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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应用研究

2021-05-20赵康睿韩春梅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警民枫桥

□赵康睿,韩春梅,赵 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引言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枫桥经验”源自公安、来自基层,其基本精神就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这实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创造,是构建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的根本所在。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野下,“枫桥经验”始终以依靠和组织群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与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追求和观念创新具有一致性。全面推进警察公共关系的改革与发展,既是公安机关践行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警民共同体的有效途径之一。对此,为进一步健全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思路与理念,确保公安工作能够科学、高效地运行,对“枫桥经验”在警察公共关系中应用的可行性及发展前景进行探究,将有助于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和枫桥警务模式的长足发展。

二、“枫桥经验”的理论概述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样板,是浙江省诸暨市干部群众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得到的经验,实现了从社会管制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经验的里程碑式的转变。“枫桥经验”自1963年正式诞生以来,已在我国有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历程,其经验内容得到不断地发展与创新,剖析“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和基本特征,将有助于将其所蕴含的治理理论运用到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这是学习和应用“枫桥经验”的基础。

(一)“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

“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为“党领民治”,即在党的领导下,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按照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合理有效地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形成“治安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的治理机制,进而创造“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局面。[1]

(二)“枫桥经验”的基本特征

“枫桥经验”的内容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地创新与发展,虽然“枫桥经验”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经验内容,但其特征始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具体来说就是以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为首要目标,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维护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从20世纪60年代枫桥干部群众摒弃以往的斗争策略,通过说理的方式对“四类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到如今浙江各地推进“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改革,无不蕴含和凝结着“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的思想和普遍而持久的人文精神与人性关怀。

2.“枫桥经验”的途径是依靠和发动群众。“枫桥经验”从诞生到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一直是其优势所在。“枫桥经验”通过合理有效地组织和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在基层建立了强大的组织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模式,构建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矛盾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2]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3.“枫桥经验”的灵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枫桥经验”源自公安、来自基层。50多年来,诸暨人针对新情况、新变化,在治理主体上,由一元治理朝着多元治理的方向迈进,构建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在治理方式上,由事后、被动治理向事先、主动治理转变,形成了科学治理、源头治理的现代化基层治理体制。[3]

三、现阶段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瓶颈性问题分析

警察公共关系作为公安机关有目的地改善公共关系状态的一种管理活动,是警民、警企、警媒、警社之间双向沟通、平等协作的桥梁。随着新时期全媒体时代的到来,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如何厘清现状,处理好警方与群众的关系,已成为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要求,也是新时期警务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多发期,警务公关工作遇到空前挑战,在实践过程中常在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层面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主体公共意识欠缺,信息沟通不畅

学界普遍认同,警察组织及其警务人员作为警察公共关系的活动主体在公安实践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1)参见柴艳茹,曹礼海主编.警察公共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69.参见郑晓均,林小龙主编.现代警察公共关系的理论与实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13.另参见杨春兰,李云昭主编.警察公共关系[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4:13.但从目前来看,警察组织及其警务人员的主体身份所应对位的主体意识还不够扎实:一方面,片面地将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警民关系。部分民警对于自身所处位置认识不清,将自己摆在了决策者的高度上,导致其并没有真正体悟到服务人民的内涵,也因此缺乏正确的责任意识,未能认识到自身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的职责与定位,狭隘地认为警务公关仅是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这种思维的限制下,部分民警选择使用消极的方式从事相关工作,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也因此效率低下。[4]另一方面,片面地把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公安机关对外新闻宣传工作。部分民警对于警察公共关系的理解存在误差,粗略地认为警察公共关系属于公安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就本质而言,公安宣传工作只是单向地、主观地传达警务信息,并未达到与公众进行双向沟通和信息互动的高度,而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缺陷,使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得以平稳发展。

