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统一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研究

2021-05-08张占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21年13期
关键词:法理学审理裁判

张占甫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引言:统一裁判标准是法理学研究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统一裁判标准强调对审判业务的指导与典型案例的引领。在同类案件中,不同法院可审判出相同或者类似的结果,同时也能审判出大相径庭的结果。如今,我国的法理学要求同类案件要审判出类似的公平的结果,因此各法院有必要加强对统一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研究。

一、我国统一裁判标准工作现状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统一裁判标准工作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主要介绍如下:

第一,统一裁判标准工作人员并没有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统一裁判标准工作,大部分工作人员只具备理论知识,并不具备实际的基层调研和实践能力,因此导致我国的统一裁判标准工作开展的并不顺利。在法理学中,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在同时代对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参考和吸收。法律移植要求在鉴别、认同和整合的基础上,对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引进、采纳、吸收和应用。通过这种方式,可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适合本国国情的地方转变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可为我国相关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基础。

我国对其他国家的法律移植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在此过程中,我国对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了修改、采纳以及抛弃等,并不会将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直接运用,原因是其他国家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完全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但是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工作而言,大部分工作人员却总想一蹴而就。他们通过简单的案例分析以及文件指导,就想在短时间内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国地大物博,五十六个民族组成了一个兴隆大家庭。每一个民族的思想、语言以及传统均不一样,在此背景下,要想实现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统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我国相应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不具备一定的先进性,而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国家出台一部新的法律进行应用后,才会根据该法律的审判实践情况,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在此背景下,必然会导致新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裁判标准难以得到统一。与此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例,我国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也得不到最好的解决方法。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外力的作用下脱离事故车辆,被第三者驾驶的车辆撞上。对于这种情况,第三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一些责任。对于这类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曾指出第三者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但是《人民法院报》中则认为此次事故的第三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裁判标准不统一,将得不到人民的爱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宁。

第三,目前我国的统一裁判标准工作存在工作上传下达周期长的问题。最高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和指导,将案件下传到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省级高级人员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再将案件下传到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这一过程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会给案件当事人造成较大的损失。虽然如今我国的信息传输技术已经比较发达,但是很多法院存在工作人员工作懒散的情况,同时社会出现各类事故的案件较多,因此会延长案件在法院中的上传下达时间。

二、从法理学层面对统一裁判标准的研究

统一裁判标准对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保证社会的绝对安宁,减少社会动荡,相关法律研究工作人员有必要加强对统一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研究。针对我国裁判统一标准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应当将统一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研究作为一个长期的课题

法院法官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时,都会以国家的最新法律作为审判标准。理论上来讲,同样的案件应当得到同样或者类似的审判结果。但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类似案件得到的审判结果大相径庭。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当事人以及不同的理由等造成的审判结果均不一样。与此同时,不同法官、不同审判流程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言的侧重点不同等均会造成不同的案件审判结果。这使得人们对法院案件审判的结果存在疑议。

针对统一裁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人认为法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人员应当加强对统一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研究。加强对统一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研究的目的是提升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性。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要花费大量时间加强对统一裁判标准工作的实践和研究。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交流和学习。但是统一裁判标准研究工作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各研究人员的长期研究,同时统一裁判标准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需要相关法律从事人员以及学者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实践,这样才能在不断的研究过程中实现对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统一。在各项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当下,一些人认为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实现案件的智能审理,从而有希望统一裁判的法理学标准。但是相关学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原因是没有将法律的基本元素考虑进去,有悖法理。

首先,我国具有绝对效力的法院,审判相关案件时,法院必须用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例如行政法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自治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必须用到相应的法规范,例如部门规章、各地区人大发布的决议、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规章等。在众多法律法规的影响下,就算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再高,也无法实现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更无法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就算能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一些案件,也不可能保证类似案件都会出现相似的审判结果[1]。

其次,我国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具体表现,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决定了法律的基本内容,使用法律能够对社会个体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可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统治阶级的意志一直处于变动的过程中,且社会个体的行为多变,无法预判下一秒人会出现何种行为。因此,为满足不同时期人们对法的要求,我国的法律一直处于变动的过程中,法律既对人的行为有规范作用,同时人行为的复杂多变也将使得法律有必要进行变动和升级。即使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实现对法律的实时更新,但是在遇到新的尚未被法律进行规范的人的行为发生的时候,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准确的裁判,由此可能阻碍案件审理工作的进一步进行。

最后,我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固定性,为确保法院法官能够灵活处理相关案件,相关研究人员对法律进行规范设计时,需要预留一定的尺度和空间,这样既能保证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行使裁量权,还能保证当事人的律师能够灵活使用各项法律法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达到良好的案件审理效果,使得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满意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是如果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将所有法律规范生搬硬套到个别案例中,将无法达到良好的案件审理效果。因此,为提升各类案件的审理效果,法院法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要求,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与此同时,法律的完善和升级需要相关研究人员的长时间研究,并不能一蹴而就,在相关研究人员的研究和实践作用下逐渐实现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统一[2]。

