政策,积极反制外国遏制和追求高质量开放。
关键词:新马克思经济学综合学派;经济社会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9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1)03-0018-09
一、幸福指数政策: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最佳目标
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切工作的初心和宗旨。这就需要实行以人民幸福为中心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目标的最佳政策,即幸福指数体系政策。我们构建了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指标体系。其中,微观层面的指标体系称为“个人或家庭的‘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宏观层面的指标体系称为“社会或国民的‘幸福指数指标体系”。
(一)个人或家庭的“幸福指数”指标体系
个人或家庭幸福可以分为13个主要领域来考察:健康、寿命、教育、资产、收入、住房、环境、安全、家和、人和、闲暇、文娱、自评。其中,健康、寿命、教育反映个体的素质;资产、收入反映主体的经济状况;住房、环境、安全反映主体生活区域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和公共安全环境;家和、人和反映主体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程度;闲暇、文娱、自评反映主体广义文化精神需要的满足状况。[1]
(二)社会或国民的“幸福指数”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从国民寿命、国民教育、国民资产、国民产值、可支收入、分配结构、国民住房、国民就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社会保障、性别平等、社会和谐、国民闲暇、文娱消费等领域选取了24项指标,对社会或国民幸福进行考察。其既包括了平均指标,反映国民幸福某一方面的平均水平,又包括了相对指标,反映国民幸福某一方面的社会差别。这里设计的“幸福指数”(全称为“幸福和幸福感指数”)指标体系是以客观性指标为主,以主观性指标为辅,是幸福的客观状态与主观状态及幸福感的综合。因而,与中外已有的指标体系相比,更具科学性和可比性。诚然,上述指标体系中某些指标数据的统计比较困难和复杂,但为了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仍有必要将这些重要指标列出,以便今后统计方法和统计制度去研究和实施。[1]
二、立新核算政策:用“国内生产福利总值”替代“国内生产总值”指标
长期以来,GDP成为衡量我国国民经济的第一指标。在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我们付出了太多代价。因此,创立“国内生产福利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of Welfare,以下均简称为GDPW)指标,并检验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国民福利水平,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2]
GDPW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最终福利总值。这里设计的GDPW作为一种替代的现代化理念,是经济、自然和社会三个系统所产生的正效用与负效用的集合,本质上反映的是客观福利的问题。它是衡量人们生产活动所创造的福利的指数,可以有效补充和修正GDP存在的不足和缺陷。[2]
第一,从研究思路看,GDPW核算包括正负内部性生产福利价值核算与负外部性福利价值核算等内容。其中,负外部性福利价值核算包括自然资源环境成本与社会成本核算等内容。虽然自然资源环境成本与社会成本并不属于国民经济范畴,但这里的成本定义是根据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使用的是损失恢复的概念,即补偿损失所必须耗费的生产成果,也即为福利损失。这样就在GDP与自然资源环境成本、社会成本之间建立了内在的联系,将外部效应内部化,使GDPW既不失GDP的内在功能,又不失福利尺度功能,实现了两者的有机统一。而其他指标仅是对影响福利因素在GDP中进行简单的加减,没有体现这些影响因素与生产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对正负内部性生产福利价值核算,扩展了GDP核算的范围,使GDP能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总之,GDPW比国民经济福利、经济净福利等指标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2]
第二,关于正、负内部性生产福利价值的定义。这两大概念是GDP核算框架转化为GDPW核算框架的重要中介变量。国家掌握的市场交易信息并不能涵盖所有通过市场交易的人类生产活动。一些由于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或影响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活动,因政府禁止而转入地下,如,制贩毒品、黄色制品、非法军火生意、走私、卖淫、拐卖人口等。这类生产对社会福利产生负效应,故本文称之为负内部性生产,这部分生产在政府的官方统计中没有它们的影子。另外,一些出于逃漏税目的而转入地下的社会经济活动在国民统计账户中也没有反映,但从这类生产的最终产品福利价值而言,它们对国民福利具有正效应,这里则称之为正内部性生产。[2]
第三,负外部性福利价值的定义。负外部性福利价值是根据外部性经济理论而界定的概念,衡量的是经济、社会对国民福利产生的外部性影响价值。负外部性福利价值包括两部分:自然资源环境成本与社会成本。自然资源环境成本是国民经济外部性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因为资源环境也是国民财富,是国民福利在资源环境上的体现。自然资源环境成本主要包括资源耗减和环境退化。社会成本是指社会活动以及社会因素给人们造成的损失,如社会管理、社会安全等。其中社会安全包括自然灾害、人为事故、违法犯罪等。嚴格地说,因社会活动主体多元,社会活动内容广泛,故社会成本也是多方面的,不只包括社会管理成本与社会安全成本,还可以包括社会和谐成本、社会改革成本、社会稳定成本等。它反映的是社会对经济及人们福利的外部性影响。从本质上说,无论是自然环境成本还是社会成本都是对人们福利价值的外部性影响,因而可将两者统称为负外部性福利价值。[2]
第四,GDPW的核算公式。考虑外部性情况下GDPW的核算公式:GDPW=现行GDP+正内部性生产福利价值-负内部性生产福利价值-负外部性福利价值;负外部性福利价值=自然资源环境成本+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社会管理成本+社会安全成本;社会管理成本=政府社会成本;政府社会成本=政府决策失误成本+政府腐败成本+政府行政失效成本;社会安全成本=自然灾害损失成本+人为事故损失成本+违法犯罪成本。
三、为民财税政策:协调全面建设与民生共享的关系
与西方垄断资本主义财税政策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政策大方向,不宜只管民生(俗称“吃饭”财政),不宜不投资国有企事业、不宜只为纳税人或纳税大户服务,而是建设与民生并举,协调好全面建设与民生共富共享的关系,真正为全体人民、特别是劳动人民服务。西方的教训告诫我们,给私有企业大规模减税的供给侧改革(新自由主义供给学派主张,小布什、特朗普等推行),会降低经济增长速度和较快扩大贫富差距,最终无益于国计民生。