(二)缺乏公关专职部门,参与主体单一

就当前而言,我国公安机关尚未构建健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制,在警察组织内部,公共关系工作常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如宣传部承担着对外宣传和对内教育的职能,信访办承担着收集公众信息的职能,办公室承担着外联、接待、档案和活动组织等职能,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处理队伍中违法违纪行为、净化警察队伍的职能等。公共关系工作的管理职能过于分散,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一定的内耗,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效果。[5]对此,外部资源的协助可以缓解内部资源分散所导致的问题,但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在警察公共关系领域仍扮演着主导性角色,通过公共权力的运用,在警务公关实体化运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过度单一地依赖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关系统将会面临着形式落后、内容陈旧乃至失效的危险,多元主体的匮乏造成了民众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参与度不够,从而导致警务公关能力缺失的困境。

(三)弹性治理手段匮乏,警民关系紧张

伴随着社会转型,公安机关从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逐步转变为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调节器,即用民主、法制的方法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保障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然而,面对社会发展的压力,治安管控工作难度的日益增大,传统的方法已无法满足警务公关工作的需要。一方面,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警察打击违法犯罪、处理社会治安问题的期望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自“漳州110”向社会提出“四有四必”的宣传口号后,人民群众便对公安机关的职能产生了一定的误解,认为警察应当无处不在、无事不为,其主要职责就是为群众服务。当民警不能解决群众提出的“困难”时,部分群众就会将原因归结到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而传统的警务公关危机治理手段采用被动式公关处置模式,导致公安机关往往缺乏应对危机的心理准备和相应意识而被动式应付,进而引起群众对公安队伍整体的不信任,造成警民关系的不和谐,凸显了推进警务公关改革的必要性。[6]若不充分使用以原则性、正式性的制度架构为基础,适事、灵活地发挥非正式制度资源的分阶段弹性治理手段,警务公关工作将会失去其安身立命的群众基础。

四、“枫桥经验”应用于警察公共关系的可行性分析

“枫桥经验”的目标是和谐稳定,坚持矛盾不上交,依靠和发动群众的力量就地解决问题,而要想实现警察公共关系的良性发展,就必须重视警民、警企、警媒、警社中各种矛盾的及时化解。现从社会环境、“枫桥经验”的自身优势、警察公共关系与“枫桥经验”二者的内在一致性三个方面分析“枫桥经验”应用于警察公共关系的可行性,[7]如图1所示:

图1 “枫桥经验”应用于警察公共关系的可行性分析图

(一)时代感召: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枫桥经验”的贯彻落实需要以积极、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基础,经过几代人的传承与发扬,“枫桥经验”已成为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随着全国平安建设和公安深化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也为其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应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平安中国建设的时代性

古往今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同社会”就是我国古代所追求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其人文、经济等领域发展的社会保障。从新中国的成立,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改革开放战略,再到迈向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每一阶段都为平安中国的建设起到固本强基的作用。在新常态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将平安中国的建设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新要求。对此,公安队伍应当坚持公众参与、合作治理的理念,努力做到共建共治共享,持续拓展平安中国建设工作的深度与广度,增强基层群众生活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所以,明晰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思路与理念既是平安中国建设的“必须”也是“必需”。[8]因而,在全面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明确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目标是公安机关从事相关工作的首要前提,警务人员通过及时、有效地发现并解决警务公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朝着目标前行,早日实现自身和广大民众的共同发展,促进平安中国建设。

2.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现实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安改革工作,研究审议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出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升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广大民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在此背景下,构建和谐警察公共关系,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对于促进警务现代化发展,实现警察职能及角色的有效转变以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再者,进一步密切警民、警企、警媒、警社关系,着眼于加强人民群众力量的组织和运用能力,不仅是公安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主要途径,还是满足人民合理诉求,加强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基本措施。[9]因此,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背景下,公安工作改革为“枫桥经验”应用于警察公共关系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自身优势:历史嬗变的经验积累

57年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经久不衰,开放性与群众性作为其自身的优势为“枫桥经验”应用于警察公共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枫桥经验”将开放性作为其内容更新的实践特质,在以时代发展的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和拓展自身内涵和外延的同时,其经验内容也在社会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群众性作为“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始终贯穿于“枫桥经验”发展的全过程,“枫桥经验”长期坚持“一切为了群众”的价值目标和“一切依靠群众”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广大民众的信任与支持。

