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住户贫困的测度与分析
——基于广义与狭义视角
2021-05-20郭君平谭清香
曲 颂,杨 穗,郭君平,谭清香
(1.中国农业科学院 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81;2.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732)
一、引言
长久以来,中国贫困主要表现为农村地区人口贫困,城镇贫困问题相较而言并不十分突出。但如今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已显现,即随着农村脱贫人口大幅增加、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以及城镇经济社会结构变迁,城镇贫困问题日益凸显(群体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且成因复杂、治理难度更大[1]。作为一个兼具经济与政治双重性质的问题,城镇贫困已成为影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释放发展活力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障碍之一[2]。然而,中国一直未将城镇贫困问题列入政府反贫困计划之中,而是把城镇贫困人口等同于需要社会救济的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和无法定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如今,中国已步入城乡反贫困并重的新阶段,城镇贫困开始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显然不宜再用“三无”标准来界定城镇贫困人口。尽管城镇的贫困程度较农村贫困相对低,但由于城镇人口集中,人际交往较多,其贫困问题引致的社会摩擦、冲突、震荡等不良影响比农村更严重。因此,治理城镇新贫困既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也是加速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措施。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城镇贫困治理任重道远,是一个棘手且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其重要意义不亚于消除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鉴于此,现阶段研究中国城镇新贫困问题显得极为必要也正当其时。
二、文献综述
作为与社会发展伴生的现象,中国城镇贫困问题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城镇贫困研究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多涉及人口学、社会学、地理学以及城市规划等领域,可大致分为过程研究、行动研究、互动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四种。其中,过程研究开展较早、持续较长且相对集中,多聚焦城镇贫困的类型学和发生学分析,探讨城镇贫困的概念、测度、特征以及贫困致因等方面[3-4];行动研究相对薄弱,主要从一种或多种互动关系如区域差异、利益主体分化和社会空间分异等角度来考察城镇贫困问题[5-6];互动研究则集中探讨反贫困的过程、行动主体及相关措施,但同样较为薄弱[7]。学术界对城镇贫困的认识一般涵盖个人贫困、普遍贫困以及结构性贫困,其中,结构性贫困又包括“阶级阶层性贫困”和“区域性贫困”两种[8]。
城镇贫困是指某些城镇居民因缺乏一定物质、社会、文化、精神等方面资源和难以获得就业权、受教育权、住房权、医疗权等应得的平等权利,从而不能满足维持其生理需求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标准的生存状态,其中,知识、信息和文化贫困更是城镇贫困阶层发展的主要障碍[9];也有学者基于食物供需、生理需求和社会情感视角认为城镇贫困是物质匮乏与精神贫困的综合结果[10]。数十年来,国内外机构、学者尝试采用不同标准测算中国城镇贫困的规模和程度,其中,主要标准包括低保线、国定贫困线、相对贫困线、主观贫困线、多维贫困标准、基于马丁法确定的贫困线以及基于扩展线性支出法确定的贫困线等[11-12]。