我们曾提出应尽快改变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政策建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选择主要有二:一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二是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当前我国实行以“个人所得”征缴所得税,是方便税收征管单位的一种做法,该做法主要采用源泉扣除法,可以低成本地实施实时控制税源。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做到赋税的公平和公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个人是生活在家庭中的,个人收入与财富的多寡最终体现在家庭收入和财富的数量上,以“个人”收入作为纳税单位,易造成家庭收入高纳税少、家庭收入低纳税高的情况,违背了依据能力进行税收负担的原则。二是不利于“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工作的推进,在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难以避免通过家庭成员进行避税的现象,破坏了税收工作的严肃性。
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注重的是家庭收入总额,可以照顾到居民的实际生活负担,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在较大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矛盾。假设两个人口结构相同的家庭,甲家庭丈夫1个人工作,月工资1万元;乙家庭夫妻2个人工作,两人的工资都是5千元。两个家庭的工资性税前收入总额相同,但是,税收负担不同,结果是实际收入有差异。如果能够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含达到结婚年龄而未婚的子女),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税负不公问题,并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让小家庭的母亲或父亲(贯彻男女平等,家庭自定父母或轮流)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回归家庭,解决双职工家庭照顾孩子、老人的困难,也有助于下一代的教育,这对提高我国整个国民生产力体系的质量是大有助益的。反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观点往往会以税务机关的技术水平尚有欠缺为借口,这一借口目前已不再成立。当下的金税三期系统的升级版已经非常完善,稍作调整即可在技术上满足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
笔者建议:一是将居民身份证号作为个人所得税识别号,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由家庭成员向金税系统提交家庭成员所得税捆绑的申请并提供捆绑成员的身份证号,一个身份证号只能与一个家庭捆绑。二是实施先分类再综合的步骤。在分类预征环节仍以收入发生时的“个人”作为计税单位,在年终的综合汇缴环节采用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汇总家庭成员的本年度实缴和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并进行补征或退税。三是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费用扣除项目。四是个人所得税的月收入的起征额应为1万元。
2017年笔者曾提出开征退出税的政策建议。退出税属于所得税,是对个人因提前结束该国纳税身份产生应税对象转移而导致该国应税所得流失的一种预征收。退出税始于德国,较早应用于美国。近年来,将退出税纳入个人所得税体系的国家逐步增多,如日本、加拿大、法国和南非等。欧盟国家同时征收个人退出税和公司退出税。法国是唯一既对退出公司征收退出税又对退出个人征收退出税的欧盟国家。自2011年3月3日起,法国对拥有超过130万欧元财富的纳税人,选择转移其财政居所至国外,并自离开法国之时起算八年内处置资产,法国政府将对该资产潜在资本收益征收退出税。[3]
近年我国富人移民态势严重。大规模的富人移民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从短期看,一方面富人人士移民潮将带走大量资本,令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另一方面资本外流将对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产生持续冲击压力,这就触及我国经济安全的关键。从中期看,持续的资本外流将对我国的人均国民收入这一更重要的与国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的衡量指标产生影响,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贫富差距在国际和国内两端都被拉大。从长期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所释放的巨大红利将可能随着富人阶层的移出国门而离开中国。先富的带着巨大红利离开,留下来的失去先富的帮助将无益于后富起来。如果任由其自行发展下去,在此类富人移民潮的影响下,势必影响共同富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目标的圆满实现。因此,应尽快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层面立项研究我国退出税立法的问题,研究国外各国尤其是法国在个人和公司退出税方面的重要经验,结合我国当今实际情况,可以更好地对我国退出税立法和开征提供相应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方案。[3]
笔者还曾提出建议,一是征收资本利得和资产持有税,确保劳动收益高于食利收益,抑制金融食利和投机。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尤其是国内外金融资本介入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金融食利和投机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负面因素,需要积极发挥税收这个政策工具的作用。二是应改变对资本收益轻税而对劳动收益重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格局,尽快开征遗产税,参考各地房价的每人免税住房价格为基点(而不以每人免税住房面积或套数为基点)开征房产税,以及嚴管国内富豪通过离岸信托转移巨额财富的漏洞。
四、金融实化政策:从脱实向虚转向脱虚向实的举措
金融实化政策,其内涵就是让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金融活动存在的意义以是否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为衡量标准,我国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杜绝投机且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体系。
