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一个人的命有多容易?一颗鸡蛋足矣……
2021-05-06小政
小政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治理规则,通过多种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会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会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会使人当场死亡。
【案例一】
因生活、工作不顺心,2020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为发泄情绪,将保温杯等物品抛出窗外,致小区车辆受损。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该案系海淀法院审结的首例因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例二】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为发泄心中不满,接连将两大卷消防管带扔向小区楼下。消防水带中间是涤纶水管,两边是金属质接口,从高空抛下十分危险,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明显损坏。日前,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案例三】
周先生的妻子推着不满一岁的婴儿散步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孩子,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周先生将整栋楼的住户诉至法院。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明确提出高空抛物的法律价值导向,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3.证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有利于从价值导向上推动公安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这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高空抛物危害巨大,自觉遵守并监督,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