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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创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2021-05-17陈侃

检察风云 2021年5期
关键词:长宁区一览表公共安全

陈侃

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约占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总量的85%(图/视觉中国)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守护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区域发展稳定大局。去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曾经发布《危害公共安全典型案例白皮书(2020)》,数据显示,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院共办理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809件840人,批准逮捕33人,提起公诉637人。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从罪名分布来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约占案件总量的85%。危险驾驶行为持续发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行为人醉酒驾车。此外因追逐竞驶、超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驾驶行为多有案发。可以说,危害公共安全、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不得不引起重视。

酒驾后袭警

2018年6月6日,李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高架路下匝道出口附近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盘查,于是便将车停靠路边,步行至沿路饭店门口找到代驾汪某某,并让后者帮忙将车驶过设卡口。随后,汪某某在取车时受到民警盘查,并作了如实回答。民警遂与汪某某一同找到涉嫌酒驾的李某。不过出人意料的是,李某为逃脱处罚,暴力抗拒民警执法,先后将两名民警摔倒在地后逃跑。最后在增援警力配合下,李某在某小区内被抓获。经鉴定,案发时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ml。同时,其暴力袭警的行为还导致一名民警轻微伤。

尽管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李某明知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在醉酒状态下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行为的危险状态一直持续到其在路边停靠找代驾。此后为逃避处罚,李某以暴力抗拒民警检查,致民警轻微伤。虽然醉驾行为与抗拒检查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性,但属于不同故意支配下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对那些酒精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事故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对象,通常会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不过本案中,李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借着酒劲实施袭警行为,先后触犯两罪,应受到法律严惩。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也为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该指导意见明确,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或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其中,对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等七种情形明确一般不适用缓刑。

2019年5月9日,长宁区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5日,法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览表”破解取证难

数据显示,醉驾案件也是长宁区检察院受理数量最多的案件之一。2019年至2020年间,该院共计受理醉驾案件746件,占全院受案总量的26.4%。在日常办案过程中该院发现,此类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存在取证不规范等问题。比如,在酒后驾车并发生事故的案件中,只收集了醉酒驾车事实的证据,而没有对车损状况和事故责任予以固证,导致起诉阶段丧失补充侦查条件。同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该院还发现了一类取证瑕疵,如静态查获案件未调取犯罪嫌疑人驾车的道路监控录像,又如个别案件未收集犯罪嫌疑人酒后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驶等从重情节证据。

针对醉驾案件侦办中存在的问题,长宁区检察院首创了《醉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证据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引导侦查,开拓公检协作新机制,切实提高取证质效。首先,以列举证据的形式,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在“一览表”中逐一列举醉驾案件常见证据条目,以便各承办人对照表格梳理应当收集的证据;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案件时随案移送“一览表”,并对照“一览表”对案件证据作整体把关,避免遗漏。

其次,以制发表格的形式,提高引导侦查工作质效。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结合一线办案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览表”。“一览表”在设计编排方面充分考虑到侦查人员使用便利,排版篇幅为一张A4纸正反两面,目的是方便侦查人员在工作中携带书写;证据条目以表格形式排列,每项证据后均附带方框,便于侦查人员对照已收集的证据予以勾选。此外,还制作了填表说明,委派检察官至侦查机关就危驾案件办理证据标准和填写“一览表”进行授课。

长宁区检察院的这一做法不仅开拓了公检协作新机制,还推动了制度构建。目前“一览表”已在区公安分局各办案单位推广使用,起到了帮助新人上手办案、证据查缺补漏和审核把关等积极作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也以长宁经验为模板制定了《上海市检察机关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案件证据审查标准》以及配套的《证据审查一览表》,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使用。2020年以来,对比过往同期数据,长宁区检察院醉驾案件办理效率明显提升,平均办案天数由过去8.2天缩短为4.4天,速裁适用率从48.64%提升至80%,“案-件比”从1.1降低为1.03。

“六个严”守护道路交通安全

除了全市首创的《醉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证据一览表》之外,为了有效打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衍生的风险隐患,长宁区检察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简言之:“六个严”。

首先,是严查严处违法犯罪,深化安全保障。一方面,是坚持追诉“一个不放过”。该院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实地走访、多方询问等方式,深挖醉驾案件关键线索,制定周密追诉策略,坚决惩处作伪证、包庇醉驾司机等相关涉案人员。比如针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中证人变更证词情形,先后制发3份《补充侦查提纲》、制定6份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抽丝剥茧、察微析疑,全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追诉到该案中的“顶包者”。另一方面,是科学适用“相对不起诉”。该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细化明确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不起诉适用规范与标准,建立不起诉案件集中会诊、集中分流、集中上会“三集中”办理流程,科学适用不起诉决定,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數据显示,2020年以来,该院对危驾案件决定不起诉48件48人,不诉率达18.3%,包括对6名涉疫情保障企业负责人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全力服务保障复工复产。

此外,该院还建议法院“宽缓化处理”,对涉企认罪认罚案件做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探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同样是在一起危险驾驶案中,该院鉴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所管理的医疗设备维保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有序运转直接关系疫情防控,根据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依法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其次,严防严控苗头风险,深化治理创新。长宁区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管理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5份,并探索建立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公开送达新模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强化检察建议“再跟踪”,针对一诈骗案被告人携带活禽乘坐高铁的情形,向相关铁路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在疫情期间“再监督”,确保旅客防控、物资运输等各项防疫措施严格落实,筑牢公共安全防线。同时,用活宣传教育新媒体,通过“两微一端”推送相关典型案例、检察官说法10余条,全力推进公共安全宣传教育。

最后,严紧严密联络协作,深化守护质效。每一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背后都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该院办案部门与案管部门紧密配合,针对危驾案成为基层检察院办案数量“大户”的情况,共同研究出台危险驾驶罪(醉驾类)案件业务态势分析报告,全面分析案件特点,梳理共同犯罪、酒驾案口供、多次酒驾情形、血液检测程序、办案效果等五方面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提升办案质效。

同时,该院还与市交通委协作,强化行政监管。与市交通委联合召开打击克隆出租车、非法客运联席会议,就进一步规范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落实出租车公司管理责任、充分运用技术手段精准打击克隆出租车等问题达成共识。就办案中发现的出租车行业管理漏洞向相关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市交通委获函复,推动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保障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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