金融实化政策的基本原则有:第一,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长远发展。准确认识金融的本质,准确定位金融的角色,让金融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是金融实化论的首要原则。金融是为经济体中的借贷双方和买卖双方提供信用交易中介服务的代理人,是为实体经济配置资源提供服务的配角。因此,金融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应该凌驾于实体经济之上,而是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国家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第二,发展规模适当。金融具有天然扩张的倾向,因此,应适当限制金融交易规模,优化结構,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应有效抑制金融运行速度,不向市场提供效率极高的金融工具。应坚持质量优先,引导金融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该按照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需要给予指导和控制,不应从资本的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出发,避免经济社会发展让位于资本价值增值。应限制金融机构规模无序扩张,防止新增金融机构完全集中到金融交易领域,以钱炒钱,从而增加交易环节,提高资金价格和成本,挤压实体经济利润。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衍生产品对实体经济的危害,严格限制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交易。第三,强化监管。金融是高风险行业,在发展金融过程中应自始至终考虑安全和风险防范问题。应规范金融从业范围,禁止金融机构从事信贷中介服务和资本市场融资代理服务之外的一切金融交易业务、融资融券等杠杆交易,禁止利用技术优势、资金优势进行违反市场公平原则的高额交易等交易方式。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应加强准入监管,不允许未经许可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加强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金融资本的监管,不允许其垄断国内市场,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攫取不合理的暴利。应加大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基础上的信贷公司与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要防止互联网巨头利用其掌握的海量用户数据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同时,还应针对国内外的具体情况,实施务实和正确的金融改革与发展政策。第一,谨慎对待并充分论证资本项目开放的问题。资本项目管制是防止国外资本严重冲击国内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远没有完善到可以与资本项目自由化相匹配,资本跨境自由流动也不能改善我国资源配置。一旦资本项目自由化,短期的资本流动往往就会进入到流动性较强及有投机性质的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引发严重的资产泡沫[4]。当下,呼吁资本项目自由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其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对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国货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自由化并无必然联系。当今世界上实行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国家,多数都没有实现本国货币的国际化。第二,适当减持外汇储备中的美元资产。在中美战略竞争的大幕已经拉开之时,中国应逐步减持美元资产,同时优化外汇储备结构,加快外汇储备多元化进程,使外汇储备中的美元资产数量达到日常贸易交往的最低安全限度,从而维护中国经济、金融安全,预防美国的制裁。第三,人民币国际化政策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环境的影响,走不完全国际化道路,即让人民币在国际事务中充分发挥计价和结算职能。短期内,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计价和结算手段,保持汇率稳定。以石油期货和黄金期货为商品锚,实行人民币与世界其他国际货币挂钩,人民币与石油期货和黄金期货挂钩的双挂钩机制。长期内,人民币随着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以非主权国际中心货币“世元”重要组成部分的身份国际化。
五、知识产权政策:自主创新关键核心科技和世界名牌
在高质量、高效益发展的今天,单靠传统需求侧的“三驾马车”拉动明显不够,而应着力实施“科技创新、要素质量、结构优化”的供给侧“新三驾马车”。一方面需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让市场真正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力量,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另一方面,政府在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命脉的领域要积极作为,加强支持和协调,总体确定技术方向和路线,用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等抓手,实行关键核心技术的新型举国体制,集中力量抢占制高点,解决科技“卡脖子”难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优势的培育,是一个综合而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很大的优劣势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要认清趋势,加快发展,制定持久而全面的选择性赶超战略。这里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优势并不等于高新技术,而是应针对不同时期、不同行业和不同的研究机构,有不同的含义和重点。就短期战略而言,制造业要注意“干中学”,发展实用技术,企业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家提高技术标准;就中期战略而言,要认清世界产业发展的趋势,促进生化、电子、信息等技术的研发,以多体系科研机构为主体,国家促进合作协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长期战略而言,要加强基础研究,以国家和高校的研究机构为主体,加大资本和人力投资,提高国民素质,创立和发展国家科技创新体系。
