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商主体在生态经济中的生态责任构建

2021-05-07邓琦

商业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态经济

内容提要:在扬弃传统工商业经济的基础上,人类经济形态正发生着向生态经济转型的历史变迁,这是人类文明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的超越逻辑的必然。商主体既是生态经济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又是生态经济建设的主要责任者。现代商主体应主动自我构建生态责任意识,从生态环保中获得经济落脚点与经济增长点,积极加快由传统经济向当代生态经济转型。同时,加强政府规制是强化商主体承担和履行生态责任的重要促进和保障机制。

关键词:商主体;商行为;生态经济;生态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2-0148-05

收稿日期:2021-03-16

作者简介:邓琦(1975-),女,黑龙江鸡西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九大专项项目,项目编号:17FXH20;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7FXB009;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扶持共建项目,项目编号:18FXE450。

生态经济是关照社会、自然与经济三者高度统一、良性循环、和谐发展,实现经济飞跃与自然生态保护双生长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模式。现代商主体在生态经济发展中是实施者和受益者,也是责任者。现代商主体只有积极参与其中,承担生态责任构建,实行生态化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销售方式,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腾飞和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社会整体生态经济的深入发展。现代商主体在生态经济中的生态责任构建有其逻辑机理和路径,需要在认识论上理清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传统经济转向生态经济型的逻辑必然,在实践中构筑生态责任意识、拓展生态经济方向,并以法律规制强化与引导生态经济商行为。

一、扬弃与超越:生态文明取代传统工商业文明的逻辑必然

19世纪下半叶,美国历史学和人类学专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阐述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般过程,并将这一過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蒙昧阶段、野蛮阶段和文明阶段[1]。当代学者则进一步认为人类文明的发展阶段应划分为四个发展时代,即原始文明时代、农耕文明时代、工商业文明时代和生态文明时代,并指出当下“人类社会正处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期”[2]。在原始文明时代,人类依靠人本身的体能力量、群体力量和自然环境下的自然物态,通过采集果实和狩猎动物获得生存、繁衍与缓慢发展,人类完全依赖自然,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更没有能动地控制或改造自然的能力,对自然充满敬畏,并以自然崇拜祈求自然的庇佑[3]。在农耕文明时代,尽管人类依然依赖自然,但随着生产器具使用的普遍化和认识自然能力的逐步提高,人类具有了越来越多的控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对自然原有的绝对崇拜和无上敬畏逐渐淡化,人类敢于向自然主动挑战,在获得成功的同时也消耗和危及了自然生态的平衡,但在大自然巨大的包容空间和净化调整中,并没有凸显出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危险后果。当人类发展到工商业文明时代,人类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社会的生产方式由传统的农业生产为主转变为以工业生产和商业运营为主业,特别是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机械化大生产时代,随着劳动组织的集中化、生产模式的规模化,在工商业产业和经济革命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需索空前加大,与之伴生的消耗和污染也急剧加速、飞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由微量触动最终走向了无节制的破坏,严重打破了自然生态的平衡和客观所需的生长规律。人类在尽享工商业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也开始饱受资源渐趋枯竭、能源危机等工商业文明负外部性的实质影响。在已经走过了农耕文明和即将走出工商业文明的现代,人类已经拥有了改造自然的强大能力,甚至已经拥有了摧毁万物的超级强力,但文明盛宴背后的破坏代价转换消减了传统工商业文明取得的进步,并且正在越来越强地走向其反面,已然构成了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危机挑战,人类如果不改变对自然无限度损耗意识下的传统工商业文明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社会的进步必将渐趋停滞,也必将在劫难逃地走向其反面。突破传统困境,科学进行资源利用与开发,防范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问题,构建绿色经济增长模式等问题已经引发了当代知识精英和世界各国的重要关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生态文明呼之欲出。

从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中人与自然现实关系的存在状态看,由人类依赖自然已经转变为人类洗劫自然,由自然包容人类转变为自然报复人类。人类科学技术的迅猛增长起自于1640年以来以机械、电力和计算机等为代表的三次工业革命,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人类在与自然生态的互动关系中成为了强大的能动改造者,“人类开发、利用、改造自然获得巨大成就,远远超出过去一切世代总和”[4]。但必须同时看到,人类征服自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无限制掠取和肆意摧残的基础之上,人类已经造成了巨大的自然环境侵害和自然生态损伤,这种伤害已经超越了大自然的自我调适空间和自我净化能力,使得自然无法再背负沉重负担,开始反向作用于人类社会。人类不能再继续以往的文明模式,必须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向新型的文明模式才能应对生存危机,赓续发展。作为对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回应,人类文明面临重大转折,超越传统,以生态文明扬弃传统工商业文明渐成时代潮流,生态文明是当代人类文明发展的客观逻辑必然。

