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视角下社会权力的生长逻辑:缘起、结构和功能
2021-05-20梁东兴郑芳
梁东兴 郑芳
摘要:社会权力作为一种来自社会共同体的自组织性力量,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政治原因。从缘起上看,政治利益的争夺促使人们组成社会共同体,从而催发了社会权力的生成;从结构上看,政治资源的调配能力不同导致权力分层,从而形成了社会权力的辐射状分布;从功能上看,社会权力有效架设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纽带,从而获得国家的认可并因之不断发展。从政治视角深入分析社会权力的生长逻辑,对于研究社会权力的发展规律,从而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权力;生长逻辑;政治视角;治理现代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习近平供给侧改革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6JD710012)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3-0059-06
国家与社会是现代治理的两个重要主体,两者分别依靠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实现治理。其中,当社会作为治理主体发生作用时,本质上是依靠社会权力结构及其影响而形成的一种自组织性力量。这种自组织性力量表面上看似乎不具有类似国家权力推动治理的天然合理性,但在马克思看来其产生不仅由来已久,甚至就连国家都只不过是“从社会中产生”“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①;而且这种自组织性力量还应是人类社会未来治理的发展方向,马克思曾经预言:国家终将消亡,社会的发展最终依靠的将是人们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未来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因此,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要对国家权力的配置和监督进行研究,对社会权力的研究亦应受到重视。
相较于国家权力研究的兴盛而言,目前学界对社会权力的研究相对较少。那么,社会权力产生和发展的根源何在?其为何能规范成员行为?一般来说,一方面,社会权力产生和发展背后有着经济因素的巨大作用:社会权力通过发挥减小交易成本、倍增经济收益、提高协商效率的经济作用奠定其存在的物质基础。② 另一方面,社会权力产生和发展也有着深刻的政治原因,但与经济因素的明显性、广泛性、客观性相比,政治因素则显得隐藏更深、作用点更集中、力量更稳定更强大。美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曼就从这些特征差异出发,将经济来源形成的社会权力概括为“弥散性权力”,将政治基础上的社会权力表述为“权威性权力”。③ 另外,也应注意到,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往往又是复杂难分的,呈现出互为因果的耦合关系。当然,研究中虽然不可能把经济因素完全撇开来谈政治因素,但是可以观察在经济条件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仅仅将政治因素作为变量导致的社会权力的发展变动,从而一窥究竟。
一、社会权力的缘起:政治利益的争夺促使人们组成社会共同体
在马克思看来,“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④。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因此,社会共同体本质上源起于某种利益共识,利益因素是推动其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因素。马克思指出:“在国民经济学中,我们到处可以看到,各种利益的敌对性的对立、斗争、战争被认为是社会组织的基础。”⑤ 当然,社会组织的活动又将加深和固化它们赖以形成的利益共识。
(一)政治对经济利益影响的加强倒逼公众组成社会共同体
列宁曾经指出:“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⑥。这既是对政治与经济之间关系的深刻洞悉,也从侧面证明了要获得经济利益角逐中的胜利,归根到底需要从政治领域发力。
大规模工业化生产普及之前,个体经济占主导,经济形式表现为自给自足或者小规模的交易。国家对经济利益的干预主要表现为国家对市场的管理控制,以及各种赋税、劳役。因为生产力水平低,商品较少,总体来说,个体对市场的依赖性不强,与国家的协商要求并不是经常性的、普遍性的。能进入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自然可以分取特殊利益,而因为能力、人脉、机遇等原因进不了国家权力体系内的大多数人,在寻常情况下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组织能提升自己利益谈判能力的集群。较大的组织成本,较小的回报,再加上已有的血缘、亲缘集群的干扰,以及国家高度集中的权力的戒备心理等等,最终都导致公众的政治参与度相当低,他们大多想的是如何进入体制内,而缺乏体制外的参与热情。