1.“枫桥经验”的开放性

坚持与时俱进是“枫桥经验”具有开放性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党的领导贯穿“枫桥经验”形成、发展、创新的全过程,是其得以不断延续的保证;另一方面,“枫桥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开拓创新,其经验内容根据时代发展的需求持续更新。“枫桥经验”从创立之初用于改造落后分子,为农村边缘群体开拓发展渠道,到改革开放之后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发展,再到如今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由此可见,基于所具有的开放性,“枫桥经验”已被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民生和社会事业等多个领域,在与时俱进的同时其内容也得到了革新。目前已产生如:“医患枫桥”“海上枫桥”等专属词语,证明“枫桥经验”不仅可以很好地融入到这些领域中,还能够进一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可以预见,在警察公共关系领域引入“枫桥经验”并加以归纳研究后,也可以总结出“警务公关枫桥”,创设具有公安工作特色的“枫桥公关警务模式”。

2.“枫桥经验”的群众性

“枫桥经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尊民、爱民、为民、便民为目的,把群众放在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位置上,使其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50多年来,诸暨坚持基层治理以自治为主的属性,立足于群众,走群众路线,将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交给群众,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警察公共关系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建设的始终,从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考虑到群众的需求。警察公共关系的一切工作要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坚持“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的社会服务价值和树立“警民同心,凝心聚力”的社会治理理念两个方面,警察组织及其警务人员应当从广大民众的角度考虑问题,遵循平等适用法律、树立服务意识、尊重公民权利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本要求,[10]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这样才能积聚力量,调动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协同性,进而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

(三)“枫桥经验”与警察公共关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二者内在的一致性具体体现在作用的对象和目标两个方面,即“枫桥经验”与警察公共关系影响的主要对象都是“人”,所希望达成的目标都是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可以在警察公共关系领域引入“枫桥经验”并加以推广运用。

1.“枫桥经验”的作用对象与警察公共关系的对象相一致

“枫桥经验”来自基层,是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其价值和生命力也在于此。“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走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力量,这些民间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百花齐放,各尽其能,在改善民生、繁荣社会经济文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政府力所不及的拾遗补阙的作用,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的方式提高了广大民众在实践中民主参与的能力。[11]在警察公共关系领域,存在着包括警察公共关系部门、警察公共关系人员、内部公众、外部公众在内的多种角色,这些角色均为警察公共关系的构成要素,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警察公共关系部门及人员是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承担者和实施者,在创新警务模式规范化、提高公安工作效率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内部公众(警察个体)与外部公众是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共关系主体交流信息和协调的对象,这些对象相互联系,交织成人际关系的网络。由此可见,“枫桥经验”与警察公共关系的作用对象都是“人”,都在与“人”打交道,因而“枫桥经验”的内涵能够运用于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之中。

2.“枫桥经验”的目标与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相一致

从创立之初到发展至今,“枫桥经验”始终以维护地方平安为目标,理念上强调民主平等和共同参与,主体上强调多中心共治,方式上强调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多种手段共同作用,效果上注重公共利益的增进和治理过程的至善化。从中不难看出,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一直是其不变的价值取向和宗旨。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是树立警察组织及其警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赢得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最广泛的支持,通过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整体设计和统一规划,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变局部好印象为整体好印象,实现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为警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从而争取最大的“双赢”,以求获得最佳的社会效应,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12]所以“枫桥经验”与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五、“枫桥经验”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应用对策

“枫桥经验”始于枫桥、源自公安,对警察公共关系的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如何深入挖潜“枫桥经验”的内涵,将“枫桥经验”与警察公共关系有机融合,解决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进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警务工作新格局,是公安机关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借鉴“枫桥经验”,更新警察公共关系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培养服务意识