“生态”一词的现代义涵,既可以指生活状态,也可以指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但在当代,人们更多地从系统论的意义上使用“生态”一词,指在一定的地理环境或空间范围内,生物机体之间、非生物因子之间以及生物机体和非生物因子之间,因彼此相依、共同存在且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存状态,它包含一切有机体之间以及一切有机体和环境之间的共生与互动。在人们不断对“生态”进行思考的过程中,还产生了诸多与之相关的概念,如生态环境、生态群落、生态体系、生态学、生态位、生态链、生态文明等。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H·Haeckel)首次提出了“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是“研究动物与有机及无机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这一概念扬弃了传统仅对生物个体的单一思考,强调生态因子间具有系统的关联性[5]。“生态法”的概念则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前苏联奥·斯·科尔巴索夫教授提出的,指出应以“生态法”名词来界称“自然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部门领域和法律教学科研领域,在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①。从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法制整合主义角度,郑少华指出,人并不是宇宙的中心,人与自然界应和谐共处,坚持可持续发展,就要进行第三次法律革命,变革“以人为本位”的法律文明观,更替为“以自然为本位”的法律新理念[6]。

生态文明的概念也正是人们在深度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逐渐清晰,获得较为普遍一致的理念认识。生态文明突出“生态”内核,强调人与自然的发展具有“同构性”与“整体性”,人类在自然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秉持“良性持续理念”和“规律约束理念”[7],尊重自然,积极爱护自然,主动保护环境,走生态良好的绿色经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产生的现实根源在于人们对传统工商业文明的警醒,生态文明产生的逻辑根源在于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人与其他生物关系乃至对整个人类文明进程的深刻反思。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新时代超越传统的更高级发展,昭示着人类文明的鲜活未来。

二、传统经济向生态经济的转型是现代商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新境界,是超越于传统工商业文明的新的文明范式。其内容“涵盖了先进的生态伦理观念、发达的生态经济、完善的生态制度、基本的生态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8]。生态文明的五个内涵属性中生态环境是基础,发达的生态经济需要在基本的生态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产生,在先进的生态伦理观念指引和完善的生态制度保障下实现。因而,生态文明追求的是物质生产的经济效益与安全良好的生态效益的统一,其目标是人和自然的协同发展、良性循环。生态文明强调可持续的“绿色”发展,由单纯追求经济目标向追求经济——生态双重目标转变,对资源开发的同时要有效投入补偿,使生态潜力的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实现良性生态循环,把一切现有的有害环境发展向无害环境发展转变,建立生态化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即生态经济社会新秩序,从“不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

传统经济生长的取向在认识论上存在两个严重的缺陷,一是忽视了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二是把自然资源看作是无穷无尽、用之不竭的。因此,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中并没有把经济活动的环境成本纳入服务和商品的价格计算中,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一直采取零计算的需求思维,丝毫不限制,丝毫不计量,进而导致了对于自然生态系统极其巨大的现实损害和破坏压力。其客观表现即是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也在迅速退化。“全球经济与生态系统冲突的日益加剧表明,在走过20世纪的百年历程之后,全球经济与它所依赖的自然界都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中。我们从20世纪接收下来的经济,是在21世纪无法持续发展的经济。调整全球经济,恢复经济和它所依赖的生态系统之间的稳定关系,建构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9]。

对当代新的协调性“生态经济”的认识显然是构建在人们对传统经济的反思基础之上的,也逐渐成为全球社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识。解读当代生态文明哲学观可以发现,环境问题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相关,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下,人类社会才能获得健康发展,社会主体才能拥有社会生长的物质基础;只有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人类社会才能现存美好,长久安泰。如果说农业文明为继之而起的传统工商业文明奠定了物质基础,传统工商業文明以新的经济生产方式否定和跨越了农业文明及其所表现的人与自然互动关系,那么,作为传统工商业文明的否定形态和超越形态,生态文明将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重新实现中国古代先哲所提倡的“天人合一”思想,使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对抗和冲突之后,升华到一种和谐共存的至高境界。

从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主体是多元的,其中商主体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最主要、最广大多数构成主体,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受益者和责任者。公司、企业、城市摊贩、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机构等,无论是公共商主体,还是私利商主体,现代社会商主体在商品生产、加工、交换、流通、存储、销售、商服务等各种经济行为中都存在对环境和资源的占用与消耗。现代商主体必须深刻认识到,“我们现在的经济也正处在一条在环境上无法持续的道路上,现行的工业化经济模式不能维持经济的持续进步”[9]。不遵循生态规律的经济发展必将走向衰亡,现代商主体只有坚定地探寻和建立生态经济,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才能具有发展性和持久性。