工业革命既带来了生产力的大规模扩张,又为个体的自组织创造了极佳的机会和条件。一方面,巨大的生产力催生了几何级数增加的产品,无论是产品的惊人数量还是专业化生产的特点,都决定了这些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将成为商品,这就使得市场对于每一个生产者而言都非常重要。于是,不管愿不愿意,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个体都必须与作为市场管理者的国家行政部门常态化地打交道,国家权力的一点点改变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变动都将是巨大的、持续的,个体也因此就有了足够的利益刺激去组织起来,作为整体取得与国家权力相对平等的谈判地位,成为国家权力在政策变动中不得不考虑的利益方。另一方面,工业化大规模生产的方式和特点,为个体的集聚创造了血缘、亲缘、地缘之外的联系纽带,并且更多地凸显了共同经济利益的内在牵绊,同时社会的外在组织成本也大为降低。
现代化大规模工业生产的普及,既密切了个体和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导致个体必须高度关注和努力争取国家权力对自身的利益倾斜,又为个体增强自身能量、组织起共同利益关切群体创造了便利的条件。社会自组织和他组织的目的和途径,都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随着政治对经济影响的加强而被再造和强化了,从社会群体的具体的微观的表现——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即可见一斑。
(二)社会共同体身份有利于增进个体的政治参与并形成有利资源
个体参与到社会共同体之中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社会共同体也用自身的实际功效向个体证明了加入其中的重要性,从而强化了“个人—社会”共同体的形成通道。
这种功效表现在,一方面,社会共同体能够在与外界的政治博弈中庇护共同体成员。一个极端的例子是1995年美国宣判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涉嫌杀妻案。辛普森虽然疑点重重,但最终获判无罪释放,多被认为这与美国的种族矛盾有着密切关系,黑人占主体的陪审团在辩护律师极具种族情绪煽动性的言论下倾向于同情黑人球星辛普森,终判其无罪。庭外,黑人声援组织、群体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⑦ 这种基于肤色、种族意识形成的共同体是天然的,它所发挥出来的巨大能量逆转了事件的正常发展轨迹。不去评论是非,仅就这类社会共同体所展示出的力量而言,非共同体成员必然从中认识到了共同体的强大,自然会产生加入到这个已经形成的共同体中或者组织以自己利益为共同利益的新共同体的愿望。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各类社会团体的形成和发展是随着人的能力的增强而增多的,这似乎超出了人们的预想。按惯性思维,随着个体的强大,个体对共同体的依赖、对物的依赖和对人的依赖都会更少,个人的自由将得到更多推崇和追逐。然而,正如古希臘哲学家芝诺所说:“知道得越多,才知知道得越少。”⑧ 类似的,个体能力越大,在社会生活中就越能体会到力有未逮,因为你想要的越多,处理的事情越是利益牵扯重大,成功解决问题所需的能力就越是让自己觉得仅仅靠个体无法完成,必须汇集更多人的力量形成合力,从而组成共同体的愿望也就随之增强。
另一方面,社会共同体成员可以以共同体身份为倚靠,扩宽自身活动半径,增加提升自身社会地位的砝码,将这一身份所带来的资源最大化为现实利益。例如,明朝的东林党人,除了利用学社结党以抵抗魏忠贤之流的迫害之外,还在朝廷中形成了不小的势力。明朝末年,一些东林党人还凭此势力将不依附于己的官吏借考评之名予以清除,将结社之利直接体现在了政治利益的争夺上,甚至对学术、道德、舆论等进行了垄断式使用。⑨ 当然,通过这种结社不仅可以在共同体之间的斗争中增强自己的获利可能,还可以在与高高在上的国家权力的博弈中争得一线生机甚至是胜机。例如,自秦以降,面对大一统的皇权的生杀予夺,官员、士子和乡绅结成了各种同盟,即联系比较紧密的小社会共同体,冀望于在皇权高压下,凭借这种“势力”谋取更多的政治经济特权,如免除徭役和各种苛捐杂税,享受不劳而获,一旦离开朝堂又能有所庇佑。⑩ 所以,“士大夫”一词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这种小社会共同体的反映,士是绅士,大夫指官僚,两者稳固的联系纽带将这一特殊社会联结鲜明地表现出来了。
二、社会权力的结构:政治资源的调配能力不同形塑了权力分层
社会权力不仅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还具有能够持续发展的稳定性。在社会权力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出于力量增强的需要,依据历史的智慧,借鉴国家权力强大的现实过程,社会权力会逐渐形成特殊而又相对稳定的辐射状分布结构。社会是“有界限并且从内部按照某种式样构成的”{11},在社会权力的结构中,掌握核心社会权力的顶层是被共同体成员认可的能够带领他们选择正确前进方向、带来最大利益、取得最优奋斗结果的那部分社会精英,然后是围绕他们形成的辐射状信息传递机制所到达的不同节点上的人群。在社会权力结构中,以距离核心人物的远近来确立人群或个体的高低排序,越是接近核心越容易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形成社会权力结构这一“式样”的关键因素是不同个体的政治资源调配能力不同。