实现人民的利益是“枫桥经验”的价值导向,“枫桥经验”从创立之初用于改造落后分子到如今已在多个社会领域得到运用和发展,均有以人为本的理念蕴含其中。以人为本同样是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开展的核心,警察公共关系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培养警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建立懂业务、想服务、会服务的公安队伍以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一是要树立服务意识,具体体现在公安行政管理理念和执法方式上的转变,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各类助民、便民活动,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二是要听取群众意见,强调一切公安工作的开展都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倡导民意主导警务的工作理念。[13]以浙江绍兴枫桥派出所“十访十清”“五议一创”模式为例,对其推广历程进行深入的剖析,为“枫桥经验”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应用提供借鉴和参考。从坚持常态化大走访活动,实现基层基础工作“边访边清”,到定期开展平安议事活动让最了解情况的群众提意见,再到形成完整的、体系化的治理模式并加以推广,该过程践行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凭借合理的警务公关策划,此类模式得以在全市快速地推广应用并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从而提升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满意度、信任度。[14]

2.坚持共同参与,转变治理理念

发动和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主要路径,“枫桥经验”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分工负责、良性互动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在此过程中,让广大民众感受到共建共治带来的获得感、安全感,使“枫桥经验”得以历久弥新。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要借鉴“枫桥经验”,警察组织及其警务人员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到基层治理中去,加强与专业团体、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大力培育发展平安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实现优势互补、无缝协作,发挥自身力所不及的拾遗补阙的作用。此外,为了提升警务工作的效益,引导广大民众了解并积极参与警务工作,警察公共关系活动要兼顾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双方的利益,尤其是涉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时,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平等的地位上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并通过奖励的及时兑现,激发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也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了保证。

(二)借鉴“枫桥经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机制

1.设立专职部门,立足长远发展

近年来,各地党政机关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构建“1(专职部门)+X(非主职部门)+N(群众性组织)”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即通过专职部门统筹组织开展专门工作,并在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的协助下,发挥各类综治组织机构的力量。由此可见,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需以设立专职部门为前提。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公共关系负责部门,确保能够及时了解掌握警民、警企、警媒、警社关系的动态情况,为警务公关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公共关系专职部门的设立是公安机关为更好地履行职责、达成目标而进行的分权行为,从公安机关与公众的关系来看,警务公关专职部门是桥梁、是纽带,代表公安机关向公众传播组织政策、工作、服务等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公众对警察组织的意见、要求、建议,通过传播沟通,化解警民矛盾,平衡警民利益。此外,警务公关活动需有健全的公共关系专职部门作为其开展的实体保障,唯有如此,该类活动才能真正进入到日常公安工作中去,否则一切都将是纸上谈兵。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遵循权责相当原则、精简高效原则以及专业化原则的前提下,[15]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公关资源进行集约化管理,构建省、市、县独立的公共关系处(科),从宏观上把握警察公共关系发展方向,制定长远规划并妥善处理发展中速度与效益的冲突问题,使警察公共关系在革新的过程中能够朝着预期的方向有序前进。

2.多元主体参与,调动各方力量

“枫桥经验”遵循“一切依靠群众”的基本原则,积极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多元主体的联动合作以增强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从而实现“一切为了群众”的价值目标。当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仍面临着警力匮乏和社会资源整合困难等问题,诸暨市公安局通过对村委会成员、保安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治安积极分子的招募和培训,形成了如“青年帮帮团”“红枫义警”等定位准确、运行有序的志愿组织,该类组织在辖区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下,协助参与到信息收集、形象宣传、治安治理中来,有效地缓解了警务人员的工作压力,能够在协助一线民警进行治安防范、帮困救难的同时,确保基层所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应对警务公关工作。再者,诸暨市公安局会同检察、法院、司法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截止2019年底,已发动1200余个志愿者调解组织,近三年来累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近1.7万件,并在人民调解的同时将与警务范畴交叉的部分治安调解纳入其中,实现“警民合作、多机关多主体联动”模式。[16]经过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分隔可以缓解民众对警务人员的抵触情绪,避免语言或肢体冲突,从而维护警察组织的外部形象,确保其业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三)借鉴“枫桥经验”,创新警察公共关系方法