三、生态经济转型中商主体生态责任的构建

(一)现代商主体应积极构筑生态责任意识

无论从全球经济角度看,还是从区域经济角度看,能否积极进行生态经济转型越来越成为关乎商主体生存的重要因素。当前国际市场上能进入优等市场的产品都需要通过越来越多的新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商品和服务越来越要求带有认证的环保标志。从这一现象上看,生态责任并不是企业的额外负担,而是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商业价值,创造经济效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途径。企业履行生态责任,不仅有利于形成绿色竞争优势,而且有利于树立企业责任的形象,获得更广大消费者的认同,累积起更多的无形资产。商主体在国内市场和地方市场的生存与发展亦如同上述国际经济系统的要求。

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得出深刻认识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做出了引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发展、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并强调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根基,用良法善治引导和规制社会各方面参与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行为范式,用符合时代价值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机制促推生态文明行为范式的实施。因此,现代商主体只有积极主动构筑生态责任意识,强力进行生态经济型发展,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从生态环保中获得经济落脚点与经济增长点

如果说确立生态责任意识是现代商主体被动迎接生态文明时代的反应,那么,从生态环保中获得经济落脚点与经济增长点则是现代商主体对生态文明时代的主动拥抱。“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寄予现代商主体的不仅仅是责任,更充满了巨大的发展机会。现代商主体通过树立生态经济至上理念,以生态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三者的和谐统一作为自身经营的价值目标和行动指南,时刻将生态责任意识灌注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战略中去,把生态环保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由传统经济模式向当代生态经济模式转型,努力增加自身的绿色商品与服务,积极追求绿色经营价值的实现,累积生态资产,就能够获得巨大效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态升级转型中的强者。

“从生态环保中获得经济落脚点与经济增长点”即是说商主体要“从生态危机的形势逼迫而做出有利于生态环保的行为改变,上升到在新的生态文明观的引导下,将对利润的追求与生态环保的目标融合到一起,主动从生态环保中寻找经济增长点,把发展生态工业、环保产业与服务作为企业创新发展的方向,争做环保行业的领跑者”[10]。如在固体垃圾物处置、危险弃废物和化学弃废物管理、污水处理、电磁微波辐射防治、大气污染治理、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环境健康与安全、特殊地质地貌景观保护、节能设备开发等众多环保产业领域的绿色产品与商业服务中,涉及生态环保产业链条的无论是上游、中游还是下游的商主体都大有可为,都能实现绿掘金的战略定位与战略转型。应当看到,我国商主体虽然在这些行业领域起步较晚,但已出现了迅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尤其是在空气清洁设备、水质净化设备、土地利用空间优化配置与整合改造等方面已获得了迅捷发展。未来,在生态林业、生态渔业、生态牧业、生态农业、清洁燃料、绿色住宅、新型工业服务、绿色能源开发与利用等行业领域,我国商主体还有巨大的创新发展和高速上升空间。只要以绿色经济为导向,认真地履行好生态责任,积极拓展生态环保经营领域产业,努力为社会生产绿色产品,投身于绿色服务,以生态环保优势赢得市场竞争,就能实现我国商主体真正意义上的创生开拓与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商主体从业人员的生态责任感

树立现代生态商业文明,不仅仅是商主体组织(商个体)的目标,更应落实到每一商主体从业人员的实际行动中。商主体的决策者、管理者和基层员工的生态环保素质内在地决定生态责任施行的程度。

首先,强化商主体从业人员的生态责任感需要在制度层面上给予切实保障。在商主体内部机构中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责任制度机制,如,生态责任的组织保障制度、机构建设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生态责任保险制度、约束与奖励激励制度,以及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通过构建商主体内部多元化的生态责任制度机制,约束和保障每一商主体从业人员的行为,激励他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其次,强化每一商主体从业人员的生态责任感。可以通过如知识普及、宣传典型事件、奖励先进等多种途径进行。商主体的环保培育活动不仅可以使商主体从业人员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地按照生态环保标准进行工作,还能在对外的经营与服务中向大众消费者宣传生态知识,引发绿色消费潮流,进而树立绿色商经济者的形象,成为商主体的潜在无形资产。

(四)加强立法和行政规制是强化商主体生态责任履行的主导机制

在生态经济建设进程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担当起引路人、促进者和保障者的角色。通过法律赋予权利、设定义务、归属责任以及发挥政策优惠、奖励、补偿等多元机制引导好商主体进行生态文明要求下的商行为,规制好社会商主体合法经营、生态经營,并提高生态违法成本,加大对生态违法行为的惩治,以规制手段促进商主体承担生态责任,反向倒逼商主体进行当代“绿色”的生态经济经营。

