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021-05-14林泽勉
林泽勉
摘要: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计算机软件是信息技术体现最直接的技术成果。本文通过论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内涵、侵权界定特征,从邻接权和人身权两方面论述侵权行为,着重从人身权方面论述侵权的行为。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Science has more effects in the area of policy 、ecnomic and cultural in the modern world than ever before. Computer software is its directly technology resul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ent of protected object and defining characteristics of infringement about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which discourses the tort from the right of adjacency and the person, rights of the person is in point.
Keywords: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tort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尤其是世界各国的人民的日常生活。各行各业都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超出一般的使用,而是在这种技术的基础构建新的应用模式。计算机软件已从辅助手段逐步走上主要应用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其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可估量,著作权软件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为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详细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的行为。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内涵
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适用著作权法,其保护对象在我国给予明确的规定。根据2013年3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一)的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第三条(二)的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第六条即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界定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具有的法律特征[1]:(一)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思想本身。《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则直接体现该著作权的特点。为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界限提供法律依据。(二)著作权具有可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的权利则体现著作权作为总概念的可分性。著作权包括以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与传统著作权作品不同的具有高复杂性、高开发成本、短软件生命周期等特殊性特点的作品具有享有相应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三)著作权的限制具有多层性。即权利种类通过作品使用方式种类展现,为协调作品与其主体利益和社会价值的平衡关系,需要进行限制,也体现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四)著作权具有间接性。作品的传播者较于作者个人利用著作权的情况多,间接性更多的是体现著作权人的邻接权,以上三、四点体现的是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合理使用和其他利用情况。其法律特征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提供更为清晰的界定基础。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分类
由于计算件软件的编程设计作为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定的核心部分。认定侵权行为采用的原则包括镜像标准原则、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软件程序的顺序、结构和组织(SSO)原则、抽象-过滤-比较(AFC)原则[2]。纵观这几类的判定原则,反映出侵权行为判定的具有一定的难度。按照著作权的分类中的人身权和邻接权的分类阐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邻接权侵权行为最常见的表現行为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有者通过邻接权的方式获取经济效益。盗版行为即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尽管受国家严厉打击盗版行为,2010年至2018年的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数据,盗版软件年平均占比达到2.88%。未经过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通过一定的介质途径如光盘、U盘等,进行传播售卖、发行、出租或者通过将软件程序复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身权侵犯的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现在单独开发的、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中。
计算机软件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容易产生的纠纷侵犯发表权、署名权以及所有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是缺少约定导致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合作开发软件不能分割的归共同开发人所有,可以分割归各开发人所有;委托开发软件归受托人所有。这一类的侵权行为均是侵犯相关利益人员的合法权益。
计算机软件的单独开发产生的纠纷是不同单位或组织者之间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的侵权行为,基于计算软件的开发是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开发编码技术的侵权行为。
1采用的编程异国语言不同的侵权行为
软件采用的编程语言相同,但是国度的语言使用的不同,如同汉化版软件侵权。汉化的软件并没有获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进行软件汉化使用或者提供其他获取经济利益的用途导致的侵权。
2利用已开发的软件可执行程序反编译或直接获取源程序的侵权行为
具备软件编程技术的人员通过可执行程序进行反编译获取软件编程的源代码或者直接获取源程序代码进行处理导致的侵权行为。通过获取源代码了解软件的整体设计、功能以及软件核心的设计算法,进行二次处理,如改编部分(如更换参数、变换显示内容)、删减部分(如删减功能模块)、更换部分(如利用比较简单的编程技术变换一下软件展现形式)。两软件源程序部分功能相同或者相似,这种情况侵权行为明显。尤其通过AFC原则对比两软件的源代码,即可判定两软件的相同部分导致的侵权。2012年朝阳区检察院对该区首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公诉就是通过获取源程序导致的侵权行为。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源代码、对游戏数据略作修改调试后上传到租赁的服务器开放给玩家使用并通过链接点击充值形式获得282876元人民币。
但也有隐蔽些,不同编程语言对同一该软件进行编码,不同源程序需要綜合其他的信息判定其侵权行为,除非完全复制使用,否则难以落入侵权范围。具有独创性的软件产品,不同软件其相同与相似性构成概率较小。
3软件设计侵权行为
通过软件设计的侵权行为,软件的源程序不同,但是软件却相同或者相似。软件设计包括数据设计、体系结构设计、接口设计、过程设计四个方面,侵权者容易从软件设计方面进行侵权。
如1995年4月,曾小坚、曹荣贵合作开发“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与1996年4月连樟发、刘九发共同开发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的软件在专家组的对比下,发现数据库、屏幕显示、基本数据结构、参数选用、数据的逻辑关系以及错误部分相同,后者被判实质侵权。该案例从软件设计方面的对比被判侵权。
计算机软件侵权还有源代码和软件设计同时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代码和相关数据设计相似度高导致的实质性侵权。源程序的侵权行为、软件设计侵权行为更多表现为两软件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实际接触。
参考文献
[1]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段志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19.
[3]蒋家棣.计算机软件有著作权[N].北京日报,2015.01.14,第018版 新知周刊 法制.
[4]熊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03)下: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