弹性治理是指使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治理方法,应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治理问题,以适应人民对社会治理美好生活的需求,并将消极的基层社会问题转化为积极的社会稳定过程的治理理论。[17]具体体现在空间维度上建构多层次、多尺度的空间治理策略和时间维度上构建前、中、后三阶段的弹性治理联结体系两个方面。

1.警务公关精细化,畅通警民沟通渠道

“上面千把锤,下面一根钉”,基层所队作为各项决策部署承接的“最后一公里”,其人员往往面临着工作忙、问责多、任务重的现实压力,导致其自身在业务工作和警务公关中均存在“上级对接不畅,外部联动受阻”的问题。“枫桥经验”在尊重治理空间层次性的基础上构筑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治理网格系统,通过对社会多元力量的充分调动,由传统的一元管理向现代化的多元治理转变,既解决了传统治理模式下官民信息共享度低、沟通不及时的问题,又极大地缓解了基层干部的社会治理工作压力,为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提供了创新思路和有益尝试。警察公共关系的沟通与反馈机制可以借鉴“枫桥经验”的网格化治理模式,依托公安自身的特点,形成具有公安特色的全方位网格化沟通模式(见图2)。

该模式以现有社区(村)区划为基础,科学合理地设置网格,并为每个网格配备网格警务员,其主要职责是深入群众之中,及时收集、反馈公众对警察组织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进行上传下达,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引起的警民矛盾激化状况的产生。再者,除配备专业素质较高的网格员外,还应以辖区民警和警务公关专职人员为骨干,并发动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以及信访工作人员加入到网格化沟通团队中来,以此发挥不同类型人员所具有的专业优势,真正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18]进而提高就地解决警民矛盾、冲突的时效性,改善当前基层涉警舆情处置时的被动局面。

2.公关危机阶段化,提升危机管理水平

“枫桥经验”注重源头治理,已先后总结出“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工作法等治理经验,通过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将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前移,从源头上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问题,用防微杜渐式的工作方法使矛盾纠纷得以“化早、化小、化苗头”。公安机关可以借鉴此类工作方法,在警务公关领域创建“事前预警防范-事中处置化解-事后修复警示”的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管理体系(见表1),以实现全过程管理的目标,积极引导公关危机事件向着预期的、有利于公安机关形象与职能履行的方向发展。

图2 全方位网格化沟通模式流程图

表1 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管理体系分析表

在事前阶段,建立健全危机预测、预警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警务公关专职部门应对社会生活进行频繁地调查和预测,利用社会资源快速、准确、全方位的收集信息,并参照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三色预警”工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经过整理加工后能够转化为直观的预警信号,以便决策者有效地制定预防策略,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事中阶段,加强危机应对、处置机制,公关部门应及时研判危机的原因、性质、发展态势,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引导媒体舆论宣传等渠道及时发布权威准确的信息,在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谣言的传播,防止危机事件后续恶化。此外,在遵循快速反应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的同时,警察组织还可以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所特有的“线上+线下”互动调解模式应用到公关危机处置中,摒弃陈旧保守的态度观念与当事人进行双向沟通,把公关危机消除在“指尖上”。在事后阶段,构建危机善后、修复机制,公关危机平息后,公众对警察的质疑和不满会有一定的存续期,警察组织一方面需通过媒体加大自身的宣传力度以挽回在危机事件中受到损害的公信力,尽可能地消除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还须在危机事件评估完成后,对外及时承担责任、补救危机造成的损失,对内重新审视事件的全过程,正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整改,防止危机事件再次发生。[19]

六、结论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通过对警察公共关系与“枫桥经验”相关内容的阐述,以及开展在警察公共关系领域引入“枫桥经验”的可行性论证,不仅得出“枫桥经验”可以应用于警察公共关系的结论,而且还从“枫桥经验”中探索出多种具体的方法以解决警察公共关系在革新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因此,“枫桥经验”能够对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为形成良好的警民、警企、警媒、警社关系贡献力量,进而达到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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