一是应消除主要依赖引进外国科技的西方比较优势理论和政策,牢固确立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理论和战略,积极构建关键核心技术的新型举国体制,组织攻克经济社会各领域卡脖子的核心技术和技术标准难关。如高品质的芯片、科研仪器、工业软件、飞机发动机、仪器仪表、农业种业,等等。
二是应消除主要依赖外国品牌的惰性思维、贱卖中国原有名牌和贴牌经营为荣的经营模式,在国民经济各行业掀起自主创造中外名牌的热潮,谋划参与国内外的高端竞争。各地各部门都要注重打造名牌,保护原有民族名牌,鼓励新名牌在国内外的拓展。
三是应消除只强调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不强调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做法。那种主要寄希望于依赖不断引进外资、外技和外牌的策略,那种看不到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正负双面效应而一味欢迎强国推行“殖民地科技”的开放式爬行主义思维,都是不高明的科技发展“线路图”和开放政策理念。
要言之,面对这个既充满机遇又充满挑战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要最大限度地获取经贸发展的动态利益,更好地通过对外贸易促进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打造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必须以知识产权优势理论作为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发展对外贸易的战略思想,并在结合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控股、控技(尤其是核心技术)和控牌(尤其是名牌)的“三控型”民族企业集团,突出培育和发挥知识产权优势,早日真正打造出中国的世界工厂而非世界加工厂,尽快完成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和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型。
六、公主私辅政策:公有制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又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发展的所有制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宪法》规定。第一,在《宪法》条款中,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一样的。既然公有制是主体,那么私有制只能是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辅体,而不可能都是主体,或者私有制成为主体,因而有论著宣扬民营经济占主体的政策主张,是违宪的言论。第二,《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就是说,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只是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制度或多种经济成分的之一。以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三,公私财产保护的特点不尽一致。正如《宪法》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主张取消《宪法》的所有制分类和“所有制中立论”是错误的(有关部门不全面统计所有制占比是其表现)。不宜把宪法规定“两个主体”“一个主导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退回到或改向为公私经济参半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新中国初期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五种经济成分混合所有制度。判断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标志,便是公有制和国有制能否成为主体和主导,而不是抽象的国有经济控制力,因而必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白俄罗斯实行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市场经济模式”中,目前国有经济就占工业总产值的70%,而近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国有经济却只占工业总产值的20%。[5]
在企业政策层面,政府要支持系统增强各类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形成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相互支持、协同配合的创新共同体。既要加强以掌控核心技术和名牌为目标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侧重将国有企业培育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包括通过政策设计实现平台经济国有化和平台财富公众化,又要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民族企业发展共同体和创新共同体,还要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创新,推动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利益共享机制和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以规范和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序活力和创造力。[5]
在农业和农村方面,要真正落实《宪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习近平总书记大力表扬过的山东代村为最佳样板,在土地“三权分置”后再由村来集体统一经营,从而通过壮大公有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来实现全村共同富裕的目的,[5]以便在全国逐步落实邓小平多次强调的农村集体化“第二次飞跃”战略和政策。
七、改善分配政策: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缩差共富
《宪法》第六条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分配政策上必须落实《宪法》规定,以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需要紧紧围绕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分配政策体系建设,着重处理好按劳分配主体与按资分配辅体的政策关系,从而高质量地推进财富与收入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全体人民迈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分配体系基石。[5]
