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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生活看公共精神的培育

2021-05-24王贤德

中小学德育 2021年5期
关键词:公民培育精神

王贤德

摘    要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逻辑层面来看,公共精神的发生、发展都与公共生活有着密切的关联:一方面,在公共精神的起源和发展中公共生活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即公共精神源于并寓于公共生活;另一方面,公共精神在与公共生活的双向互动中追求公共善。基于此,可以建构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多维体验来进行公共精神的培育。首先,在观察、思考、结构化的情境体验中认知公共精神;其次,在比较、体悟、情感化的情感体验中认同公共精神;最后,在力行、反思、习惯化的行为体验中养成公共精神。

关 键 词

公共生活;公共精神培育;主体体验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21)05-00-05

从本质上看,公共生活与公共精神有着密切的关联。公共精神是指孕育于现代市场经济与公共生活之中,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依归的一种价值取向,它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肯认和追求。[1]公共生活是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存在明显的公共品生产与分配需求的共同体在特定制度框架中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2]现代公共精神在根本上源于现代公共生活,是立足于公共生活之上的公民精神,同时也是对公共生活起引领作用、提升公共生活品质的实践精神。从社会发展现实来看,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时代特征昭示我们应全面推进公民现代公共精神的培育,构建高品质的公共生活。从国家的战略发展来看,《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当下公民精神文明的建设尤其重要,尤其要履行好“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关键任务。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主要还在于与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相符的国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实践中,公共精神的培育是极其复杂的工作,不能只是聚焦认知,而需要回归公共精神的发生机理,回归公共生活,从对公共生活的深度体验中着手。

一、公共生活与公共精神的内在关联

从历史与逻辑层面来看,公共精神不仅源于公共生活,还寓于公共生活之中,为了实现理想的公共生活,公共精神的改良与发展离不开公共生活的现实反馈。

(一)从历史层面看,公共精神源于公共生活

无论是人类历史早期还是现代社会中的公共精神,其产生和发展都是在一定的空间活动中实现的,即“公共生活是公共精神产生的土壤,孕育了公共精神”[3]。

首先,公共精神的内容本质上源于公共生活。民主、平等、秩序、责任等,既是对一定水平的公共生活实践的反映,也源于对一定品质的公共生活的追求。公民公共生活内外的实践交往方式有本质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理性担当。一般来看,在公共生活之外,人们的实践交往活动受显性的法规制约,仅需要考虑能否做什么的问题;在公共生活中,公民不仅受显性的制度、规范约束,还受隐性的价值认同约束,不仅要考虑能否做什么的问题,尤其还要考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这种高度主动和自觉的公共生活,在不同时代便孕育和催生各种公共精神。

其次,公共生活的属性决定公共精神的属性。如古希腊城邦公共精神,是城邦公民反映在城邦事务、城邦活动中的智慧、勇敢、节制、正义等精神,是立足并作用于城邦生活之上的精神。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是现代公民反映在现代公共事务、公共活动中的责任、民主、平等、公正、法治等精神。社会共同体缔造之初,为了有效处理共同体中的公共事务,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共同体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准绳、制度公约、行为规范,以引导和规范公民公共活动的方式,使公民养成公共理性、践行公共善,即积极、理性地履行公民对共同体的责任。如古希腊城邦公共生活作为人类较早的公共生活形态,“城邦本质上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4],城邦的缔结不只是一个共同体的出现,更重要的是对一种属性的公共生活的追求,“城邦还是以若干家庭和种族结成的保障优良生活的共同体,以完美的、自足的生活为目标”[5]。该目标不仅会具体反映在公民对城邦生活的参与上,还对公民参与城邦生活的意识或方式提出要求。渐渐地,“雅典人认为逃避参加社会事业的人乃是空虚的人,因为,照他们看来,一件事情不经过缜密的讨论便直接执行,那是有害的”[6]。这便是城邦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欧洲中世纪在封建领主所组建的公共生活领域中,建成了以封建领主为代表,以虚假的、抽象的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代表型公共精神。[7]现代人公共生活性质的改变,直接导致规导公共生活的价值原则的调整,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预先同意原则等成为现代公共生活的主要伦理原则,即现代公共精神。[8]

(二)从逻辑层面看,公共精神与公共生活双向互动

公共生活孕育公共精神同时考量公共精神的适用性。“人如果离世绝俗,就无法实现其善行,勇敢、节制、正义、明哲诸善德实际上就包含在社会的公务和城邦的活动中。”[9]所以说城邦生活为公共精神提供了必要的施展空间,这也是呈现公共精神中不可或缺的。倘若除去该空间,将城邦公共精神移植到当下,其适用性将受到挑战。公共精神崇尚公共理性、追求公共价值、追求公共善的行为方式。然而,公共精神在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解读,我们所提的公共精神是否蕴涵同现代社会相适应或超越的价值,任何人都不能仅凭臆测来判定,而需要以客观的实践结果作为考量依据,要通过观察和比较在公共精神规约下的公民的行为、公共生活图景,看其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共善。