(一)社会权力的辐射状分布是政治活动的历史经验与现实智慧
社会共同体形成于人群的聚集、人际联系的固化和深化,无论是由于利益原因而割舍不了共同体的身份,还是自愿成为共同体成员或将共同体身份本身视为利益所在,人们都自愿服从共同体的行为约束、让渡一部分个体自由。但是,在共同体成员中,有的人能够得到更多支配社会权力的条件,有的人却较少能影响社会权力行使,甚至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那么,社会成员为什么能够接受这种安排规则?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当人们从理智上认识到社会权力的结构性规则不是出于维护某些特定成员的利益、歧视另一部分人而专门设置的,相反这一貌似不公平的规则是为了实现整体利益的提升,从结果上看实质上是公平的时候,人们就会接受社会权力的结构性不平衡了。这一解释可以从历史的审视中得出,也可以从现实的对比中得出。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12}从长时期的历史视角看,如果说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们认识到了个体自由的重要,那么,现代政治的发展,就让人们认识到了团体的力量往往能够碾压个体单打独斗的努力,谁能掌握话语权、代言大多数,谁就能在政治上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就是因为广泛发动了城市平民、小业主和部分富裕阶层人员,成为他们的代言人,因而取代吉伦特派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而后期,也正是因为其领袖罗伯斯庇尔的主张与作为政党基础的广大民众特别是大量平民的要求背道而驰,最终被它的人民所抛弃,罗伯斯庇尔也被推上了断头台。{13}
无论将历史视为现实的镜像,还是把现实看作历史的投影,一个社会共同体要在政治活动中表达和努力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诉求,就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性才能展示出强大的力量。比如,法国大革命如果没有雅各宾派的领导,平民、小业主、工商资本家就会缺乏共同利益意识,无法组织成一个战斗队,对君主专制的撼动就没有那么大的效果,民主的实现就可能更晚。因此,社会既是一个共同体的具体形态,也同样是一种特殊的组织方式,而只要是组织,就自然需要一个组织核心和一套组织机制。社会的组织核心就应该是一些能够被作为民意代表的特定个体,他们以个体的特殊才能、地位、背景或品质得到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认可。以这种广泛认可为基础,核心人物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来使用所有成员愿意让渡的政治资源。因为,这种民意共识是对核心成员资源使用能力的承认甚至赞赏,是对他们行为效果的潜在良性预期。
(二)政治资源占有和利用的能力影响个体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为了产生最大的效用,政治资源需要一定程度的集中调度和使用,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权力的集中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无法避免的,关键是形成一个什么样的机制来约束权力的行使者和行使过程。那么,社会成员将会承认什么样的人为自己代言,从而客观上使他拥有更大的社会权力呢?一方面,要看这一社会共同体的建立基础、联系纽带。社会的含义本身就意味着成员有着稳定的相互联系,而这种联系和国家相比是多样性的。以不同类型的联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共同体,在选择社会领袖或是代言人的时候,标准各不相同。公益性的社会共同体对于领袖的个人形象、品德、声誉比较看重,利益性的社会共同体则更容易服从于在事业上取得巨大成就的能力者。当然,长期来看,社会领袖也都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例如极强的领导能力、坚定的执行意志、较好的沟通能力等。这些都是社会共同体内在发展、扩张,增强凝聚力、向心力的必然选择。例如,雅各宾派内部左翼、中翼、右翼的不同领导者埃贝尔、罗伯斯庇尔、丹东,虽然成长环境、经历大相径庭,但是都是特色鲜明、立场坚定、沟通能力和感染力极强的人。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大共同体中的成员,每一社会共同体都需要在与国家共同体、其他社会共同体的博弈中维护自己的存在空间,并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认同感、自豪感,同时吸引更多成员加入。在这种博弈之中,社会共同体的团队力量最为关键,社会权力的核心人物要能够凝聚、激发、增强團队力量。在博弈策略选择、实施过程中,社会的权力核心还必须发挥引导、决策、指挥等功能。社会共同体成员在选择权力代言人时,无论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都会倾向于在政治资源的占有和有效利用及维持等方面有优势的人员,这也是为了共同体长远发展的理性选择。
