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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2021-05-08王瑞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消费导刊 2021年13期
关键词:民商事裁量权审判

王瑞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引言:整个民事证据制度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整个民事证据制度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案件中提出的证据是法院判例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官也可以通过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来恢复客观事实。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往往为了实现自己的程序而隐瞒部分或全部事实。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析客观事实,法官需要根据正当程序获得证据。这需要举证责任,老虎是这个系统的一部分。由于案件中提出的证据是法院判例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官也可以通过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来恢复客观事实。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往往为了实现自己的程序而隐瞒部分或全部事实。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析客观事实,法官需要根据正当程序获得证据。为此,必须说明举证责任。

一、社会价值

在具体的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案件判决结果得到社会公众认可。自由裁量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正确与否,适度与否,都取决于法官自身的职业操守,以及对法律基本原则,法律精神的把握程度,还存在一定的法外因素,如果行使得当,就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反之就会损害法院执法形象,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利弊,保证公平公正的处理纠纷[4]。为了保障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自由裁量权的价值需要与其保持一致,将法律原则性和法律的灵活性相结合,在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信任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体现出司法价值和司法功能,树立司法权威,判决结果才会受到尊重,得到执行,降低申诉人的上访率。

二、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分配原则分析

(一)承诺要约原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当事方之间订立合同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和义务,可根据这一原则在诉讼后受到制裁。因此,制定这项原则将有助于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二)法规遵从性

关于举证责任,法律规定了谁来举证,这也是我们民事诉讼中的明确原则[3]。法官在移交涉及证据分配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时,首先要考虑我国在该案件中规定的一些法律规定。但是,有必要将具体案件的情况联系起来,在审议一些不太具体的侵犯人权案件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有关人员如能证明自己没有犯任何过错,则无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关于任务分工的证据证明,我们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例,涵盖举证责任反复出现的一些情况。并且随着国内立法的逐步完善,最高法院根据相关司法管辖权明确完善了该法的这一部分。在分析证据时,不能假定索赔人的全部举证责任将被颠倒,而只能颠倒一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其他方面所需的举证责任仍由索赔人承担。

(三)情事变更原则

如果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发生变更,可以按照该原则解除合同关系,从而避免双方产生利益损失或其他纠纷性后果,在司法实践领域操作性较强。

三、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策略

(一)完善司法解释和界定

自由裁量权是因为法律的局限性而具有存在的价值,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首先就是要加强规则的制定,确保司法解释和界定时严谨、周详,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避免使用模糊的用语,或对法律规定进行随意解释,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比较突出、典型的案件应制定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指引规则,为审判提供可依据的指导制度,为法官对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引导作用。如在《合同法》中,“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解释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130%”,通过明确的数据来解释法律条款,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在流程方法上作创新

全国各地法院在流程与方法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其中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探索取得的成果尤为突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机制以及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将是今后司法审判改革的重要任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司法领域的重点就是妥善处理市场资源配置和司法权力导向的关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这要求法院审理案件时着力在“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上,建立多层次纠纷化解机制,开辟破产案件快审机制,形成速裁快审快执团队,实现诉讼打包服务,以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审”达到“以少胜多”的结案目标。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审判中的样态实践

分析尽管法律中的条文在不断地进行完善,但是在日常的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实际案件以及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所以法律尽管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依然很难对各项行为进行系统的概括。在进行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诉讼行为,呈现出千千万万种形态,而有的行为由于与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实体法律以及诉讼程序进程方面的影响存在着差异,因此就不会受到法官以及对方的当事人的注意。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之中,法官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使用是非常谨慎的。部分当事人在进行相关诉讼的过程之中,会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以及理由让其诉讼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怀着恶意对他人进行损害诉讼。最为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就是虚假诉讼以及恶意诉讼。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目前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详细内容进行规定,但在使用中会进一步使得法官的裁量权扩大。社会上的反响以及法官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因此将该项原则与具体的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结合,具有较大的难度。

(四)新技术、大数据的运用

人民法院在当前“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需求下,只有加快新型人才的培育,创新司法审判机制,合理的运用司法大数据,同时积极创建“智慧法院”,才能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高效诉讼、审判提供司法辅助功能。在运用大数据的时,可以完全融合全国民商事审判的各类案件信息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通过进一步的科学分类、多远检索,从而弥补技术和知识产权屡受侵害的不足,保障和服务推动自主创新。

(五)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保证法官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司法审判中要杜绝非司法力量对法院审判的干扰,媒体部门要把握舆论喉舌的传播尺度,不得通过报道形式向公众传递模糊,引起公众猜测的审判结果,避免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干扰,确保法官正当行使权利,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此外,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为了避免人情关系影响到审判公正,还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公信力,从全局角度和宏观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相关规定,加强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对人情案、关系案的自觉抵制氛围。总的来说,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诚实信用方面没有进行明确的制度化规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在民事诉讼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需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纳入完善的法律条文之中,不仅能够使得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有利于对各种权力进行规范,加强权力间的制约与平衡。

(六)在机构人员上作重组

术业有专攻。传统的破产案件不断增多,但审理破产案件还是由原来的普通民商事审判部门审理,这已逐渐难以适应时代与现实的需求。对于司法审判人员而言,面对未来人少案多等挑战,司法审判人员传统的单打独斗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现实需求,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组织的出现,便是为解决现存司法能力不足,审判质效不高的一个有力举措。总之,对现存的司法体制审判机构进行必要的更新,对现存审判人员组合的必要的重组,是应对当前的人少案多的矛盾,司法保障不足等问题的非常有力的尝试。

结束语:总之,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背景下,经济结构逐步完善,民商事案件数量却越来越多,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复杂,造成民商事审判工作难以高效开展,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关注与期许也逐渐提高,要求司法机关结合当前的法律环境和民商事案件实际情况,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度思考,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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