(二)统一裁判标准应当求大同和存小异

为实现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统一,首先应当明确“求大同”和“存小异”的案件审理原则,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法律研究和案件审理工作,才有可能实现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统一。所谓“求大同”,是在大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将案件的事实认定作为审理基础,从对所有案件形成基本、统一认识的角度,对各类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审理。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某人犯的罪被认定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之后的所有类案件均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罪和判处。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将“求大同”作为法律的未来发展目标,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完善和制定过程中,相关研究人员要在“求大同”的要求下,合理进行司法解释的制定、裁判尺度的规定以及指导案例的制定等。通过这种方式,可让所有法官以及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人员有法可依,确保类似案件能够得到类似的裁判结果,这样才能确保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满意案件审理结果[3]。

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存在一些差别,此时当事人双方会对法院的审理结果产生怀疑,不利于后续案件再审理工作的继续进行。日常生活中,很多看似相同的事件最终都没有形成一样的结果,因此没有必要对案件审理的“小异”进行深究,要允许法律案件审理中“存小异”,这样才能确保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的道理一样,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存在一些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不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该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最终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得到经济损失补偿的当事人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与此同时,法院法官处理不同的相似案件时,会带有不同的见解,且不同时间、地点以及不同当事人等因素也会引导案件审理结果走向另一个方向,最终会导致相似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有必要允许“小异”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从一定程度上实现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统一,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三)统一裁判标准宜疏不宜堵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法官应当严格按照“宜疏不宜堵”的案件审理要求科学审理各类案件。严格按照“宜疏不宜堵”的案件审理原则审理各类案件,还能从一定程度上实现裁判标准的有机统一。从法律的特征来看,法律具有规范社会个体日常行为的作用,在国家权力范围内,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要求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如果社会个体不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做一些违法事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科学运用法律能够满足广大群众的普遍需求,因此合理使用法律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广大群众的利益,减少社会各阶层人民之间存在的矛盾[4]。

在实际的裁判标准统一过程中,不应当进行生搬硬套,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调查各地基本情况以及群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裁判标准进行法理学统一,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公平性与融合性。例如,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各地法院会要求被告人按照当地消费水平对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费进行赔偿。由于我国不同地方的消费水平千差万别,因此法院根本不可能按照同一个标准对不同案件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裁定,而是要结合地方消费水平进行裁定,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平性。如果法院不根据地方消费水平进行相关费用的裁定,案件当事人将不满意案件审理结果,从而需要对案件进行在一次的审理。当然,这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在实际的案件审理工作中,法官都会严格根据地方消费水平对相关费用进行裁定。使用这种一疏一放的方式,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有利于加快裁判标准的有机统一。另外,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允许有不同声音的存在,同时要结合当事人的不同理解以及要求,对案件进行正确审视,充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基本利益。与此同时,对于相似案件,法院要允许有不同、更好的、新结果的产生,但是相似案件之间的审理结果差异不宜太大,容易造成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审理能力。通过这种“宜疏不宜堵”的方式,可加快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统一[5]。

(四)统一裁判标准要强化对智慧法院的建设

为实现裁判标准的有机统一,国家要加强对智慧法院的建设。首先,法院要合理运用法信系统,对各类案件进行推送审理,在法信系统的协助作用下,有效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其次,为加快裁判标准的统一进度,法院可引进相关先进的信息技术,对自身案件审判系统进行构建,同时建立具有同类案件查询比较的系统平台,开展任一案件审理工作之前,都可以使用该平台对历史中的相似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审理流程等进行查询。这样能够降低相似案件之间的审理误差,避免发生当事人不信任法院审理能力的情况。最后,法院要组建专门的团队对法官的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进行类型化裁决,确保法官能够合理利用自有裁量权,最大限度实现个别案例的均衡判决。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加快裁判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另外,法院可建立专业化的案件审判模式,由专门人员承接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双方都能满意案件的审理结果,从而可加快裁判标准的法理学统一。对于一些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要尽可能的让专业能力强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样可有效提升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满意度。

结论:总的来说,当下我国统一裁判标准工作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我国裁判标准的统一,法院法官以及相关从事人员需要将大量时间花费在统一裁判标准的法理学课题研究工作上,且在实际的工作中,统一裁判标准应当求大同存小异,同时宜疏不宜堵。通过这种方式,可有效推动法理学裁判标准的进一步统一。

猜你喜欢

法理学审理裁判
论周公的法理学说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
法律裁判中的比较推理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探析法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及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