(三)政治资源的实际使用效能进一步检验并强化社会权力结构
政治资源(共同体的和个人的)集中调度和使用的结果,将进一步巩固或改变成员在社会共同体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形成新一轮的权力配置,这既表现在不同社会共同体之间,也表现在同一社会共同体内部。
一般来说,在提到社会时,人们容易想当然地去突出它与国家在权力的性质和形成上的区别,进而推论出两者在权力结构安排上必然存在巨大的差别,理想化地认为社会成员应该完全平等地让渡和享有社会权力。事实上,社会不是个体的私人领域,能够维持共同体的关键在于为实现共同利益所作的个体权力让渡。因此,对于无法取得完全共识的事情,需要一部分人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选择。即使是在被视为最为公平、最有效率的民主社会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中,也存在权力的配置痕迹,比如谁主持、谁发言、谁能够说服他人。因此,尽管共同体内部各成员的地位(即所处权力网络的不同节点)会发生改变,但无论怎样变动,社会权力辐射状分布结构都会相对稳定并不断强化。
形成上述特点的根本因素在于政治资源的实际使用效能。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当部分成员通过自己的努力推销自己的主张,影响到其他成员时,他在这个社会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地位就会随着一次次成功的说服而提升;当某些争议极大又急需作出决策、不能搁置的事项出现时,谁能够展现出过人的领导才能,能够为某一部分人的主张振臂高呼、奔走游说,他就为自己成为这部分成员的权力代言人奠定了基础;当某个成员能够为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贡献时,他就会被给予更高的社会权力地位。可见,社会从来不是人们幻想中权力绝对平等的地方,能力、贡献、形象、品质等等都会成为社会权力大小不同的标尺。而社会以此权力结构来作出和实施决策时,其所取得的成效如果是有利于社会共同体利益增进的,这种权力结构就被事实证明是高效的,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反之,如果决策失误、成效较差,削弱了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权力结构中各成员地位的改变就在所难免,新的权力结构将得以建立,并在后续的实践中接受检验。
三、社会权力的功能:作为联结国家与个人的政治纽带而获得认可和发展的可能
社会权力作为一种社会自组织性力量,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客观存在,它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之上并因之发展变化,国家权力也不过是社会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让渡和更高级的形态。从历史视角看,这一让渡过程呈现出波浪式前进的发展特点,其演化过程可分为社会权力的产生和部分演化出国家权力时期、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融合交锋时期、社会权力被国家权力全面压制时期、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分离再生长时期。{14} 因此,虽然国家权力自形成后就有压制社会权力的天然冲动,但社会权力因能够成功架设起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政治纽带,有利于国家稳定,因而又获得了国家的认可并因之不断发展。
(一)社会权力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弥补国家可能的缺位
社会与国家都是共同体,但是功能却有着极大的差异和互补性,社会权力对个人行为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的缺位。
在社会科学意义上,国家是一定领土界域内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追求、历史文化传承、核心价值理念、民族身份认同的人群组成的共同体。国家通过权力机关,对外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即行使主权;对内通过以人民认同的决策方式制定的法律、制度为依据,确立共同体的根本经济、政治秩序。法律、制度是明确共同体成员行为的最低界限,越过这个界限就必须接受国家暴力机关的惩处。然而,这樣只能维持共同体的存续所需的基本安全和大面上、表面上的稳定。每个人除了对国家共同体整体利益的认同外,还会有许多不同的(甚至相互之间有冲突的)利益诉求。在表达和捍卫自己利益的时候,人们都会采取各自不同的行为策略。国家能通过法律威慑迫使人们在采取行动时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对于如何鼓励双赢行为策略、奖励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减少损人利己甚至是损人不利己的零和行为,国家的法律大多时候是无能为力的,它的惩恶功能强于扬善功能。