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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老年人如何分配财产

2021-05-17李娜

晚晴 2021年4期
关键词:继承人书面贵州省

本栏目由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拥有贵州省属34名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拨打“维权热线”0851—86407423,也可以在“晚晴杂志”微信公众号留言,《晚晴》杂志与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提到“同居”,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年轻人的婚前同居,但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而是选择了“搭伙”过日子的“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关系虽然避免了老年人再婚的一些家庭矛盾,但也隐藏着不少法律风险,其中最大的法律风险莫过于财产纠纷。笔者将以时间轴的方式对与“同居”相关的财产进行梳理。

同居前的财产分割

笔者曾接到过一个咨询:“同居多长时间可以分割对方财产?”其实在法律上,分割同居者财产与同居时间长短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没有书面协议将同居前的财产赠予给对方的前提下,同居前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双方同居生活至一方身故,同居前的这部分财产依旧只能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关系而参与分割。

举个例子。甲乙双方同居生活在甲某之前全款购买的房屋里,只要甲某没有通过书面协议或变更房产登记等方式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予乙某,这套房产将一直属于甲某的个人财产,同居的乙某无权分割。

律师建议,老年人同居与年轻人同居有所区别,一般都有了一定的财产积累。因此双方在决定同居生活前,为避免日后财产纠纷,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前往公證处进行公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割,只能按共有关系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举个例子。甲乙双方决定同居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甲某出资70万,乙某出资30万。房屋登记在乙某的名下。双方同居5年后发生纠纷,决定解除同居关系。那么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乙某名下,但甲某依旧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70%的财产价值。

律师建议,同居期间如果双方购买大额动产或不动产,无论哪一方出资、出资多少,建议双方对财产的权属或权属份额作出合法的书面约定。

同居关系终止后的财产分割

同居一方死亡,同居关系自然终止,那么在世的一方能否分割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呢?如果死亡一方在生前没有书面遗嘱或协议,那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继承人的范围并不包括“同居人”。

举个例子。甲乙同居生活十年后,甲某过世,甲某未就其财产分割留有任何书面遗嘱或协议。那么如何分割甲某遗留的财产?甲某遗留的财产分为三部分。一是甲乙双方同居前甲某的财产。二是甲乙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三是甲某死亡后的丧葬费、社保账户余额、死亡赔偿金(意外死亡产生的)等财产。对于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财产,属于甲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乙某不能参与分割。对于第二部分财产,先按份分割出属于乙某的部分,剩下的部分,由甲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乙某依旧无权参与分割。

律师建议,为避免百年之后子女与同居老伴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建议老年人生前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对财产进行明晰与分配。

老年人辛苦一辈子,在进入退休养老阶段,如果遇到可以相互扶持、共度余生的伴侣,感情稳定的情况下建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毕竟“非婚同居”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约束。

作者简介

李娜,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贵阳市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社保基金监督专家库专家。2020年,荣获贵州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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