公共精神的理性导向,决定了总体上公共精神要以实现理想的公共生活为重要目的之一。公共理性是公共精神的核心。[10]公民公共精神首先体现在对生活的理性态度,尤其是对建构美善公共生活的期望。因為“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11]。公共精神对公共生活的期待不仅仅是一种意识,更是激发公民建构公共生活的动力。公共生活的建构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公民思想意识水平,因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12]。当然,公共精神的理性程度还取决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水平。这也意味着对公共生活的预期和建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即“现代社会所拥有的公共生活并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终点,在人类走向未来的维度中,建构理想公共生活的冲动依然会激励着无数愿意投身于其中的开拓者”[13]。受公共精神的作用,公民将持续以理想公共生活为重要目的。

“公民的‘公是指公共生活。”[14]所以说公民与公共生活密切关联,公民是基于公共生活而言的。但是公共生活并非公民生活的全部,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公民生活的领域可以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15],即公民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空间划分,并不意味着二者绝对的分隔,因为现代社会公民生活领域的融合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自社会的兴起以及家庭和家务管理纳入公共领域以来,一个不可抗拒的趋势在发展,在吞没较为古老的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以及较近建立的私人领域。”[16]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公民生活领域的融合使我们不得不面对:公共生活领域在不断被其他生活领域所浸染,公共生活的内在诉求或活动方式不断地发生变化。如公民私人交往活动中的不利因素,往往会影响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地位、形象甚至是前途。事实上,公民公共生活的空间被拉得越来越大,甚至是各领域的生活痕迹都将置于公共生活的空间进行考量或锤炼。与此同时,为了使公民避免与公共生活的不适应或脱节,公民公共精神的范畴也要随之拓展。典型的现象是公民私人交往中的私德因素,也成为公民公德的重要考量对象。

二、多维体验:在公共生活中培育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公共生活不可或缺的精神元素,培育公共精神是构建理想公共生活的时代性话题和世纪性任务。历史经验显示,“公众参与的城邦公共生活的方式是实施公共精神培育的重要教育形式”[17]。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借用公共生活的作用,毕竟“公共秩序和公共信任不可能单纯从个人自发地产生,而是需要唯积极的公民生活方可提供的那种培育”[18]。从公民公共精神的养成来看,反映在公共精神培育中的基本目标显然不只是认知层面的知识和技能目标,根据布鲁姆的教育目标分类理论,[19]公共精神的习得既包括认知层面对公共精神价值向度的领会,也包括情感层面实现公共精神价值向度与个体价值意识的复合,还包括行为意志层面将公共精神付诸公共生活的持续性行为习惯。因而,公共精神的习得应立足不同维度逐层推进。通过公共生活的方式来培育公共精神,自然也要立足这些维度发力。公民与公共生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实际参与中,这种参与不是形式上的参与,更不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的参与,而应是实实在在的主体参与。机能心理学认为,学习是机体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更为关键的还是公民在参与当中获得何种体验,尤其是否有利于在知情意行层面对公共精神的全面体验。换句话说,公共生活中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考虑如何使公民获得关于公共精神的全方位体验,基于此,提出开展认知体验、情感体验和行为意志体验的实践路径。

(一)观察·思考·结构化:在情境体验中认知公共精神

本质上情境体验意在弄清楚公共精神是什么的问题。情境体验是公民置身公共生活的环境中,在全面观察的基础上,思考并建构公共精神的结构化认知。情境体验的首要任务是观察,体现公共精神的规则规范以及公共精神的行为化、可视化,使得在观察中体认公共精神成为可能。在公共生活中,通过对公民行为规范以及公民行为的观察,即具体体认公共精神的制度语言和行为语言,以从直观层面全面把握公共精神的形态。其次,在对体现公共精神的制度语言和行为语言进行观察的基础上思考,理解其内涵和外延。体现公共精神的制度语言和行为语言,在公共生活中的直观形象相对容易观察到,但是观察到并不意味就理解,关于公共精神的内涵还需要在情境体验中深度思考,思考公共精神的基本追求、适用程度,进而识别公共精神的本质意涵。与此同时,对公共精神的结构样态、具体类型进行思考和把握,进而深度识别公共精神的外延。最后,将对公共精神的直观认知内化为个体的认知结构,形成关于公共精神的系统的认知体系,这是个体认知建构或转变的关键环节。认知问题可以说是关于公共精神的首要问题,认知的目的既包括认知的获得,也包括对既有认知的纠正,最终体现在认知结构的形成。情境体验的基本实践环节可以概括为“规范/行为—精神内核—多重形态”的认知过程。