长期以来,中国城镇贫困集中体现在贫困群体(如失业人口、农民工等)和贫困空间单元(如贫民社区等),并呈现以下主要特征:贫困人口结构多元化,新贫困人口已成为城镇贫困的主体;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并存,但以相对贫困程度为主;持久性贫困、暂时性贫困和选择性贫困并存,多属于选择性贫困;区域性、结构性和阶层性贫困并存,阶层性贫困有严重化态势;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并存,且相互影响和制约;贫困人口空间分布区域性、离散性及边缘性并存;原生性贫困、被动性贫困及后发性贫困并存,后发性贫困隐含更多不安定因素[13-14]。诚然,城镇贫困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成,现有研究主要从以下视角解析:一是宏观社会经济因素,如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变动、户籍制度变迁、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保机制不健全以及通胀或通缩冲击等[15-16];二是中观城市建设管理因素,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城市规划、建设中对社会公众利益关注不够等[17];三是微观个人和家庭因素,如健康状况(病残)、文化素质、年龄结构、家庭人口规模、赡养负担、就业观念落后[18-19]。
严重的城镇贫困问题或对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如社会治安案件上升、影响人民生活信心、造成家庭不幸、引发反社会的极端行为等,因此为减缓、消除城镇贫困,学术界针对其成因,提出了诸多政策举措。譬如,增强社会资本、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再就业工程、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以社区为主体促进整体进步、实施金融素养提升计划、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消除社会分配不公和构建城乡一体减贫政策框架等[20-22]。
国内外学术界对中国城镇贫困问题做了积极探讨和深入研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数据来源(样本大小)、统计口径(是否将流动贫困人口计算在内)、贫困标准(尚无官方给定的城镇贫困线)以及测度年份等区别,致使所得结果争议较大(高估或低估城镇贫困)。相比既有文献,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利用样本量更大、覆盖地域更广的较新数据和A-F指数等主流方法,基于广义与狭义城镇住户贫困视角创设了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系统测度、探究中国城镇住户贫困的规模、程度、敏感性及空间分异规律,以期为建立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的城镇反贫困机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因而兼具学理价值和政策意义。下文中,狭义城镇住户贫困仅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上各级城市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住户收入、消费支出或其他多个维度低于预设贫困标准的状态。广义城镇住户贫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上各级城市中住户收入、消费支出或其他多个维度低于预设贫困标准的状态,其中住户包括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住户和举家进城“未落户”的农民工家庭。
三、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1.贫困发生率与贫困敏感性
由贫困测量理论与方法可知,贫困发生率的计算公式为:
H=q/n
(1)
式(1)中,n为样本总数;q为预设贫困线下的城镇住户数。文中拟用的两条贫困线(1)设定这两条“贫困标准”的另一目的是便于在后续研究中与城镇居民进行对比分析。作为一种尝试,这可供其他研究者借鉴和参考。:一是绝对贫困线,即世界银行提出的每人每天3.1美元国际贫困线(2015年折合人民币5 079元(2)5 079=(3.1÷2.3)×2 855×1.32。式中,“3.1”指世界银行3.1美元贫困标准;“2 855”指2015年中国的国家扶贫标准2 855元,按购买力平价方法计算,相当于每人每天2.3美元的贫困标准;“1.32”指城镇与农村之间的转换系数。此算法源自国家统计局。;二是城镇相对贫困线,以2015年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为标准,即14 564.5元。由于收入或消费贫困发生率会随贫困线的升降而变化,可用每提高一档贫困线所致贫困发生率的增幅来表示贫困敏感性[23]。若城镇住户的贫困敏感性愈高(或贫困线较小的移动引发很大的变化),表明其抵御外部收入(或消费)不利冲击的能力愈弱[24],计算公式如下:
ΔPS=(Hi-Hi-1)/Hi-1,i=1,2,…,n
(2)
其中,ΔPS为贫困敏感性,i-1表示第i条贫困线的前一条较低档贫困线,i特指相对贫困线,i-1为绝对贫困线;Hi表示第i条贫困线下的贫困发生率。
2.A-F方法
本文基于森的可行能力剥夺理论,以A-F指数为基本分析框架测度城镇住户多维贫困,该方法利用“双界线”法来识别贫困。首先设定多维贫困的维度,然后设定判断样本为贫困的维度界限值,此步骤内嵌双重界限:一是识别样本在各维度是否被剥夺,二是通过样本被剥夺的维度数识别样本是否为多维贫困。按此思路,令观测样本家庭数为n,样本观测矩阵为Xn,d,其中xi,j表示家庭i在维度j上的取值,i=1,2,…,n;j=1,2,…,d。依据表1中的贫困剥夺临界值(其高低决定样本家庭在该维度的贫困判定及贫困的深度)对样本观测矩阵进行赋值,得到贫困剥夺矩阵Gn,d。
根据式(3)测算出样本家庭在至少k个维度处于贫困时贫困维度的总和cij(k),其中k=1,2,…,d,并由式(4)得到多维贫困剥夺个体数矩阵Qn,d。
(3)
(4)
利用式(5)计算多维贫困指数M(表示贫困人口群体综合贫困状况)、多维贫困发生率H(表示贫困个体多维贫困状况)和平均剥夺份额A(表示贫困深度)。通过比较各地区样本家庭多维贫困发生率和多维贫困指数,从中找出最贫困地区。
(5)
由式(6)测算出各个维度对多维贫困的贡献率,以便为政府部门精准识别、选择重点扶贫维度提供科学依据,其中,ωj表示维度j在多维贫困测度中所占的权重。虑及各维度在衡量城镇住户生存状况的重要程度相近,因此各维度用相等权重测算。
Ij=(ωj/d)·(Hj/M)
(6)
在参考牛津大学贫困与人类发展研究中心研发的多维贫困指数(MPI)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界多维贫困指标变量选取标准、城镇住户贫困现状以及相关数据可获得性,本文择定了3个方面共10个维度以反映城镇住户的福祉水平,详见表1。
表1 维度、权重及剥夺临界值
(二)数据来源
本文样本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2015年8个省(市、区)的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数据,采取的调查方法是分层、二阶段、与规模大小成比例(PPS)的随机等距法。所得样本可分为两类住户(表2):一是狭义上的城镇住户Ⅰ,仅指有城镇户籍的住户(城镇原住民),共4 632户;二是广义上的城镇住户Ⅱ,包含城镇住户Ⅰ和进城定居的农民工家庭(新增城镇人口),共6 594户。
表2 城镇住户样本分布
四、结果分析与讨论
(一)绝对与相对贫困
1.收入或消费单维视角
由表3可知:其一,在既定的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线下,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Ⅱ的消费贫困发生率与收入贫困发生率之间均存在巨大偏差,缺乏一致性,不仅如此,此类偏差会随着贫困线的提高而拉大。从区域比较来看,西部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绝对收入贫困发生率与绝对消费贫困发生率的偏差均最大,而中部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相对收入贫困发生率与相对消费贫困发生率的偏差均最大,这可能意味着从收入或消费单一维度测算城镇住户绝对与相对贫困的方法较为片面(在中、西部地区尤甚),均无法反映城镇住户的贫困全貌。
其二,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Ⅱ的相对贫困发生率(或消费贫困发生率)均远高于绝对贫困发生率(或收入贫困发生率)。其中,绝对收入贫困发生率未超过2%,绝对消费贫困发生率在2.70%~8.32%之间(集中在5%以上),相对收入贫困发生率在5.71%~21.37%之间(集中在10%以上),相对消费贫困发生率在35.20%~54.15%之间(集中在40%以上)。据此,参照贫困退出标准(3)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明确“贫困村或贫困县退出在原则上要求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可放宽至3%以下”。,可认为当前中国城镇住户基本摆脱了绝对收入贫困,但存在一定程度的绝对消费贫困和严重的相对贫困(相对消费贫困尤甚)。
