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解读
2021-05-14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085(2021)2-0056-03
1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办法》自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曾在2015年7月20日进行过第一次修订,这次是《办法》的第二次修订。可以说,《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殖生产、强化指导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畜牧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禁养区优化调整、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有关条款,亟需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所以,2019年以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局组织对《办法》逐条逐项梳理,结合各地反映日常工作实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出了修改意见。期间,广泛征求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畜牧兽医部门以及部分畜牧养殖企业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公布实施。
2 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有哪些政策利好的内容呢?
这次修订,除了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规范机构部门名称外,重点修改了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方面的内容,包括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等内容。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来说,可以说选址要求更宽松、备案管理更便捷、养殖档案更合理。现在,只要养殖场户通过农用设施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就可以投产经营。
3 《办法》修订实施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朋友,确实是件大实事大好事。选址要求更宽松,对于养殖场户意味着有哪些變化呢?
选址要求更宽松,主要是指《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修改。第九条,禁养区划定依据,明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目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主要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照两项条例,将第九条禁养区划定进行了规范统一。同时,由于之前第十条提出控制养殖区划定范围,以及第十一条将村庄500米以上等条件作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条件,这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畜牧业发展,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普遍将选址条件作为养殖企业环评前置条件,导致基层工作被动。因此,我们取消了上述两条的具体条件限制。
其中,第十条,取消控养区划定,明确各地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
第十一条,进一步放宽畜禽养殖选址条件,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禁养限养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即可开展建设。
4 备案管理更便捷,对于养殖场户又有哪些新的调整变化?
备案管理更便捷,是针对原《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修订和删除。这是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应行政审批简政放权形势进行的修订。而且,备案不是审批,修订时将有关备案证明材料全部取消,并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不再实施现场核查,凡是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可直接登录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即可完成备案。这里也需要提醒广大养殖场户,为了避免虚假备案,虽然不需要提供专门的备案证明材料,但是也应当有个人身份证、联系方式、土地证明等基础信息。
5 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也相应的做出了修改,如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请具体介绍一下养殖牲畜数量及备案情况。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①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②肉鸡年出栏 40000 只以上;③肉鸭年出栏 50000 只以上;④蛋鸡/蛋鸭存栏 10000 只以上;⑤奶牛存栏 100 头以上;⑥肉牛年出栏 100 头以上;⑦肉羊年出栏 500 只以上;⑧兔存栏 3000 只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6 养殖档案的修订,删除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条件,对于养殖场户意味着什么?
养殖档案更合理,主要是针对原《办法》第二十九条。由于部分养殖场户无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导致养殖档案信息不完整。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以此认定养殖场户不合法,要求整改或关停,甚至个别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据此认定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畜牧兽医部门不得对出栏畜禽实施产地检疫,为基层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在这条修订中删除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关内容。
7 畜禽养殖,日常管理非常重要,特别是养殖档案,但是好像有一些养殖户并不是很重视档案的填写。关于建立档案,《办法》里有明确要求吗?
《办法》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
①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及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⑤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⑥畜禽养殖代码;⑦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8 在支持发展畜牧养殖方面《办法》中还有什么内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还有就是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产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9 《办法》修订后,省局紧接着出台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借鉴,可否简要介绍下?
现在生产发展不是一味的单纯生产,更应注重高质量发展。从畜禽养殖来看,土地、环保等条件是基础也是关键。出台《指南》的主要目的是指导目前广大养殖场户朋友,以及有养殖意愿的农民朋友,读完《指南》就对畜禽养殖生产大体政策有了基本了解和掌握。
《指南》共有7條,涉及科学确定养殖选址、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养殖环保措施、规模场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熟悉部门监管职责7个方面。这里重点介绍两点,一是养殖落地问题。现实工作中,我们接触到一些养殖从业者,近些年看到养殖赚钱,就盲目在自己庭院、宅基地、自家土地盖房养殖,这一点是不对的。想要真正的搞好养殖,土地一定要合法,一定要有农用设施地备案审批表。同时,也一定要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城乡村有关规划,符合当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决不能随意随地进行养殖生产;第二,就是一定要搞好环保治理,具体到畜禽养殖,就是要切实处理好畜禽粪污。目前我们接到很多群众投诉信访线索,多数是污染扰民。畜禽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其中,规模场还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畜禽养殖,决不能产了肉蛋奶,污染了大环境。
10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一些养殖行为,如违法用药,将会有怎样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违反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②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③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④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发给畜禽养殖代码的;②对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收取费用的;③不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④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新的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转自《12316三农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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