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中心城市”
2021-05-04李铁
李铁
中心城市的界定应该以城市的主城区为准而不是涵盖其所有的行政辖区。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国的城市概念的重新界定。中国的城市实际上属于行政辖区范畴,而不是真正空间相对独立的城市,这是中国城市与国际上的根本差别。
可是一些城市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人口规模之后,还是不满足于现状,为了成为所谓的更高级别的中心城市,通過增设市辖区等方式人为扩大区划面积,以便达到所谓国家级中心城市的标准。这种中心城市的实际路径已经严重地偏离了城市发展规律。按照这样的做法,通过发展中心城市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或者是促进要素集聚的意义何在呢?
中心城市标准的确定应该作为中国行政区划调整的依据。由于对中心城市存在的各种认识误区,由于等级化城市管理体制形成的行政分配要素的导向,由于已经固化的城市利益结构,也由于中国的城市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合治,导致提出中心城市发展理念时的初始愿望被严重扭曲。
因此,在当前推进城市化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有必要解决城市概念不清的问题,把空间上的主体城市和区域管理上的名义城市实现概念上的分离。对于中心城市的认定,还是应该以城市的主城区空间作为主体。按照这个思路,就可以根据主城区的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在不同区域空间内发挥的不同作用来确定中心城市的地位。同时为未来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城市的设置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只有这样,中心城市才能引领不同规模城市协调发展,也才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中心城市标准的确定有利于按照市场规律来配置资源和要素。如果确定了以主城区为中心城市的实际主体,并根据人口规模和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功能特点,来形成区域发展的独特的引导作用,那么就要减少通过盲目扩大面积和管辖区域,人为提高产值规模和人口规模的行为,减少行政干预,从而有利于按市场方式在区域空间内合理配置资源和要素。这既可以促进其他中小城市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新中心城市,进而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多个中心城市发展态势,也有利于大中小城市的协调发展。
在现实中,许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中心城市周边还有许多中小城市。它们无论在功能疏解和产业外迁过程中,还是在降低居住成本和就业成本方面,都有中心城市无法替代的作用。当中心城市发展到一定规模,工业出现郊区化趋势,服务业开始向周边城乡的外溢,中低收入人口和外来人口寻求较低生活成本的居住空间的情况下,都会使得中心城市主城区周边中小城市的潜力得到发挥。
其实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中心城市周边都有无数个中小城市承担着各自的产业、就业、消费以及居住的功能。正因为如此,提出以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不同规模城市协调发展的政策理念,才对未来经济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需要看到,未来在城市化进程中,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众多规模较大的中心城市之外,也要充分发挥中小城市以及特大镇未来发展成本较低的优势,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载体。这也才是提出中心城市作为发展重点隐含的重要意义所在。(摘编自《财经》)