其三,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Ⅱ的收入贫困敏感性均远大于消费贫困敏感性,意指城镇住户抵御外部收入不利冲击的能力远弱于抵御外部消费不利冲击的能力。在四大区域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消费贫困敏感性均最小,中部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收入贫困敏感性均最大,东北地区城镇住户Ⅰ或Ⅱ的收入贫困敏感性与消费贫困敏感性之差均最小。可见,当遭遇外部收入或消费不利冲击时,中国城镇住户陷入收入贫困的风险大于消费贫困;在四大区域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户陷入消费贫困的风险最小,中部地区城镇住户陷入收入贫困的风险最大,东北地区城镇住户陷入收入贫困与消费贫困的风险最接近。
表3 城镇住户收入或消费贫困发生率及贫困敏感性
2.收入与消费联合视角
在既定贫困标准下,将“是否收入贫困”与“是否消费贫困”交互组合,可形成选择性贫困(收入高于贫困线而消费支出低于贫困线)、次级贫困(收入低于贫困线而消费支出高于贫困线,也称暂时性贫困)和双重贫困(收入、消费支出均低于贫困线,亦称持久性贫困)三种新型贫困类型[13],结果如表4所示:
首先,在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线下,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Ⅱ的选择性贫困发生率均远高于次级贫困发生率和双重贫困发生率,其中,绝对选择性贫困发生率与相对选择性贫困发生率分别在2.70%~7.42%之间(集中在3%以上)和30.37%~40.16%之间,绝对与相对次级贫困发生率分别集中在1%以下和2%以下,绝对双重贫困发生率未超过1%,相对双重贫困发生率在4.67%~19.24%(集中在9%以上)。据此参照前述贫困退出标准,中国城镇住户基本摆脱了次级贫困和绝对双重贫困,目前以相对双重贫困和选择性贫困为主。
其次,无论绝对贫困抑或相对贫困层面,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的选择性贫困发生率、次级贫困发生率及双重贫困发生率基本都低于城镇住户Ⅱ,说明中国广义上的城镇住户选择性贫困、次级贫困和双重贫困均比狭义上的城镇住户同类贫困更严重,其原因在于乡村为城镇“贡献”了大量农民工家庭加剧了前述三种贫困。
最后,总体上中国城镇住户Ⅰ、Ⅱ的双重贫困敏感性最大,选择性贫困敏感性次之,次级贫困敏感性最小。而且,中国及西部、东北地区城镇住户Ⅰ的双重贫困敏感性、选择性贫困敏感性和次级贫困敏感性均大于城镇住户Ⅱ,仅中部地区城镇住户Ⅰ的双重贫困敏感性远小于城镇住户Ⅱ。据此可得,当遭遇外部收入、消费或二者联合不利冲击时,中国城镇住户陷入双重贫困的风险远大于陷入选择性贫困和次级贫困的风险;中国及西部、东北地区狭义城镇住户陷入双重贫困、选择性贫困和次级贫困的风险比广义城镇住户大;中部地区广义城镇住户比狭义城镇住户陷入双重贫困的风险高。
表4 城镇住户收入与消费二维贫困发生率及贫困敏感性
(二)多维贫困
1.N维贫困发生率
由表5可知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Ⅱ的十维脱贫率(即十个指标中无一指标处于被剥夺状态,或称零维贫困发生率)、n维(1≤n≤8)贫困发生率及对比情况。
第一,中国城镇住户Ⅰ、Ⅱ的十维脱贫率分别为73.39%、68.47%,其中,东部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十维脱贫率均为80%左右,依序高于中部(约72%)、东北(约65%)和西部地区(约61%)。此外,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的十维脱贫率高于城镇住户Ⅱ,其中,中部地区城镇住户Ⅰ与Ⅱ的十维脱贫率相差最小,东部地区相差最大。以上得出两点结论:一是中国城镇住户的十维脱贫率远高于总体贫困(n维贫困发生率之和),其中,西部与东北地区城镇住户的十维脱贫率均低于中国平均水平;二是中国特别是东部地区进城农民工家庭拉低了城镇住户的十维脱贫率。
第二,中国城镇住户Ⅰ、Ⅱ的最高贫困维数分别为七维和八维,且地区差异明显,其中,西部与东北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最高贫困维数均分别为七维和八维,东部地区分别为五维和六维,中部地区最低,分别只到四维和五维,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Ⅱ的最高贫困维数比城镇住户Ⅰ高1~2个维数。由此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城镇住户多维贫困的最高维数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并不必然成反比;二是广义城镇住户贫困的最高维数大于狭义城镇住户贫困,即广义城镇住户被剥夺的宽度(方面)比狭义城镇住户更广。
