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
2021-05-23巴曙松
巴曙松
当前,全球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国要想在变动中打造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就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有所突破。构建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同样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息息相关:畅通国内大循环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和畅通内部需求;打通外循环则需要深度融入全球经济,形成更加全面、多元的开放格局。
2020年11月15日,東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2020年11月20日,习近平主席明确表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同年12月30日,中欧投资协定(以下简称CAI)谈判完成,该协定生效后,将取代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现行有效的26个双边投资协定,为中欧双向投资带来更大空间的市场准入和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
RCEP的签署以及CAI谈判完成,都说明中国正在全面参与国际经贸标准的谈判,同时也积极对标标准更高的CPTPP。总体上看,打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成为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发展趋势。纵观RCEP、CAI、CPTPP,各协定均将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纳入协议内容并单独成章,其中CAI、CPTPP纳入了对国有企业(竞争中性)的相关规定,这对中国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以及国有企业内部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中国加入CPTPP还需要作出的主要调整为:CPTPP的加入程序要求新成员国国内经贸政策与CPTPP现行规则相一致,但目前中国的经贸规则与CPTPP规则间仍存在较大制度差异。
举例来说,中国对自然人流动态度较为谨慎,开放程度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电信服务开放较为谨慎,与CPTPP电信服务自由化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中国当前的电子商务规则相对落后于CPTPP规则,特别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计算设施本地化、网络开放等方面;中国的国内竞争政策与CPTPP范围广、水平高的反垄断规则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CPTPP在保护力度、惩罚力度上存在一定差距。
对标CPTPP,中国仍需在经贸规则层面进行深入改革,在新形势下打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其中,自贸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有条件加快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参与压力测试,尽早实现与CPTPP的规则对接。
以金融领域为例,金融服务领域需要进一步开放,包括金融服务与资本市场两方面。从目前的进度看,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远远低于在贸易领域的开放程度,也与中国经济总量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相对地位不相称,需要进一步推进。
同时,金融开放过程同样需要平衡风险与收益,强化风险监管能力。在此背景下,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开放可考虑优先推进RCEP成员国家的资本市场开放。如推进双边投资、开放以各国货币计价的债券等。与此同时,中国还应当发挥好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独特作用,支持香港率先参与相关的国际规则,为中国内地积累经验,特别是支持香港与RCEP国家之间强化金融合作,并以此促进亚太地区资本市场的融合与发展,再逐步转为全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