第一,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在责任形式方面缺少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而在对生态损害企业的惩罚处置中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凸显对其惩处的力度不够,同时,由于在仅有的行政执法处置中对生态损害企业的行政责任承担和违法禁止没能完全发挥实效,导致一些推卸生态责任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法制的不完善和低效运行客观上纵容了企业的生态违法行为。因此,必须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加快生态环境责任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加强以法律手段规制商主体的生态行为,促使商主体积极履行生态责任。首先,在生态环境责任立法中,要突出以“义务、责任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的环境法制,要求政府、企业、一般经营者和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都必须承担和履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义务。同时,在现有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以多元责任形式强化和保障生态义务的履行。其次,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②,突出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社会发展的首位,强调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协同性合力,并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中全面含盖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措施、保障机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法律责任等多维领域的立法规制,通过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多维领域法律关系加以调整,全面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效能。

第二,加强政府规制与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积极构建商主体的自律机制,然而外在的政府规制更是当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和主导机制。汲取国外生态环境政府规制的有益经验,可以将政府规制分为强制型政府规制和激励型政府规制两类。

强制型政府规制,采用严格规制主义,即通过严格执法,对商主体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强制商主体环境成本内化,通过提高商主体逃避环境责任的成本,彻底改变目前“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正常现象。例如,“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资源型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依靠行政强制迫使资源型企业重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11]。

激励型政府规制,采用政策激励主义,即通过政策手段进行经济刺激,激发企业积极主动进行环境资源的保护。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指导,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方实际,发布具体明确的环境税费减免优惠的政策与规则、环境补贴的政策与规则、绿色采购购的范围、途径与程序要求,生态建设补偿的原则、条件、水平与方式,以及生态建设金融支持等规定,引导与刺激企业采取环境资源的保护行为,寻求成本内减,促使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生态责任的承担,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政府通过强制型与激励型的规制与引导,促使商主体有效落实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即从采购原料、开展生产到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在商行为的各环节实施中都以绿色化、生态化和无害化作为基本原则并落实到位,进而真正实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生态生产、生态销售、生态服务和生态消费模式。

第三,加大生态环境治理的监察力和督管力。加大生态环境治理的监察力和督管力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又需要商主体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大众的努力。首先,在国家与政府层面,要制定环境监察和环境督管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利用制度机制和政策机制使监察和督管具有良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还要提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监察和督管能力,增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加強对环境问题的监控、清查与督改;环境执法部门对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要依法查明原因,帮助商主体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和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并督管商主体切实落实环境治理责任,真正达至监有果、察有因、治有方、督有效。其次,在商主体自身层面,要加强商主体内部的生态行为监督,在商主体商行为的全过程中,注意加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监控与防范。再次,在社会大众层面,要增强社会大众对生态环境问题与治理效果的监督,畅通群众建言途径,鼓励群众揭发生态违法,保持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零容忍、零放行。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督进行强化治理,才能逐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消灭各领域的生态环境问题。

注释:

①在《生态学:政策与法》著作中奥·斯·科尔巴索夫教授首次提出了“生态法”的概念,成为了前苏联法学专业概念体系中的法学术语,并沿用至今的俄罗斯、独联体及诸多东欧国家。参见蒋冬梅.经济立法的生态化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1.

②目前,除贵州省、青海省、东莞市分别于2014年7月1日、2016年3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性立法,以及最近于2019年11月7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刚刚起步实行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外,我国其他地方区域尚未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考察各个地方实际,回应新时代生态需求,助推地方绿色经济高质发展,满足地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构建地方生态安全屏障,我国其他地方区域也应尽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地方性法规,以从制度根本上给予本地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美丽地方美好愿景最强有力的助益。

参考文献:

[1][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1.

[2]赵建军.生态文明:人类未来文明演进的方向[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8(4):156.

[3]杨通进.现代文明的生态转向[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2.

[4]黄承果.生态文明简明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9.

[5]蒋冬梅.经济立法的生态化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1.

[6]郑少华.可持续发展与第三次法律革命[J].法学,1997(11):18.

[7]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6):36.

[8]周生贤.积极建设生态文明[J].环境科学研究,2009(12):3.

[9]韩晖,韩菲.从传统经济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J].兰州学刊,2015(3):94-95.

[10]周文翠.绿色经济发展中的企业生态责任及其实现机制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17(1):60-61.

[11]祝群,郑国诜.强化资源型企业履行生态责任的对策[N].闽西日报,2018-04-27(07).

(责任编辑:李江)

猜你喜欢

生态经济
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状况评价
沈阳卧龙湖区域生态旅游发展策略研究
发展贵州生态经济
基于生态经济的城市体育市场构建
南昌市新建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经济建设探讨
美丽左右江革命老区生态经济建设研究
文化自觉与海南绿色崛起的关联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