第三,随着贫困维数的渐次提高,不仅城镇住户Ⅰ、Ⅱ在相应维数的贫困发生率总体上均呈下降趋势,而且城镇住户Ⅱ与Ⅰ在相应维数的贫困发生率之差也呈缩小之势。在四大区域中,东北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一维贫困发生率均高于其他地区,西部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三至七维贫困发生率均高于其他地区。以上得出三点结论:一是城镇住户贫困的维数愈高,相应维数的贫困程度愈小;二是狭义与广义城镇住户贫困的差距更多体现在低维贫困,而非高维贫困;三是相比其他区域,东北地区城镇住户的一维贫困最严重,西部地区城镇住户的三至七维贫困最严重。
表5 城镇N维贫困发生率(%)
2.多维贫困测算及分解
按国际学界一般研究经验,选取0.4(以0.5为参照)作为测度城镇多维贫困的贫困剥夺临界值(表6)。在贫困剥夺临界值取0.4和0.5时,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的多维贫困指数和多维贫困发生率均低于城镇住户Ⅱ。其中,中部地区城镇住户Ⅰ、Ⅱ的多维贫困指数和多维贫困发生率基本都小于其他地区,且两类住户之间的多维贫困指数之差与多维贫困发生率之差均小于其他地区;对比之下,西部地区的情况则正好相反,这说明两点:一是总体上,中国广义城镇住户的多维贫困状况比狭义更严重;地区的广义与狭义城镇住户的多维贫困状况均最轻微且最相近,西部地区的广义与狭义城镇多维贫困最严重且相差最大。
二是四大区域中,中部
分区域将城镇住户的多维贫困指数按10个指标分解,结果如表7所示。在0.4和0.5的贫困剥夺临界值下,值得注意的是,健康、教育两方面总体上对中国及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Ⅱ多维贫困指数的贡献率均大于生活方面的贡献率。从两类住户对比来看,健康方面,对中国及其四大区域城镇住户Ⅰ的多维贫困指数的贡献率都大于对城镇住户Ⅱ的多维贫困指数的贡献率;生活方面情况正相反,教育方面则因区域和贫困剥夺临界值不同而呈差异性表现。另外,相比教育和生活方面,健康方面对城镇住户Ⅰ、Ⅱ的多维贫困指数的贡献率之差最大。以上说明狭义与广义城镇住户的多维贫困状况及其差距集中体现在健康方面。
表7 城镇住户多维贫困指数中各指标的贡献率(%)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目前城镇住户基本摆脱了绝对收入贫困、绝对双重贫困以及次级贫困;当遭遇外部不利冲击时,城镇住户陷入收入贫困的风险大于陷入消费贫困的风险,陷入双重贫困的风险远大于陷入选择性贫困和次级贫困的风险;在四大区域中,中部地区城镇住户陷入收入贫困的风险最大,西部地区城镇住户陷入消费贫困的风险最小,东北地区城镇住户陷入收入贫困与消费贫困的风险最相近。城镇住户在被剥夺程度较严重的维度上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城镇住户多维贫困的维数愈高,其贫困发生率愈小;城镇住户多维贫困的最高维数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并不必然成反比;健康与教育维度贫困是造成城镇住户多维贫困的主要因素。从广义与狭义来看,广义城镇住户被剥夺的维度比狭义城镇住户更多;广义上城镇住户的选择性贫困、次级贫困、双重贫困和多维贫困均比狭义上严重;广义与狭义城镇住户的多维贫困差距在维数上主要取决于低维贫困,在维度上主要取决于健康;此外,中部地区城镇住户的多维贫困最轻微且在广义与狭义上最相近,西部地区的情况相反。
就前述研究内容与主要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创新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城镇需要保障的居民和群体范围,将进城农民工等城镇新增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增强城镇住户尤其是进城农民工家庭抵御致贫风险冲击(如患病、受到意外伤害、失业等)的能力;第二,尽快确立城镇多维贫困标准及其监测指标体系。虽然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制定了差别化低保线,但这并非真正能够反映城镇贫困状况的标准,而且,目前中国城镇扶贫处于“九龙治水”状态,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均出台了城镇贫困治理政策,但迄今尚无高效可行的城镇扶贫政策体系,更缺乏统一的城镇贫困认定标准。随着扶贫工作重点由农村向城乡统筹转变,今后亟待构建一个多维度的城市贫困监测指标体系;第三,重点瞄准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维度的贫困,加快建立健全进城农民工继续教育体系和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保障机制;第四,重点瞄准城镇住户健康维度的贫困,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和进城农民工卫生服务供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