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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对策
——基于个人征信视角

2021-05-07卫昱杰

消费导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用消费金融

卫昱杰

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闵行分校

一、引言

据统计,我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9年已经达到了30733元,自2015年到2019年五年间,年均增长率约为10%。人民对于消费的需求和欲望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长足的动力。同时,随着新消费观的青年人群成长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群体之后,消费在刺激经济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进出口)中也逐渐趋向于主导地位。

互联网消费金融结合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凭借更加高效、更加普惠、更加便捷等特点,使其不仅迅速聚集了大量用户,更能促进消费、推动社会经济增长。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包括风控能力不足、贷款利率过高、恶性催收、个人隐私泄露等。因此,本文从消费金融产业链上中下游和基础设施的维度加以分析,找到其中最薄弱的环节和主体,即个人征信系统。从改善个人征信系统入手,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

二、消费金融产业链

(一)上游

由上文我们已经知道,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正轨,国民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深刻改变,由存储形式的消费逐渐转换为提前消费。当前,消费金融的资金需求方主要包括在校大学生,青壮年人群、蓝领、白领等有消费能力和较强烈消费欲望的人群。伴随着他们消费能力和意愿的提高,消费金融渗透率与使用率线性增长。

消费金融的资金供给来源丰富,其主要来源是银行,并同时辅以其他形式的消费供给。银行的资金供给方式包括公众存款和自有资金。公众存款指的是存钱者在银行中存入的低利率的资产,自有资金这是指自己在银行中存有的活期资产。其他类型的资金供给形式,以ABS融资为例,它以项目所拥有的基本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化融资形式,它的利率会比同期的国债收益率更高,因此更容易获得投资。

(二)中游

消费金融的中游主要指不同类型消费金融服务商,其种类主要为传统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

传统银行主营消费贷款产品,其额度最低可达到三十万,一般约为五十万。传统银行的另外一个大头则是信用卡,一般信用卡的额度有上千到上万元浮动,刷卡消费最低免息还款期为20天,银行同时也提供分期还款,但是分期的年利率平均在9%以上。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一类的消费金融公司指的是由国家认可颁布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他的产业单一,仅限于借贷,额度最高只能达到20万人民币,还款期限约为2年,年利率约为15%。

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是应时代发展而兴盛的消费金融公司,借贷方便快捷,例如蚂蚁花呗等。这一类消费金融公授信额度一般较低,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它的借贷期限和年利率变化幅度较大。

(三)下游

消费金融的下游主要指消费金融的使用场景,包括线下的消费场景和线上消费场景。线下消费其实就是我们最熟悉的面对面交易,如各种商场、餐厅、电影院、酒店等消费场景。传统的消费金融方式如信用卡消费。目前也有很多商家推出了衍生产品,如某酒店集团的信用卡、航空公司的信用卡、餐饮集团的信用卡,通过设计刷卡满减、积分换礼、里程兑换等产品来吸引消费者、增强用户粘性。

线上消费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电商,既包括淘宝、京东这样的综合性电商平台,也包括携程、滴滴这样的垂直电商平台。但无论是哪一种电商平台,消费金融都是嵌套在你的支付环节里的。只有当你购买商品、购买服务后,进入支付页面,在选择支付方式时,才能发现消费金融的身影。消费金融最初投入市场时,都是通过各种各样的优惠活动来获取客户的。如免费分期购物、支付时随机立减、发放支付红包等。

(四)基础设施

消费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1)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2)银联、支付宝等支付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4)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公司;(5)其他技术支持机构,提供云计算服务、人脸识别等技术。

在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初期,大多数消费公司金融都是通过争抢消费场景来获得市场份额的。但在新技术的驱动下,以技术为导向,通过抓取数据、分析数据,主动将消费场景、消费金融用户和消费金融机构匹配,能显著提高用户转化率,增加用户数量。

(五)消费金融产业链

纵观消费金融上中下游和基础设施机构,我们认为征信机构是其中最为薄弱、亟待加强的环节。技术进步固然可以推动消费金融行业扩大市场、提升效率,但我们认为,真正阻碍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壮大的是该行业中蕴含的乱象和隐患。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几乎是和“P2P”、“跑路”等关键词挂钩的,不仅消费者不信任,国家也出台多方面的措施限制行业发展。而完善征信系统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从源头上杜绝这些消费金融乱象,打造健康有序的消费金融市场。下面我们将分析我国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在针对于消费金融的上中下游和基础设施的分析中,我认为制约我国消费金融实现高速发展的主要矛盾在于个人征信系统和规则的不足。解决征信缓解的问题,能够提高消费平台的安全性以及用户对于平台的信任度,避免P2P等互联网金融乱象,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因此,解决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足是当前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重中之重。

三、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收集不全

受中国传统的储蓄消费形式影响,拥有新消费观念的青年并未占据消费市场大头,使我国消费水平低于发达国家。这导致我国居民杠杆低,信贷数据覆盖面少,忽略新时代的互联网科技及其数据。

我国人均GDP刚突破一万大关,较之世界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偏远农村地区居民收入证明困难,大部分人都没有信用借贷记录和偿还历史。我国是以血缘联系的乡土社会,民间借贷频繁,但是银行无法获取这部分民间借贷数据,无法与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联系并提供保障。在已有的数据中,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品质较低,多为针对个人的借贷信息,少有考察个人性格品质和兴趣爱好的指标。

