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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醉驾成本套餐”

2021-05-21

新传奇 2021年18期
关键词:代驾驾驶证醉酒

醉驾除了受到法律制裁外,还要付出经济、职场、时间甚至“牵连”家人等成本。一名不愿具名的司法工作人员介绍,醉驾者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连带影响,即使被处以最轻的处罚或者缓刑,也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并留下犯罪记录。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曾经凶猛于虎的酒驾醉驾,被法律的缰绳勒住。10年来,醉驾成本不断变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天下第一罪”,一些涉罪者甚至付出“失业”“连累家人”等遗憾终身的代价。

10年,这些改变就在身边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人员介绍,10年来,醉驾案件查获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2012年,查获醉驾案件的主要方式为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占查获总数近70%,而2020年这一比例已降至30%以下,通过交警路面执法查获的醉驾案件占总数70%以上。这充分说明,10年间,交警路面查处的场次、时长、强度大幅度提升,高压严管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取得成效。货车驾驶员冯某说:“以前跑长途的职业驾驶员中途喝酒解乏的也不鲜见。现在,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国省道,公安检查站几乎是逢车必查,大家都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了。”同时,现在违法成本相比之前大幅提升,职业驾驶员醉驾的现象几乎绝迹。

细看醉驾入刑十年之变,以江苏为例,主要有这些方面:从醉驾人员所驾车辆类型分析来看,小微型客车占比77%、摩托车占比19%,货车驾驶人、大中型客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等职业驾驶人在醉驾总人数中占比仅为1.73%,相比10年前的8.3%大幅下降;从醉驾人员年龄来看,平均年龄为39岁,其中30至40岁人员所占比例最大;从查获人员醉驾酒精数值来看,严重醉驾人员占比逐年降低;从查获醉驾人员的道路类型来看,醉驾查处前三位的道路类型分别是城市主干道、乡道、城市次干道;醉驾查处高峰时段从原来20至23时,明显向凌晨、后半夜时段延伸。

另外,10年前,路面一线执勤交警在开展酒驾整治查处时,由于缺少快速检测设备,只能让驾驶员在白手套上“哈气”,交警再通过嗅觉判断驾驶员是否存在酒驾嫌疑。近几年,公安交警部门统一配发的快检棒,只需5秒就可快速判断驾驶员是否酒驾,大大提升了查处的准确性。同时,减少了现场车辆的滞留时间。除此之外,遥控破胎器、预警锥桶等一系列警用安全防护装备近几年也在实战中不断应用。

与此同时,市民的出行习惯也在发生变化,代驾行业随之应运而生。安全出行的同时,通过分析代驾大数据,可以为交警更加精准地开展酒驾查处提供数据支撑。无锡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副主任夏哲介绍,代驾热门地点、常驶路线、代驾的高峰时段都是交警在设置酒驾查处执勤点位时的重要参考。

醉驾的成本有多高

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醉驾入刑功不可没。“在机动车迅速增加的今天,因醉驾而引发的事故大大减少,印证了醉驾入刑的实际效果是显著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说。据最新“醉驾成本套餐”显示,醉酒后驾车,驾驶人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车的,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再次驾驶营运车;饮酒、醉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除了受到法律制裁外,还要付出经济、职场、时间甚至“牵连”家人等成本。一名不愿具名的司法工作人士介绍,醉驾者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连带影响,即使被处以最轻的处罚或者缓刑,也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并留下犯罪记录。例如,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此外,当事人会因为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子女工作的政审很难通过,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修改刑法中的“醉驾”条款,行不行

2019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显示,在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首位。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1/3的比例,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该罪被判刑,发案率实际上已高于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周光权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因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全国应统一“醉驾入刑”的执行标准,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比如,法律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执法标准不一。因此,应提高“醉驾入刑”的标准,扩大以行政手段处理醉驾的范围,尤其是没有社会危险后果的醉驾行为。

那么,修改刑法中的“醉驾”条款,行不行?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曾表示,在司法实践中,99%以上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都是醉驾,案件数量较大,严重消耗本已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时机已经成熟。他建议,适时修改刑法中的“醉驾”条款,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第(二)项原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这让“醉驾”入刑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刀切”的机械司法,也为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同时,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让执法司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司法温度。

但是,针对取消醉驾入刑、降低醉驾入罪标准等观点,绝大多数网民表示反对。“一次醉驾可以毁无数家庭,建议加大打处力度”“对醉驾要一严再严,必须触及喝酒开车者的灵魂”“为‘醉驾松绑是饮鸩止渴、自我麻醉”等观点占据舆论主流。

“目前,我国酒驾醉驾治理仍处于爬坡期。”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宇鹏说,坚持醉驾入刑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消除现实危害、震慑潜在群体的必然选择。10年来,我国刚刚形成的全民守法意识、社会舆论基础仍需要呵护,坚持醉驾入刑不动摇,持续保持严格执法的司法力度,才能巩固和提升醉驾入刑的成效,最终迎来酒驾醉驾治理的拐点。

不过,就醉驾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对提出的就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法解释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情况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加强研究论证。(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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