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上空间权的类型与立法模式
2021-05-08涂聪明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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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我国的人口不断增加,技能水平不高。正如我们通常所知道的,在世界上,有许多事物与世界的三个方面相关联:地表,地上和地中。但是,土地使用权包括所有土地上下的使用权。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土地稀缺问题日益严重,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土地空间的利用正在成为世界上的重要趋势,并且也从此衍生出了空间权。
一、物权法上空间权的类型
(一)空间所有权。人们对离开地表的空中或者在地中横切的一个断层的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叫作空间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原则,土地只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程度对应于地面以上和以下的区域。空间所有权提案可以允许一块土地上多个级别的物质存在,这与当前对“资产,权利”的讨论是一致的。新时期的物权法所说的“物”主要是强调其在法律中的独特性,土地也是如此,它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无限的整体,被硬生生地划分开来,可以将宗地定义为资产,也可以将其分成不同位置的块以定义其他属性,土地可以被横向或纵向切割。因此,土地可以分为几个上部和下部区域,如果有可能满足其他条件,那么推广此资产就不成问题[1]。
(二)空间利用权。使用空间的权利是空间权系统的核心,最重要的是使用空间的系统。一些研究人员认为,空间权是一种正确的分辨率。在考虑使用空间的权利时,专家经常使用对空间的权利和土地利用的利益概念。最近的我国的“物权法”表示,空间权包括建设土地。行使权利,权力和简化土地合同管理的权利。我认为定义空间权的最佳方法是使用基于原始“物权法”的基础空间。这将空间权与现有立法结合在一起,以创建更全面的空间权法律体系。
(三)空间相邻权。
1.立体性与相对永恒性。使用空间权主要决定相邻三维空间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舒适度,包括使用空间权与上下人权之间的关系。空间的使用功能说明中直接指出了这一点,该说明提供了一个或多个输入和输出,它还显示相邻的空间权连接到永久使用的空间。2.基础性和现实性。作为连续空间,定律不同于一般连续定律的辅助功能。权利的相邻区域也是次要权利,但是这些基本权利通常是指使用空间的权利。实际上,它还可以实现空间接近性的功能。3.事先性与适用广泛性。在通常情况下,现有资产之间存在相关权利,但是有时相关地理权利在使用特定位置之前生效。例如,耕种权使人们可以对土地做出适当的改变,例如建立地下商场、铁路和其他设施,但是不可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2]。
二、物权法上空间权的立法模式
(一)法律包裹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在我国的台湾使用。自1960年代以来,经济一直在持续增长,但全市人口增长也让台湾政府面临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因此,在台湾民法中关于地上权就有一个规定:“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1991年第379号决定被视为上层建筑初始状态的一个例子,今年台湾修订了《民法修正案》,并在空间权案中增加了相关规定[3]。
(二)空间法模式。空间法模式,又称单行法模式,是指空间权法的特定法律模型和特定法律体系,并且会具体到特定国家/地区。其最典型的属美国,美国的法律指的是英美法律体系,空间权制度最初是通过对法律渊源进行诉讼的方式建立的。其中,第一部确定租赁和转让地点的司法于1850年通过。1857年,美国依阿华州法院判决认定,空中权可得分离所有;随后,1898年,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判决认定,地表可得被别除,而仅以空中为所有对象。自1920年代以来,特殊的空间权立法在美国逐步发展,并已成为美洲法律渊源的一部分。1927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通过了《空间法》。这是美国法律体系历史上第一部与空间权相关的法律。从那以后,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在美国的多个州承认空间权。1970年,美国多个州试图通过一项被称为“空间法”的物权法。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成为第一个全面通过的国家,并颁布了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这被认为是“对先前案件的起点和法律问题理论的总结”,并引起了关注,该法律包含有关系统空间权的详细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可利用空间是可以拥有,转让,租赁,保卫或继承的,此外还可以管理一般税收资产和国有资产,并且可以出售或租用不必要的空间,而这些空间与路段只有一个共同点。如今,该法律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也是众所周知的,而现代美国体系空间权则深深植根于这一宇宙法则中[4]。
三、结语
从远古时代到今天,土地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人们在土地上生活和繁衍。在过去,因为科技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落后,人们只把土地权限于地表层,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新时期空间权逐渐兴起,在社会的快速发展背景下,空间权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是一种应有的立法趋势,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空间开发效率,而且还将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合法性,加强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积极创新与努力研究,让人们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