而且法律起作用更多是在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发生之后,且法律上强调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人们行为前、行为中的干预是不能够也不应该由国家去做的。社会的发展,要对恶进行处罚,更要对善进行褒奖,只有如此,社会才能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否则,就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局面,因为为善是有成本的,而为恶本身却没有什么利益成本。于是,需要增加为恶的利益成本,弥补为善的成本损失。这就需要有力量来做这样一种评价和引导,需要国家、个人之外第三种力量的出现,那就是社会的力量,社会对成员进行行为约束,并依据社会权力强制实现。
社会权力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约束是指,社会将社会规则通过社会的联系纽带进行传导,形成社会的道德风尚和群体的舆论氛围,从而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善恶作出社会评价,并带动社会资源依据社会评价进行再次转移分配。在社会规则、社会道德、社会舆论的形成中,社会的价值标准是基础和核心。一旦社会成员的行为背离了社会价值标准,就是对整个社会凝聚力的挑战,对社会结构的挑战,对社会权力的蔑视。背离社会价值、触犯行为规则,就是对规矩的破坏。社会要保持相对稳定和持续发展,就必须通过一切手段来阻止这种破坏,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进行奖善罚恶。社会权力通过隐性的强制性的利益约束,将整体社会行为规范、价值追求从“实然”向“应然”不断推进,为了最大化共同和长久利益,在国家法制之上为社会成员设置了进一步的行为规则,将行为约束从惩戒向引导与惩戒的结合发展。
(二)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补充和制衡有利于避免国家的极权
在国家权力至上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权力的自我膨胀和极端强势,它逐渐侵蚀了个人自治的空间——社会,个人的自我组织和管理被视为对国家绝对权威、绝对控制的挑战。国家权力采取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手段来遏制或是消解社会权力的存续和发展,个人的权利争取只能通过国家已经设定的行政渠道来进行。
国家权力和个体力量是不平衡的,前者对后者有着绝对的碾压性优势。这种情况就会导致:第一,国家权力如果愿意照顾个体关切,就面临一个难题:如何了解众多分散个体的利益诉求,同时还要正确分辨其中哪些诉求是大多数人的真实需求。而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投入巨大的行政资源,包括相关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人员的配备、行政资金的倾斜等等,这就导致国家权力的膨胀加剧、效率下降。另外,在众多庞杂的信息中,确定各种层面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并作出正确的策略安排,需要决策者拥有丰厚的知识储备和强大的运用能力,能够解决各种难题。然而,万能的政府只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假想,所以,国家权力“无微不至”的关照恰恰更容易导致不满,即使抛开自由的价值,仅仅从利益层面看也是如此。第二,国家如果不去关注个体诉求的表达,而是直接替个体作出安排,似乎既节约了国家机构和个体进行交涉的一系列投入,又能够以无所不能的精英代替无知、平庸的个体作出从理性上来说最为合适的选择,而这也是很多国家极权主义者的想法,例如纳粹时期的德国,但其结果是有目共睹的。而正如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中所指出的,是个体的孤立、孤独、不思考,导致了极权成为现实。{15}所以,必须把神化的国家权力与过度贬低的个人思考拉到相对平等的地位,尊重、鼓励个人为利益进行自由思考和理性选择,关键是对国家决定一切的能力幻觉要去魅化。当国家能力的有限性真正得到了正视,国家权力的运用就会有所收敛,个体对于自身权力的争取才更具主动性、自觉性。而社会作为个体为了某个共同利益目标产生持续、深刻的联系进而形成的共同体,它的存续和发展本身就体现了个体的行為理性。国家与社会的对话,就是对个体自我发展理性和能力的尊重。
(三)社会权力有效沟通国家和个人的政治对话有利于消弭误解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Festinger提出,人们通过将自己与周围人的状况进行对比,定义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进而在社会比较中获得意义感。{16} 人总是习惯于在社会比较中进行社会定位,产生成就或挫败的自我情绪反馈,再以之为情感基础作出行为应对。在国家和个体的互动中,国家的决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让所有的个体都获益的,在国家政策中没有获益甚至是受损的个体会认为国家共同体给予个体的庇护是不平等的,自然就容易对这项政策有所不满。如果不进行及时的疏导,这些个体就有可能对自我的社会地位发生误判,进而仇恨国家权力。此时社会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社会的先期意见集中就已经使少数不同意见者认识到了自己的弱势,从而对于国家相关决策的期待值就会大大降低,针对国家权力的不满就会消解。再加上为了形成统一利益观念和格局,社会权力所发挥的说服引导作用也弥补上了从权力顶端的国家到权力末端的个体有效联系的“最后一公里”。