如观察到班级公共生活中的学生能够很“积极地参与班级民主投票”,在思考该现象及行为特征时,会发现学生持“积极参与”的行为特征,进而思考和判定该行为深层的精神旨趣,会发现公民具有“责任精神”。全面观察公民责任精神的呈现方式,还会发现“公民的责任精神要求其应客观地参与投票”或“公正地参与投票”等认知链,在对这些认知链进行体系化的整合与架构之后,会认识到“公民的责任精神要求其应公正地、客观地、积极地……参与投票选举、意见表达、活动规划等公共事务”,形成“规范/行为—精神内核—多重形态”的体系化认知结构,即在行为、精神与标准的多维度组合中,把握公共精神,获得更清晰、更深刻的认识。

(二)比较·体悟·情感化:在情感体验中认同公共精神

本质上,情感体验意在弄清楚公共精神为什么的问题。情感体验是基于情境体验中对公共精神的本质理解进一步上升到价值领悟,是在形成公共精神体系化认识的基础上,通过与非公共精神及其导向下的价值、行为间的比较,在情感的体悟中,形成对公共精神的情感认同。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对与公共精神相符或不相符的规范和行为进行价值或意义上的对比。具体便是在公共生活中与将公共精神相符的行为同公共精神不相符的行为在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体验和行为影响等层面进行全面比较,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异和对立,分析二者的可取性。其次,比较是体悟的基础,在比较中获得价值体悟,进而形成情感认同。通过与有悖公共精神的行为进行对比,进一步权衡公共精神下的行为方式的可能后果,理解公共精神的积极意义,体悟公共精神的价值性和必要性,在比较、体悟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对公共精神的情感认同。情感体验的基本过程可以进一步概括为:體验差异—体验价值—认同和支持。

如我们发现“责任精神要求公民应积极地参与民主选举”这一条认知链,其对立行为:“逃避意识使一些公民表现出消极的对待民主选举”或“逃避意识使一些公民刻意地躲避民主选举”等等。二者的结果是,积极参与会选出大家都认可的责任人,消极参与导致投机取巧的人在班级中被委以重任,比较中可以使公民深刻地意识到前者的价值和意义。事实上,在对各类公共精神进行对立比较时,由于公共精神中对公共善的追求,更多地体现为正向的、积极的、利他的,其传达的价值感受也更多地体现为正能量的、奉献的、愉悦的,它们与有悖公共精神下的特权主义、等级观念、利我主义等价值取向形成鲜明对照,在这一过程中,公民关于公共精神的认知和体悟会在直观体验与理性思辨的基础上,步入更高的台阶,形成关于公共精神的价值、情感认同。

(三)力行·反思·习惯化:在行为体验中养成公共精神

本质上,行为体验意在弄清楚公共精神怎么办的问题。行为体验通过公民的行为实践、行为反思和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实现在行为意志层面对公共精神的培养。首先,需要在公共生活中对公共精神身体力行。在行动之前需要对行为进行慎重的选择或计划,各类行为方式或许需要通过公民内在认知的筛选、甄别或意识层面的演练来确定可行与否、来确定如何实践。也可以通过公共生活中榜样行为的树立来引导规范的行为方式。其次,对公共精神的身体力行不仅需要反复的实践、还需要理性的反思。因为在认知和实践之间毕竟存在一个由知到行的转化过程,在这一转化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知行之间的裂痕,即观念中的公共精神并没有以某些恰当的行为方式呈现出来,这样就存在悖离公共精神的行为风险。对此,公民需要从行为反思中省思自身行为方式中公共精神的属性。由于行为本身的偶发性、连贯性等特征,也要求公民对自身公共生活中的行为进行持续性反思。行为反思自然是以公共精神的价值标准反思自身公共实践的正当与否,不只要得出是非的判定,还要以确定公共善的行为方式为基本目的。最后,基于反复、持续的公共实践和理性反思建构公民公共生活的习惯。这一点是基于公民对公共精神及其行为的理性辨识、情感认同和持续性的实践,理性辨识保证公民对公共精神的理性自觉,情感认同保证公民对公共精神的行为自觉和意志力,进而综合促成公民在公共精神上的习惯化。行为体验的基本过程可以进一步概括为:行为选择—行为的反思和确定—习惯化。

如在众多的学校公共生活实践中,包括选举、活动方案研制、发表意见、评价判断等,都可能交织个人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选择。对此,需要从自主选择与他者行为、最终结果等层面综合反思自身行为实践的标准,反思自身行为实践的正当性,看其是否符合对更高品质公共生活的追求,是否符合公共善的宏观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自我纠正、强化。

总之,公共精神作为一种时代产物,是公民公共实践的核心精神,是现代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本文提出从公共生活培育公共精神,并不是说公共生活能够提供培育公共精神的全部实践。具体而言,一方面不否定其它的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另一方面也不自诩公共生活是公共精神培育的最有效路径,而是立于公共精神的生活屬性、实践属性之上,以期建构一种相对可行、相对有效的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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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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