第一,以产权为主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建议稿文件首次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部分突出强调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5]要求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这既是邓小平多次强调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长期的共同期盼。为此,首先要除旧布新政策观念。应消除只把共同视为最终目标而非日趋推进过程、先搞贫富悬殊再搞共同富裕、贫富差距越大越有利于发展、只需提高中低收入而无需调控超级富豪收入、政府不用调控私有化市场竞争导致的巨大贫富差距、企事业与公务单位三大阶层财富和收入无需协调平衡等错误观念,真正确立全体人民共富共享共福的理念。其次要采取产权主策。应通过在城乡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推行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等主要措施(这与孙中山强调通过节制私人大资本来彰显均贫富的民生主义是相通的),来缩小在企业内部进行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差距,再辅之以政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等措施,才能真正“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否则,只会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口号中使亿万富豪的增速和总量领先世界,[2]从而较快扩大贫富差距。再次要采取税收政策。
第二,以国资收益全民分红的方式促进共享共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6]并贯彻和完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特提出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向全民分红政策:出资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按年度做出既符合股东利益、又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利润分红计划,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向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内的各方股东实施分红。其中,属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润分红部分全部汇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并监管的财政专户。人大常委会讨论并表决,确定利润分红部分的年度全民分红方案,并通过个人社会保障卡分层级向全民分红。
第三,公有制生产单位(含公有控股的生产单位)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政策。一方面,要从总体上合理确定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以保持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较大份额;另一方面, 要科学区分并充分反映劳动者的劳动差别,尤其要充分反映科研劳动、管理劳动和高技能劳动在生产中的贡献。其次,要坚持和完善按要素产权分配的体制机制。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国内外企业出资人的合理产权利益;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国内外私有制企业(含私有控股企业)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与享有劳动福利的权利。再次,要坚持和完善政府对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调节政策。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完善为经济发展托底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税收等制度调节过高的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取缔非法收入。[5]
八、提高福利政策:较快增加免费公共福利的项目和比重
既然生产力水平不高的社会主义国家、北欧资本主义国家都可以通过高额累进税来实行高水平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那么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可以尽快实行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而不宜通过财税政策超大幅度地让利给中外非公企业。这是此领域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
我们曾提出机关、事业和企业联动的“新养老策论”。伴随200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08方案)的印发,以机关、事业、企业为三大主体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成为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然而,08方案的先天不足和运行不佳,使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遇到了瓶颈。当时,笔者在对08方案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机关、事业、企业三者联动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步方案(以下简称联动方案),并对“新养老策论”的基本内涵、提出背景、提出依据和完善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非缴费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实行占工资比例相同的退休养老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可另加补充养老保险;农民实行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另加各地补充养老保险。2010年,笔者以此为主题,召开第三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智库论坛”,在国内率先提出这一新策论,邀请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出席论坛进行讨论;2009年的两会,包括笔者在内的20份书面建议,共同对08方案提出有破有立的不同意见;一位国务院主管的副总理还把笔者上报的新策论内参批示给主管部门研究;事实上,政府主管部门停止执行了08方案。