国家和个体的沟通其实是存在着诸多障碍的,最根本的是上面提到的不平等地位,这种不平等除了体现为政府行政体制机制与个体的距离感,导致双方信息交互的成本过高之外,还可能体现为双方习惯的话语模式不同频,带来相互的误读误判,导致沟通失败。例如,英国脱欧公投原本只是英国首相卡梅伦用来胁迫欧盟作出符合英国利益的改革的借口而已,却不料最终“脱欧”居然成为了多数人的决定。“脱欧公投的意外结果,不但与执政党的预期相背离,更把整个英国拉进二战以来政治上的动荡和混乱时期”{17}。这表明,政府利用国家权力作出的决定,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与公众的真实感受和愿望相悖,结果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所以,了解公众真实意愿成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前提和关键。民粹主义者强调政府应该要去了解每一个个体,这对于现代政治有限政府而言是不可能的甚至是疯狂的,对于专制政府而言则是没必要的甚至是愚蠢的。所以,政府将以各自的方式确定民众的代表性意见,在制定政策时选择性地加以考量。如何让政府听到自己的声音呢?自然是让自己的声音足够大,而与一群和自己利益追求一样的人组成社会共同体来发声,显然能够有更大的音量、更广的音域,大大增加政府可以听到、必须去听的能量和压力。因此,将个体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共同体,以社会权力的形式与国家权力交涉,就成了个体使自身利益得到国家权力尊重的理性选择。国家权力也同样可以通过社会权力的代言,更有效率地获取民众已经经过了初步聚合的利益诉求,从而制定符合多数人愿望的政策,不会陷入事与愿违、吃力不讨好、进退维谷的尴尬。同时,国家政策的特殊话语模式,在普通个体看来未免有些生硬、强势和距离感,需要社会权力作一个转换传导,让国家权力话语变得更具可触摸的亲近感,更有温度。总之,社会权力的代言功能,为国家和个体的联系更加顺畅发挥了必不可少的中间媒介的润滑和传导作用。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7页。
② 郑芳、欧阳康:《国家治理视域中社会权力的经济来源分析》,《理论导刊》2017年第1期。
③{11} [美]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郭台辉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7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6页。
⑥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81页。
⑦ 何家弘:《辛普森案与陪审制度》,《理论视野》2015年第11期。
⑧ 李华平:《智慧年代——“访谈”20位古希腊哲学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5页。
⑨ 姚星:《君子志向与妾妇心态间的张力与冲突——东林党人的矛盾人格解析》,《人文杂志》2014年第7期。
⑩ 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岳麓书社2012年版,第6—8页。
{12} 习近平:《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仪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7月8日,第2版。
{13}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14} 梁东兴、郑芳:《“国家—社会”视角下社会权力的历史演化》,《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6期。
{15} [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433页。
{16} 刘得明、龙立荣:《国外社会比较理论新进展及其启示——兼谈对公平理论研究的影响》,《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7} 周淑真、孙润南:《悬浮议会、全民公投和政党政治结构性问题——英国脱欧背后的政治逻辑》,《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4期。
作者简介:梁东兴,武昌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湖北武汉,430223;郑芳,海军工程大学政治理论系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33。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