(二)征信模型缺失

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的征信系统都未出台类似于美国FICO分数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该类模型的缺失导致已有的个人信用无法系统化、数字化,而只能通过文字描述来查看一个人的信用好坏。就算一部分银行或公司曾经建立过信用评分模型,它们的模型也存在过于简单、实用性差等缺点,导致在使用过程中无法合理分配各个条目在结果中的权重占比,且在试用初期也无法检验各条目评分在评分结果中的合理性。此外,同时进行申请的用户数量过大,大批量的数据录入和数据评判,也会影响模型的工作正常工作,使得效率下降甚至系统瘫痪。数据模型过于简单,也会出现人为干预的情形,一部分熟悉信用评分体系的人会刻意干预评分体系,通过制造更高的信用评分来获得收益。同时,当今我国已有的信用评分模型没有统一指标,这使信息使用方需要再次投入资源来多次评价同一个人的信用。信用评级作为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其不足大大阻碍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进一步运用发展。

(三)缺乏信用衍生产品

覆盖面广泛、使用场景丰富的信用衍生产品是支撑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石,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个人征信数据,也能使征信模型再反复的使用中得到检验和修正。我国现有的信用产品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报告的内容仅仅涉及个人的信贷记录。换言之,只有发生过信贷行为的个人才有个人信用报告,比较常见的场景有购房、购车等。此外,日常生活中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率也不高,往往只有在申请房贷、车贷以及信用卡时才需要向金融服务方提供。总结来看,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更像是可供查询的数据库,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评分和信用卡评分也主要用于降低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对个人的日常生活渗透得太少。

(四)征信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在征信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缺失严重,仅有国务院于2013年1月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有几个明显缺陷:第一,对征信机构门槛过高,使不少民营企业望而却步,间接造成征信机构的垄断局面;第二,该条例没有明确指出征信内容的范围和征信权力的限制。现有的征信系统内容混乱,不同的省、市、地区有着截然不同的信息采集类目。第三,该条例对征信机构的不当行为惩戒不足,针对非法获取用户信息、非法贩卖个人信息、危害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等行为,缺乏制裁惩戒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信用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我国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首先需要拓展信息收集渠道来获取大量信息。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有数十年来积累的大量传统征信数据,而电商平台的个人征信系统又有着新兴的大数据为基础,目前两者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如果将两者信息收集渠道彼此共享,势必可以解决信息收集不完善的缺点。此外,信息处理技术和信息质量把控仍有待提升,这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建设基础设施,以此提高信用信息的深度和广度。

拥有大量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我们还应构建信息分类筛选机制,只有从多角度对用户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并有主次的把握各个部分在整体中的占比,才能为接下来构建信用信息评估模型打好基础。

(二)构建合理的信用评价模型

首先,信用评价模型应是统一的。目前各银行电商采用独立的信用评估系统,不仅使信息的相互流通减少,多样性减弱,更增加了系统维护等成本。对于部分融资难的中小型金融企业,资金和技术的不足大大限制了其信用评估系统的建设。想要解决这一类企业模型难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建立起统一的信用评估模型,以此来减少企业在信用评估上的成本,促进我国经济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信用评价模型还需要是个性化的。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能有效地解决生活中的大部分信用评级问题,但是事件是多样的,不同的消费只有对应正确的信用评估模型才能做到误差最小化。例如在银行贷款买车购房时考虑贷款者的收入及其稳定性,共享产品则更多关注使用者的历史信用记录。只有构建出能够随条件变化实时调整的信用系统才能够得出高质量的信用评估结果。

(三)积极研发和推广信用产品

信用产品的开发可以来自政府部门也可以来自私人企业。从美国、欧洲的经验来看,市场化的私人企业比政府平台效率更高、竞争力更强,市场化的竞争规则要求私人企业不断挖掘客户需求,创新出更受市场欢迎的产品。此时,政府主要起到维护秩序和打击失信行为的作用。但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信用社会发展阶段来看,由私人企业来推动信用产品开发不仅动力不足,更会在企业间竞争中降低效率,所有企业各自为营,只能根据自身仅有的用户数据开发产品,这阻碍了信用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市场推广。因此,在我国,征信产品最好还是交给政府部门组织开发如此才能保障征信产品的公平性和吸引力。

另一方面,中国人提倡“量入为出”,不喜欢透支未来的收入。所以信用产品的普及较西方国家有一定差距。而我们知道,信贷市场的发达能够提升全社会的杠杆率,提升财富的效率,刺激投资和消费,长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因此,政府部门应当致力于推广信用理念和引导信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私人企业应当积极设计、营销种类丰富的信用产品。

(四)加快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

征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具体就征信行业而言,首先需要保证业内机构的权威性和公平性,要避免不同人群因为信贷、消费行为的频率不同而导致信用评分过低的情况。我们需要有一套适用于全国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征信框架。其次,开展征信业务在所有环节都涉及大量个人信息,有关个人信用的隐私保护是核心问题。在信息采集阶段,信息的收集需要获得用户的授权;在信息的加工和建模阶段,要防止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具体来说,可以规定征信机构的合法性地位,使征信业务的全流程受制于法律法规的监管。最后,还需要完善惩罚机制,对违规行为需要有明确地界定标准和严苛的惩罚措施。只有提高不法分子违法乱纪的代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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