笔者曾提出城市以公租房为主的“新住房策论”。其基本政策思路是主张“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调节为主导”的双重调节机制,构建城市以“公租房为主,商品房和私租房为辅”的新格局,针对动态的不同群体提供不同的住房产品,从而妥善解决住房问题。国家对住房的调控不能仅限于房价,而要有健全的住房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有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政策要有长期周密的考虑和安排。
一是迅速搞好公租房建设,让所有城市劳动者居有其屋,以利于较快提高人均住房水平。公租房的建设要根据各个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分别在建筑面积、建设成本和舒适度上有所不同。
二是加强对商品性住房市场的调控。高收入以上的城市家庭,其可支配收入高于平均水平,其住房问题自我解决的能力强,因而这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市场来完成。三是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改变我国住房市场“重买轻租”的现象,应强化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四是对现有空置房和闲置房进行调控。国家应尽快开展一次全国性住房普查,摸清我国住房的家底,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经验,对空置房和闲置房分别采取不同政策措施,促使其出租或出售。空置房是指开发商已经建好并在两年内未租售的住房。对于没有出租和出售的空置房,政府应依据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征收高于当地租金的空置费。五是对与上下辈同住或住在其附近的公租房申请者和商品房购买者,分别制定优惠政策。除了社会养老的模式以外,如何从住房政策上促进“以家为根”的家庭养老模式,将成为我国政府一件大事。六是加强对商品房开发程序及合同的管理和完善。随着住房供需矛盾的缓和,商品房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比例等这类制度需要从严掌握和改进。七是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助于控制房价,可以避免隐性风险。八是深化土地、财政、金融、公租房和所有制等制度的配套改革。
九、抑制通胀政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宏观调控重要任务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通货膨胀问题上始终存在理论和政策方面的重大分歧,几起几落。对于要不要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仍有论争。笔者一向主张,对于持续中高位数的通货膨胀应当适时严加控制。其缘由在于:
首先,高位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增长的约束条件并不具备。假如社会有效需求严重不足,适度通货膨胀可以启动闲置资源,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而不会导致物价较大上涨。再假如,通货膨胀形成的新增货币是投向供给短缺的产品和劳务部门的,这客观上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此外,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的供给弹性不是很大,较高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额外需求也不可能被供给的增长所平衡,这就必定表现为物价较快上升。
其次,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显示出截然相反的状况。既有高物价高增长的,也有低物价低增长的,还有高物价低增长和低物价高增长的。问题的焦点是:在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上,是以低物价和高增长这一类型作为发展目标,还是选择其他类型。显然,以较低通货膨胀为基础来实现较高经济增长,是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首脑和经济学家所期望的目标。如果現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双高”或“滞涨”等不理想局面,那只表明经济政策和经济机制还需进一步调整。
最后,菲利浦斯曲线说明的问题是极有限的。许多西方学者也认为,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教训反映出菲利浦斯曲线关于失业与通货膨胀此长彼消的关系是靠不住的。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摒弃“菲利浦斯教条”,着重从科学技术进步、人力资源开发、提高产业素质、扩大对外贸易和调整工作时间等途径,分析防止经济衰退和高失业问题,而不是以高通胀为药方。
国内理论界有一种观点对于反通货膨胀极为不利。他们认为“通货膨胀不可怕”“就业优先、兼顾物价稳定的原则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是适用的”“没有必要把稳定物价放在首位”。[7]由于这种观点模糊了人们对通货膨胀危害性的认识,动摇了坚决遏制通货膨胀的决心,因而在此有必要剖析其理论依据。
第一,所谓受害者的情况不同。他们声称,因为通货膨胀几乎使绝大多数人受害,所以尽管大家都埋怨和叫苦,但一般不会有人出来带头闹事;而失业只是一部分人受害,所以矛盾容易激化。我们不否认“高失业”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和社会动荡,可是,也决不能低估“高通胀”给人们所必然带来的普遍经济问题和利益差别问题。不难想象,在一个绝大多数人都埋怨和叫苦的环境中,社会将很不安宁,潜伏着危机。较快的物价攀升和货币贬值势必导致消费者抢购,生产者惜售,公众人心惶惶,经济矛盾激化;并且,会不合理地加大收入分配差距,使一部分劳动者的实际收入盲目下降。这部分辛勤劳动而相对实际收入降低的工薪阶层和普通居民,其不满心理和可能采取的行动不一定比暂时失业者低弱,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罢了。
第二,所谓采取的“挽救性措施”不同。他们提出,失业问题严重时,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有效的挽救性措施;而通货膨胀率很高和社会上下不满情绪增长时,政府只要推出一些挽救性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形势就可以暂时稳住了。这里的问题在于:一是明智的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都不会主张等到通货膨胀和失业状况非常严重时再来临时抱佛脚,采取什么特殊的“挽救性措施”。那种寄希望于挽救性措施,认为只要人民能够“承受”(实为“被迫忍受”)就可以无视持续较高通货膨胀的政策思路,实属下策。二是尽管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时可以采取使局势平息下来的某些措施,诸如宣布银行存款保值,临时性的冻结物价,工资和退休金指数化,凭票证供应生活必需品,抛出仓储物资,平抑生活必需品价格,等等,但这些挽救性措施有效推行的成本很大,有的还具有明显的负效应。三是关于失业的挽救性措施也不是绝对没有,如可以大规模搞各种教育和培训,政府立即举办投资较少的劳动密集型工程,限制农村人口大量进城,降低或取消最低工资规定,等等。当然,我们根本不主张在失业状况进入红灯运行区以后再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第三,所谓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不同。他们认为,在通货膨胀下,假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对生产者的影响将反映于宏观经济运行中;这种影响值得注意,但还不致于严重到干扰宏观经济运行的程度。而失业者不断增多,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此种论断有失偏颇。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持续较高的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都会严重干扰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通货膨胀扰乱市场价格信号,破坏资源的优化配置,妨碍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改善,使整个国民经济带病运行。其不良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1998年以来,我国实现“高增长、低通胀”的实践经验,印证了新马克思经济学综合创新学派关于反通胀理论和政策的正确性。
十、对等开放政策:积极反制外国遏制和追求高质量开放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全面对等开放政策的法律依据。
第一,坚持对等开放政策。凡是中国投资和金融领域对某西方国家开放的,那么该国也应该对等开放这些领域,否则中国不宜单方面开放。尤其是美国不断增加对中国企业的非法制裁,极力阻扰和设法禁止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和经营,我国必须依照《外资法》予以对等反制。
第二,实行外资和内资一视同仁的政策,让外资的投资利润回报恢复到国际平均水平,大部分针对外资和外企的减税让利优惠政策应该取消。
第三,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再三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讲话,我们建议在今后的文件中表述为“在国家绝对控股的基础上,放宽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8]
第四,应制定对美国新的政策。例如,取消对美国出口的补贴,通过提高国内资源价格,有效保护本国资源,以减少贸易顺差,减少美元外汇储备对人民币的占款;增加实物交易,如粮食、能源、铁矿石等中国所需的实物,让人民币瞄准一揽子大宗商品而不是一揽子货币,切实维护人民币币值。
第五,加快建立独立的人民币结算体系。同时可以积极考虑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提供长期援助计划,以无偿和低息贷款方式,向中亚和西亚地区大量输出资本,换取我国所需的粮食、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物资,最终在中亚和西亚地区构建一个庞大的人民币经济特区和人民币经济共同体,以避免美国的无理制裁和可能封锁。
第六,建立并推广中国的国际评级体系。当下,西方几大著名评级机构垄断全球市场,这些评级机构并非完全公正客观,而是受制于西方垄断资本,经常发布一些扰乱市场的信息,导致市场动荡。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国内评级市场的开放必须要配以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进入我国市场的国外评级机构,应要求其增加透明度,如公布评级模型;应建立赔偿机制,让投资者被严重误导后有权利获取赔偿。更重要的是,我国应制定一部统领各类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法,从市场准入环节上严格把关,规范民族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从而在提高国内评估企业质量的前提下,推广中国的国际评价体系。
第七,尽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以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三来一补”“贴牌被控”“市场换技术”为特征的外向型发展格局,总体以“世界加工厂”发展模式参与国际大循环,这从短时期看对我国国计民生有独特作用。但此低端开放和大循环模式的负效应是明显的,如强调技术引进而落实自主科技不足、失去大片市场而换得的核心技术不多、外贸和经济体量大而质量不高、生态环境和资源成本大而整体收益不大。当前,随着美国及其盟国不断加大对我国的科技和经贸打压和脱钩,而国内又必须高质量发展国计民生,因而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進的新发展格局,便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为此,要更加注重对外开放综合效益,更加注重扩大内需为主战略。应高效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畅通企业资本的循环和周转,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完整性,使国内市场成为最终需求的主要来源,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6]
参考文献:
[1]王艺,程恩富.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幸福指数”探究[J].学术月刊,2013(4):68-75.
[2]程恩富,曹立村.如何建立国内生产福利总值核算体系[J].经济纵横,2009(3):1-8.
[3]丁晓钦,钱玉波,程恩富.我国富人移民潮的经济影响及应对措施[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3):21-29.
[4]程恩富,孙业霞.“三元悖论”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新考量[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1-7.
[5]本刊记者.《宪法》是改革开放的根本大法和理论结晶——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程恩富教授[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11):20-30.
[6]程恩富.深刻领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点问题[N]. 贵州日报,2021-02-25.
[7]厉以宁.就业优先,兼顾物价稳定[J].改革, 1994(2):10-13.
[8]程恩富,张顺洪. 国家应绝对控股银行等金融企业[EB/OL]. http://www.kunlunce.com/klzt/xl/2018-03-10/123603.html, 2019-02-11.
责任编辑:艾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